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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节 个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建国以来,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是根据国家各个时期的政策进行掌握的,较之其它商业贷款具有明显的特性、严格的区分和很大的变化。
1954年4月1日,省人民银行向辖属各行布置: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令,生产经营范围必须适合社会需要,遵纪守法。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自有流动资金30%。对不利于国营商业、供销社业务发展的私营商业活动,以及私商经营的服务性(洗澡、旅社)、淘汰性(迷信品)行业不予贷款。
1955年1月,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加强私营工商业逾期贷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进行检查,做到户户有着落,笔笔有交代,区别情况处理:1、对逾期的临时性贷款,因期限核定不适当或有正当原因暂时不能归还的,可办转期或延期。2、对资金倒挂即将闭歇或已经闭歇、贷款形成呆滞的工商业,应抓紧催收,订出还款计划,分期收回。对已破产贷户,借款人与保证人确实无力偿还,将来也无法收回者,应逐户查明情况,逐级上报省分行核处。3、对有还款能力故意拖延不还甚至利用银行贷款抽逃资金的应严肃处理,有抵押品的,处理抵押品;无抵押品或抵押品不足的,要严追保证人,同时向法院提出诉讼。
1955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个体商贩贷款,实行“商提、行贷”(注:“商提、行贷”指对小商贩贷款由批发商店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担保他们偿还贷款。)的办法,由归口公司或私改部门按行业提出需要银行贷款的资金困难户,银行掌握放贷。贷款额度,维持原营业额范围内所需的资金,改变过去按自有流动资金比例核定贷款的做法。贷款手续,城镇以经销户为单位,“个别申请个别核贷”;农村集镇经营小组仍是统一进货、分散经营的,采取“集体申请,分户核贷”。
1956年7月,省人民银行对小商贩贷款提出4条改进意见:1、根据私改部门安排营业额的实际需要,确定贷款额度。2、不受自有资金比例的限制。3、期限最长为1年。4、归口部门提出书面贷款计划,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贷款。取消贷款担保手续,改由归口部门负责,此后,贷款户数及贷款数额明显增加。1956年底,个体户贷款余额增到465万元,在10.3万户的小商贩中已有三分之二取得了银行贷款。在配合对小商贩的改造,解决其资金困难,调动其经营积极性,活跃城乡经济都起到一定作用。各地个体户反映:“货源困难有公司,资金困难有银行,不是政府安排,银行贷款支持,我们生活无法维持”。
1957年,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有的地方由于没有坚持“商提、行贷”的办法,致使一些小商贩把贷款视同救济款,淡季吃用贷款严重。有的用贷款添置棉衣、给子女交学费、弥补亏损,甚至挥霍浪费、赌博,严重地影响了到期贷款的收回。
1958年,银行对小商贩贷款按市场管理要求发放,县以上推行活存透支贷款方式。对贷款多、发生赊销积压的,收回部分贷款。同时,加强逾期贷款的清理收回。
1963年2月,省人民银行在《关于合作商店、小商贩贷款补充规定》中提出:银行对小商贩不发放贷款,已贷的也要清理收回。此后,停办10余年。
1980年9月20日,省人民银行根据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发展研究制定了《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规定》,恢复发放个体贷款。一面通知全辖贯彻执行,一面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政府备案。这个规定强调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附属部分,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它对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广开就业门路,巩固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是必要的。银行对个体经济既要适当支持,又要加强管理。1、凡经县(或省辖市的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在银行开户、有自筹资金、开设店铺或指定固定地点经营正当项目、营业收入除维持生活费用外尚有盈余、具有简单帐簿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商业、饮食、服务、加工、修理和手工业等),经营中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可以给予适当贷款。2、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自有资金。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可以一次亦可分期归还。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利随本清。3、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应填写临时借款申请书,由两个个体工商户或集体企业盖章担保。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由担保人负全部经济责任。4、按贷款性质分别设立个体商业和个体工业贷款户。5、贷款必须坚持“三查”制度,逐笔核贷,按期收回。
《暂行规定》下发后,全省各行先后对个体工商户开办了贷款业务。但普遍认为个体户贷款难办,年末贷款余额仅52万元。
1981年1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工作会议精神向辖属行强调,个体经济是国营和集体经济的补充部分,银行在贷款掌握上既要适当支持,又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凡自有资金能够自行解决的,银行不贷款。确有困难,需临时调剂,可适当支持。
