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发渣 全省收购人发渣,起自1962年,由各市县供销社自行收购,主要供应外贸部门出口,部分供应群众作肥料使用。1977年,由于国际市场变化,出口量减少,外贸库存积压,省供销社、省外贸局通知,暂停人发渣收购。1980年,外商向安徽购买人发渣,省供销社、省外贸局通知,恢复收购。每0.5公斤收购价格0.15元,供应价格0.21元,含杂质不超过20%。是年5月,分配交货任务,要求当年完成130吨,其中,对日出口80吨,调上海出口50吨。11月,省物资回收公司调整人发渣价格,收购价格为每0.5公斤县城以上0.20元,农村0.19元;供应价格0.28元。为鼓励收购人员的积极性,调价后对收购人员每收购0.5公斤人发渣奖励0.02元(已包括在供应价内)。是年,全省完成收购量120吨。 1981年,省供销社、省外贸局,下达人发渣收购计划为150吨。发渣调外贸加工点(临淮关、三山)接收,加工后出口。由于国外市场需要量大,外贸部门增加计划外收购150吨,是年,完成收购量150吨。1982年,江苏、浙江、四川等省也来安徽收购人发渣。为制止人发渣外流,保证外贸出口需要,省供销社、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外贸局通知,人发渣由供销社统一收购,交当地外贸部门接收,调加工点加工出口。各地与省外签订的合同一律停止执行。各市物资回收公司应当与当地理发行业签订包购合同,登门收购,以保证省内出口计划完成。同时,调高价格,收购价格县城以上每0.5公斤0.30元,农村0.20元,另加包装费0.02元,供应价格每吨840元。鉴于人发渣货源零星分散,又不卫生,经研究发给卫生保健费,计划内3%,其中,地、市外贸部门得1%;县外贸得1%;供货单位得1%。超计划发9%,其中,地、市外贸2%;县外贸3%;供货单位4%。质量标准:统货自然干燥、不霉烂、含杂质不超过20%。1983年,由于受国际市场影响,调低人发渣购销价格。次年,省外贸部门停止出口,各地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的人发渣自行销往浙江、山东等省。 二、碎玻璃玻璃瓶 【碎玻璃】 60年代初,全省开始收购碎玻璃,鉴于碎玻璃挑选分类工作困难,影响工业部门利用积极性,造成大量积压,影响环境卫生。1963年,中华全国总社、国家物资管理总局、轻工业部联合通知,降低碎玻璃价格,并要求作必要的加工挑选和分类。1965年,省供销社确定碎玻璃规格分白片、杂片两种。80年代始碎玻璃主要供应芜湖光华玻璃厂、蚌埠玻璃仪器厂、蚌埠长淮玻璃厂、安庆玻璃厂、蚌埠第三玻璃厂。每年收购量在6000~10000吨之间。1988年,碎玻璃滞销,由于产品变化,需要碎玻璃的厂家只有合肥玻璃厂、合肥红旗玻璃厂、蚌埠玻璃总厂。 【玻璃瓶】 60年代初,全省各地供销社开始收购玻璃瓶,并自销。1965年,玻璃瓶列为废旧物资回收目录,品种有:一斤酒瓶、啤酒瓶、半斤瓶、大口瓶、墨水瓶、黄圆瓶、奶粉瓶、化工瓶、青霉素瓶。1970年,因墨水瓶供应不足,省革委会生产指挥组轻工业管理组、土产公司、百货公司通知各地开展回收复用墨水、墨汁瓶。回收的墨水瓶由合肥工农兵文具社、蚌埠环球墨水厂、芜湖油墨厂、安庆文化用品厂等接收使用。 1978年,盐水瓶销路不畅,调低收购供应价格,幅度为18.2%。 1982年2月,为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畜,省供销社、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召开会议要求各地供销社恢复收购农药瓶,各农药厂开展对旧农药瓶的利用。会上,各农药厂与地、市、县物资回收公司补订了89万只农药瓶供需合同。 80年代,全省每年收购各种玻璃瓶3000万只左右,由于工业部门利用不积极,销路不畅,收购量呈下降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