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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它废旧物资

第三节 废橡胶



解放初期,鉴于帝国主义经济封锁,国内天然橡胶生产数量有限,致使废橡胶处于供不应求的紧张状态。1951年,上海大众橡胶厂委托安徽合肥等市县收购废橡胶。1955年,国务院第四、五办公室规定,废橡胶由供销合作社收购。全国总社制定收购品种、规格,统一安排收购调拨。省供销合作社土产废品采购处与全国总社上海废品经营处签订废橡胶收购合同,由各市、县直接调运到上海。1957年,废橡胶改为省管商品,由省计委安排调拨,省供销社负责收购组织供应。次年,合肥、蚌埠、芜湖等地创建橡胶厂。为解决生产原料不足,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废橡胶列入二类物资,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其它部门及商贩不得经营。
1961年,废橡胶收购量下降,橡胶工业和修补行业原料紧张,为充分利用各单位现有的废橡胶,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清理现有汽车胎、力车胎、胶管、胶带、胶鞋等橡胶制品,凡不能使用,应无条件交当地供销社统一收购,不得自行处理。次年,全省废橡胶收购点约100多个。为保证重点橡胶厂需要,省规定,废橡胶各地、市自留30%,省调拨70%,超额完成计划部分,70%地方留用,30%上调。当年,全省调给省内5个橡胶厂废橡胶800多吨。1965年,省供销社规定废橡胶规格品种和价格。鉴于省内再生胶生产能力有限,工业上仅能利用40%,大部分废橡胶销往省外。1967年7月,省供销社调高废旧汽、马车胎价格。由于调高幅度过大,影响橡胶鞋底和橡胶布鞋生产成本,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指示,12月,省物价局恢复1965年价格水平。1970年起,废橡胶收购量逐年扩大。1977年,省内废橡胶调蚌埠橡胶厂3580吨,其余销往省外。次年,蚌埠橡胶厂扩建,基本上能接收全省收购的废橡胶。
1979年,废橡胶市场滞销,板车胎积压,硬杂胶停收。9月,由于蚌埠橡胶厂扩建,“两鞋一面”利用情况好转,其他废橡胶仍由各地自行销售利用;无法销售的硬杂胶,作燃料处理,是年,力车、自行车内外胎,汽、马车内胎及半段,汽、马车垫带,轮胎碎块,子口圈,平胶带,三角带,开发司及边胎修补料、软杂胶、硬杂胶、透明胶收购价格管理权限下放至市县。次年,由于废橡胶供大于求,省供销社调整甲级胎面胶、乙级胎面胶、半毛球鞋底、毛雨(套)鞋、净球鞋底、净雨(套)鞋收购价格,每0.5公斤调低0.07元。不久,又调低废轮胎价格,调低幅度0.02元左右。1981年,蚌埠橡胶厂原料库存积压,1至6月份毛雨胶鞋、半毛球鞋底暂停进货。省物资回收公司组织部分货源调往天津和上海。个别市县库存量大,无法堆放的,暂停收购。
1982年11月,由于再生橡胶扩大利用,废橡胶市场供应紧张。省内回收的废橡胶无法满足蚌埠橡胶厂生产需要,需从外省调进。为防止资源外流,省物资回收公司调高毛雨胶鞋、半毛球鞋底、轮胎净胶沫收购价格。1984年,为改变废旧物资价格管理集中过多,省物资回收公司规定,废轮胎(包括一、二、三级和级外轮胎)购销价格放至市、县公司自行掌握。次年3月1日起,废橡胶购销价格也放至市、县公司自行掌握。1987年,省内废橡胶短缺,为满足省内工业生产需要,省物资回收公司与蚌埠橡胶厂协商,调高甲、乙级胎面胶,毛雨胶鞋(包括软杂胶),半毛球鞋底的合同供应价格,确定上述品种的最低收购限价,各地库存和收购的废橡胶,不得向省外调拨。
1956~1988年,安徽废橡胶购销数量见表8—4—5。
1956~1988年安徽废橡胶购销数量统计表
表8—4—5单位: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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