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局文件 皖旅人教字(1991)176号 各地、市、县旅游局(外办)、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省旅游行业工人队伍的技术素质,造就足够数量具有专业技术理论知识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现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工人技术考核条例的意见》和国家旅游局对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请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安徽省旅游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 安徽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一、关于申报中级工、高级工的条件 第一条凡现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允许申报中级工。 1、原已取得一、二级厨师、面点师合格证书的; 2、企业工资等级为五、六级工(含六级副)的; 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人等级五至八级的。 第二条凡现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允许申报高级工。 1、原已取得特一、二、三级厨师、面点师合格证书的; 2、企业工资等级为七、八级工(含七级副)的; 3、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等级一至四级的。 第三条具有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种操作满十年以上,以及初中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种操作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越级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 第四条对有特殊技能,并获厅、局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在省级以上的比赛中获奖人员,不受工资等级、学历、专业技术工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可越级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 第五条现已调整到干部岗位(以工代干),或非技术工作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其他条件符合,要求报考高级工评聘技师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回原技术岗位后,方可参加考评。 二、关于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按国家旅游局一九八七年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统编系列教材进行培训考核。技师按皖旅人教字(1990)127号文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 第七条按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从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技术理论知识成绩占30%,实际操作成绩占40%,工作实绩占30%,某一方面不及格者,不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八条省旅游局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旅游涉外饭店和省属涉外企、事业单位中的中、高级工的培训和考评(考核)工作。具体培训工作由省旅游培训中心组织实施。考评(考核)由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 第九条各地、市旅游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涉外企、事业单位的初级工的培训和考评(考核)工作。其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统编系列教材和有一定专业课教师授课的要求,进行培训。有培训条件的涉外饭店和企业,亦可自行培训,其考评(考核),由各地、市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统一命题。 三、关于技术等级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经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考评考核合格的中级工、高级工,并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企业可分别按中、高级工月岗位津贴6—8元,10—12元的标准发给。 第十一条凡经考评考核合格,取得省劳动局统一制作的《技术等级证书》,应作为企业使用、调资或晋升技能工资的依据。考核不及格的,半年后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准晋升到申报技术等级,原是学徒工的,延长学徒期限。 第十二条凡未经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执行旅游行业工人技能工资和中级工、高级工的岗位津贴。 第十三条全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工作,于一九九四年底告一段落。从一九九五年起,凡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也不得享受旅游行业的技能工资及有关福利。 四、关于调动工作的技术等级对应问题 第十四条已获得技术等级的职工,在旅游行业内部调动,分配同技术岗位工作的,仍按原技术等级对应;变换工种的或其他行业职工调入旅游行业的职工,都应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凭证上岗。 第十五条旅游行业技术工人调到其他行业工作,技术等级按新单位的技术等级规定执行。 五、关于技术培训和经费问题 第十六条旅游行业岗位培训经费,按(1982)年财企字37号文件规定:在本企业职工工财总额中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不足部分可以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八条旅游企业职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参加岗位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视同在岗人员。 六、关于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行业培训考评问题 第十九条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行业技术等级培训,需经当地劳动部门或旅游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评考核。 第二十条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评考核的,按旅游行业技术等级标准和有关培训、考核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培训考评质量,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所进行的培训和考评工作,都必须接受上一级考评委员会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省旅游局。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旅游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