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第三章 信贷计划管理

第二节 信贷资金管理


1984年以前,信贷资金随信贷计划走,基本上是由人民银行统一供应。1984年,开始试行划分资金,1985年,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各行都加强了信贷资金管理。
一、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管理
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这些存款业务由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办理,专业银行按规定时间全额划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城镇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等一般性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后,由专业银行自主经营。邮政储蓄存款,属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全额划缴人民银行总行。
存款准备金制度于1984年开始建立,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缴存比例,并根据放松或收紧银根的需要进行调整。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关于各专业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和全国联行分开及其过渡办法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4年1月1日起,各种存款准备金的缴存比例为:企业存款20%,储蓄存款40%,农村存款25%。1985年,人民银行总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行、农行、中行按一般存款总额计算,缴存10%;建行存款于同年10月起核定缴存比例为30%,1986年也调整为10%。1987年11月起,各专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一律调整为12%。1988年4月起,调整为13%。缴存时间,1985年规定,工商银行的城市行按旬(旬后5天),县支行及其所属办事处、分理处按月(月后8天);1986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按旬。
省人民银行依据总行规定实施信贷资金管理。1、对专业银行贷款分为两类:一类为计划内年度贷款,即总行通知的各专业银行贷款额度,实行上贷下存,由省人民银行贷给专业银行省分行,专业银行省分行再向其所属行处分配,由各该行、处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专户使用;二类为适应专业银行临时资金需要的短期贷款,实行“合理供应、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1987年,一类贷款改由二级分行办理,二类中的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贷款下放到县支行办理,并对贷款改为“实贷实存、期限管理、到期收回、逾期罚息”的管理办法。2、省人民银行同专业银行资金往来实行差别利率,贷款高于存款,临时性贷款高于计划内贷款。3、坚持计划与资金分开,专业银行总行下达给省专业银行年度信贷计划,人民银行不包资金供应;专业银行所需资金,除按核定额度向人民银行借款外,通过吸收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4、省人民银行掌握一部分信贷资金(财政性存款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缴存款),用于信贷资金调节。
二、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管理
〔工商银行〕
1984年制定《信贷资金计划管理试行办法》规定:1、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差额控制”的管理原则。2、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范围为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包括各项存、贷款,也包括银行内部资金。3、实行差额管理和指标管理,上级行下达的信贷差额控制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实行指标管理,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互相调剂,多存可以多贷。为保证信贷资金的正常运转,总行还制定了《信贷资金调拨及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信贷资金调拨按“统一计划、逐级负责、灵活调拨、及时供应”的原则办理。要求各级行、处的信贷资金必须纳入分行的信贷资金计划,报经总行综合平衡批准后,作为信贷资金调拨依倨。总行负责分行的资金调拨,分行负责辖属行、处的资金调拨。各级行、处要在保证各项存款的提取、放款资金的供应和汇差资金的支付前提下,搞好资金匡算,抽多补少,灵活调拨,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调拨方法是将信贷资金与汇差资金捆在一起算帐,联行汇差资金逐日进行帐务清算,动帐不动资金;根据存、借差计划执行的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信贷资金调拨。
省工商银行贯彻执行总行规定的管理办法,具体执行情况如下:(1)资金调拨,采用“两级调拨与三级管理相结合”的资金调拨模式。省分行在总行核定的计划借款额度内向省人民银行借款,然后直拨用款行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存款户备用。市、县支行资金多余直拨省分行。1986年,又改进为资金余缺先在本地(市)内调剂,多余或不足再由省分行调拨。1987年7月起,调拨任务下放到地、市,省分行不再办理资金调拨。(2)同省人民银行资金往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省工商银行分行和地、市、县支行均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和借款帐户。从1985年至1990年,每年在人民银行存款余额占各项存款比例,除1982年低于3%外,其余年份最高达6.28%,最低为3.07%;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内借款(1987年改为年度性借款)严格按上级核批的额度计划随借随还周转使用,临时性借款由各地、市支行统一借贷,解决所属支行临时资金需要。1986年,人民银行恢复县支行机构,工商银行县支行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下贷上转借款,借款期限为10天,到期不能归还,可申请展期10天。1987年,人民银行将临时性借款划分为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1985~1990年,省工商银行向省人民银行存款、借款统计情况见表11—3—1、表11—3—2。
