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水利农业拨款

第二节 农业生产拨款


农业拨款是国家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农业投入资金,是支援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拨款的使用,国家指定银行按规定监督支付。
一、1978年以前农业拨款
1963年之前,安徽农业拨款是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预算、计划,通过人民银行(1955~1957年通过省农业银行)划拨到各用款单位使用。人民银行对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拨款是作为一般存款处理的。拨款范围:1、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农业拨款。包括:支援穷队的无偿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经费,造林补助费,灾区社队生产费用补助,水库移民建设经费,城市青年下乡插队经费,农村救济军属补助、残废扶恤费和退休金等。2、农业基本建设拨款。包括:农业(国营拖拉机站)、农垦、林业(不包括森林工业)、水利(包括小型水利、机电排溉站)、气象、侨办等。3、农业企事业拨款。包括农业、农垦、林业、水利、水产、气象、侨委、劳改等部门所属的财政拨款监督工作。还包括事业费、定额流动资金、四项费用、中间试验费等。拨款的原则:要坚持“三按”(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同时凭批准文件作为拨款依据。拨款办法:1964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经办中央(地方)基本建设拨款和事业费拨款的会计核算手续》规定有3种。一是限额拨款,由财政部核拨的中央农业基本建设和事业费拨款,拨交农业银行总行,存入人民银行总行,由农业银行总行向辖属机构下达拨款限额;用款单位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拨款限额户,在限额内支用。二是资金拨付。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领取资金存入农业银行总行,下拨时由主管部门填写拨款通知单送农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汇拨资金;用款单位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拨款户,在拨款额度内支用。三是专项拨款。由财政部门拨给农业部门用于企业的流动资金,弥补计划亏损以及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4项经费,在当地农业银行开立专项存款户。
在农业拨款监督工作中,全省各经办行建有各项拨款帐务,并对重点单位或单项工程建立了记录卡,进行考核;对企事业单位的事业费,规定按季分月报送用款计划,设立专户考核,加强柜面监督,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各经办行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审查用款单位预算、参与财务互审活动,堵住不合理开支、提出改进财务管理建议,取得较好效果。
1965年,为改进管理办法,省农业银行下达了《拨款单位开户及营业所办理拨款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地方级预算内基建拨款,建设单位分“款”开立拨款帐户;中央级事业费拨款按预算单位分“款”,开立拨款帐户,专户进行核算。从而,加强了农业拨款管理,基本上做到专款专用,合理使用。1964~1965年,全省农业银行经办拨款共3.50亿元。当年11月,安徽省农业银行机构撤销,农业拨款管理业务交给人民银行办理;农业基本建设拨款交由建设银行办理。
二、1978年以后农业拨款
1979年,为办好农业拨款工作,更好地发挥管理监督作用,省人民银行提出要求:1、参与管理,分配投资。2、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批制度。3、维护拨款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当年10月,省农业银行、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农业贷款监督拨付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地做好接办农业拨款、监督的准备工作。
1978~1979年6月,全省各项农业拨款支出,共计5.37亿元,其中,穷社穷队投资0.68亿元,小农水抗旱经费3.32亿元,农、林、水、气和农机事业费1.37亿元。
1980年2季度,全省农业银行第二次接办农业拨款、监督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颁发的《试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对农业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农业拨款,一律通过农业银行办理。接办农业拨款的范围是:凡列入预算内农业、农垦、农机、林业(不包括森林)、畜牧、水利、水产、气象、侨办、知青办、劳改办系统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支援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和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以及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
1981年,农业拨款监督业务逐步向基层所、社转移,全省已有66.5%的营业所和33.9%的信用社办理拨款业务,实行就地监督,基本上解决了过去财政“以拨代报”、用款单位“以领代报”、花钱不问效果等问题。当年,全省拨款部门签订11155份各种支农资金合同,支援2248个社队企业,用于社队开展多种经营4683处,面积23.11万亩;支持社队造林55.56万亩。通过柜面监督,共堵住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不合理开支174万元。使用不合理的资金,由1979年占支农资金总数的10%,下降为4%。
1982年7月,中央《关于农村的民政事业费由中国农业银行监督拨付的通知》和省农业银行《关于监督拨付民政事业费等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凡是国家用于县级及其所属的区社镇的民政事业费、省或行署民政局管理的和县级以下的民政事业单位、由县民政局直接发给的经费以及来访接待残废补助费等,一律在县农业银行或营业所开户。民政事业费的监督拨付,主要由民政部门、银行和信用社分工负责共同办理。各地农业银行要按预算、按计划、按制度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和统筹安排、重点使用、钱物结合、讲求实效的专款专用原则,应参与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的落实工作,同时,加强柜面监督、事后检查等环节,搞好审核监督拨付。做到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减少损失和浪费。当年,省农业银行通过调查建议调整计划的有93项,制止不合理安排的资金126万元;经办行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逐笔监付各项农业贷款3.1亿多元,监督拨付民政事业费6200多万元。
1983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指示精神,全省各级农业银行撤销了拨款监督专门机构。农业拨款监督由农业信贷部门管理,会计部门进行柜面监督。
安徽省农业拨款统计表(一)

安徽省农业拨款统计表(二)

说明:统计拨款数包括中央、地方预算安排的。
安徽省农业银行经办农业拨款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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