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1973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拟定的《短期外汇贷款试行办法》,国内始有外汇贷款。 1979年,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外汇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根据组织资金的利率规定。”1980年开始短期外汇贷款利率改为浮动利率,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局按月调整,同年9月改由综合局按月发布并首次对外公布外汇存款利率,1981年4月起改由资金局管理。1983年,外汇存款、贷款利率由新成立的综合计划部具体制定,每逢利率调整变动,综合计划部于当日以电报或电传通知管辖分行,随后寄发正式文件和附表;各管辖分行应立即通知辖属行、处及所在地人民银行,一般在第三天应在全系统执行;其它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亦应同一时间执行。 1987年,金融体制改革深化,各专业银行及部分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在此新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作出《关于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指出: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集中的地区,可以将存款利率、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拆借利率灵活掌握;经营外汇业务金融机构不集中的地区,其外汇存贷款利率仍参照中国银行的现行利率执行。安徽省一直按照中国银行总行下达的外汇利率执行。 二、外汇利率制定和调整原则 (1)有利于吸收国内外的外汇资金。(2)体现区别对待政策:个人和单位有别,国内和国外有别,同业和其他行业有别,重点和一般有别,期限长短有别。(3)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4)有利于为国创汇,增加中国银行资金积累,充实国家外汇储备。(5)根据国际金融市场主要货币利率变动情况随时调整。 三、外汇利率种类 外汇存款:按币别分,1988年公布执行的有美元、英磅、德国马克、法国法郎、日元、港币、加拿大元、荷兰盾、瑞士法郎、比利时法郎等10种货币的存款利率,前6种对外公布;按存款对象、期限分,有个人和单位活期存款、个人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金融机构存款等。 外汇贷款:按币别分,有美元、英磅、德国马克、日元、港币等6种货币的贷款利率;按贷款类别分,有浮动利率、优惠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国内金融机构及“三资”企业透支利率。 安徽执行中国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 安徽省存款利率表 ![]() 说明: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志》192页。 安徽省贷款利率表 ![]() 说明:1、皖北分行1949年12月存、贷款利率是分行统一布置的利率,在这以前由各地银行根据分行意见、市场情况自定,8、9、10、11月贷款是安庆市银行规定的利率。 2、皖南分行所辖处均执行统一规定的利率。 3、折实储蓄自1949年9月份开始实行,利率按有关存款利率执行。 4、资料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志》193页。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范围表 ![]() 说明:1、表列数字均为最高额,各区行及华北各分行得视实际情况规定施行。 2、各地区现行利率已低于表列数额者,应不再提高。 3、各行依照本范围所订的详细利率表,应即报总;以后有变动应随时报总。 4、对合作社存、放款适用公款存放利率。 5、表中利率按月息计算。 安徽省银行存贷款利率变动表 ![]() 安徽省银行存款利率变动表 ![]() 说明:1959年利率执行到1962年。 安徽省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表 ![]() 说明:1、国营企业结算放款率自1959年1月1日取消后,改按国营企业放款利率6厘计息,1962年8月15日实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结算放款利率为月息8厘,托收付结算仍为月息6厘。 2、贫农合作基金放款,自1962年9月10日改为社员个人一般农贷。 3、信用合作社长期低利放款栏中,从1958年1月7日起按信用部放款利率计息;灾区、老区、少数民族栏中从1956年3月1日起改按社员个人放款利率计息。 安徽省银行存款利率变动表 ![]() 说明:1、自1963年6月18日起党团工会费存款不计利息,汇款不收费,属于财政预算拨款,也一律不计息。 2、1963年规定“三反”运动中查出的贪污盗窃全民所有制的款项存款不计息。1966年规定“四清”运动中查出贪污集体款项的存款,可以计付利息归集体所有,但不得抵还贪污款。 3、自1971年9月15日起财政性存款不计息。 4、自1971年10月1日起党、团、工会经费不计息。企业主管部门存款不计息。1971年10月1日特种存款不计息,特种企业按月息1.5‰计算。1979年1月1日起外来单位采购存款不计息。 安徽省银行存款利率变动表 ![]() 说明:1、1993年6月18日规定新发放的贷款,过期加收10%罚息。对过去办的小型基建贷款,企业旧贷、手工业贷款,订出还款计划,按期收回不加收罚息。对工业企业的结算贷款按季结算,过期结算贷款不加息。 2、1966年10月2日对出版发行毛泽东主席著作资金的存贷免计息。 3、1967年3月9日对信用社豁免的旧贷,银行给予补助,所欠周转贷款,仍规定不再计收利息。 4、1967~1970年贷款利息未作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