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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货币发行管理

第四节 残缺币兑换与停用币销毁


为了保证人民币畅通和便利人民使用,人民银行对流通中受到损伤的残缺票券除在整点收入款时剔除单独捆扎存放不再投放外,还规定了兑换和处理办法,由各级营业行、处负责收兑。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不对个人和企业办理收付业务,残缺人民币收兑,委托专业银行和办理现金出纳的其它金融机构代理。残缺人民币收回后停用,与其它停用票券一起按规定办法组织销毁。
一、残缺票券回收
残缺票券回收,分可兑换和不予兑换两种。可兑换票券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票面污损、薰焦、水湿、油渍、变色但能辩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兑换全额。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照面额半数兑换。缺少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可能的票券,缺少1/4、5/8的兑换半额。因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变色严重的票券,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方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全额;如系大宗此类损伤券,除持券人有政府或单位证明外,银行必须认真调查,情况属实,经兑付行领导人在证明上签字,方可兑付。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券,按其最大一块兑换标准兑付;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流通中磨擦破损的硬币,只要能辩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文字,可兑换全额;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之硬币,查实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换。兑付额不足1分者不予兑换,5分券按半额兑换者兑给2分。可兑换的残损券,应当场在票面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票面残缺1/2以上者;票面污损、薰焦、水湿、油渍、变色,不能辩别真伪者;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或揭去一面者。
对于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银行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流通使用。如持票人坚持不同意加盖“作废”戳记,也可不加盖。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还原主。但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券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损伤人民币的销毁
票币销毁,包括按指定程序对流通后回收的人民币损伤券进行整理、检查后运送销毁点销毁,并将销毁的损伤券从发行基金库存帐上予以注销的全部工作是货币发行的最后一个环节,由人民银行货币发行部门组织实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销毁残缺破人民币和国家决定停用的人民币票券,并代理财政部门销毁兑回的公债券、国库券,各专业银行负责销毁本行发行到期兑回的金融债券。
1950年4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残破本币销毁办法》规定:(1)销毁本币权属于总行,并授权区行、省分行、中央直属市分行组织销毁,其它行无权销毁。(2)销毁时得呈请同级政府派员监督。(3)在销毁开始前应协同政府负责进行抽查。抽查办法:人民币百元以下(含百元)抽查2%~5%,200元及500元票抽查5%~10%,千元票以上者抽查15%~20%;地方币500元及其以下票券抽查1%~2%,1000元、3000元票券抽查3%~4%,5000元以上者抽查5%。监销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多抽查或全部清点,但不得少于规定抽查之最低比数。(4)准备销毁之本币,在销毁前应先由主管人员核对加封保证无误,然后按大小券别顺序填写销毁登记表,由执行销毁主要负责人及主管人盖章,交政府监销员抽查无误并在表上盖章,然后销毁。销毁完毕,由政府监销员再在表上加盖印信退回银行存档。
安徽销毁废残币实施情况:建行初期,设芜湖、蚌埠、合肥3个销毁点,后增设安庆、阜阳2处。1969年底到1970年初贯彻总行“小量勤销”精神,又增设六安、滁县、淮南、徽州、巢湖、池州等销毁点,共计11处。1985年起,执行总行对销毁点要适当集中的精神,将全省销毁点调整为合肥、蚌埠、宿县、阜阳、淮北、滁县、宣城7处。各行待销毁票币,根据上级行调拨命令集中到指定的销毁点。销毁点任务是:根据调拨命令收进各行缴来的已整点好的废币,先进行复点,1元以上主币要逐张复点,辅币按规定比例复点30%~50%(1978年起,为了加快销毁进度,简化手续,凡经省辖市复点过的票券,销毁点可不再复点)。复点无误,然后在票券上打两个洞,以标志待销毁券。每次销毁票币,银行内部由有关部门组成销毁领导小组,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省分行签发销毁命令,并派员(1987年总行规定设专职销毁稽查员)与当地财委、财政、监察等部门会同监销,按规定进行抽查复点,查验打洞质量,然后实行销毁。销毁方法,开始时主要是火化,1953年起送造纸厂溶化纸浆。1957年发行硬分币后,需销毁的硬币送冶炼厂熔成金属锭。1984年,蚌埠银行工具厂试制成功废残纸币粉碎机,采用机器粉碎销毁。销毁票币要求坚持少量、勤销、准确、安全、集中的原则,一般一年销毁一次,数量多时也可半年销毁一次。安徽省分行在各时期销毁废残币情况如下:
1951~1955年每年都进行销毁。1951年1~7月,在合肥、芜湖分6次火销98.3亿元。1952年1~7月集中在合肥火销189.56亿,1953年3月,集中全省废残币1082.58亿元,分别在芜湖、蚌埠复点,然后往上海造纸厂溶化纸浆,不仅回收了造纸原料,而且得纸浆售价(新人民币)17233元。1954年5~6月,由蚌埠集中运往上海浆销大额票券1709.56亿元。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销毁任务大,采取临时措施,多数行、处到销毁点检验后,运往淮南造纸厂浆销;郎溪、广德、泾县、岳西、宿松、砀山等24个支行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经批准就地火销。当年共销毁21849.2亿元。
1964年收回停用苏联代印的3元、5元、10元3种票币,于当年11月2~8日,集中在淮南造纸厂浆销,共销毁25225.92万元。
1956~1987年,除中间1966~1979年每间隔2~3年销毁一次外,1981年和1983年未进行销毁,其余年份每年都销毁。1956~1965年按总行规定简化整点手续,残破票币由收回行全部复点、打洞(营业所交支行办理),销毁点行,只全部复点3元以上票券,1元、2元券抽查50%,角、分券抽查10%~20%,并规定1元以上(包括1元)票券不再分版整点。1986年省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联合转发3个总行《关于损伤券销毁现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今后工作意见》,要求销毁时省分行必须派监销人员到销毁现场,会同会计、监察、稽核、保卫等部门组成监销小组,抽查监销。总计1956~1987年全省销毁废残币208623.61万元,其中1980~ 1987年销毁量最大,共销毁166433.3万元,占这一期间销毁总额的79.77%。
全省销毁废残币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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