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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三节 协调、仲裁、条法管理


一、协调、仲裁
金融体制改革以来,产生了多家金融机构并存,业务上互相竞争的新情况。有竞争难免出现矛盾和纠纷,省人民银行自1985年执行中央银行职能起,承担了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矛盾与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工作中遵循的原则是:坚持改革方针,坚持业务的基本分工,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以协调为主,尽量避免仲裁措施。同业间出现纠纷,先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解决,难度较大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由省人民银行协调处理。几年来经过协调解决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有:
专业银行业务交叉问题。金融改革允许各行业务交叉和竞争,目的在于促进银行改善服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偏差,有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业务交叉名义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随便设立营业网点,甚至为了拉存款、揽放款以种种手段变相提高存款利率、降低贷款利率。省人民银行综合协调工作实践经验,于1987年5月制定并颁发《关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专业银行必须在坚持一业为主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业务交叉;在业务经营上允许交叉,营业机构的设立不能放开;竞争必须合规应有限度。一个企业只准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各行进行小量交叉放款应取得开户银行同意,不得采用抬高或降低利率等不正当手段招徕客户,不得违背信贷原则和管理监督。这些规定为协调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农村信用社进城设点问题。农村信用社历来只准设在农村,改革开放,城市办起了信用社,有的农村信用社乘机进城设立机构与城市金融机构争业务。经过人民银行协调,1985年以后进城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或其分支机构,一律撤销或改建为农业银行的储蓄所。
专业银行兼办信托业务问题。专业银行均已设立独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但有的行还继续兼办信托业务。对此,人民银行协调加以制止,以利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发展,为实现银行业与信托分业管理作好起步。
协调交通银行与各专业银行的关系。交通银行与专业银行虽然都是社会主义金融企业,但又有原则区别,前者为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后者为国家银行,各有特定的业务范围。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设立后,原在各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往来帐户的单位,同时又在交通银行开户建立业务关系,业务上极易发生纠葛。经人民银行协调达成共识,为了支持后设立的交通银行开展业务,允许已在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企业在交通银行开设业务往来帐户。但为了便于原开户行进行帐户管理,应以原开帐户为基本结算帐户,现金管理、工资基金监督,应在基本结算户银行办理或授托交通银行办理。
仲裁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在体制改革中有的县、市供销、教育、卫生等部门自行开办保险业务。省人民银行组织力量进行了实地调查,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严禁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归保险公司专营,其他单位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二、条法管理
1987年以前的各个时期,省人民银行对中央和总行有关金融政策法规都及时进行宣传和贯彻执行,并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对法规的制定缺乏规范性管理。1988年,省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条法岗、并设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开始加强条法管理。1989年,省人民银行以(89)302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法制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分行金管处为金融条法主管部门,下设综合条法科,并充实人员;各二级分行也确定以金管科为金融法制工作主管部门,配设1名专职或兼职条法工作人员。《通知》还规定了二级分行金融条法工作的任务和报告制度,规范性文件颁发,条法工作调查,年终工作总结,都要向省分行报送。金融法制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管理和向金融管理及各项业务活动渗透。当年,省人民银行制定了《违反金融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帐户管理实施办法》、《安徽省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等地方性法规;各二级分行制定地区性金融法规19件,并依法处理了一些业务纠纷。