今天是

第一章 化学肥料

第四节 化肥供应



建国后,供销社根据政府拨给的肥料贷款,积极组织货源,开展贷肥供肥业务。1950年,贷肥对象以缺乏生产资料的贫困农民社员为主,兼顾贫困雇农非社员。贷肥供肥方式为赊销订购,结合争取现售。前者是在春耕生产季节贷肥,以合同方式订购农作物产品,并由政府财委、供销社、银行、贸易、农会等单位逐级组织贷肥委员会负责贷肥;对非社员的贫困雇农,用现款购肥。当年,在宣城、芜湖等县贷肥60吨。1951年,仍以贷肥为主,供应方式分赊销订购、预购定货、贷放和现售周转4种。鉴于农村的经济状况,分类制定具体供应办法:对富裕地区的农民,采用现售或先付款用时提货;对贫苦农民社员赊销订购,偿还农副产品;对十分贫困的农民社员在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前提下,予以部分贷放。翌年,推行存实预售,即农民所存实物与所预购之肥料,两者可按预购肥料时牌价作价换购。1953年,国家取消赊销肥料,由人民银行发放供销贷款,对农民供应化肥采取现售方式。当时,化学肥料尚处推广阶段,需要扩大销售。为此,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经营思想教育工作,克服保守思想,积极推广使用化学肥料。是年,化学肥料供应量有所增长。
1954年始,化肥重点供应粮、棉、麻、烟作物产区,供应对象,以农场、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组为主,适当照顾贫困缺肥单干户。具体做法,采取结合合同方式供应化肥,订购农副产品。是年,全省有41个县204个基层供销社与31个农业生产合作社、770个互助组订立了结合合同。1956年,改进化肥供应方式,通过农业社与供销社之间签订预售、预约、结合等合同方式进行供应,组织直线运输,送货上门。在组织供应时,坚持技术先行,供应在后,帮助农民了解商品性能,掌握化肥使用技术。同时,增设基层供应网点,成立专业生资门市部约1700个。是年,化肥供应品种由1954年的3个扩大到10多个,销量猛增。人民公社化后,化肥逐级分配到社、队,由生产队统一购买,化肥只供应集体,不供应个体农民。
60年代初期,农业需肥增长速度较快。当时省内分配资源不足,不能满足供应。为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省社重申:化肥必须重点供应高产稳收、商品率高的粮食产区和重要经济作物产区,集中使用和确保重点。具体制定的供肥办法是:粮食作物生产用肥,只供应集体的生产队,不供应个人,按分配到生产队的指标供应;经济作物奖售化肥,按预约合同、购销合同或落实的收购计划和规定的奖售办法,发给生产队购肥票证,实行定时、定点供应。1963年起,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和完成交售任务,化肥供应优先保证经济作物奖售化肥的兑现,并实行边收购农副产品,随兑现应奖售的化肥。是年,省供销社根据货源情况,按各种作物的奖售标准,提前预付奖售化肥4.79万吨,其中,棉花、烤烟、麻预付收购计划的80%、茶叶75%、黄麻及大麻74%、蚕茧50%。同时,采取奖售化肥结合预购定金下放,作为实物定金供应生产队,保证作物生产旺季的需要。1964年,化肥供应缺口加大,特别是氮肥更为突出。为支援农业生产,供销社还亏本包销了地产化肥,省社负担各地推销中实际产生的正常亏损。同时,采取种试验田、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措施,扩大省内地产化肥销售。1965年,省社发出《关于全面开展磷肥试验、示范工作的通知》,提出以磷增氮,在全省范围内选定“样板田”,建立大面积试验田,采取供销社、农业部门、生产队三结合签订供需合同,实行供需、资金、技术“三保”办法,对帮助生产队试验所用的磷肥,不收生产队钱,基层社可在公益金中列支。市、县社的试验费用,报省社处理。是年,磷肥供应量比上年增长4倍,农业施肥水平提高到每亩3.65公斤,其中氮肥每亩2.4公斤、磷肥1.24公斤。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影响,化肥供应量一度下降。
70年代初期,因化肥供应不足,提出了合理用肥,以降低农业成本,增加收益。1978年后,安徽省农村先后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农民对化肥需求迫切,化肥供应量骤增。为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的需要,改变化肥只供应集体、不供应个人的做法,对计划外化肥,如碳铵、磷肥等,一律敞开销售。为保证政策化肥兑现,1981年,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社《关于加强计划管理,纠正化肥供应不正之风的报告》,规定奖售、换购化肥和计划优质化肥,凭合同、凭证、凭卡供应,奖售、换购化肥的品种标准印成公告广泛张贴,把化肥供应政策交给群众,并监督执行,纠正部分地区一度出现的层层批供,雁过拔毛,计划平价优质化肥农民难买到的现象。为方便一家一户购买化肥,1982年,全省16个地、市68个县普遍实行化肥拆零供应,80%以上基层供销社充实了营业人员,调整供货点,延长营业时间。
1984年,小化肥市场放开,农村出现“卖粮难”,影响农民种粮积极性,1984~1985年化肥销量下跌。1986年,全省相继实行粮食“三挂钩”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扩大了粮食播种面积,农业用肥骤增。为完善“三挂钩”化肥兑现办法,1987年,省社制定计划化肥供应“十不准”:(1)不准将计划内化肥变为计划外高价出售;(2)不准批发给系统外任何单位;(3)不准“卖大户”;(4)不准卖给系统内的知青店、家属店;(5)不准基层社在省内相互之间以零售价进货;(6)不准利用化肥串换其它物资;(7)不准以任何借口索取化肥中转中的额外收入;(8)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9)不准短斤少两,以次充好;(10)不准销售假肥。之后,随化肥经营政策的实施,化肥供应量逐年增长。
为支持救灾、抗灾,省社每年安排供应一批救灾专用化肥。1954年,安徽沿江、沿淮等大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全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4500万亩。为支持灾区人民重建家园,恢复农业生产,是年,省社一方面组织收购灾区农副土特产品,安排灾民必需的生活资料;另一方面供应灾区大量的饼肥及石膏等辅助肥料,还贷放了部分化肥。
1962~1988年主要年份安徽省救灾化肥供应数量见表7—1—8;1950~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化肥销售数量见表7—1—9;1951~1988年安徽省化肥供应量及农业用肥水平见表7—1—10。
1962~1988年主要年份安徽省救灾化肥供应数量统计表
表7—1—8单位:标准吨

1950~1988年安徽省供销社系统化肥销售数量表
表7—1—9单位:标准吨


资料来源:省供销社统计资料。表中1962年、1971年、1978年、1980年、1985年、1986年、1987年全省销售数量与分品种销售数量之和不一致,系原统计资料如此。
1951~1988年安徽省化肥供应量及农业用肥水平表
表7—1—10单位:公斤/亩


注:表中未列入复合肥等化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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