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节 粮油购销流动资金贷款


建国初期,粮食系统实行金库制。1954年起逐步取消专业金库,银企建立贷款关系。在这之前,也办过临时贷款。1953年末全省贷款余额为25万元。1954年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指示从8月1日起,粮食信贷下放到省。华东区行通知省以下年内重点下放,以保证购粮资金及时供应。
1956年,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供销社代理购销业务全部改自营。省人民银行在部分地区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试行的地区,银行营业所直接供应购粮预付款;非试行的地区,信贷已下放的采取过渡办法按财务轧差办理,同时对外办理结算,对基层收购单位可发放购粮预付款,销货回笼允许抵用购粮及开支费用。当年,部分地区遭受自然灾害,全省粮食减产,收购减少,销售增加。年末,粮食贷款余额为3.2亿元,比上年下降5.12%。同年,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取消商业信用,对独立核算的加工厂、粮食局清理往来款所需资金向银行贷款,贷款只限于流动资金定额不足。2月,省粮食厅、省人民银行根据指示精神,对粮食交易所贷款作出规定:经区粮站提出保证的,可向当地银行开户办理贷款。先买后卖结存的粮食、油料,可凭交易日报表上资金轧差数办理借款还款。
1957年,省人民银行规定,粮食贷款属一类,按收购进度充分供应资金;基层收购站实行“下贷上转”,并发放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年末,全省粮食贷款余额达3.72亿元,比1956年增长13.01%。
1958年3月,省粮食厅、省人民银行下达《安徽省国营粮食放款办法》。其主要内容是:1、凡独立核算的粮食商业,可向开户银行申请粮食储备、预购定金、特种贷款。2、粮食储备放款开存贷合一户,用于粮食收、调、存及商品流转费、加工费和税金的资金需要。
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转发粮食部函件中指出:安徽省粮食系统商品资金比重下降,非商品资金比重上升,沉淀粮食预购定金数额大(7200万元),这些问题是与银行信贷管理偏松有关,并要求银行协助管好。
由于连续3年自然灾害,1960年安徽省提出生产自救,要求各地收购胡萝卜籽,种胡萝卜。并下达具体指标,全省收购胡萝卜籽600万斤,发放预购定金512万元。但实际收购超过计划1.5倍。加之收购中竞相提价,有的每斤高达七、八元,全省净投放贷款6832万元。
由于收购量大大超过实际需要,加之质量把关不严,收购的胡萝卜籽大量霉变,导致损失5000余万元,成为“胡萝卜籽事件”。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省人民银行执行《银行工作“六条”》、商业信贷“八条”规定,整顿粮食信贷工作。1、粮食局年前35天、季前25天应向同级银行报送贷款计划。粮食贷款指标由粮食厅、局会同同级银行联合分配下达。周转指标由省粮食厅、省人民银行掌握使用,旺季可下放到收购集中的部分专、县。2、粮食贷款只能用于计划或加征的粮食收购及政策允许的超购和减销结余的粮油,否则银行拒绝贷款。3、收购时贷款指标不足,可一边办理追加手续,一边贷款,不允许打欠条,也不能让群众把粮油再挑回去。实行存贷分户管理,防止存贷两高。4、发现粮食企业挪用流动资金,银行可采取只对收购、调拨价款及运费贷款,其他费用停止贷款,并限期2个月处理,否则停止全部贷款。5、粮办独立核算企业、运输业需要贷款,按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办理,指标用粮食贷款指标。
1966年6月,安徽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外贸部、粮食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出的《关于改革对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农副产品收购单位资金供应做法的通知》,废除“上贷下拨”、“下贷上转”办法,由上级独立核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核拨贷款指标,就地(就近)贷款和还款。到1970年末,全省粮食贷款余额为6.03亿元,比1965年增加1.44亿元。
1973年6月,省商业厅、省财政金融局、省粮食厅联合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把贷款种类分为商品流转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三种,实行存贷合一。到1975年末,全省粮食贷款余额为6.86亿元,比1970年末增加8306万元。
1978年安徽遭灾,中共安徽省委决定粮食超购、议购同时进行,超、议各半,统一入库,分别计价。计价标准:超购粮、油加价30%;议价粮、油加价10%。当年议购粮食7.2亿斤、油脂5.77亿斤,差价共1.18亿元。此项差价资金,省财政困难无款拨补,长期占用银行贷款。
1979年5月,国家提高粮、油统购价格,销价不变,价差由地方财政拨补。对此,省财政局、粮食局联合通知,按月度电报于月后15天内拨补;省人民银行规定,可暂予贷款支持。