主要有:(1)部分地方物价部门干预保险费率,省保险公司要求地方新险种条款和费率由其自已审定。对此,省人民银行依法重申: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定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性新险种条款和费率的审定权,只适用于1个地区的,由该地区人民银行审定;涉及两个地区以上应由省人民银行审定。(2)制止非金融部门办理保险和金融业务。民政部门要求结合扶贫救灾费试办合作保险,经人民银行同意在一个县进行试点。但民政部门在实行中扩大了试点范围,省人民银行发现后坚持要求此项试点只在当涂县进行。同时重申:民政部门举办的各项扶贫救灾基金会(村办储金会)资金应存入银行或信用社,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要委托金融机构贷放,不得直接发放贷款。
1990年,进一步加强条法管理工作,促其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一是建立规范性文件草拟、颁发、备案制度。省分行行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各职能处室拟订的规范性文件要附加起草说明送交金管处,由金管处就稿本进行部门协调、征徇,并审酌其条文是否符合法律文书要求。文件稿本审改合法后,再提交办分室作公文处理。未经金管处会审的规范性文件稿本,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各二级分行均比照上述程序办理。还规定,省分行职能处室在规范性文件下发时,应将正式文本及起草说明一式7份送交金管处,由金管处留存备案和转报总行;二级分行规范性文件,一律报省分行备案,有的还需事先报省分行批准。二是建立金融行政复议机构。为适应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需要,省分行经行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分管条法工作的副行长任主任委员,金管处、办公室负责人任副主任,计划、会计、稽核、货币发行、国库等处负责人任委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金管处综合条法科办理,金管处对委员会负责。为便于开展工作,省人民银行发文向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报了行政复议委员会成立情况、复议受理范围和对象,并要求人民银行系统各二级分行积极筹建行政复议机构。
在实际工作方面,力求把条法管理渗透到金融管理的各项活动中,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制定地方法规。对省内试办的一批农村金融服务所,各地都缺乏管理办法,省人民银行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安徽省农村金融服务所管理试行办法》,解决了各地管理方法不统一的问题。金融体制改革以后,省内金融机构缺乏统一规划和规范性管理,省人民银行采取几上几下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安徽省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并与省工商管理部门联合发出《严禁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的通知》,使金融机构整顿有了法规依据。2、切实履行保险管理机关职责,严格保险条款的审定。省人民银行对省保险公司制定的地方性保险条款的审定,只从文字上作技术处理,进而注重从立法角度审定其可否颁行。《安徽省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的审处,经去试点地调查和查阅有关文件,发现条款与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则》相矛盾,因此予以否定。《机器设备损坏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用电安全保险》两个条款,也因其违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和财产等值保险原则被否定。有一些新开办险种条款,文本虽符合立法要求,但展业条件尚不成熟,则批复暂缓开办。修订后重新颁行的《安徽省师生团体平安保险》条款,经多方调查核证对其中医疗附加险费率由0.5‰提高到1.5‰提高幅度过大,改按1‰批转。3、开展咨询服务。在授权范围内,向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各方面提供金融法规咨询服务,并积极参与地方立法中和金融有关的条法,如《安徽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讨论和修改。在提供咨询和参与立法讨论等活动中,主管条法工作的金管处与其它业务部门配合,针对要回答的问题查询有关文件,或向有权解释的上级部门请示,基本上做到准确无误地把握政策界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4、加强金融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对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制止,并没收其非法所得。5、开展金融法规的清理工作。省人民银行抽调专人对建国以来分行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用半年时间查阅、摘抄近千卷文书档案,归类分送各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供意见,为废除过时法规文件做好准备工作。
附:对民国时期金融机构的接管与改造
一、接管国民政府金融机构
