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银行建行40年来,对全省信贷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其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历经多次变革,大致可分为4个阶段: 一、统收统支阶段 人民银行皖北、皖南分行成立初期,沿用老解放区银行信贷工作方法,没有统一的计划管理。1950年,贯彻总行《关于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各行存款逐级上划总行,贷款由总行分项下达指标、划拨资金,不准相互调剂使用。1951年,两分行根据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草案)》开始编制年度、季度业务收支计划(后改为综合信贷计划),并建立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分析制度,及时综合反映,做好计划的调整。1952年,两分行合并成立安徽省分行后,各级行普遍设立计划部门,巢县、铜陵、和县、宣城、贵池、歙县、祁门、无为、嘉山、凤阳、泗洪、当涂、符离、涡阳、太和、亳县、界首、寿县、霍山、舒城等20个重点县支行开始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华东区行还规定安徽省的合肥、蚌埠、芜湖、屯溪、安庆、宿县、界首、淮南8行为调查点,每季应向区行、分行上报所在地财经基本情况。至年末,全省已配备计划人员303人,计划管理的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分行信贷计划管理问题的决定》和《1953年综合信贷计划编制办法》,把信贷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各项存款全部集中于总行,各项贷款由总行统一核批指标逐级下达。此外,总行每季度给省分行一定的后备贷款额度,用于国营企业和合作社临时资金需要的调剂或增加指标。同时规定:统购物资贷款实行专款专用,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充分供应资金;对农业、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贷款,分别核定指标,不得相互流用;对国营、地方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贷款,在总指标内省分行可进行系统间的调剂;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85%由财政拨款,15%由银行贷款。1954年12月,总行和财政部通知,银行不再对国营企业发放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只对企业季节性超定额资金和结算资金给予贷款。 1956年,中央提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适当扩大地方权限”的原则。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央精神和总行有关规定,对信贷管理办法作了调整:(1)农业贷款,由省分行按照总行下达的年度最高余额和年末余额两个指标,安排季度计划。(2)收购农副产品和外贸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充分供应资金。(3)工商业贷款,按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国营企业分为两个部分:对中央所属企业,执行总行按季按系统下达的贷款指标,相互不得流用。对省属企业,总行只下达年度贷款指标,季度计划由省分行核定,各项指标可以调剂使用。对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贷款,由省分行依据总行下达的年度指标按季安排,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可在省分行安排的指标总额内进行调剂。(4)总行核给省分行的后备贷款指标,分配给中心支行4%、市支行3%,用于季中调剂。(5)城市储蓄存款完成计划后的超计划部分,省分行可用于增加当年的地方国营工业、合营工商业、手工业贷款。 1957年6月,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信贷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分工: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社贷款,归省分行管理,按季向县支行分配指标,由县支行执行,中心支行负责检查;地方9项贷款归中心支行、市支行管理,由省分行按年度向中心支行、市支行分配指标,其中,地方国营工业、商业、手工业、公私合营工商业等五项指标,由中心支行、市支行按季核批到县支行,县支行可以调剂调整;城镇储蓄和农村存款,省分行按年度下达指标到中心支行、市支行,由中心支行、市支行再分配到县;计划内存款上交总行,超计划部分由支行掌握,用于增加当年地方国营工商业、公私合营工商业、手工业贷款。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存贷款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了工农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同时,也出现过两次失误:一是1953年取消贸易金库后,国营商贸企业资金由供给制改为银行贷款,商业部门压缩商品库存以弥补资金不足,缩小了国营商业阵地,在当时国营经济力量比较弱的情况下,一度出现“公退私进”的局面。为纠正这一情况,银行改按财务收支差额掌握放款,解决了国营商业缺乏足够的进货资金问题。二是农贷片面强调政治性,忽视偿还性,这批贷款大部分未能收回,1971年批准豁免。 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阶段 1958年,省人民银行经总行同意,试行地方信贷资金“小包干”。同年8月,省人民银行下达《安徽省下半年信贷资金管理意见》,提出:以城乡储蓄和地方国营工业、合营工业、手工业、财政存款6项存款吸收的资金,用于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手工业、农业4项贷款。鉴于各地存贷差额不一,特规定此项“小包干”办法当年只在合肥市试点,其他地、市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工业、手工业贷款由省分行核批年度指标,并将城镇储蓄存款全年增加额划归地方作农业贷款资金使用。 1959年,总行下放信贷管理权限,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所属企业贷款仍由总行掌握外,凡属地方管理的项目,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办法,下放地方管理。中央对省按存款计划实行包干,贷款大于存款的差额由中央补助,在计划包干的差额范围内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安徽省又将企业流动资金差额包干下放到地、市,地、市再下放到县,在包干差额范围内多存可以多贷、收回可以再贷。办法试行后,信贷管理权限分散,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同年5月,中央下发《关于调整专区和县两级信贷管理权限的指示》,规定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适当缩小专区和县两级信贷管理权限,恢复分项控制,专项专用办法,工业、商业、农业贷款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中央对省仍实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控制,统一调度办法。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人民银行党组报请省委批准,对专区和县不再实行“小包干”办法,贷款一律由省统筹安排,实行计划指标分项管理,取消原来城镇储蓄增加额可用于工业贷款,农村存款增加额可用于农业贷款的规定。 1959年初,遵照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具体规定:自1959年1月起,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已实行定额的公私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不分定额和超定额,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按信贷方式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原由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转作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统一计算利息;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要进行清理,若有被抽调挪用者,要设法补足,不得冲销企业的法定基金,不得减少国家核拨的流动资金定额;企业需要增加定额流动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全额拨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贷款向企业贷放;银行贷放给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只能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转,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用途。