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二节 机构设置与变更


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986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规定专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并且有相当业务量;(2)符合业务分工范围;(3)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4)符合经济核算原则。设立其他金融机构,除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资本金,并具有组织章程。经批准设立的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1985年5月起,省人民银行对省内已设金融机构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条例》颁发日起,对新设金融机构按《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获准者随时发给许可证。至1990年末,全省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增设、撤并和办发《许可证》情况是:
一、专业银行、保险公司
1985年5月至1990年末,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对各专业银行所属地、市、县支行和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以及保险公司所属支公司、专业银行创办的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补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共5232家,其中工行702家、农行4344家(包括农村信用社3460家)、建行93家、中行8家、保险公司85家;批准新设的机构并发《许可证》2311家,其中工行524家、农行1012家《包括农村信用社47家》、建行544家、中行167家、保险公司55家、住房储蓄银行1家及办事处2个、交通银行分行1家及办事处3个、投资银行1家及营业部1处、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及营业部1处、信托投资公司8家(省公司4家、地市公司4家)。
二、城市信用社
1984年7月,滁洲市成立振华金融服务社,各地相继效仿开办同类服务社。当年全省共办起8家(1996年改称城市信用社),1990年发展到137家。
城市金融服务社系群众自发组建,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获准试办,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如何对其实施管理,原无定章。1985年,省人民银行制定了《安徽省城市金融服务社管理试行条例》,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6月29日公布实施。同年9月18日,省工商银行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金融服务社有关问题暂行规定》。以上《条例》和《规定》,明确了城市金融服务社是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实行“集体领导,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办社方针。办社指导思想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法令,遵循金融政策,大力组织存款,积极促进“两小”经济发展。当年,各地城市金融服务社依照上述《条例、》《规定》和《制度》进行了整顿,人民银行逐个验收。11月整顿工作结束,有17家城市金融服务社验收合格,领到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城市信用社管理试行规定》,安徽各地城市金融服务社遵此规定一律改称城市信用社。至1987年末,全省已建立城市信用社82家(人民银行系统12家,专业银行系统66家,地方有关部门4家),从业人员842人(其中聘用离退休人员130人,安排待业知青331人),吸收股金557万元,组织存款1.73亿元,发放贷款1.73亿元。1990年全省城市信用社总数发展到137个。
三、农村金融服务所
农村金融服务所是农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省人民银行采取了慎重对待。1987年滁县地区天长县汊涧镇、来安县半塔镇、滁洲市乌衣镇、全椒县武岗区、嘉山县石坝乡,相继由乡、镇政府牵头集资,,办起金融服务所。金融服务所实行股份制管理,建立股东大会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省、地人民银行采取“三导一协调”办法加以管理,即:政策上引导,经营上指导,业务上辅导,协调金融所与信用社、银行、政府间出现的矛盾,促其合规经营,健康成长。省人银行于1990年制定了《农村金融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村金融所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是为乡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镇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只在县以下少数商品经济发达的区镇试办,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上一篇: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下一篇:第三节 协调、仲裁、条法管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