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局文件 皖旅管字(1991)103号 各地、市旅游局(外办)、黄山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皖政(1991)28号文件精神,现将《安徽省旅游局关于旅游涉外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实行定点接待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去年,我省已对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接待管理。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对旅游涉外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实行定点管理,做好这项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旅游业“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加强旅游全行业管理”指示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旅游业的治理整顿和旅游业的归口管理,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树立我省旅游业的良好形象。因此,对这项工作应从思想上予以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旅游涉外单位实行定点接待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主动会商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物价、外汇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协同管理,使旅游定点接待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安徽省旅游局 一九九一年六月四日 安徽省旅游局 关于旅游涉外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 实行定点接待管理的办法 为了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和省政府《转发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我省旅游行业管理和加快旅游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省旅游全行业的管理工作,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业的声誉,促进我省国际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省旅游局决定在全省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定点接待管理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在合肥、黄山、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市和宣城、滁县、池州地区等地,对旅游涉外餐馆、商店和汽车公司(队)实行定点接待管理。 一、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申请旅游涉外定点的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属于个体经营性质或由个体户承包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均不予定点。 2、企业经营思想端正,领导班子和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经过专业培训,并经省、地市旅游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能达到接待境外人员的要求。 3、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执行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的领导、管理和协调,并能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送财务、统计等有关报表。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有助理会计师以上的专职财务人员在岗;本馆(店、公司或队)或其所属的上级单位在银行设有外汇账户,并能认真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5、营业场所有联系电话。营业场所或附近有供入境者使用的男、女卫生间;有可供停车的场地;出售的商品、物品和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应中、英文明码标价。不向个体户和个体摊贩出租场地和柜台。 6、建有旅行团队登记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 7、定点餐馆的设备、设施、服务质量、卫生条件应基本具备一星级饭店以上旅游涉外餐厅的标准。有一名二级厨师或二名三级厨师,烹饪技艺、菜肴品种有一定声誉并有地方特色。备有应急用的照明设备。 8、定点商店的门厅、营业厅须经过较好装修,美观整洁。设备基本齐全,货柜(架)无破损,摆台合理。销售商品以文物、字画、文房四宝、工艺美术品、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中成药等为主,品种较为丰富,并能反映地方名特产品的特色。 9、定点车队的车况、设备、服务规格、交通安全、仪表仪容等能够达到旅游汽车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标准。经审核符合接待入境旅行团(者)标准的客运车辆,发给定点汽车证。 10、少数有名望的老字号店、堂、馆,因设备、设施暂时达不到旅游涉外定点条件,可作为特殊情况先定点,后完善,但在安全、卫生、服务规范等方面应严格按以上条件要求。 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审批程序 1、由申请定点单位填报《安徽省旅游涉外单位申请登记表》,经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法人代表履历表,以及各类必备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食品单位还需卫生许可证),送交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验。 2、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前往申请单位调查,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布点的需要,对照旅游涉外定点条件,提出初审意见,于七月底前上报省旅游局,由省旅游局会同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经审查批准的单位,由省旅游局统一发给定点单位证明书和定点标志牌。(定点车队由省旅游局会同省车辆管理部门核发定点单位证明书和定点汽车证)。 4、经审查批准的旅游涉外定点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三、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管理办法 1、由省旅游局向海外旅游者发布公告,我局已对旅游涉外饭店、餐馆、商店、汽车公司(队)实行了定点接待管理。来安徽的海外旅游者请到定点单位住宿、用餐、购物、乘坐车辆。凡是旅游涉外定点单位都必须提供合格的旅游产品和规范化服务,严禁导游员、驾员和其他服务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如发现违反本公告者,请予投诉,我们将认真负责地进行查处。 2、由省旅游局制定定点单位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执行。定点单位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发生降低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给旅行社回扣等行为,酌情予以经济处罚,情节恶劣,影响很坏或屡犯不改的,吊销其定点单位证明书或定点汽车证。 3、把实行定点接待管理和加强对旅行社、导游人员的管理结合起来。旅行社、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发生带海外旅游者到非定点单位住宿、用餐、购物、乘坐车辆,克扣定点单位费用标准,从定点单位收取回扣等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恶劣,影响很坏或屡犯不改的,吊销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导游员证书。 4、建立省、市(地)两级旅游行业检查员制度。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条例。确定旅游行业检查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检查员的责任、权利以及对检查员的监督办法,并统一制发旅游行业检查员证。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般由地、市旅游管理部门依据检查条例,区别不同情况,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向省旅游局和省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属于跨地市或带全局性的问题,由省旅游局直接进行处理或会同省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