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50年代的财务管理 省分公司设会计科,各支公司、办事处、营业所设立会计股、组或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当时,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实行总、分、支三级核算体制,财务管理实行高度的集中。各级公司均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制订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会计法规进行工作。 〔管理制度〕 1951年,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会计规程》。同时,强调各级公司要重视复核工作,加强掌握费用预算制度。1952年,省分公司为保证各地收支及时汇总上报,于9月21日函发《业务收入电报修订办法》,确定蚌埠、宿县、芜湖、淮南、砀山等14个支公司为邮报单位,屯溪、祁门、贵池、安庆、铜陵等23个支公司为电报单位。1953年1月3日,省分公司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76条),同时省分公司制定《业务负责收费会计管理帐目分工联系办法》,规定自领发之日起执行。1954年起,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订立的《会计制度》和《1954年财务工作暂行办法》,同时省分公司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54年度会计制度修订部分》、《会计制度增删表》、《对会计制度修订部分几个问题的说明》。这次修订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适应机构变动、业务调整及财务管理办法改变,使之与当时实行的制度配套。1954年2月13日,省分公司针对全省农村牲畜保险停办后机构变动大给帐务处理带来一定困难的实际问题,作出《关于新建机构与兼办机构帐务处理及任务划分问题》的规定。4月7日,省分公司转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税务总局决定,代收保费单位纳税一律由业务进帐单位交纳,从而统一了口径。1955年,全省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分公司对会计科目、费用计划的编报程序、费用管理等部分作了补充说明。 1957年4月10日,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向各地发出通知,要求专、市、县保险支公司与人民银行合并后,原保险公司的财产、房屋、家俱和文件处理问题,应造清册,在四月底全部点交银行。对保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由保险公司负责。1959年1月24日,省人民银行对各级保险公司撤销后的帐务移交作了明确规定:(1)保险公司帐务一律移交各支行会计科股,资产类与负债类帐户分别在281、282科目设置“保险公司”专户处理。(2)保险公司一切债务一律由各支行负责处理。但如遇呆帐无法收回之款项,可说明情况向省行保险公司报销。 〔管理方法〕 (1)通过会计会议和组织辅导等方式,使基层会计水平逐年提高。全省逐步建立了一整套的帐务管理制度和各种帐簿和报表。帐务处理按章而行,作业程序正常,实现了帐务的日清月结,帐帐、帐据相符。(2)进行会计监督、节约费用开支。在业务防理及行政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做到了赔款迅速正确,保费收缴按制度办理,准确及时纳税,节约各项费用开支。(3)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省分公司对各级机构在执行会计制度上十分重视,除定期组织各地开展自查和互查外,并将财务工作列为各地检查工作的内容之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4)做好各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每年度省分公司都对各地预、决算进行系统而周密的布置,严格督促各地做好,定期检查全省各地财务活动的成果;对各地的亏损、盈余都认真检查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下年度的财务管理工作得到改进和提高。 为保证全省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省分公司1995年制定了《费用计划编报审核程序》、《费用管理及固定资产管理补充说明》两项规定,交各地执行。1956年,省分公司规定各支公司于每月1日、16日上缴两次保费,以加强资金管理。同年11月,为配合农村保险业务的逐步恢复,保证保费按时上缴,防止流弊及保证帐务处理正确起见,省分公司与省人民银行共同拟订了《区保险员在银行收付款项及存汇办法》,下达各地执行。 1957年7月,为适应保险机构整顿,在各地人员编制未定的情况下,为正确处理保险帐务,省分公司确定了泾县、祁门、郎溪、霍山等24个机构为非会计独立核算单位,这些机构帐务一律由分公司并帐。 二、80年代的财务管理 〔健全机构〕 80年代业务恢复初期,会计核算工作省分公司由计财科,地、市支公司由计财股承办。1983年3月8日,省分公司设立计划财务处。1985年3月18日,财务处单设,地、市公司也先后设立财务科。1990年底,全省保险财务部门发展到92个,其中县75个、地(市)16个,并同时配备了相适应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均按规定程序报以上级财会部门审批,从制度上保证了人保公司会计机构的健全和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确立两级核算、三级管理的核算体制〕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保险系统实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两级核算和总、分、支公司三级管理的体制。地、市支公司为省属核算单位,领导所辖公司及管辖区办事处的会计工作,负责按时向省分公司报送地、市汇总会计报表,反映有关资金动态。地、市所辖的公司和办事处,均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单位,其业务收支由地、市公司采取汇总报表方式的方法反映。在帐务处理上,1983年以前,因省内仅开办单一的财产险,各级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对各项业务进行会计核算。1984年起,开办人身保险业务,故而在人身险业务的会计核算上采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行的入帐原则,在记帐方法上采用供贷记帐法。1990年1月1日起,执行修订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制度》确定了新会计核算体制:(1)国内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公司以下各级公司独立核算,自计盈亏。