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财产保险

第三节 机动车辆保险


一、汽车保险
〔50年代的汽车保险〕
1951年始,汽车保险业务在蚌埠、合肥、芜湖、安庆、淮南、屯溪等城市开办,以承办“车辆损失险”为主。随后,全省逐步开展,业务量逐年上升。但因50年代省内机动车辆不多,业务量上升缓慢。1953~1956年统计,全省运输工具(含汽车、船舶等)保费收入共216443元。其中,汽车险186586元,占86.21%。
〔80年代后的汽车保险〕
1981年1月26日,省分公司转发总公司1980年12月颁发的《国内汽车保险试行条款》。4月17日,蚌埠市支公司签发了全省第一张汽车保险单,承保蚌埠卷烟厂15辆汽车,保险金额为288335元,收入保险费4206.66元。同年4月,芜湖、合肥、安庆、马鞍山等市也相继开办了汽车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年6月1日,省分公司向全省转发了安庆市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关于开展汽车保险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推动了全省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当年,全省承保1033辆,保险金额1149.9万元,收入保险费929.362元,理赔102件、赔款72274元。
1982年,由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和年初全省保险工作会议提出的“大力开展汽车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要求,全省汽车保险业务比上年有较大地发展。全年,承保汽车8997辆,保险金额18818.4万元,收入保险费2501589元,比上年分别增长7.71倍、15.37倍和1.69倍。
198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在批转省交通厅《关于私人汽车管理意见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指出:“鉴于私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能力有限,要求车主向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手续。”10月,省分公司根据总公司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分类的惯例,将原规定的14个号次改为17个号次,并将原“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名称更为切合实际业务的内容。全年承保汽车19291辆,比上年增加1.15倍,保险金额32585.1万元,收取保险费5309837元,分别比上年增长73.15%和112.25%,超年计划保费77%。
1984年4月1日起执行新条款,规定私人及联户的车辆保险金额以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为准,最高不超过八成,最低不少于五成,并在保险单上注明,作为理赔时的依据。5月8日,安徽省经济委员会、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分公司为促进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向各地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经委、交通局、公安局、保险公司、各大企业、省直各部门发出《关于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联合通知》,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外省、市驻皖单位)车辆,从事经营运输的城乡个体或联户的机动车辆和拖拉机,集体承包给个人的各种机动车辆和拖拉机,都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文件,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的法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顺利开展。当年,全省承保各类汽车59140辆,比上年增加2.06倍,占当年全省机动车辆数的84.41%;保险金额78035.8万元,收入保险费13154848元,比上年增长1.48倍,超年计划的63.52%。
1985年7月,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农机管理局、省分公司再次向全省有关部门发出《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的联合通知》,决定对社会上所有公、私车辆(包括外国人在中国的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并积极参加车辆损失险;对不参加法定保险者,不发行车牌证,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同时,为加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责任感,规定对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实行安全奖励和按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经济损失的办法。即:在保险期内安全行车一年无赔款,续保时驾驶员可享受本年度交保费10%的安全奖励;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需要进行经济赔偿时,按驾驶员责任的轻重,分别承担经济损失2%~10%,最高不超过200元为限;肇事者已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公有车辆统一投保的因第三者责任险已改成法定保险,不再享受统保优待。是年为简化投保手续,提供优质服务,马鞍山、蚌埠市、徽州地区、贵池县支公司相继推出以机动车辆为主的车损、第三者责任、承运货物责任、驾驶人员意外伤害4种险集于1张保单“四险一体”的承保办法,方便了保户,也提高了保险部门自身工作效率,深受欢迎。当年,全省共承保汽车68443辆,较上年上长江15.73%,保险金额147112.9万元,收入保险费21874119元,比上年增长66.28%,相当该险种前4年保费收入的总和。
1986年4月,省分公司在合肥召开业务会议,就贯彻总公司《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提出以下意见:(1)保险新条款及费率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2)对5月1日以前按原条款承保的业务,其未决赔款、未了责任及无赔款安全奖励办法仍按原条款处理。(3)各地可根据本地的情况和不同的承保对象,按新费率表上下浮动20%,由地、市公司批准执行,报省公司备案。(4)对肇事驾驶员承担经济责任问题,仍按原规定办理。(5)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赔款掌握的标准为:车辆已按重置价值投保,且和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无明显差异的,一般不再按比例分摊。对于明显增值的,仍要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市场重置价值比例赔款。比例赔偿项目包括材料费、工时费、施救费。(6)保险车辆在外省、市出险,原则上应尊重当地事故处理部门的意见。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外贸企业的车辆保险问题,省分公司决定,按国外汽车保险条款办理。保险费列入国内业务收入,“三费”也按国内业务标准提取。截止年底,全省承保各类汽车77189辆,比上年增加8746辆,增长幅度为12.73%,保险金额207091.6万元,收入保险费32291405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62%。
