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节 城镇集体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1956年,安徽全省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进入合作化高潮。9月26日,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关于公私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信贷的做法指示》,要求银行在贷款掌握上本着“宽和简”的精神,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和报表,及时发放贷款,并防止盲目支持其扩大经营的倾向。贷款分活存透支、定期两种。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供销社领导的合作商店办定期放款,其中对供销社领导的合作商店也可办“活存透支”。办理贷款,应由主管部门在季度前向银行提出贷款计划;贷款时,由借款单位申请,业务归口领导部门审核,银行在贷款计划内掌握贷放。贷款可转入借款单位存款户或直接支付现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可以提前归还全部或部分。计划贷款额度可以周转使用,贷款按实际需要订立期限,允许办理转期。转期不超过一年,由归口业务部门根据借款单位实际需要审核,银行同意后办理。对合作小组贷款,可分户申请,分户贷款;也可由合作小组申请贷款。
1957年,合作商店经营管理中出现经营范围扩大、经营品种增多、忽视勤购勤销、进货过于集中、库存商品增多、占用资金过大、赊销情况也比较严重等问题。省人民银行在《1957年商业信贷方针任务意见》中提出: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及小商贩贷款必须与市场管理相结合,对其基建、扩建及增加设备、填补亏损,一律不予贷款。
1959年9月,省人民银行决定:合作商店经营资金主要靠其自己力量和积累解决,贷款从严掌握,不能包下来。对其商品流转必需的最低周转金不足部分由当地银行贷给临时贷款周转,到期归还,不得作弥补亏损。合作商店资金,不得用作赊销商品和予付货款,也不得用作相互借贷或从业人员借支,如发现以上情况立即收回贷款。
1961年11月,省人民银行规定:对合作商店平时不贷款。如因季节供应和季节性商品储备需要资金,经归口部门批准、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商提行贷”的办法逐笔核贷,到期收回。
1963年2月,省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对合作商店、小商贩贷款补充规定》:1、合作商店贷款暂按1962年底余额掌握,原则上一律不准增加新贷款。2、合作商店如有非法经营、投机倒把行为,不论旧贷新贷,均应立即收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注重发展集体经济,银行贷款政策作了调整。1979年8月28日~9月1日,省人民银行在合肥市召开地、市行信贷科长会议,把集体商业贷款列为会议议题之一。会议明确规定:1、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发有执照、有一定自有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商业,都可以在银行开立存、贷款帐户,办理短期贷款;对固定资产、开办费、亏损等不贷款。饮食服务行业不贷款。2、对原有集体商业企业实行定额管理,由主管部门核定定额。定额内资金需要,用自有资金解决,不足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增拨集中代管的公积金补充。超定额和临时资金需要银行贷款支持。3、对新开办的集体商业,因基础薄弱、自有资金不足,只要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管理,银行对进货资金需要可给予临时贷款。其盈利主要用于补充自有资金,不得抽调挪用。对亏损企业,银行不贷款。
1979年10月29日,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镇待业人员兴办集体企业开户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1、对集体饮食、服务、修理企业,购置营业用简单设备、工具可给予临时贷款。2、贷款利率执行国营工商企业贷款利率。3、贷款指标在商业贷款指标内调剂解决。
1980年,省人民银行在信贷工作意见中指出:合作商店的公积金自留部分的比例由20~30%提高到70~80%,各行应根据集体商业的此项改革,督促其从提留的公积金中归还一部分银行贷款或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经营管理不善、资金倒挂的企业,银行原则上不贷款;城镇待业知青兴办集体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照,建立了必要的财务制度,在其自有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申请贷款。
1980年1月,省农业银行系统接办原由人民银行承办的农村集体商业贷款业务。同年5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集镇集体商业企业、合作店(组)贷款试行意见》规定:1、在银行开立帐户,经营商业、饮食、修理等业务的集体商业企业和合作店(组),均可向银行申请贷款。2、企业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方针,银行贷款主要帮助解决商品流转中发生的临时性资金不足。3、新办企业的开办费,银行原则上不贷款。新办企业中自有流动资金很少的,在确有还款保证前提下可以适当支持,亏损企业原则上不贷款。4、贷款采取逐笔核贷,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凡经营管理好、财务健全、收支频繁的企业,可开立使用支票帐户。
