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汇额度管理 为管好用活留成外汇,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1980年合肥中行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接收了安徽外汇额度帐,采用流水记帐法,在省内建立外汇额度登记帐。当年,外汇额度余额453万美元。1982年,根据新的要求,建立地方留成外汇帐和中央国拨专项外汇帐。开立外汇额度帐户的范围:(1)地市贸易留成外汇;(2)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外汇;(3)出口商品奖励外汇;(4)三项贸易留成外汇;(5)侨汇留成外汇;(6)黄金留成外汇;(7)外汇券留成外汇;(8)其它留成外汇。凡进口付汇均在合肥中行统一办理。 1984年8月,省外汇管理局与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分设(原来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进行管理,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外汇额度帐户划归合肥中行管理,全省开立外汇额度帐户150家。1985年3月,省外汇管理局设立外汇额度动用帐户,并以新分配的留成外汇设立外汇额度待动用帐户。动用帐户与合肥中行帐户基本保持一致,待动用帐户具有外汇额度库存性质。待动用帐户外汇额度拨到动用帐户,同时抄送合肥中行方可使用。同年8月,省外汇管理局与合肥中行达成《外汇额度帐户管理的协议》,明确外汇额度帐户由省外汇管理局与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关于各行署、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使用程序的通知》,明确地、市及创汇企业的留成外汇在地、市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科开户,省外汇管理局按地、市设立总帐控制帐户总金额。实行二级管理,既可保证宏观控制,又有利于微观搞活。地、市及创汇企业用汇,需根据地市对外经济贸易局批准进口物资用汇通知书,报地市外汇管理分局或地市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科审核,转报省外汇管理局批准。 1986年2月,省外汇管理局对外汇额度帐户收支管理进行改革,实行复式记帐,并定期与开户单位对帐,帐务处理逐步规范化。从1987年1月开始,省外汇管理局根据省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求按月编送《安徽省外汇收支综合统计资料》,提供全省现汇收支、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收支、中央外汇额度收支、外汇流向、主要帐户外汇余额、全省因公出国团组用汇情况及外汇牌价变动情况。截止年底,全省外汇额度帐户近2000户。 1988年,为方便企业就地办理外汇收支,省外汇管理局对地、市人民银行的外汇额度帐户不再实行总额控制,改由地、市外汇管理分局自行掌握,根据省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调拨单入帐,实行借贷记帐法,按月报送外汇收支报表。 1989年,省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省内外汇额度调拨核算办法》和《出口商品留成外汇计算分配细则》,使外汇额度帐户管理进一步规范化。 1990年起,省外汇管理局定期与企业对帐,做到月结月清,严格用汇审批手续,控制非生产性用汇。同时,还将外汇额度纳入会计核算,拟订额度帐务处理的制度和办法。 安徽省外汇额度收入统计表 ![]() 说明:1、1979年为从上海接收数; 2、不包括企业单位现汇收入。 二、外汇调剂 外汇调剂是把零星的企业、单位不用的外汇,通过银行或指定的中介机构,调节用汇余缺,支援经济建设。 在外汇管理体制未建立前,中国银行合肥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根据其总行下达的调剂指标进行安排。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成立后,对外汇调剂工作作出有关规定:留成外汇额度的调剂,均须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参加外汇调剂以国营及集体企、事业单位为限,需要以外币兑换人民币的,可以填具“调剂卖出外汇登记表”向中国银行登记出售;确有正当用途,必须使用外汇而本单位又无留成外汇或留成外汇不足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向中国银行登记购买外汇。1981年,中国银行合肥分行信托咨询公司开办外汇调剂业务。调剂种类有外汇贷款的专项兑换、投资、贷款、租赁以及贸易非贸易项下的用汇及还汇;调剂主要用途是支持出口商品生产及国内紧缺的原材料进口等,先后为省直和地市外贸、电力、冶金、石化、机械、电子、交通、邮电、通讯、物资、科研、院校、医院等系统提供了广泛的服务。在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中,银行按人民币成交额收取买卖双方各1~3%的手续费。 1986年,外汇调剂业务改由省外汇管理局直接办理,不收手续费。同年3月,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部分外汇调剂权下放,允许地、市外汇管理分局办理辖内外汇调剂,跨地、市的外汇调剂报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办理。调剂外汇价格,按国家制定的贸易内部结算价(1美元等于2.80元人民币)加5~10%的幅度浮动价;安徽实际执行价格是:1美元额度调剂价为0.28元人民币,1美元现汇调剂价为3.08元人民币;后国家外汇管理局下达《关于停止贸易内部结算价》,规定按成交日公布汇价中间价10%幅度浮动。同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几项规定》,仅限于创汇企业留成外汇参与调剂;调剂用途,限于引进机械设备、优良品种和原辅材料等,严禁用于购买市场物资和出国人员费用;“三资”企业之间外汇调剂实行浮动价,由供需双方议定。同年12月,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合肥市中外合资海威特音像有限公司与淮南市中外合资华辉食品有限公司按5.15元调剂价格,成交2545美元现汇,为省内“三资”企业之间最早的一笔外汇调剂业务。为解决外汇供求矛盾,省外汇管理局1985~1987年通过各种关系、各种渠道从省外净调入外汇8056万美元,调剂的外汇相当于全省留成外汇总额的40%。 1987年4月,为了更有效地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省外汇管理局制定《外汇额度借贷试行办法》。借贷外汇额度主要对象:出口创汇企业和有外汇来源保证的企业。申请借款单位,还须有外汇来源的单位担保。当年有10家企业由省计划委员会担保,在省外汇管理局借外汇额度总额达260万美元。 1988年,为解决安徽进口原材料外汇需要,根据省政府决定,省外汇管理局借3000万美元给省计划委员会,用于安排春季工农业生产急需原材料进口。省计划委员会按每美元2元人民币价格,卖给进口企业。同年4月15日,安徽省外汇调剂中心正式开业。各地、市也相继成立外汇调剂交易所,但其调剂业务仅限于本地、市之内。 1989年,省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调剂外汇指导序列》和安徽省产业倾斜政策,提出在办理外汇调剂业务中要坚持凭进口合同和订货卡片,严格把关,使有限的外汇资金用在重点项目上。 1990年,将省内的外汇调剂形成统一的市场,使外汇调剂市场的发育逐步趋于完善。为满足居民正当合理的外汇需求并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同年9月,合肥交行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个人外汇调剂业务。合肥外汇管理分局在该行设立个人外汇调剂代办点买入或卖出外汇,价格由省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个人外汇调剂的对象限于境内居民。卖出时,凭身份证持外币现钞或已收妥的现汇到合肥交通银行办理;购进时,向合肥外汇管理分局申请,经批准后,持批件到合肥交通银行办理。外汇调剂的币别限于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和德国马克5种。 安徽省调剂外汇价格及成交情况统计表(1982~199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