1949年4月,安徽全省解放。人民政府对境内原有金融机构采取按性质不同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中央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及官办省、县银行等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全部接收其资产,供中国人民银行在安徽新建机构使用;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接收后原封不动由人民银行代管,待该两行恢复营业之用;对外埠商业银行在安徽的分支机构,任其听候各该总行处置,一般不接管,只对无人看守之行、处暂予代管;对私营钱庄不实行接管,听由经营者按照人民政府颁布的政策、法令自行申请复业或停业。
解放前夕,安徽境内各家银行于民国37年(1948年)秋季开始收缩裁并,留下来的行处基本上集中在蚌埠、合肥、芜湖、屯溪4个点上。蚌埠、合肥各行、处延续至该两地解放前夕撤离。芜湖、屯溪各行、处,则因人民解放军渡江后进军神速,来不及撤离,基本上在原地向人民政府办理移交。
人民政府对各银行的接收工作大体上分两步走:第一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入城部队组成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原样查封;第二步,由专业金融工作人员组成接收小组,逐行点收。点收前,先对各行、处留守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责令他们缮造本行资产、生财清册,并负责看护,听候处置。各地解放时间先后不一,接收接管情况也不同,故分地记述:
蚌埠、合肥于1949年1月20日、21日先后解放,当时安徽尚未设立人民银行机构,由解放区的华中银行进入这两个城市设立分行,接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开展城市金融工作。
合肥解放前有各类银行机构6家。其中,中央银行合肥分行,于民国37年12月撤离(后在屯溪被接收);中国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37年12月奉命裁撤;中国农民银行合肥办事处,民国37年12月撤离,归并管辖分行办理结束;安徽省银行解放前撤往芜湖;交通银行合肥办事处和合肥县银行撤离情况不详,但其主管人员均在解放前携带现金、帐册、重要凭证逃离。华中银行合肥分行对这6家银行仅接收到房屋、家具、部分帐表和少数留守人员。
蚌埠解放前有各类银行机构11家。分别为:官僚资本银行有中央银行蚌埠分行、中国银行蚌埠支行、交通银行蚌埠支行、中国农民银行蚌埠办事处、安徽省银行蚌埠分行、蚌埠市银行;私营商业银行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中国实业银行蚌埠支行、金城银行蚌埠办事处、华侨兴业银行蚌埠分行、国华商业银行蚌埠支行。另有中央合作金库蚌埠支库(官僚资本)、裕民银号(性质不明)和中国、交通、上海、金城、江苏省银行合资兴办的五行仓库。上述金融机构中,蚌埠市银行除主要负责人外逃,资金被抽走,其他人员、帐簿、生财器具基本齐全;五行仓库储存物资搬动不易,也未撤离,只是主要负责人外逃;其他行、处,则从民国37年11月起,基本上停止经营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撤退,帐簿、文卷、现金及重要物资均携带一空,仅留少数人员看守行屋、器具。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蚌埠后,军事管制委员会金融部派出接收小组,经过调查摸底,对各家官办或官商合办银行机构进行接收接管,对无看管的商业银行将其生财器具进行登记予以代管。据当时的接收报告记载,除接收接管房屋及营业和生活用具外,比较重要的物资有:中央银行存于五行仓库的食盐2万余担;中国银行驳壳枪1支,子弹10发,自行车、人力车各1辆;交通银行人力车2辆;中国农民银行麻袋11580条;安徽省银行步枪2支,子弹320发,自行车两辆;蚌埠市银行卡宾枪1支,步枪1支,子弹400余发;裕民银号短枪3支,子弹100余发。留守人员39名,其中中央银行9人、中国银行5人、交通银行4人、中国农民银行3人、中央合作金库2人、安徽省银行5人、蚌埠市银行11人。除蚌埠市银行有会计主任、文书主任、营业员、会计员、出纳员各1人及助员3人外,其余多为行警、工役。
芜湖市原有中国、中央、交通、农民4行及中国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裕民银号分设机构及由合肥迁入的安徽省银行等8家,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属的芜湖支行负责接收。从现存文卷中查见,安徽省银行、交通银行芜湖支行有较完整的物资、文卷登记,安徽省银行还由其副行长郭子清签具移交清册,其他各行均无人负责仅接收其行屋及部分营业器具。
屯溪原有中国、农民、交通3行和中央合作金库以及省、县银行分设机构,另有从外地迁入的中央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银行代理的省财政金库及芜湖一些行、处的人员。对这些金融机构,先由随解放军入城的军事管制委员会原封接管,5月12日人民银行皖南分行在屯溪成立后分头进行接收。中国银行屯溪支行由其经理张行久签具移交清册,中央银行合肥分行(经理外逃),由几个部门主任联名签具移交清册。这些行、处除人员、文卷、器具比较齐全外,还有少量黄金、银元,个别行、处还存有大量铜元。
人民银行皖南分行完成对屯溪金融机构接收、接管后,结合建行工作,对各县城的银行机构进行接收(皖北各县城的银行机构,早在解放前已经停业关闭,其行屋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接收)。皖南21个县的原有县银行及省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分设机构中部分早在解放前已经倒闭或在解放大军压境时弃行外逃,因此,皖南分行只接收到13个县城的金融机构。
二、对私营行庄的利用、限制和改造
〔私营行庄分布状况〕