1981年5月14日,省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工商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指出:集体商业贷款要重点支持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的服务性企业,对亏损企业原则上不贷款。但对季节性亏损或有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有切实扭亏措施的企业,在其主管部门担保的前提下,也可给予临时贷款,帮助其扭亏为盈。同时还规定对知青集体企业,只要有利于国民经济调整、人民生活需要、经营正当、有一定自有资金的,可给予贷款支持并在开业2年内予以低息照顾。
1981年9月,省人民银行在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今年旺季商业信贷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各级人民银行积极支持社会服务行业的发展,在资金供应上从宽掌握,在结算上给予方便,帮助建帐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同年11月,省人民银行转发商业部《关于国营商业所办集体企业几个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不积极清收已被集体企业不合理占用的物资、资金的企业,开户银行应按占用的数额和加息规定加收利息;至于集体企业正常经营的流动资金不足,各行可按规定给予贷款支持。
1982年,省农业银行贯彻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进农村商业信贷工作,积极支持商业部门搞活流通渠道的通知》,要求各行进一步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其中规定:对集镇集体商业和服务行业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等小型设备所需的资金,金额在2万元以内、自有资金占一半以上、经济效益好、2年内能归还的,可用商品流转贷款支持;集镇集体商业企业在国家和有关部门政策允许范围内,经营议价地产化肥和建筑材料,银行可以适当支持,实行逐笔核贷,到期收回,逾期加息。
1984年10月,省农业银行根据《全国农村工商信贷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集、个体要一视同仁,贷款可参照国营三级批发站和零售门市部的办法,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资金需要,可发放临时贷款。
1985年6月5日,省工商银行在贯彻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集体商业企业信贷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如下补充意见:1、对已购买汽车发放的贷款,到期应收回;逾期不归还的,按原利率加收20%的利息,并限期清收。2、对经营主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批发业务及批零兼营的,银行不贷款。3、新办集体企业必须有30~50%的自有资金,对少数效益好、一时筹不齐、在两年内能补足的,银行可发放铺底贷款,利率上浮20%;对原有集体商业企业应按规定补足自有流动资金,有能力补而不补的,其贷款加息20%;情节严重的,可视同挤占挪用处理,其贷款加息50%。4、严格执行贷款双签制度,第一笔贷款需经集体讨论。
1986年,全省银行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加强流动资金管理。6月,省工商银行向全辖推广安庆市支行抓集体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经验。1985年安庆市80户集体商业企业补充自有资金150万元,年末自有资金771.6万元,贷款819.6万元,两类资金比例为1∶1.06。1986年安庆市支行又督促92户集体商业企业补充自有资金189万元,企业自有资金超过了银行贷款。这些集体商业企业年终留利分配,发展基金占50%,从中以50%补充自有资金。银行坚持贷款按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1∶1),多补可以多贷款。并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凡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比例和应补不补而多占用贷款的,其贷款利率上浮20%,促进了企业补充自有资金积极性。
1987年8月28日,省工商银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第234号通知,要求辖属行: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贷款“安全”、“有效益”的原则有控制的发放贷款,对效益好、信誉高、管理优的老集体商业企业,可比照国营商业零售企业的贷款办法发放周转贷款和临时性贷款;对违规经营、亏损无拨补来源以及买空、卖空、投机、诈骗的,银行一律不贷款,已贷的要限期收回。2、按照“三查”、“四验”(验证、验资、验物资保证、验收益分配)和贷款经济担保等基本制度,对集体商业贷款进行清理整顿。
1990年,全省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压缩一般,保证重点,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年末城镇集体商业贷款余额较1989年增长1%。
安徽省城镇集体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历年余额表

上一篇:第四节 外贸流动资金贷款
下一篇:第六节 个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