省工商银行向省人民银行存款统计情况表

省工商银行向省人民银行借款统计情况表

另外,人民银行总行1985年初一次性贷给工商银行总行一笔铺底周转金,工商银行总行以实拨方式拨给安徽省分行1.5亿元,省分行逐级拨付给所属行周转使用,并规定各级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年末余额必须大于这部分周转金借款数额。
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自1985年实行。1989年,省工商银行又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设置了“支付准备金”(也称备付金)。省工商银行《关于1989年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系统调控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为减少风险,保证正常经营,各级行当年吸收的各项存款,除按规定缴足准备金,留足业务库存现金外,必须按存款总额在银行帐户留足存款备付金。备付金,最低限额为存款总额的3%,并争取达到5~7%,以确保支付能力;达不到限额者,分行按不足差额扣减贷款规模或扣留应返还的汇差资金。
工行系统全省备付金缴存情况见表11—3—3。
工商银行系统全省备付金缴存情况表

(3)为加强系统调控能力,建立“两金”制度。省工商银行根据总行要求,于1989年建立“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汇差保付金”制度,以加强系统调控能力。二级存款准备金,3月、7月各缴50%。这项准备金,分行除按规定上交总行部分外,主要用于保证全省在特殊情况下兑付存款需要,有借有还。1990年改按当年存款总额3%收缴。联行汇差保付金,以地、市行为单位,1989年按1988年汇出汇款月平均余额的30%上缴省分行,4月、8月各交50%;分行以20%上交总行,其余用于解决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汇差清算资金缺口。1990年改按1989年6月末和年末时点计算的平均余额30%,对比1989年实际上交额,增加部分补交,减少部分退回。建立此项制度的同时,还严格执行联行汇差资金清算纪律,要求各级行不准占用联行汇差资金发放贷款,拖欠应缴汇差资金者实行加倍罚息。“两金”上交情况见表11—3—4。
二级存款准备金及联行汇差清算保付金上缴情况表

(4)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1989年3月,省工商银行发出《关于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强化自我约束和系统调控的暂行规定》。要求各级行在业务经营中,必须坚持负债制约资产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树立自身经营风险观念、资产安全观念和效益观念,充分考虑信贷资金的流动性、资金收支的季节差和地区差,瞻前顾后,量力而行,留有余地,不得超负荷经营。具体规定:第一、坚持存款第一方针。对当年新增存款,首先要保证存款兑付,扣除非贷款支出后,再以存定贷,不得留下硬缺口。第二、各行都要建立弹性机制,确保存款支付能力,以减少风险,保证正常经营。第三、加强拆借资金管理。拆借资金不得超过贷款总额2~3%,只能用于临时周转、短期使用,按期归还。严禁用拆借资金填补长期资金缺口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第四、严格控制规模,调整贷款投向。当年新增贷款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产品政策区别对待,优化投向,压缩一般,保证重点,保而不包。对原有贷款投向、结构要积极调整。认真贯彻“十不贷”(参阅工商信贷篇)原则,违反政策规定发放贷款,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5)固定资产贷款比重,要求控制在10~13%范围以内。
〔农业银行〕
省农业银行在人民银行实行“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前,曾于1980年起,根据农业银行总行规定试行“存贷挂钩、差额包干”信贷资金管理办法,把农村存款同农村社队农业贷款挂起钩来核定一个年末存款和贷款差额指标,对存款大于贷款的行,核定存差上缴额;对贷款大于存款的行,核定贷差补助额,存差不得减少,贷差不得突破。在核定的差额内包干使用信贷资金,超额多吸收存款、多收回贷款,可以多放贷款;少存少收,必须少放贷款。
1983年3月,正式制定《信贷资金差额包干办法》:1、全省农业信贷资金实行省、地(市)、县三级管理,各行在抓好存、放、收、管的同时,可以灵活调度信贷资金。2、差额包干范围,资金来源包括全部存款和信贷基金,资金运用包括国营农业企业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社队农业和社队企业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预购定金贷款、专项贷款和其他贷款。其中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开发性贷款、预购定金贷款,计划指标是指令性的,不准突破;指标用不完可在差额范围内调剂使用;3、包干差额。资金来源大于运用为存差,资金运用大于来源为贷差。年中核定最低存差或最高贷差,以解决季节性存款下降或贷款上升的资金需要。年中差额是指导性的。各行可在10%幅度内自行调剂,超过此限需报请上级行调剂;年末差额是指令性的,一年一包必须完成。