1987年4月21日至24日,省公司召开机动车辆保险专业会议,讨论、修改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并作出新的规定:(1)现行保险费率一般不下浮,下浮需报经省分公司批准。(2)社会车辆可以按照现行的费率在20%幅度内向上浮动。(3)专业运输车队、个体联户车辆凡上一年度赔付率达到60%~100%的,可在25%限度内向上浮动,赔付率超过100%的可在25%~50%内向上浮动。会议还制定了《安徽省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业务考核标准》。新的规定和《标准》于5月1日执行。
1987年机动车辆保险剔除了淘汰车辆的不利因素,把重点放在漏保和续保车辆上,业务仍得到发展。至年底,全省共承保各类汽车93739辆,占全省汽车拥有量12万辆的78.12%,比上年同期净增16550辆,增长21.44%,保险金额287815.7万元,收入保险费4724.4万元,比上半年增长46.31%。
1988年,车辆险业务重点是抓加强管理,降低不合理赔付等工作。省分公司在召开的城险业务工作会议上,针对车辆险业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保险车单要按契约各要素填写,对投保“二吨以上货车、挂拖斗”车损险的,要注明主车、拖斗牌照号码,并注明其分项投保;投保“四险一体”、“五险一体”的应将各险种条款随保险单正本交给被保险人;车损险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经查勘后必须有第一或第二现场照片,同时对单证的印制和赔案查勘报告的缮制提出了要求。此外,省分公司对机动车辆险的赔款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凡保险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事故发生地及承保公司应立即电告省分公司城险处,县支公司承保的同时电告上一级公司。凡赔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以及正式立案受理的拒赔、通融赔付、疑案、推定全损或整车收回的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并有书面记录及处理意见后上报省分公司审批,不得自行结案。凡赔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赔案,需报省分公司城险处备案。
是年6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分公司等9个单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0月,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加强公路、内河、渡口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纠纷,《印发〈安徽省客运机动车辆和客运船实行保险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明确在安徽省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船必须办理驾驶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险和船舶险,对未按《规定》办理保险的不得从事客运业务,有关机关不发给车、船牌照,不办理年检手续,不核发营业执照。《通知》还就车、船在保险期内因驾驶人员责任发生事故而承担的赔款作了规定,即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最高为200元;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最高为500元;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最高为800元;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最高为1000元。同时规定,对保险期内无赔款的驾驶员给予适当奖励;一年无赔款的,退还10%;二年无赔款的,退还15%;3年以上无赔款的奖励20%。年底,全省承保各类汽车117734辆,保费收入5970.5万元,处理赔款案37617件,赔款共计5228.1万元,赔付率为87.57%。
1989年1月,总分公司颁发了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费率。5月,省分公司召开城险业务工作会议,就贯彻新条款和费率,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简易三轮车的费率,按“二吨以上货车”、“私人及个人承包运输车辆”计费。增设挂车第三责任险费率,保额档次分5万元公司和无限额两个档次,由保户选择。私人和承包车辆不如实投保,出险后,保险公司可根据规定按比例赔偿或拒绝赔偿;同时还强调车辆险的理赔权限仍按皖保发〔1988〕151号文件执行。年底,全省承保机动车辆111896辆,保险收入9221.4万元,处理赔案39820件,赔款金额7264.5万元,赔付率78.77%。
1990年8月,省分公司在重大赔案报备案制度及赔案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机动车辆险一次赔案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者,必须向省公司备案;车辆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在5万元以上的赔案须报省公司审批;凡是机动车辆或推定全损的案件,一律报省分公司审批。年底,全省承保机动车辆118448辆,保费收入11388.9万元,处理赔案31712件,赔款金额为7442.6万元,赔付率为65.34%。保费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二、拖拉机保险
安徽省拖拉机保险业务始办于1984年1月13日,怀远县支公司承保涂山园艺场职工徐家和的铁牛牌拖拉机1台,保额3600元,收取保险费268元,为全省签发的第一份拖拉机保险单。1985年,拖拉机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徽州地区农运兼耕田拖拉机承保面60%以上,安庆、马鞍山市达90%以上。1987年,全省承保拖拉机38050辆,其中农村36593辆,占96.17%。
1989年,省分公司、省公安厅和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转发公安部、农业部、保险总公司《关于实施拖拉机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安、农机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服务,做过细地宣传工作,保证《通知》的顺利执行,促进了全省拖拉机保险业务的发展。
1990年,全省继续深入贯彻宣传“两部一司”的通知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提供保险配套服务,使拖拉机承保工作有了明显的发展,在经济补偿,积累闲散资金,支援农村现代化建设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保险的职能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安徽省拖拉机保险业务统计表

三、其它车辆保险
其它车辆指各类汽车和大中型拖拉机以外的小型(12马力以下)机动车辆,如载人载货兼用的小三轮车等。这类车辆保险,于1984年1月开办,保险责任、期限、费率执行国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档次。
安徽省其它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

四、摩托车保险
安徽省1985年始办摩托车保险业务,执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是年1月7日,五河县支公司在全省率先承保武桥乡梁培华摩托车1辆,保险金额1960元,保险费109.80元。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公、私有摩托车者不断增多,摩托车保险业务连年发展。
安徽省摩托车保险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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