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旅人教字(1990)127号 各地、市、县旅游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实行技师聘任制度,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实行技术职务的一项重要政策。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劳动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并组织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在试点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报省旅游局。 安徽省旅游局 安徽省劳动局 一九九0年五月七日 附:①安徽省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②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发展旅游事业,稳定旅游行业工人队伍,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技术,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根据国家旅游局、劳动人事部《关于旅游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安徽省劳动局《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旅游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技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以及各单位、各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考评、聘任。 第二条:旅游企、事业单位(含已定点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中的规定,在技术比较复杂,知识面比较广,有高级技术等级标准的工种(岗位)中实行。 第三条: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旅游服务职业高中毕业,或经安徽省旅游培训中心培训,以及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能编写培训教材,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并有一两项创新,成绩显著,在本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五、掌握本工种(岗位)工作的外语知识,能熟练地为外宾服务(其中年龄在45岁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者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参加技师申报 一、未参加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高级工合格证书的; 二、脱离本工种工作岗位的(包括本单位开展评审工作当年连续请假六个月以上),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犯有严重错误,正在调查处理期间或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五条:技师聘任的比例限额,严格控制在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总数(含学徒工)的2%之内。各旅游单位的技师限额指标,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在同级劳动部门下达的技师职数指标内,根据各单位的生产需要在核定的限额指标内,各工种之间可调剂使用。 第六条:技师的考评组织工作 一、旅游行业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分别由省、地(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技师考评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需设立技师岗位的单位可成立技师考评小组。地(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技师考评委员会需报省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备案,无能力成立考评组织的地(市)单位,可委托已成立考评组织的单位代评。 二、各级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的职责 1、省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直各旅游企、事业单位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和对全省旅游行业的技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 2、地市旅游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旅游企、事业单位(含旅游涉外饭店)技师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考评工作。 3、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技师考评小组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的动员、报名、初评并向上一级考评组织推荐。 三、各考评委员会的成员应由各级旅游部门或本单位分管领导、劳资、教育培训、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较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组成。考评委员会一般七至九人,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技术工人)应占三分之二的比例。 第七条:考评程序 一、个人申报:考评技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参加技师考评人员必须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工作、生产实绩等有关材料(业务工作总结)。然后由地、市考评委员会根据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游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大纲为依据,对申报技师者进行高级工培训,培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并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技术理论考试一般以笔试进行,对老技术工人因年龄大、文化低可采取口试答辩。操作技能考试,本着节约的精神可结合生产(经营)在现场进行。 二、对考试合格的高级工,各单位的考评组织在上级下达的指标限额内,并按照技师的任职条件择优填写《技师任职资格申报表》,再按规定程序报地、市考评委员会评审。三、地、市考评委员会在逐项审查、核实申报材料后,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和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审并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参加通过。 四、经地、市评委会评审通过的技师,由地、市劳动局批准后,报省劳动局审定后核发劳动部统一印制的“技师合格证书”。省直属单位由省旅游局按照以上程序负责进行。 第八条:技师的聘任、解聘和津贴标准及福利待遇 1、获得《技师合格证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核定的技师聘任职数限额内进行聘任,签订聘约,发给聘书。聘约的内容应包括聘任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及解聘、辞聘、违约责任等事宜。 2、技术聘任期为三年,也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工作需要连续聘任,但需重新签订聘约和发聘书。 3、被聘任的技师,实行技师职务津贴。各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职数指标和增资指标内,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不同工种(岗位),劳动条件,责任大小等实际情况,在15至25元幅度内自行确定,但平均额不能突破人均20元。 4、技师可享受本单位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 5、技师离开专业技术岗位,从事其它工作后,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它有关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旅游企、事业单位中属其它行业并列入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条:旅游行业技师考评考核聘任工作作为旅游涉外饭店资格评定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旅游局,修订和终止实施权在省旅游局和省劳动局。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一九九0年五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