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利率管理体制基本上是国家控制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政策,制定存款、贷款的最高利率和最低利率以及加息和罚息比例、优惠利率和浮动利率等,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有关利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解释国家利率政策,根据国务院授权确定、变更有关存款、贷款、有价证券、民间借贷的利率及浮动幅度,协调各金融机构确定具体利率水平,仲裁有关问题的纠纷等,都是人民银行总行的职权。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利率管理职责是:(1)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行报告本地区各金融机构执行利率政策的情况。(2)根据总行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利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3)转发上级行利率文件,并协调、仲裁本地区的利率问题纠纷。(4)处理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利率的唯一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均无利率制定权,也不得制定与国家利率政策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具体办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强迫金融机构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及债券利率。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不得超过人民银行总行给予的权限和以任何形式变相越权浮动利率。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对违反国家利率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贷款利率的单位或个人,要按下列办法给予处罚:1、对擅自提高或降低存款、有价证券利率者,按其多付或少付利率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同时,属于少付利息的,应责令其补付少付的利息;属于高息吸收存款多付利息的,要将其非法吸收的资金,专户存入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2、对擅自降低或提高贷款利率者,按其少收或多收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3、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不接受处分者,应从其帐户中强行扣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强制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安徽省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实施有两个不同的阶段,即自行制定、调整利率阶段和执行总行统一利率阶段。皖南、皖北分行成立初期,人民银行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利率管理制度,各行按照总行、华东区行关于利率政策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自行确定利率标准。在一个分行的辖区内,各支行执行的利率标准也不尽相同。加上当时物价不稳,银根吃紧,人民银行对存款、放款都实行高利率、多档次,并随着物价波动情况及时调整。1949年,皖南分行统一规定全辖区存贷款利率,但规定有一个浮动幅度,各支行可机动处置。6月15日规定:各类活期存款利率12~24‰,各类定期存款利率12~84‰,各类贷款利率30~90‰;9月14日调整为活期存款20~60‰,定期存款50~120‰,贷款50~240‰。皖北分行存、贷款利率,11月前由各支行自行确定,12月21日分行统一规定为各类活期存款利率12~45‰,各类定期存款利率20~130‰,各类贷款利率27~112‰。1950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统一全国利率范围的文件,附发“利率范围表”。指出:这次规定的利率范围为过渡时期利率,表列利率为最高额,各区(分)行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限额内适当运用,以趋向低落为准则,以利于工商业恢复。这次规定的利率范围无最低限额,降低利率不受约束,但各地在降低利率时需照顾大城市间与相邻地区间之配合,防止出现特高特低情况。同年7月,皖南、皖北分行根据总行和华东区行规定的利率范围进行利率调整,在市场物价渐趋稳定的情况下,各种存、贷款利率分别调低30~50%。存款利率规定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不同期限与档次。贷款按照贷款对象的经济性质和行业实行差别利率,对公放款低于对私放款,工业低于商业,农业低于工业。1951年12月,皖南、皖北分行又根据华东区行《关于进一步降低利率的指示》,修订了存、贷款利率。1952年6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限期降低公私存放款利率》的指示,从此基本上统一了全国利率标准,标志着过渡时期利率结束。从开始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起,省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执行总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政策、利率标准、利率调整步骤及利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金融系统贯彻执行中央的改革开放政策,利率管理体制有所改革。人民银行继续行使管理全国利率的职能。同时,陆续分设成立的专业银行,在各自系统内也建立起利率管理体系。一般是专业银行总行制定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的补充规定,规定总行与分行资金往来利率;省分行根据总行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则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各专业银行对统一的利率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可结合自已的工作特点和业务分工机动处置,以发挥其在利率管理上的作用并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1986年1月,人民银行把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由7.2‰调升为7.8~9.6‰,同时允许专业银行比照这一调整幅度,确定其他行业的贷款利率。1987年1月24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规定:对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按现行基准利率在20%幅度内向上浮动,具体浮动幅度由省分行掌握。当年又作出规定,贷款利率20%的浮动权下放给专业银行掌握,省人民银行执行一定范围内利率浮动幅度审批权。对联行利率管理,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了专业银行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利率,同时指出也可由专业银行之间相互协商,以利资金通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