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年代国内船舶保险 〔木船船舶保险〕 安徽省于1951年6月开办此项业务,承保对象是各地木船运输及个体所有的木船。业务比重在全省运输工具险中居第二位。凡是保险船舶因遭受触礁、沉没、搁浅、碰撞、倾覆、失踪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保险费率为3‰~7‰,根据船龄、行驶区域及水流状况而定。保险期限一年,可保短期,最低保费为每单0.50元。 1952年,10月1日起,为照顾船户负担能力,安徽省执行总公司决定,将木船船舶险费率降低20%左右。 1953年,省分公司根据木船舶险欠费严重和部分地区为追求任务而形成强迫命令的状况,在整理城市业务时,经党政机关指示并报总公司批准,于8月停办该项业务。 1956年1月10日,省财政厅报告省人委财粮贸办公室:鉴于全省木船有26000余艘,且船民大部分已组织起来,也有保险的要求,恢复木船保险业务的条件已成熟。3月省分公司先在长江、淮河两水系对合营公司的30吨以上的木船恢复办理保险,其它各地船只下半年办理。当年,全省木船船舶险保费收入26638元,占同年运输险保费收入33.56%。 1958年5月,省分公司针对当时木船保险费率偏高,为减轻保户负担,经总公司批准,将费率由3‰降低到1.8‰。同年6月21日,省人民委员会批复同意在省内全面恢复木船船舶险业务。1959年2月1日,该险停办。 〔轮船船舶、铁路车辆保险〕 1951年6月,根据政务院颁的《铁路、船舶强制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轮船船舶和路车辆两项运输工具强制保险。轮船船舶强制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轮船因触礁碰撞、搁浅、沉没、倾覆、遭遇飓风、火灾、雷电、爆炸、失踪及其他水上灾害引起的损失。铁路车辆强制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车辆因遭遇出轨、颠覆、碰撞、失火、雷电、爆炸、飓风、冰雹、洪水等条款列明的灾害损失以及因发生碰撞或爆炸所致的第三者的生命伤亡、财产损失、救护费等。轮船船舶强制保险,大部分业务在芜湖、蚌埠、淮南、安庆4地承办。主要承保上述地区的长航港务局、内河港务局及其他国家机关、国营公营企业和县以上合作社所属船舶。铁路车辆强制保险,以芜湖、蚌埠为主要开办地区,承保面狭窄。据1951~1956年统计,上述两项保险业务,全省共收保费618798元、赔款134480元,总赔付率21.72%,另据1953~1956年抽样统计,全省共收保费432432元。其中按地区分:芜湖178664元、占41.32%,蚌埠154493元、占35.73%,淮南21803元、占5.04%,安庆12605元、占2.91%;按险种分:铁路车辆61574元、占14.24%,轮船船舶险费370858元、占85.76%。 1957年轮船船舶和铁路车辆强制保险停办。 1951年6月开始,对渔业社、运输社所属的渔轮、机动船之类的小型船舶实行了自愿保险。责任范围同船舶强制保险,承保办法与木船船舶险相同。由于按自愿性质投保数甚少,比重很小。1953年8月,因城市保险业务整顿而停办。 二、80年代后船舶保险 1981年4月,总公司颁发《国内船船保险条款》和《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表》。1982年安徽省根据上述两个规定,开办国内船舶保险业务。8月1日,铜陵市保险公司承保船舶1艘,保额23500元,保险费329元,为全省最早签发的船舶保险单。此后,全省各地保险公司在航运部门配合下,业务逐步展开。 1983年5月13日,省分公司签发了《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和《国内船舶保险费率》,要求各级公司积极开展业务。11月,总公司颁发了《农民个人、联户船舶保险暂行条款》和暂行费率表,全省船舶保险业务进一步发展。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辆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农民个人或联户经营运输的机动车船和拖拉机,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船舶保险”。省分公司和省航运管理局于12月在金寨县联合召开安徽船舶安全和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航政部门要和保险公司继续密切配合,积极宣传保险业务,并主动向保险公司讲解航政管理、船舶检验、港口监督方面的专业知识,提供肇事船舶的调查报告、责任分析处理意见,协助理赔工作,视代理保险业务为整个航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港监部门的广泛代理,有力地促进了船舶保险业务的发展。 1985年,省分公司和省航运管理局联合决定,在省内各地全面开展船舶保险业务,争取全部承保法定保险的船舶,进一步加强防灾理赔工作、降低赔付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为此,省分公司4月20日决定:对已投保但无赔款的国营和集体船舶给予保险费10%的安全奖励;对参加船舶统保的单位给予减收保险费的优待,承保20艘至50艘之间的减收5%,承保51艘以上者减收10%。7月17日,省分公司和省公路管理局发出《关于轮渡保险的联合通知》,对全省所有具备适航能力的渡轮由省局实行统一保险,并责成由芜湖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手续和负责保险费、手续费的收取、划付工作。通过各方努力,全省公路局所属渡轮、皖江轮船公司所有船舶均参加了保险,淮河轮船公司的船舶也部分投保,填补了国营企业船舶保险的空白。 1986年,淮河轮船公司的船舶全部投保。当年,全省提前3个月超额56%完成了船舶保险年计划。 1988年,省分公司规定自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总公司新颁布的《国内船舶险条款》和《费率规章》,同时废止原条款及1987年制定的特约条款。此外,还针对全省船舶险业务经营的状况,规定从5月1日起,上年赔付率达到70%以上的费率可在新费率的基础上上浮20%,上年赔付率达到或超过100%的可在新费率的基础上上浮30%。同年,为配合贯彻执行新的条款和费率,加强业务管理,省分公司对船舶险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出如下规定:赔款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已立案的拒赔案件、疑难案件不论金额大小,应逐级上报,由省分公司审批;赔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碰撞造成对方船上死亡3人以上的和或沉船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船舶,应报省分公司备案。 1989年,省分公司强调:水泥船的承保成数要按总公司的规定,木质船按现行价格的40%~50%承保。但由于多种原因,无论在承保数量及经济效益方面都出现了滑波。 1990年初,针对1989年船舶经营情况,省分公司和省交通厅联合转发了交通部与总公司关于开展运输船舶保险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保险公司,与交通、航远部门密切配合,搞好船舶险的承保工作;与各级水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防灾及安全管理工作;把海损事故减少到最低程度。同时,还对受损船舶的修理、业务代理等作出了规定。9月下旬,省分公司和省航运局召开运输船舶险工作会议,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发展水上保险事业及加强航运安全的通知》,就进一步发展水上保险业务和加强航运安全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第一,要进一步扩大承保面、减少水上事故,保费收入增长20%,赔付率减少10%;第二,要加强协作,积极发展代理业务;第三,抓好安全管理和防灾理赔工作。此外还对运输船舶保险的有关具体问题作出投保;保额大的大、中型船运企业,保费可分期缴纳,实行统保;保额大且赔付率低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有港航的地方,要尽快建立代理机构。在业务管理上,省分公司规定船舶险一次赔款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赔案须报省分公司审批。由于积极与航运部门配合,加强本身业务管理,1990年全省船舶险经济效益有了较大的提高。 安徽省船舶保险业务统计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