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旅人字(1992)205号 各地、市、县旅游局(外办)、劳动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自省旅游局皖旅人教字(1991)176号文件关于《安徽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下发以来,全省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激发了广大职工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积极性。为解决目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评(核)中出现的问题,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今后凡我省旅游涉外行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由“安徽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可建立若干专业工种考核站)统一进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旅游局 安徽省劳动局 安徽省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安徽省涉外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对旅游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暂行规定》。 一、关于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条件 第一条凡现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允许申报中级工: 1、现为初级工或已取得劳动部门认可的二、三级厨师、面点师、服务师合格证书的; 2、企业工资等级为四、五级(含五级副)的,或专业工种工龄满8—10年的工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人等级五—八级的。 第二条凡现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允许申报高级工: 1、现为中级工或已取得劳动部门认可的一、二级厨师、面点师合格证书的; 2、专业工种企业工资为六、七级工(含七级副)的,或专业工种工龄满13—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等级一至四级的。 第三条凡现在本工种岗位上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工人允许申报技师: 1、现在已取得高级工、特一、二、三级厨师、服务师合格证书的。 2、专业工种工龄满20年以上的。 第四条凡取得省旅游部门举办的饭店、导游员等《专业证书》以上的人员、专业对口的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证书》时,可免试旅游基础知识。 第五条对有特殊技能、并获厅(局)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者在省级以上的比赛中获奖的人员,不受工资等级、学历、专业技术工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可越级申报上一级技术等级。 第六条现已调整到干部岗位(以工代干),或非技术工作岗位上的技术工人,其他条件符合,要求报考高级工评聘技师的,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回原技术岗位后,方可参加考评。 二、关于技术等级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工人技术业务水平的考核,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统编系列教材进行培训考核。技师按皖旅人教字(1990)127号文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考核。 第八条按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从技术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工作实绩三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达60分为及格,其中总分计算:技术理论知识成绩占40%,实际操作成绩占60%,应知应会有一项不及格者,或工作实绩考核不合格者,列为不合格,不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条“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在“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对全省旅游涉外行业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业务培训考核进行指导,并建立有关专业工种工人技术业务考核站,负责组织实施省属单位及地(市)无培训考核条件的全省行业中、高级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局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各级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师资设施、场地等方面必须具备条件,并报省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同意后才可进行工人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地(市)旅游涉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站,在当地工人考核委员会指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和旅游涉外企、事业单位的工人考评(考核)工作,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统编系列教材进行培训。 三、关于技术等级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经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考评(考核)合格的,并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其技术津贴可分别按宴会厅和高级豪华客房;服务员,月岗位津贴中级工15元,高级工25元发给。中西式烹饪师月岗位津贴中级工18元,高级工25元发给。高级工被聘评为技师的月岗位津贴按30元发给。其他工种按省人事局有关考工补贴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企业根据条例精神,在皖旅人教字(1991)182号文规定15%范围内自主决定。 第十三条凡经考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应作为企、事业单位使用、调资或晋升技能工资的依据。考核不及格的,半年后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不能晋升技术等级;原是学徒工的,延长学徒期限。 第十四条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除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双证制”的毕业生外,凡未经旅游涉外行业主管部门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并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执行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能工资和中级工、高级工、技师的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全省旅游涉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考评(考核)工作,于一九九五年底告一段落。从一九九六年起,凡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也不得享受旅游涉外行业、技能工资及有关福利。 四、关于调动工作的技术等级对应问题 第十六条已获得技术等级的职工,在旅游涉外行业内部调动,分配同技术岗位工作的,仍按原技术等级对应,变换工种的或其他行业职工调入旅游涉外行业、专业工种不对口的职工,都应重新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凭证上岗。 五、关于技术培训和经费问题 第十七条旅游涉外行业岗位培训经费,按(1982)年财企字37号文件规定“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的1.5%范围内掌握开支,不足部分可以在企业利润留成,包干结余和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教育培训机构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当年结余经费,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旅游涉外行业职工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期间,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视同在岗人员。 六、关于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涉外行业培训考评问题 第二十条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涉外行业技术等级培训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培训和考评考核;其技术等级证书按劳动部门规定发。 第二十一条其他行业职工参加旅游涉外行业技术等级考评考核的,按旅游涉外行业技术等级标准和有关培训、考核规定执行。 七、附则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培训考评质量,各级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委员会所进行的培训和考核工作,都必须接受上一级考评委员会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旅游局。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安徽省劳动局 安徽省旅游局 安徽省人事局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