1984年11月,省农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案)》,自1985年起,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实贷实存、灵活调剂”的管理办法。规定:1、全省各级农行信贷资金全部纳入省分行信贷资金计划,各行逐级编报核批,在统一政策、统一计划下,因地制宜组织信贷资金计划的实施。2、分级管理。省分行根据总行核定的额度,统一向省人民银行借款,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地、市支行负责本地、市范围资金调度和借款计划额度的管理;县支行向省分行借款,在本县人民银行存款。3、各行信贷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行核定的信贷基金(含库存周转金)、各项存款、其他资金来源和结益。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交存人民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其他资金占用和结损。资金来源大于运用部分为向省分行存款,资金运用大于来源部分为向省分行借款。各县级支行年中借款额度超过年末借款计划部分,年内必须归还。4、核批的年度信贷资金计划中,年末借款额度或上存资金计划是指令性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专项资金,未经上级行批准不得突破;其余各项是指导性的,执行中可以相互调整。5、资金调度和调剂。县支行按核定借款计划向省分行借款,由省分行直拨到县,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在计划内资金使用中,按月匡算头寸,如有不足或多余,通过旬报逐级报告上级行提出调入或调出数额,凭以调度。地、市支行接到县支行头寸报告后,先在辖内平衡调剂,向有关支行直接签发“资金调度通知书”,调出行凭以将资金直划调入行。辖内调剂如有多余或不足应将需要调入或调出行及其金额报告省分行。需要调出者,县支行直划省分行;需要调入者,省分行直拨到县支行。一个地、市范围内向省分行调出或调入资金,只准在一方发生,不可同时既调出又调入。县支行在国家收购主要农副产品旺季发生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采取下贷上转办法,由省分行统一承借承还。县支行在年度计划执行中间发生资金不足,地、市行和省分行调剂不了时,可向其他专业银行拆借;在不增加年中借款计划又能保证业务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资金有余,征得上级行同意,可向其他专业银行拆放,期限不超过10天,时间较长的多余资金应上缴省分行归还人民银行借款。6、划交和缴存款项。属于中央银行信贷资金的财政性存款,全额划交人民银行。企业存款、农村存款、农业拨存资金、农村储蓄存款、其他存款和县以下(不含县)机关团体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其中委托存款应与委托贷款扎差后按收方余额计算)。交存时间,城市支行10天一次,并在应交日后3天内办理;县以下处、所由县支行汇总每月一次,月后8天内办理。存款准备金以存款总余额满10万元为起点,不满10万元不作调整。应交存款不准拖欠,如发生欠交,每天按欠交金额的万分之2付给人民银行罚款。7、代理业务改自营业务。1984年底前,农行代理其他专业银行的大宗业务,如粮食、食品、烟叶、国营工商业、集体工商业、外贸贷款等,一律按照谁办归谁的原则,从1985年1月1日起,改为农行自营业务,纳入农行信贷计划。此后少量确需代理的业务,如解付侨汇、收兑金银及代理人民银行发放特定贷款等,由委托行与代理行直接协商,拟订办法,按代理项目由委托行向代理行拨足资金,并付给代办费或手续费。8、对营业所信贷资金管理。营业所(处、部)按年分季、按季分月向县支行编报信贷资金收支计划,经支行批准后执行。县支行用“县辖往来”科目余额进行控制,一律计息。借款计划一般不许突破、存款计划要保证完成。“县辖往来科目以外其他各项计划均是指导性的,并实行多存多贷。9、对信用社计划管理。农业银行对信用社不下指令性计划指标,信用社对农业银行存款贷款都是业务往来关系。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应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缴存比例为存款总额的15~30%,具体比例按各社经济条件、资金和盈亏状况核定,每月调整一次。月后3日内办理。不得欠交,如欠交,从月后第4日起,每日按欠交金额千分之2计收罚息。此外不规定转存任务。
1986年,省农业银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拟订了《关于完善农村信贷资金管理的意见》,对执行“多存多贷”原则作出规定:1、多存不得用于技术改造贷款和乡镇企业设备贷款,以确保宏观控制。2、少存必须少贷。3、上半年资金多余地区,多余资金可留作下半年继续使用,分行不予抽调,如主动上存分行给予优惠利率,需要时可随时提取。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管辖行)1984年成立综合计划处,和外贸信贷处、存款处通力合作,加强信贷计划管理工作。人民币信贷资金管理,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管理办法。外汇信贷资金管理,执行中国银行总行1980年制定的“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批用衔接、放收挂钩、控制余额、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并依据规定不断进行改革完善,形成了现行的管理体制:外汇信贷计划的编制,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办理,先按总行颁发计划表格及编制方法、要求,逐级下达到地、市分、支行;省分行收到地市分、支行编报的计划草案,汇总综合平衡后上报总行;总行汇总平衡,上报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最后经国务院核准,由总行正式分配计划指标,逐级下达,组织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和投资3大块。各种外币均按内部统一折算率折成美元。外汇存款指国内吸收的外汇外币存款,按存款期限划分,有定期和活期;按存款对象划分,有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外商投资企业存款及国内金融机构存款。外汇贷款,按资金运用方式划分,有现汇贷款、协议项下贷款、委办转贷商业贷款和外汇信托投资4大类。贷款种类有:活动利率贷款、优惠利率贷款、特种外汇贷款、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股本贷款、特优贷款、贴息贷款、机电产品出口贷款、劳务承包工程贷款、短期周转外汇贷款、出口信贷、能源贷款等12种。对贷款的管理,加强贷款经济效果的检查,加强逾期贷款的催收。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成立以来,长期执行财政拨款任务,以“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作为工作指导方针,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基本建设计划把住预算口子和资金口子,制止计划外工程,控制投资规模,促进提高投资效益。1954~1979年,在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的同时,也办理一些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和施工企业短期贷款。1979年末,贷款余额6802万元。贷款资金由财政部门专项拨给,实行指标管理,专款专用。80年代,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省建设银行业务逐步拓展,开始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省分行设计划处,地、市行设计划科,加强信贷计划管理。
