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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节 外贸流动资金贷款


外贸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是支持外贸部门为出口创汇收购商品所需资金。此项贷款业务,安徽省自1955年开办,1980年前由人民银行承办,1980年移交中国银行办理,未设中国银行机构的地方由人民银行(1985年后工商银行)办理。
1956年1月15日,省农产品采购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棉花、烟叶、蚕茧采购资金供应与旧贷结算办法》规定:1、经营棉、烟、麻、蚕茧的资金需要,县以上采用国营商业放款办法;基层单位预购和采购,一律采用下贷上转办法。2、经营畜产、茶叶的资金需要,仍按财务收支轧差办法管理。3、委托基层采购,一律执行农产品放款暂行规定。外贸贷款按上述办法办理,沿用到1972年。
1973年,对外贸企业放款执行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外贸信贷管理若干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县以下非独立核算单位收购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平时上级拨周转金,收购旺季由银行、外贸主管部门协商采取下贷上转办法。2、非商品资金的需要,银行原则上不贷款;在自有资金未拨足前因包装物资资金不足时,银行按计划暂予贷款;3、外贸仓储运输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银行不贷款。外贸公司超定额资金需要,银行按批准的借款计划核实贷款。4、外贸加工厂、修理厂、饲养场等独立核算单位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要,按工业、国营农业贷款办法掌握,用外贸贷款指标解决。
1978年6月,省人民银行组织合肥、金寨、青阳、绩溪、宿县、阜阳市等县支行对进出口商品货源情况进行调查,不仅掌握了全省外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贷款情况,同时还对地方生产起了促进作用。省人民银行信贷处从调查中发现阜阳缫丝厂产品滞销,在参加总行国外业务处召开的座谈会时得知上海有销路,从中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帮助阜阳缫丝厂将积压了多年的10余吨蚕丝一次处理完毕,搞活了资金,扭亏为盈。
1985年省内薄荷油购销失调,全省计划收购2500吨,实际收购3691吨,年末库存3617吨,占压资金9763万元。1986年,省外经委、合肥中行、省工商银行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薄荷油收购计划的通知》,规定当年收购计划800吨、出口计划1050吨、不准超计划收购;计划内收购,当地开户银行贷款支持;超计划收购,银行不贷款,外贸不接收;谁批准超收,谁提供资金,并负责盈亏。工业生产部门需要薄荷油可签订代购合同,征得当地银行同意,也可预收货款。
安徽省外贸出口业务起步较晚,外贸贷款在70年代以前每年只有几千万元,最少年份只有27万元,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外贸业务不断扩大,贷款余额随之增加,1990年末上升到27.74亿元,比1955年增长近711倍,比1980年增长24.6倍。
安徽省历年外贸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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