同时还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编报年度流动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银行共同审查,作为考核企业主管部门资金周转的依据。这种管理制度,习惯上称作“全额信贷”。实践中,由于财政部门不能保证将企业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拨交人民银行,使银行无力承受“全额信贷”的重担;还由于银行放松信贷管理和敞开供应资金,造成了信贷失控,使“全额信贷”无法持续下去,于1961年停止执行。 1961年4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停止执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办法,改行“存贷下放、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并规定编报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经总行批准后执行,各项贷款指标不得相互流用。当年,银行将原属财政拨给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退还企业,自7月1日起,恢复财政和银行分口供应企业流动资金的办法。企业流动资金仍分为两个部分,定额部分由财政拨款,超定额部分由银行贷款。在财政拨款的定额部分中,80%直接拨款给企业,20%作为信贷资金拨给银行向企业贷款。 1962年1月,省人民银行制定《安徽省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强调贷款按计划、追加按程序、按季核批、分级管理、分项掌握、专款专用,停止执行“差额包干”办法。 1963年,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高度集中统一和分口分级相结合的管理办法:(1)中央部属工业企业、总公司和采购供应站及省属专业公司,贷款指标由总行下达。(2)农业、地方工业、手工业、其他商业贷款和国营工业结算等贷款,由地方政府在总行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掌握分配、从严控制,各项贷款指标不得流用。(3)商业部门收购主要农副产品贷款,可以边办理追加,边发放贷款。(4)农业各项贷款均按计划发放,并实行农贷基金制,各地按照放款原则,多收多贷,少收少贷,加速资金周转。(5)贷款用途坚持五不准:不准用于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准用于发放工资,不准用于缴纳利润,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和“四项费用”开支。实行上述措施,信贷收支趋于正常,贷款和货币投放减少,贷款效益提高。但贷款分口管理,头绪多、层次多,贷款指标调动既繁又乱,基层缺乏自主权,不利于信贷资金的充分运用。 1965年4月,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指示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办法,适当扩大各级行的管理权限。除中央所属企业贷款计划仍由总行直接编制下达外,省属工商、交通企业和手工业贷款计划由省分行编制,市、县管理的企业由市、县编制。地方企业的季度贷款计划,省分行可以边上报,边下达执行。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使信贷计划管理遭到严重干扰,规章制度名存实亡,加强信贷计划管理的各项规定难以落实。 三、存贷挂钩、差额控制阶段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银行信贷工作经过拨乱反正,恢复了计划管理制度,并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行改革。 1979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全国分行行长会议,提出改变信贷资金供给制,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管理办法。年内安徽省分行积极做好准备工作,于1980年正式试行新的信贷管理办法。4月,发出《安徽省信贷差额控制办法》,规定:省分行统一掌握全省存贷款计划(不包括中央所属企业存款),实行省地县三级管理,逐级下达差额指标,分上、下半年和年中临时最高借差或最低存差,年末按两个差额控制,存款加信贷基金之和大于贷款,按存差控制;贷款大于存款加信贷基金之和,按借差控制。总的指标不准突破,工商贷款指标可以调剂使用,多吸收存款,可以多放贷款,吸收存款少,贷款必须少放。 1981年,人民银行总行对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又作了调整,将“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管理办法。规定:(1)总行按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规定包干差额,由省分行包干使用。(2)在统一计划下规定各行的责任和权限,实行差额包干的各行,存贷挂钩、多存多贷、少存少贷,资金多余可向其他行拆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指标可以互相调剂,多吸收的存款可以用于增加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发放当年可以收回的设备性贷款,但中短期设备贷款指标不得突破。年末存差和年中最低存差计划要保证完成,年末借差和年中最高借差计划不得突破。 1983年,执行国务院规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中20%的银行贷款,财政不再划拨。这部分贷款资金改由银行供应,因此增大了信贷资金压力。通过积极组织存款,挖掘资金潜力,克服了信贷资金困难。 四、实贷实存,相互融通阶段 1984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制定《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提出“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从1985年1月1日起试行。这次改革的显著特点是把信贷计划与信贷资金分开管理。改革后,人民银行只管计划的审定,不包资金供应。新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一是统一计划。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经国务院批准后,再核定专业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二是划分资金。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经收后,划缴给人民银行。三是实贷实存。专业银行同人民银行之间资金往来,实行上贷下存、实贷实存,并实行差别利率。省人民银行在总行下达的借款额度内,一次或分几次借给专业银行省分行,由其再分配给所属行、处,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专用。四是相互融通。在一个地区内,各行可以互相拆借,充分发挥资金的横向调剂作用。人民银行不再对外办理信贷业务,只办理金融系统内存、贷款,负责金融宏观调控。 1985年4月,省人民银行检查全省信贷计划执行情况,发现存款减少、贷款扩大,贷差19.97亿元,超过计划近20倍,当即报请省人民政府采取调控措施。5月17日,召开全省金融系统电话会议,提出:各企业单位要加速资金周转,压缩商品库存,严禁把利润分光;各级银行要严格控制信贷规模,大力回收逾期贷款,积极吸收存款;坚持信贷原则,贷款要有物资保证,各种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使用;抓紧计划内基建进度,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规模。年内共组织三次信贷大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宏观控制。 1986~1990年,“实贷实存”信贷管理体制又作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主要是:(1)1987年开始,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按“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实行期限管理。(2)中央银行贷款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年度性贷款;一类为短期贷款,包括日拆性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再贴现贷款。中央银行总行每年核批省、市分行的贷款限额,由其按规定灵活掌握贷放,未经批准不得突破。(3)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不包资金供应,并将实贷实存下放到二级分行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