信贷计划:1985年,建设银行总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提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差额控制、实借实存、存差上缴”的信贷管理办法。各级行的信贷收支全额纳入总、分行信贷计划;省分行依据总行核定的年度计划核定地、市行年度计划,并按照总行核定的借款额度统一向总行或当地人民银行借款分配给各地、市支行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备用;计划存差行应按核定的存差额上缴总行。计划贷差行,由总行按照核定的贷差额拨给资金。1986年和1987年深化改革后,改为对贷差行按贷差计划的一定比例供应资金,资金缺口由各行用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等办法解决。计划存差行超计划多吸收的存款可用于发放流动资金、地方设备、储备和临时周转等项贷款。为适应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省建设银行于1987年开办了居民储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和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特种贷款等项业务。1989年总行提出“以存定贷、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和建立“重点建设贷款专项基金制度”。省分行结合安徽实际制定了“存款少量集中,专项贷款回收上缴,重点建设贷款资金专项拨付,一般贷款自求平衡”的办法。规定地、市支行新增存款的17%、回收专项贷款的70%上交省分行,由省分行作为重点建设贷款专项基金汇缴总行。一般贷款资金,由地、市用新增存款和回收专项贷款的留用部分统筹安排解决。同时,采取两项措施控制贷款规模:一是省分行对地、市支行按季下达贷款指标,分月进行考核;二是对辖属行执行信贷计划中出现的不平衡状况适时进行调节。从而,扭转了前两年超负荷发放贷款的状况。1990年,省分行根据总行“以存定贷、收支平衡、消化缺口、留有余地”的原则,改进信贷资金管理,实行“专项贷款回收资金按比例上交,重点建设贷款分行拨补,一般贷款自求平衡”的办法,取消了新增存款17%上交的规定,地、市支行吸收的存款全部留用;回收专项贷款仍按70%上交省分行。
资金调度:1985年11月21日起,根据资金性质采取不同的调拨办法,促进资金管理由“请领供给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财政资金(包括联行汇差资金等)调拨。实行“划分范围、逐级负责、灵活调度、及时供应”的办法,总行负责调拨中央级的预算拨款和委托贷款资金;省分行负责调拨其他方面的资金,并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状况,进行综合平衡。省内各行逐级负责辖内的资金筹措和灵活调度。信贷资金调拨,以计划核定的存贷差额为依据,根据季度分月信贷收支计划,存差行逐级上交资金,借差行逐级申请借款,存差必须完成,借差不得突破;因季节性存款下降等原因造成资金短缺,在核定的临时借款计划内,向上级行或同级人民银行申请临时借款,也可在同业间拆借。财政资金实行无偿调拨,不计利息。信贷资金借用,实行差别利率,计划内借款月息3.9‰,临时借款月息4.2‰,同业间拆借,实行浮动利率。
1986年第4季度,省建设银行为强化资金管理调控,将资金调拨工作由会计部门划归计划部门统一管理,并制定了《业务资金管理和调拨办法》。资金管理原则和调拨办法:信贷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差额控制;财政资金先拨后用,存大于支;委托信贷资金先存后贷,以存定贷;自有资金属总行、分行业务营运资金,不得自行冲减;业务周转金系备付金性质,年末必须全额保存,不得用于扩大信贷规模;联行清算资金,由上级行负责清算,通过调拨,或抵扣清偿;存借差资金调拨,采用实调或抵扣办法。同时规定,各地、市支行按旬编报资金计划,由上而下地逐级纵向调拨资金,旬初预拨,旬中补拨,辅之以横向调拨,以减少在途资金;强化利率调控手段,除按计划正常调拨的资金外,各行相互借用占用的资金,按季计收利息。1990年,省建设银行修订《业务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调拨、互相融通、讲究效益”的原则。对原管理办法补充和修订为:财政预算资金,“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财政委托贷款资金,“先存后贷、以存定贷”;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差额调度”;自有资金,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委托贷款资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金融债券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联行清算资金,分级管理,逐级清算。业务资金要定期清算,一年清算一次,上下级行处必须同时间、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由上而下地进行。清算范围是:中央预算基建拨款、地方预算基建拨款、地质勘探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拨款等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各行处与省分行相互占用的调拨资金,按旬计息,长期占用省分行资金不还的,采取处罚措施。
上一篇:第一节 管理体制
下一篇:第三节 信贷收支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