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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存款

第四节 城市信用社存款


城市信用社全称为“城市信用合作社”,是群众性集体金融组织,以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为服务对象,协助国家银行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经济建设;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其机构和业务发展很快。安徽省1984年7月试办,当年只有6家正式营业,股金14万元,存款余额518万元;1985年发展到17家,股金52万元,存款余额2197万元。一年时间,机构、股金、存款都增长2倍以上。
1987年以前,城市信用社都归属工商银行一家管理。1988年起,各家专业银行系统下都建立城市信用社。1987年全省有城市信用社72家、存款13350万元,到1990年增加到137家、存款余额达55072万元,3年分别增加近1倍和3倍多。
城市信用社坚持“以存定贷”的经营原则,资金自求平衡,节余向银行转存。全省城市信用社向银行存款额分年分项统计情况见表3—4—6。
安徽省城市信用社存款情况表

附:清偿解放前存款情况
1953年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省人民银行遵照政务院办法和总行有关批示,于同年3月开始对安徽境内民国时期银钱业存款进行清偿工作。省分行和地、市支行都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负责对解放前银钱业存款进行查帐、抄表、登记、审查和给付。3月29日,省分行副行长李鸿渠在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发表广播讲话,依据政务院公布的清偿办法,将这次清偿解放前银钱业存款的重大意义和清偿范围、给付方法公布全省人民周知。
清偿范围:包括解放前原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央信托局、中央储蓄会、中央合作金库、邮政储金汇业局、外商银行、万国储蓄会、人寿保险公司和私营银行、钱庄、信托公司及省、市、县银行等未经提取的定期、活期存款和定期、活期储蓄以及未解付的国外侨汇和国内汇款,均予清偿。日本银行及日伪政府银行所欠存款不在清偿之列。
存款给付标准按不同时期分段计算:民国26年(1937年)以前,物价基本稳定,法币与银元等值,按北京银元牌价每元付给(旧人民币,下同)12500元;民国27至37年,法币不断贬值,不能与银元等值流通,以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布的金圆券与人民币兑换比价折算给付数额。以上为定期存款给付标准,活期存款还应再打8折给付。解放前所有存款、储蓄、汇款只给付本金,不计利息。
给付程序:先由存户提出申请登记,经人民银行审查无误,于登记期满后分批给付。安徽省登记期限。原定自1953年3月4日起,至同年6月3日截止,10月给付结束。后根据总行指示,为照顾边远地区存户利益一再展期,当年底全省清偿工作基本结束,个别地方延长至1954年5月办理结束。据省人民银行1953年10月11日清偿解放前存款工作报告及1953年私人业务工作总结,全省清偿解放前存款1730户,给付有人民币24.69亿元;汇款11笔,给付人民币400余万元。
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之存款是民国政府欠下的一笔烂债。人民政府以人民利益为重,在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刚刚获得好转后即作出决定预以清偿。对此,群众交口称颂,感谢共产党,感谢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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