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省人民银行对省内金融机构实施管理,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1952年。是时省内有私营行、庄存在,芜湖既有私营银行又有私营钱庄,人民银行皖南分行设金融管理科对这些行、庄进行管理,受理其复业、歇业申请,指导其经营活动,引导、监督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蚌埠只有两家私营银行的分行,人民银行皖北分行对其管理工作,由业务课负责。私营钱庄至1951年6月全部歇业,私营银行1952年由其总行撤销,省人民银行成立时不再设立金融管理机构。此后,省内虽然曾设立交通银行分行及由交通银行改建的建设银行分行,但他们都隶属财政系统管理,主要是办理财政拨款及少量的固定资产贷款,基本上不办理银行信贷、汇兑业务。省人民银行曾两度分设农业银行分行,但分设时间很短又归并省人民银行。人民保险公司初建时隶属省人民银行领导,1952年10月起改属财政厅领导。
1952~1979年,基本上是人民银行一家经营管理全省的金融事业。省内人民银行系统的机构设废、人事任免由人事部门办理,业务经营管理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没有单独设立金融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1979年省农业银行恢复成立,继而合肥中行、省保险公司、省工商银行先后组建,省建设银行也由财政厅分设出来归属金融系统。自此,金融机构管理工作又重新摆上了重要位置。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开办金融业务及设置或撤并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批准;非经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单位有权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责令其停办金融业务。”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撒并。审批权限是:专业银行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分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市级中心支行和县支行,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县级以下的业务单位,由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条例》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
省人民银行1984年增设金融管理处,遵照上述总行《规定》和国务院颁发的《条例》,对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实施管理。
各专业银行其下属机构、营业网点的设立或撤并,在行长领导下由人事部门具体办理,报人民银行审批。
交通银行其分支机构不随行政区划而按经济区域设置。交通银行合肥分行(初设为支行)是二级分行,隶属南京分行管辖,其管理机构为南京分行管理委员会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和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南京分行的发展规划,审议下属机构、经营网点的设立或撤并。
投资银行安徽省分行也是二级分行,归属省建设银行领导和管理。
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是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的,归属于当地人民银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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