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国利率管理开始走上统一。1953年10月13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出《调整人民银行利率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10月28日下达《关于调整现行利率的的指示》,1955年9月6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现行利率的请示报告》(10月1日起执行,其他对国营企业利率调整推迟到1956年1月1日实行),1956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调整现行农林利率》的指示,1957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调整现行存放款利率的通知》(1958年1月1日起执行),对利率进行了4次大的调整。调整后的情况:(1)逐步降低了存款利率,1953年私营企业存款和定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分别比1952年降低10%左右。1955年又进一步调整降低。(2)较大幅度地降低了贷款利率,下降20~30%,并从1955年7月起对国营企业、合作企业、私营轻重工业企业的贷款不分时间长短均执行一个利率。(3)统一了全省信用社存、放款利率。(4)提高了侨汇储蓄利率,使之略高于一般储蓄存款利率标准。 “二五”计划和三年经济调整时期,较大的利率调整有5次:一是1958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降低储蓄存款利率和统一各项贷款利率的电报通知》,1959年1月起执行。1959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出《关于调整储蓄利率问题的通知》。二是1960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修改华侨储蓄存款利率和增加存期种类的通知》,6月1日起执行。三是1961年4月7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下达《关于同意人民银行降低农贷利率的指示》。四是196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现行利率执行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四是1965年4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下达《关于调整现行储蓄存款及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省人民银行及时贯彻实行了上述五次利率调整,但这个时期因受“左”的思想影响,利率管理工作有所削弱。头几年存贷款利率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存款利率下降30%左右,其中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由1958年1月的5.1‰一再下降,1959年1月降至3‰。还搞过无息存款,要求储户凡在5000元以上的存款,自愿交银行保管,不计利息;企业主管部门的存款及单位在银行的专户存款,停止计息。1965年又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减少大额储户的利息收入,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从3个月到3年原分5个档次,2.4‰、3.9‰、5.1‰、5.25‰、5.42‰,零存整取利率原分为5个档次,存本取息利率原分为3个档次,从当年6月1日起一律按整存整取计息;计息期只保留3个月、半年、1年以上3个档次,3个档次的利率依次降为1.8‰、2.7‰、3.3‰。贷款利率,农民个人贷款开支下降幅度最大,由1958年1月的7.5‰一再下降,1961年降到4.8‰。 “三五”、“四五”计划时期,在“文化大革命”极“左”路线冲击下,利率管理工作几乎陷于停顿,一度还出现把存款取息视为“不劳而获”、“剥削行为”,10年中,大的利率调整只有一次。1971年10月,省人民银行依据国务院批转的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调整存、贷款利率:(1)存款利率降低20%,贷款利率降低30%,并取消了逾期贷款加收罚息10%的规定。(2)利率档次减少,储蓄定期存款只保留1年期一个档次;贷款不分全民、集体、工业、商业、农业,以及农村贷款中的社队生产费用、社办企业、社员个人贷款,都实行一种利率。(3)扩大不计息范围,党费、团费、工会费存款不计息,出版发行毛泽东主席著作贷款不计息;居民储蓄存款原则上规定有息,实行上有些地方仍在办理无息储蓄。 “五五’计划后期到“七五”计划末,存、贷款利率进行了多次较大的调整。15年中,安徽省的利率经历了一段拨乱反正过程,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正常轨道。1979年~1990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九次调整存款利率,5次调整贷款利率,利率管理工作发生了10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1)提高了利率水平。1979年4月~1989年2月7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一年定期储蓄由年息3.24%,提高到11.34%。1990年4月和8月两次调低利率,使之与当时物价状况相适应,一年定期储蓄率调低后,仍达到8.64%。贷款利率有3次调升,流动资金贷款由年息5.04%调升到11.34%;两次调低年息,1990年8月下降到9.36%。 (2)扩大了计息范围。明确规定以对企业主管部门和专户资金存款,党、团、工会经费存款,都付给利息。开办了对公单位定期存款,并制定出对公定期存款章程,以适应扩大企业自主权、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的需要。 (3)实行优惠利率制度。1979年优惠利率先在平价粮油、粮食预购定金、种子公司、城镇知青集体企业等流动资金贷款及黄金生产设备贷款5种类别贷款实行。以后各年逐步扩大范围,1990年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共有20多种类别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其中最低利率为2.88%。此外华侨人民币存款利率高于国内居民储蓄利率,关停并转企业未清偿贷款停止计息,医药企业淘汰的商品占用贷款免收利息。 4、利率差别扩大。不仅存贷利率差别扩大,而且存款增加了档次,贷款也按期限长短、行业不同实行差别利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对优先发展或重点发展的产业建设项目贷款,按优惠政策给予照顾,已有农业、农用工业、盐业、电力、铁道、邮电、民航、建材、森林工业、有色金属、化工、煤炭及原油开采、节能措施、港口建设等行业享受差别利率政策。 5、实行罚息制度。加收罚息的范围,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对企业单位,逾期贷款加收利息20%,积压物资和有问题的商品占用贷款加收利息30%,挤占挪用贷款加收利息50%;一类是对金融机构,欠缴存款准备金按日利率加收30‰,逾期贷款及有意不缴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按日利率加收4‰,占用联行汇差资金不按规定时间划缴,按规定利率加倍罚息。 6、实行浮动利率。为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促进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对贷款利率有30%的上浮权。上浮的原则:一是按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掌握,对自有流动资金不足规定比例的企业,其贷款利率在30%幅度内分档次予以上浮;二是按企业经营状况掌握,根据企业效益好坏、风险大小,对其贷款利率确定不同的上浮幅度。各经办行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的上浮标准和办法,并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逐户落实。 7、加强联行利率管理。人民银行规定专业银行再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专业银行系统内联行利率(包括汇差、信贷资金调拨)和邮政汇兑往来利率,比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执行。同时明确规定,不允许占用联行资金发放贷款。 8、同业拆借利率管理。同业间资金拆借是金融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其利率初定为3.9‰,后调升到6‰,并规定也可由专业银行之间相互协商议定。1990年,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规定最高限额为9.72‰。拆借双方可在最高幅度内协商确定。 9、实行保值利率。这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的一项重要的利率政策,旨在保护储户利益,鼓励人民储蓄,稳定金融,稳定物价。建国初期,曾举办过“折实储蓄”和“保本保值存款”。1988年9月,又以“保值补贴率”的形式,对较长定期储蓄存款给予利率补贴。保值率按存款到期月份物价上升指数计算确定,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公布,物价稳定,保值率为零。 10、各种债券利率管理。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债券,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管理。国家发行的国库券、建设债券等国债的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此外,1979~1990年,省内民间借贷活跃。至亲好友之间借贷不计息。一般借贷计息方法:借贷双方当面协商议定,有中介人提保的借贷由中介人确定。利息率最低为3‰,一般为5‰。利息收取方法,有的利随本清,有的从借出款中先扣收到期利息,有的按月计息加入本金。还有一种实物借贷,债权人以实物放贷,借款人以高于市场价赊购到实物,变卖后取得现金使用。到期还款,赊购价格中含有利息。 (历年存放款利率变动及总行颁发的主要利率表格附于章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