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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节 其他商业流动资金贷款


其他商业流动资金贷款,主要包括新华书店、水产公司、木材公司、盐业公司、燃料公司、农机公司等贷款。
1956年,省人民银行、省新华书店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新华书店贷款按国营商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办理。规定自有资金参加商品周转的为储备资金(在途+库存+发出商品)定额的30%,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贷款月利率为4.8‰。1980年12月,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出版事业局、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全省新华书店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和有关资金供应问题的通知》,核定全省新华书店定额资金353万元,其中国拨资金313万元,银行贷款40万元,月利率为2.1‰。1983年,企业流动资金交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鉴于新华书店是微利单位,加上省新华书店统一掌握部分资金进行书店建设等情况,经省人民银行、省新华书店商定,补充资金由省店按规定计算、统一安排。全省49店,1984年、1985两年各补充资金19.29万元,1986年补充资金59万元,1987年补充资金60万元。
1957年,省人民银行和省森林工业局联合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实行《国营商业放款办法》,贷款按月利率4.8‰执行。1985年8月1日起,借款利率按6‰执行。
1962年6月11日,省财政厅、省商业厅、省人民银行联合通知,对盐业公司实行全额信贷。1965年1月,省人民银行就中国盐业公司在安徽进行托拉斯试点问题,联合布置贷款划转、贷款结算和预算缴拨款等有关事宜:1、确定盐业批发站和滁县、天长、亳县、大通(铜陵县)、广德、郎溪6个批发部为独立核算单位。独立核算单位所在地税务局为盐缴单位。2、报帐单位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户,存储经营收入款项。需开支零用费用另设“费用存款户”支付。
1986年9月,省工商银行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继续做好其它商业和医药商业信贷工作的意见》发出通知,要求水产公司贷款,要区别不同区域、经营优劣和盈亏情况分别掌握,区别对待。
安徽省其他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分时期余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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