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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安徽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改革供销社省属企业管理体制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文件
(供财字〔84〕320号)

各地、市供销社、财政局,各省公司:
根据简政放权、改革体制、减少环节、搞活经济的原则,经省政府批准,自八四年七月一日将下列分公司下放给所在行署和市领导,由地区和市供销社直接管理,财务体制划归行署、市级财政。现通知如下:
一、将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阜阳、宿县、滁县、巢湖、徽州、六安分公司分别下放给所在地行署领导。
二、将省棉麻公司芜湖分公司下放给芜湖市领导,和市棉麻公司合并。原由芜湖分公司供应马鞍山市的纺棉,改由马鞍山市经营;宣城纺织厂需要由外县调进的纺棉,改由宣城县公司经营。将安庆、巢湖、六安、阜阳、滁县、宿县分公司分别下放给所在地行署领导。原由巢湖分公司从外县调拨供应给肥东纺织厂的纺棉,改由肥东县公司经营。
三、将省土产杂品公司蚌埠、芜湖分公司下放给所在市领导;阜阳、宿县、滁县、六安、巢湖、安庆、徽州分公司分别下放给所在地行署领导。
四、将省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滁县、阜阳分公司下放给所在地行署领导。
五、将省茶叶公司安庆、徽州、六安、滁县、巢湖分公司分别下放给所在地行署领导。
上述各分公司下放后,其业务领导关系,继续接受省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一、二类商品收购和调拨计划;承担省公司安排的全省防汛、救灾等储备物资;负责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对八四年的财务计划可按省社已批准省公司承包合同数由省公司和各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数执行,各分公司计划见附表。各农资分公司税报留利应上交省社部分,仍按省农资公司财字(84)161号文分配数字执行。
六、下划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收入划转
1.下划行署、市的企业,凡有盈利的仍按一九八三年利改税办法规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全留;发生亏损的企业和没有经营业务的茶叶、棉麻分公司经费,均由行署、市供销社从集中的税后留利中自行拨补。
2.下划企业的收入和财政包干基数均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算。有关财政收入计划和包干基数由财政厅另行通知下达。凡下划的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对应交库的收入,应就地改向同级财政交纳。下划前各企业今年已交省级预算的收入(不包括交上年十二月的收入,上年欠交和欠补的仍统一由省级清算),由行署、市财政局和监交的税务部门共同核实,就地从省金库办理收入退库划交同级财政。
3.分公司下放后,省社、省公司管理费用,仍按省社供财字(84)215号通知分摊金额上交省公司转交省社,在税前列支。从八五年起,仍由地区以上直属企业分摊,在税前列支,各地区供销社八四年管理费用仍由省社按已核准计划拨款,从八五年起,改由地区社提出预算并征得同级财政局同意后,在省社下放的地直企业中分摊,于税前列支。
4.各下放分公司一九八四年会计、统计报表,从今年七月份开始,改由地、市供销社汇总报省社。各分公司除上报地区社外,同时抄报省公司乙份,到八四年年报止,以后不再抄报。
同意宣城地区供销社办事处在宣城成立贸易服务公司,组织地区内土特产品购销业务和有关服务工作。
以上各点请即遵照办理。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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