贷款要坚持条件,考虑社会经济效益,注意行业特色,能恢复传统,培养技术,方便群众。贷款数额不超过1千元、期限2~3个月,前债不清,再借不贷。要有能负经济责任的工商户担保,每贷一笔,担保一次。不放个人生活贷款,已放的要停止。4月,省人民银行在《加强工商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对有营业执照、有一定自有资金、符合政策、经营正当、有偿还能力的个体户发放贷款,只解决经营范围内进购原材料、商品或简单设备工具的临时资金需要,要有单位或个人担保或提供抵押品,并在银行开立帐户以加强监督。8月底,省人民银行在太平县召开全省信贷会议,针对信贷干部在个体工商业贷款中“怕犯错误、怕担风险、怕麻烦”的应付状况,组织学习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规定》中有关贷款部份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朱田顺“关于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解决‘三怕’”的讲话,提高政策认识,消除顾虑。此后,个体工商业贷款有了发展。年末,全省个体工商业贷款余额达166万元,比1980年增长2.3倍。
1984年,省人民银行推广徽州地区人民银行对个体工商业贷款的做法:1、对经营品种多、每次进货额大、信用好的个体户,每笔贷款可不受1千元限制,最高可达8千元。2、可持在银行的定期存单作抵押,免除找担保难的问题。
同年7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集体、个体工商业贷款规定精神,作出如下规定:1、对小城镇其它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体商业户,不论是经营零售还是从事批量销售、短途贩运不是长途贩运,只要符合贷款条件、符合核准的经营范围、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可给予贷款支持;对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破坏国家收购计划、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偷税漏税、争购紧俏商品等,停止贷款,已贷的坚决追回。2、发放贷款与自有资金比例,对个体工商户大额贷款,可以超过1千元,但自有资金比例应占50%以上,最低不得少于40%;对那些社会急需、经济效益好的修理业和经营范围小的服务业等个体工商户,自有资金比例可放宽到30%以上。3、对已与银行发生正常信贷关系,信用好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一次性担保或不需要担保;信用不好或信用状况尚需考察的个体工商户,实行逐笔核贷并要有经济实体担保。
1985年1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试行办法》规定:1、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凡属社会需要生产传统名特产品、经营群众急需的小商品、开办方便人民生活的服务项目,只要符合贷款条件者,给予贷款支持;违反政策、超越经营范围、转移贷款用途或经常发生亏损的,事先发现不予贷款,事后发现追回贷款。2、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期限1~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也可以用于购置必要的经营器具、设施、小型设备、运输工具,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两年。3、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自有资金,对那些符合择优贷款条件的短期周转资金或临时资金需要,在保证按期还款的前提下,也可适当超过自有资金数额。贷款可以逐笔核贷,也可以按年(季)核定一个额度,分次发放。贷款月利率在7.2~9‰之间浮动,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4、贷款户一般要委托保证人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对信用好,自有资金比例高,经营管理好,贷款额度小,能按期还款,可免予担保。5、贷款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银行、借款人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借款额度、用途、还款期限、贷款利率、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以及承还保证人的经济责任。借款合同须经借款人、银行、承保人3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条件地方还须法律公证机关鉴证。
同年1月,省工商银行向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上报《关于大力支持商品经济发展的报告》提出全省个体经营者10.6万户,向工商银行贷款的2650户,仅占2.5%;贷款余额449万元,仅占全省个体户自有资金36504万元的1.23%。为大力开拓集体、个体信贷业务,要求在今后3年内对城镇个体户的贷款面扩大到10%左右,基本上解决他们在银行开户、贷款、结算难的问题。
1988年,《中国农业银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省农业银行结合安徽实际情况,提出5条补充意见:1、贷款对象必须有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2、贷款额度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30~50%以下。实贷限额最多不超过1万元。3、贷款期限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4、多功能储蓄所发放“存贷结合”的个体工商户贷款,可由储蓄所提出建议,信贷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必须先存后贷、存贷分户管理。不准以贷转存,以贷保存。5、个体工商户贷款只准用于生产经营或服务性经营,不准用于购置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
1990年2月,省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加强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的通知》强调:1、贷款申请、审批、发放都要坚持程序,手续要完备、规范,要素要齐全。2、个体商业贷款额度要控制在自有流动资金50%以内。3、贷款实行抵押、担保,参加财产保险要作为贷款条件。4、对亏损的个体商业和在商品中掺杂、使假、经营伪劣商品的个体商业户以及个体书店(摊)经营书、报刊批发业务、录像制品销售业务、以盈利为目的购置录像设备的,不予贷款支持,已贷的要限期收回。
安徽省个体工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历年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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