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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汇管理

第四节 外汇检查监测与计划统计


一、外汇检查
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授权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省、市、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对违规案件行使处罚。1985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检查外汇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加强外汇管理的决定》,省外汇管理局组织进行了外汇大检查。重点清查企业之间私自买卖外汇。全省共查出违规案件36起,违规金额246万美元。同年7月,省外汇管理局为加强外汇管理工作,创办《外汇管理动态》内部刊物并选编外汇管理文件两集,同时通过报刊、电台广泛传递外汇信息、宣传外汇管理政策。各市外汇管理分局也续创办《外汇管理动态》内部刊物,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1986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关于外汇管理查处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后,蚌埠皖北贸易总公司与本溪钢铁厂侨澳进口汽车中心,对省外汇管理局直接查处其高价买卖5万美元外汇一案,向蚌埠市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查,确认省外汇管理局处理正确,迫使原告撤诉。同年9月,省外汇管理局设外汇查处科,专门从事外汇检查。
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外汇检查的通知》,省外汇管理局会同省财务税收大检查办公室,联合布置全省外汇大检查。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计划委员会、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合肥中行,省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抽调干部成立外汇大检查办公室。16个地、市也相应成立了外汇检查机构。全省有1300多个单位开展了自查,对284个单位进行抽查。查出有问题外汇116笔,金额281万美元。其中,外汇小金库82笔,79万美元;境外存款8笔,64万美元。对查出的案件均进行了处理,外汇小金库办理了结汇;境外存款除3笔当年未调回外,其他均调回结汇。
1988年,全省查处违规外汇案件5起,涉及金额310万美元,罚没款61.4万美元。
1989年,为贯彻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严格整顿外汇领域秩序,全省共查处违规外汇84笔,3276万美元;当年处理71笔,2556万美元,罚没款119.7万美元。
1990年,省外汇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宣传防范,降低发案率。省外汇管理局组织力量汇集外汇管理法规,编印《外汇查处文件汇编》,还组织召开了华东地区外汇查处工作研讨会。通过研讨交流,进一步认清外汇案件的新特点及产生根源,提高了对加强外汇检查必要性的认识,研究了加强防范的措施。当年的案件查处工作,主要是调查处理上年遗留案件,对地、市发生的大案要案,督促结案。
二、外汇监测
1986年8月,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部署,省外汇管理局和省统计局联合布置1986年外债检查,主要清查直接对外签约的外债。1987年6月、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规定凡属对外债务的项目,合同签订后15天内到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外债登记证》。对不及时办理外债登记的负债单位,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借债金额3%等值人民币罚款。省外汇管理局与省计委联合布置对全省外债清理登记工作,以贯彻此项政策规定。清查重点:地方非直接对外签约的外汇债务,包括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中央部转贷的外汇借款和合肥中行的外汇贷款,以及从外省、市借入的国外借款等。截止1988年8月底,全省外债签约额为4.9亿美元,外债余额2.6亿美元。其中,按类别分:直接债务1563万美元,间接债务2.4亿美元;按使用期限分:中长期债务2.5亿美元,短期债务1038万美元;按外债投向分:轻纺工业7967万美元,农牧渔业6169万美元,机械化工2560万美元,电子1033万美元。
1989年,省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安徽省间接外债统计监测办法》和《安徽省间接外债登记施行细则》,债务登记采用双线核对办法,债务单位和金融机构分别登记,以确保数据准确。截至年底,全省外债签约数为5.8亿美元,外债余额3.41亿美元。
1990年,安徽已逐步实施了外债统计监测制度化,对省内金融机构外债实行按月登记;对企业外债实行逐笔登记;各二级分局已基本做到按月报送外债变动情况,按季公布辖内外债情况。在方法上,采取了奖罚措施,实现了外债统计监测的规范化管理。
三、外汇计划
1978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省人民银行制定全省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当年收入54.3万美元,支出主要是私人用汇。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港口、海运、旅游等非贸易外汇收支不断增加,省外汇管理局成立后,接办此项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主要是根据合肥中行上年非贸易收支实际情况,在征求有关厅局意见后,安排下年度计划,直接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1984年,安徽开始编制地方留成外汇收支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此收支计划,除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下达的非贸易支出计划中用于出国外汇支出为指令性外,其他非贸易收支和地方留成外汇计划为指导性计划。
四、外汇统计
1978~1983年,合肥中行负责全省外汇收支统计,填制国家外汇现汇收支旬报表和月报表,按时上报。1984年开始,省外汇管理局按月上报地方留成外汇额度收支情况和中央国拨专项外汇额度收支情况表。1986年,增加上报地方留成外汇进口物资流向季报表和外汇调剂成交情况月报表。1987年,省内各地市外汇管理分局开始试报留成外汇收支表,并逐步参与地市外汇收支计划编制与统计。1988年7月,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国家外汇统计制度》,外汇统计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运行轨道。1989年7月,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国家外汇收支报表和统计办法》,并对省工商银行、省建设银行的报表及报送作了具体的规定。1990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家统计局共同下发了《国际收支统计地方报表制度》,省外汇管理局从1990年第三季度起试行此制度。
安徽省外汇收支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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