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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建拨款管理

第一节 规章制度及原则


1951年,安徽的基本建设拨款的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代理。1952年,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工作,交通银行安徽分行及部分地、市办事处成立,接办了基本建设拨款工作。严格按当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简称中财委)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对基本建设拨款范围、方式、依据和手续等规定进行了办理,同时对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资金严格划分、专款专用进行了监督。
1953年,中财委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修正草案)》,财政部又批准试行《基本建设处理手续》。
1954年,省建设银行和各地、市支行及办事处按照中财委《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制定的《处理手续》,统一办理基本建设拨款,集中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拨付,集中办理施工企业的短期贷款,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资金运用、财务管理、成本核算以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检查监督,从而成为基本建设拨款、贷款和结算中心。
1955年2月,省建设银行根据财政部的《基本建设拨款实行细则》,规定了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向拨款银行报送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工程项目一览表、技术设计批准文件及批准的工程预算等四项拨款依据。二是预付备料款,最高不得超过年度承包工作量的30%。三是工程款的拨付,按已完成部分工程拨款;不具备条件的,可按估计进度拨款。
1955年,省建设银行、蚌埠专业分行所属各经办行根据其总行规定要求:凡是出包工程和核拨预付款的自营工程,都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推行按工程进程付款的办法。
1953~1957年,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完成额13.13亿元,占拨款投资总额的83%。
1958年“大跃进”时期,拨款规章制度和整套管理办法被当作“条条框框”打破,片面强调群众管理,忽视专业监督,形成拨款“大撒手”,导致建设单位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严重浪费。
1959年,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的几项规定》,确定在安徽省逐步推行投资包干办法,对基本建设投资在保证不降低生产能力、不突破投资总额、不增加非生产性建设比重等条件下,交由各有关建设部门和单位自行安排、包干使用。
1962年,省计委、省财政厅为加强基本建设计划和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办法》,着重强调拨款要有依据,花钱要有计划。并重申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报送基本建设计划、财务计划、基本建设概预算、开工报告、季度用款计划等文件,作为建设银行监督拨款的依据。
在3年调整时期,全省建设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严格坚持“四按”拨款原则。重申集中统一的拨款管理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缩短基本建设战线、落实计划投资、动员内部资源、抵充预算拨款、清理停缓建工程、清理拖欠资金。对应完未完的项目一律重报计划,对滚存的年终结余资金采取一刀切,不再结转使用。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在经济调整中重建起来的投资管理体制和拨款制度又遭破坏。1970年,省建设银行和大部分地、市支行被撤销(对外仍挂建设银行牌子)。省建设银行只留七人在省财金局内设基建小组,办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分配和拨款。建设单位将资金存入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一般存款管理,只花钱不报帐,投资突破概算,基本建设规模再度膨胀。
1972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恢复建设银行的报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达了《对当前基本建设拨款工作的几点意见》强调加强财务管理和拨款监督。1974~1975年,全省建设银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了压缩不正常的在建工程,检查计划外工程和建设项目清理等工作。但是,在“左倾”错误影响下,工作阻力很大,财政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四五”时期安徽投资45.7亿元,比“三五”时期投资18.75亿元增加1.4倍,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由“一五”时期的80%下降到60%。
1979年,省建设银行根据全国基本建设会议和建设银行会议精神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制定颁发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除重申拨款要坚持“四按”原则(注:“四按”原则是: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三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财务决算)管理、落实计划投资、审查工作预算、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等内容外,还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的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规定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提供年度工程项目一览表;建设银行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对基本建设投资、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进行审查;建设银行对任意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搞计划外工程等要进行严格控制。省建设银行工作重心主要是清理在建项目,参与落实投资、开展清仓利库以及对预付备料款、停缓建工程价款、设备到货款等进行清理和结算。
1980年3月,为改进投资管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1979年8月正式批准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供应办法,制定了《关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的具体实施意见》,除要求广泛宣传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重大意义外;还要求选择一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基本建设贷款试点。
1983年,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计划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都必须统一由建设银行归口管理,专户存储,实行“先存后用”,由建设银行按批准的计划监督使用;原有企业进行基本建设的扩建、改建工程,除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和少数能源、交通项目外,必须有30%的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方得申请贷款。当年,省建设银行在继续控制建设规模、清理在建项目、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全省基本建设规模得到了较好的控制。
1984年,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了《全省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纪要》,对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985年,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建设银行组织吸收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等原则,起到了抑制自筹基建规模作用。
1986年,国家规定对国防、科研、学校、医院、行政机关以及没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防洪、排涝工程、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恢复拨款。
在“七五”计划时期,省建设银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金融、投资改革和治理整顿的方针政策,在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同时,加强基本建设拨款的财政监督管理。既保证了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供应,又取得了较好的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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