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 (供财字〔84〕344号) 各地、市、县供销社、财政局、税务局,各省公司、厂: 现将商业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以下意见: 一、基层供销社的简易建筑费标准,暂按低于永久性建筑同类项目的20%列支。范围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凡不超过上述标准和范围的,当年修建完工,可按实际支出列入费用。简易建筑项目竣工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转入固定资产加强管理,但不提取折旧。 二、县以上供销社企业利改税后,在计划执行中如发生亏损,按财政部(83)财改字第123号文件规定,用企业今后的盈利抵补,当年盈利抵补历年亏损后有多余的,再按规定税率纳税,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社员股金,是供销社集体所有归供销社自行管理,允许在供销社系统内实行有偿调剂,调出方可以向调入方收取一定的占用费。 供销社及所属企业,因机构变动,业务移交必须转移商品和财产时,不论系统内和系统外,一律实行有偿移交。供销社的固定资产可以用于联营投资,也可以改制、出租或有偿转让,但应经县以上联社理事会批准。 四、各级供销社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和生产性基本建设,可以使用生产发展基金,也可以吸收投资、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统筹用于新建项目、更新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但应切实注意投资效益。 基层供销社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免征建筑费。 五、供销社系统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6%,暂不变动。但对独立核算的汽车队、船队,可参照交通部门的规定计提折旧。 六、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地、市,由地、市供销社具体规定,并适当扩大企业的损失审批权限。对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应报上级社审查批准后核销。 七、各级供销社税后盈余按下列原则分配: 1、生产发展基金50%(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扶持生产基金、建设基金以及科教补助款等)。 2、上交调剂基金10%(基层社交县联社10%,由县联社留4%,转交地、市社2%,省联社4%;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市社为单位,税后留利不足20万元的,不交调剂基金20万元以上的上交10%,地、市社2%,省联社8%)。 3、职工劳动分红基金40%(用于社员股金分红、职工劳动分红及集体福利设施等)。基层供销社实行职工劳动分红制度后,原有的职工奖金,福利金和企业基金制度不变。 为解决公司行业间由于政策和客观原因导致盈利过分悬殊的矛盾,各级社对企业可以采取调剂税后盈余的办法解决。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改革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联合通知 (〔84〕商财联字第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商业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市供销社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央〔1984〕1号文件,关于“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的要求,现对各级供销社财务管理的若干问题修改规定如下: 一、社员股金与农民投资 供销社要鼓励农民入股,提高社员股金占供销社资金的比重。对社员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制度。即每年可按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费用中列支;同时,从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后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红基金进行分红,盈余多的多分,盈余少的少分,亏损社不分。 供销社除了吸收社员股金,还可以根据兴办某个企业、某项业务的需要,向农民筹集专项资金,对这种具有特定用途的农民投资,企业应单独核算,按投资比例和盈利情况进行分利,带资投劳的也可实行逐年还本等其他办法,但均不执行保息分红。 二、财务计划 各级供销社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参照国家计划部门和上级社对主要财务指标提出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县以上各级公司的财务计划,报各级供销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基层供销社的财务计划,经理事会通过后,报县供销社理事会审查批准。批准的财务计划应抄报上级供销社和当地财税部门备案,但均不再核批,凡与财政部门仍有上交利润,亏损弥补和财政拨款等关系的县以上供销社,其财务计划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公积金 供销社的公积金,在系统内部可以根据自愿协商的原则,除了共同投资联营,也可相互调剂余缺,有借有还;因机构变动,业务转移,供销社资金财产需要移交时,不论系统内、外,必须作价有偿移交。 各级供销社的公积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调、挪用或私分。 四、建设基金 在当前实行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的情况下,县以上供销社(含商业部门中原属供销社的部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未核入税后留利中解决的,仍按现行规定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基层供销社的简易建筑费,仍在费用中列支,简易建筑费开支标准,暂按低于永久性建筑同类项目的20%列支。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费 各级供销社理事会开支的行政管理费及科研、培训的事业费,原由供销社本身解决的,可采取由各级理事会商同级财税部门同意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按季预提企业主管部门经费的办法,解决实际开支。其中,用于行政管理费的,在“费用”项下列支,用于科研,培训的事业费,作营业外支出列支。供销社所属的社会性的大专院校、中技(中专)校及科研的事业费,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利改税后由财政预算拨款的仍由财政拨款。 六、各级供销社不负担政策性亏损,凡是今后有关部门责成供销社按国家购销政策和价格,经营高价进低价出的商品造成的损失,均应本着谁出意谁出钱的原则,由有关部门予以弥补。 以上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供销社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供销社税收方面的改革,待财政部、商业部商定后由财政部另行下达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