(2)涉外业务、信用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分公司独立建帐,分级管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3)寿险业务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分级管理,单独核算。 〔费用管理〕 自1987年开始,总公司对各省市分公司的费用开支实行按年下达综合费用率指标的管理办法。综合费用包括“手续费”、“业务及管理”两大项。省对地、市支公司的费用管理也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模式,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核定的省分公司的费用指标,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分解下达。省分公司为加强各级公司的费用指标管理,提高费用管理质量,1987年制定了《增收节支奖励办法》、《费用管理办法》和《开展增产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办法,为加强全省各级公司的费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资金管理〕 安徽省各级公司的资金管理,是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结合自身经营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本着“抓紧收费、合理赔付、认真追偿、及时转存”的原则,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以加速保险资金的积累,应付大额赔款支出,满足资金需要。在地市支公司资金管理上,采用“定额管理”的方法,即在“财务工作质量评比办法”中核定各公司的存款定额,按月计算,超额上交,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财务工作质量考评的内容之一。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设专户储存管理,以保证人身险业务到期返还的资金需求。对各县(市)支公司的流动资金定额,由地、市公司核定,并通过不定期检查的方法来督促基层公司及时上缴资金,以使上级公司能够及时调剂资金余缺,保证日常业务支付的正常进行。 〔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形式主要是进行投资或贷款以及购买各种债券,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50%,财产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30%,可以用于当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和个别“填平补齐”项目贷款。省分公司采取统一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达的指标,由省分公司集中掌握,自1986年起,开始试办投资、贷款业务。首笔贷款是同年7月9日,经省公司同意,合肥市支公司对合肥市银河大厦装饰改造工程项目贷款136万元,期限分别为1年半到2年半,贷款利率为月息7.5‰,按季结息。同年8月6日,省分公司颁发《安徽省保险公司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试行)》,明确资金来源主要是“总准备金”的储蓄性“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鉴于本省可用资金有限,故将全省使用资金额度控制在36%以内。地、市支公司推荐项目,经省分公司批准后贷放。对储蓄性人身险准备金的使用,本着先收后支、谁收谁用的原则,由地、市自行掌握,超过20万元应报省分公司批准,并承担贷出款项的经济责任。进行投资贷款要遵守“安全、分散、短期、高效”原则及“计划择优、物资保证、偿还计息”的信贷原则。在贷款期限上,流动资金贷款一般在3个月之内,最长不超过半年,技改和其它贷款期限一般在1年之内,最长不超过2年。在贷款利率上,流动资金贷款按国务院规定的贷款利率20%幅度内,并在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浮动。技改和其它贷款利率由省分公司确定,逾期贷款应加收罚息。 1986年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拨给安徽投资指标6000万元,另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纳入省人民银行信贷计划资金3000万元。全省实际至年末贷款余额1695.4万元,投资贷款户数为57户。在资金运用结构上,固定资产贷款与投资计1528.9万元,占当年末贷款余额的90.18%。 至1990年底,5年投资贷款累计发放1548笔,金额13370.8万元。经过5年多的实践,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已逐步走上轨道。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同时并举,对搞活金融、融通资金、扩大保险影响、推动保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部分公司资金投向欠佳,缺乏效益观念。1990年,全省逾期贷款469笔,金额3712万元。 〔财产管理〕 为加强全省保险公司固定资产管理,1989年省分公司印发了《安徽省保险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共分七大项,分别对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固定资产的修理等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并对固定资产管理卡片格式作了具体统一的规定。《办法》规定。全省各级公司的规定资产均由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确定专人办理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废、领发、登记、保管、维修、清理等工作。按幢(台、件)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帐,做到一物一卡,以反映固定资产的明细情况。同时规定,固定资产由财会部门负责会计核算,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截止1990年末,全省保险系统固定资产总值为28333.85万元。其中,购建营业用房141084.99平方米,办公用房20735.71平方米,职工宿舍360192.2平方米,车库、库房6765.71平方米,建筑物968.8平方米,交通运输工具382辆,电子设备101台,初步创建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和总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会计核算上实行“五、五推销法”,领用和报废时一次摊入成本50%,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下的领用时一次摊入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