建国初期安徽境内尚有一部分私营银钱业经营金融业务,集中分布在蚌埠、芜湖两市。蚌埠市原有私营行庄在解放前夕均已停歇,解放后除中国实业银行蚌埠支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蚌埠分行于1950年申请获淮复业外,其余皆未复业。芜湖情况相反,原有私营钱庄解放前未曾停业,解放后人民政府只对官僚资本银行和官商合办银行实行接收接管,对私营钱庄未加限制,因此,基本上没有停止经营活动。当时由于人民银行机构新建业务尚未全面开展、其他银行又均已关闭,私营钱庄便乘机兴起,连一些在民国时期未能取得合法地位的钱庄也公开招揽业务。1949年7月,市军管会着手对钱庄进行整顿,发出公告规定:私营钱庄资本金在1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以上者,允许申请开业经营;未经申请并获得批准,不得经营金融业务。第一批获准复业的有民国时期取得营业执照的11家钱庄。8月,申请开业资本金额提高到400万元,又有6家钱庄申请获准。8月下旬,申请开业资本金额提高到800万元,并规定所有开业钱庄一律要增资到800万元,经人民银行验资核实方可继续营业;有4家钱庄无力增资申请歇业,同时又有7家钱庄申请开业。至此,全市已先后批准24家钱庄开业,另有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芜湖支行于1950年10月申请获准复业。
〔对私营行庄的管理〕
人民银行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用同业联席会形式把私营行、庄负责人组织起来,通过学习,提高政策水平,促其自觉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依法经营。
(2)、利用私营行庄的资金和业务优势,为恢复和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服务。私营行庄经营方式灵活,与原有工商客户关系密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一度业务发展很快。1949年,芜湖市私营工商业存款总额中私营钱庄占81.96%,人民银行只占17.04%;同年12月,全市钱庄组成联合放款团,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厂、商放款,18家钱庄参加,共承担放款资金1.36亿元(旧人民币)。蚌埠市两家私营银行1950年12月和1951年8月的业务统计对比,存款由10.27万元增至28.17万元;放款由14.89万元增至26.19万元;汇款汇出由90.27万元增至187.44万元,汇入由123.33万元增至201.86万元。
(3)限制私营行、庄的消极因素。一是查处暗帐,限制其逃税、漏税。民国38年8月,人民银行芜湖市支行结合验资贯彻华东区行《华东私营银钱业暗帐合并正帐办法》,对各钱庄进行教育,劝其自动交出,迟疑不交者,责令交出;抗拒不交者,勒令交出并给予经济处罚。二是限制其吸存公款。私营钱庄为竞揽存款,壮大资金实力,以高息引诱公营企业向其存款。人民银行报请军管会作出规定,公款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准存入私营钱庄。三是实行低汇率和降低贷款利率,并规定统一的汇率标准,限制私营钱庄抬高汇率和贷款利率谋取高额利润。四是规定放款限额,并对利用人民银行头寸扩大放款者不予调拨头寸,限制私营行、庄信用膨胀和以头寸获利。
(4)加强监督检查。人民银行对私营行、庄经营活动进行严密监督,及时检查,发现有笼络客户允许以空头支票抵用、以信贷资金搞物资囤积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纠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皖北分行1950年3月18日发布《对私营银行违反规定的处分程序》,处罚分五等:警告、罚金、撤换重要职员、停止票据交换、停止营业。同时对请准歇业的钱庄,监督其做好清理工作,协助资不低债者疏通股东垫款清偿债务,以维护存款人的利益。
(5)帮助解决经营上的困难。随着人民银行的业务拓展,私营行、庄业务逐渐清淡,为此人民银行对依法经营者给予经济扶持。头寸紧缺、资金调度不灵时给予利息拆放;业务清淡时采取“转存代汇,让利经营”,私营行、庄向人民银行的转存款按一般存款利率加息15%。
私营行庄特别是钱庄经营者唯利是图,一受到限制,便不愿继续经营下去。芜湖市的24家钱庄,除有4家于民国38年8月请准歇业外,其余各家从1950年2月起陆续歇业关闭,至同年6月只有一家晋孚钱庄仍在营业。该钱庄民国29年(1930年)开办,历史长、资本厚,但其投机积习不改,表面上接受教育表示守法,暗中仍做投机生意扰乱市场,1951年6月被勒令停业。至此,安徽省内私营钱庄业的历史宣告结束。
中国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在蚌埠、芜湖设立的3家分、支行,其总行均于1951年实行公私合营。同年9月,依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联合指示规定,3家私营银行业务、人事、行政等事宜由所在地人民银行管理。1952年9月,人民银行华东区行发布《整顿行庄实施办法》,规定公私合营银行“省以下一般不予保留”。省人民银行据此提出《关于整顿合营银行具体办法与步骤》,由芜湖、蚌埠两市人民银行分别实施。蚌埠公私合营中国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芜湖公私合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先后于1952年10月1日和27日宣布撤销。3行员工少数自愿请求退休、退职绝大多数由人民银行安排工作,营业未了事项移交人民银行接办,房屋器具依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尽量作售”的规定,凡人民银行需要者折价由人民银行承购,不合需要者由各该行自行处理。
蚌埠市五行仓库,属江苏省银行的官股由人民银行接收;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金城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股份继续保留,仍以股份公司形式继续经营仓储业务,经股东会决议委托蚌埠市人民银行代管,1954年移交商业部改为商业仓库。
皖南各县镇民国时期金融机构接收情况表

说明:1、上列银行机构,一部分为皖南分行直接接收,一部分为当地政府或解放军部队接收后将情况转告皖南分行。枪支、弹药均为部队收缴。
2、统计资料来自皖南分行接收报告,原件存安徽省档案馆,人民银行永久卷之6。
3、人员接收情况,无全面记载,仅记徽州地区6个县总计接收旧银行员工114人,人民银行留用62人,介绍工作1人,遣散51人。
蚌埠解放后申请复业或新设私营行庄统计表

芜湖市私营钱庄家数及增资明细表

芜湖市各钱庄盈亏开支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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