1980年1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机构恢复后,在县以上和设有人民银行基层机构的农村集镇,继续由人行办理贷款业务。未设人民银行机构的区粮站,由农业银行基层处、所代理人民银行发放粮食贷款。
1982年5月,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议价粮油贷款管理的通知》,对统购统销粮油与议价购销粮油实行区别对待,分别供应资金的方针。通知规定:议价公司应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未设议价公司的,议价粮油占用贷款凭议价粮、油收、支、存月(年)报表计算。银行贷款和粮食企业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不准挪用;已挪用的限期归还,逾期不归还按规定加息50%。
1983年5月,省人民银行牵头会同省审计局、省粮食局、省农业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开展对全省粮食系统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大检查。这次检查历时4个月,查出的主要问题有:1、挤占挪用数额大。1983年结算资金被挪用达3744万元。其中:基建占用620万元;粮油议价经营、加工、知青厂店占用3051万元;沉淀预购定金292万元。2、业务周转金浪费严重。1983年末,基层收购业务周转金6065万元中,不合理占用的达2810万元,占51.5%。有的地方周转金够50天收购用。3、摊派多、福利费超支大。1983年,基层企业费用开支中有行政摊派30.7万元,福利费用超支61万元。4、截留利润。蒙城县板桥粮食交易所1982~1983年,挪用国家资金38万元超购议价粮食137万斤,再以超购价转入国库,套取利润3万元。岳西县粮食局利用皮油减税,一次多冲国拨资金6万元,转作企业利润。5、倒卖国家粮食。霍邱县孟岗区罗岗粮站个人挪用公款6万余元,倒卖粮食500余万斤,开假收购凭证100多万斤,给国家造成40余万元经济损失。
1985年起,除少数品种外,国家不再下达派购任务,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为适应这一重大改革,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于1985年5月联合发出《关于农副产品收购下贷上转办法补充规定》,下贷上转贷款的使用限定品种、数量和发放时间。同年7月1日,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省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贯彻部、行《关于做好夏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强调专业银行加强配合,贷款指标不足,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银行申报;未下拨前,由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向专业银行发放临时贷款。同年,各专业银行粮食贷款业务改代理为自营。
1986年4月,省粮食局、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转发商业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贯彻国务院(85)国发13号指示:“粮食部门收购(包括议购)粮油的所需资金,银行要保证供应”。并规定:粮食部门内部粮油调拨(含接收进口粮油)是保证军需民食、平抑物价的重要手段,所需资金,各专业银行应视同收购粮油资金一样,保证优先供应。贷款指标不足或资金调拨困难,专业银行应及时向上级申请增拨或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贷款限期收回。严禁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基建和非法经营。
1987年7月14日,省粮食局。省农业银行、省工商银行发出联合通知规定:1、粮食工、商企业周转贷款额度,每年核定一次,按季调整,对有收购、调拨储存任务的粮站、储备库的购、调资金,银行及时保证供应。2、存款户一般保持2天备付金。3、粮食企业应向银行提供收购进度资料、财务报表。
1985~1988年,国家采取预支办法,集中粮食企业1987年、1988年2年简易建筑费,增建粮食仓库,安排给安徽省3200万元,可增建库容九亿斤的仓库。其中:银行贷款2100万元,供1985年、1986年2年使用,1987年、1988年还清。
1989年,为了确保收购资金供应,采取政府领导下的资金供应责任制。全省各级政府都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人负责的资金协调小组,统筹安排。
1990年,全省粮食贷款猛增,年末余额较上年增幅59.9%,是“七五”期间增幅最多的一年。其主要原因是:粮食连续两年丰收,收购量大,调销困难,加上调出后货款被拖欠,银行不得不增加贷款。
安徽省粮油购销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表

上一篇:第二节 供销合作社流动资金贷款
下一篇:第四节 外贸流动资金贷款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