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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一节 管理制度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实行统一财政收支,统一现金管理。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现金调度的总机构,一切军政机关和国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不得对私人放款,不得存入私营行庄。4月7日,政务院又颁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规定各公营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现金除准予保留规定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的限额外,必须一律存入中国人民银行;各公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往来和货币收付除小额零星者外,一律不准使用现金,须用转帐支票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另外,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逐步编制综合的现金收支计划,并组织机关、企业、合作社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使现金流转依照预定计划进行。使用现金的范围限于发放工资、向农村采购及城市零星开支。单位保留现金限度,有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超过3天的日常开支;未设银行机构的地方,一般不超过1个月的日常开支,具体数额由单位与银行商定,报当地财委批准。同年12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及《货币收支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凡有现金收入的单位,收进的现金必须当日全部存入银行,特殊情况,经银行同意,可延迟至次日午前送存。现金使用范围是:与私营企业和与私人交易往来、工资、差旅费及其它1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贯彻中央决定,推行现金管理制度。1950年5月7日开始在部分行处试点,7月各县支行普遍展开,至1951年5月两分行辖内5039家公营企业和机关单位已有4470家实行现金管理,达到88.7%。其中,核定库存现金单位3058家,自愿不保留库存现金单位1412家。未实行现金管理者,多系新成立的机关或离银行较远的小单位。实行现金管理使单位库存现金大大减少,银行存款增多,转帐结算范围扩大,节约了现金使用。4470户现金管理单位,实行管理前日常库存现金总额20.38万元,每户平均45.6元;实行管理后平均每户20元。1951年银行业务统计,第四季度与第一季度对比,企业存款增加5.62倍,转帐结算与现金结算的比例,由1∶7上升为6.55∶1。
部队现金管理,于1951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皖部队领导机关大力支持这项工作。皖南军区后勤部发出《关于实施货币管理的指示》,要求军区系统的团和独立营以上会计独立单位,均实施军事货币管理,编制收支计划,现金存入银行;部队内部拨款一律使用转帐支票,向外采购用款要经银行汇拨,严禁运现。1953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中央军委财务部联合下达《关于部队现金管理与野战金库随军银行工作的规定》:强调军事货币管理要严格执行军事保密制度,做到保证部队用款与稳定市场相结合,由野战金库和随军银行共同执行现金管理,人民银行只管现金总数,其他一概不管。根据以上精神,人民银行具体规定:部队每个会计单位只在银行开立一个帐户,营、连单位可用存折;现金使用限额,30元以下一律用现金;30元至100元,可用现金,也可用转帐;100元以上,对私用现金,对公一律转帐;银行在军事单位集中地区,设专柜办理,军事单位少的地区,设专人办理,做好保密;库存现金限额按3~5天用现量核定,核定工作以部队为主,银行协助,驻地无银行的部队不核定限额。
1952年起,对农村供销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
1953年起,银行内部建立现金计划考核制度,有重点地记录项目分析帐,全面考核重点单位现金收支状况。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节省了现金使用。1953~1957年,3年为净投放,2年为净回笼,两抵净投放7038万元,平均每年投放1408万元,与经济增长相适应,货币流通正常,市场稳定。
1958年开始“大跃进”,在“破旧立新”和片面强调“为生产服务”等极“左”思想冲击下,现金管理制度无法贯彻执行,年年都是净投放。1958年由上年的净回笼2768万元变为净投放869万元,1960年净投放突破亿元,1961年高达2.9亿。1958~1961年4年净投放4.41亿元,平均每年净投放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增加近7倍。1960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关于严格实行现金管理的报告》,报请中共中央批准执行。安徽省分行结合省内情况,提出4项措施:(1)重新核定国营企业、机关、团体保存现金的限额;(2)国营企业销售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当地银行,不得自行保留;(3)各单位派员赴外地采购用款,必须通过银行汇拨,不得在邮局汇款;(4)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和社办企业,也要实行严格的现金管理。分行党组以上述4项措施为主要内容形成《关于认真贯彻现金管理制度的报告》,报经中共安徽省委批转全省贯彻执行。至1961年11月,全省应实行现金管理单位4.28万户,实际实施的有3.91万户。经核定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平均每户47元。196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重申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库存现金限额重新核定并进行检查,对突破限额、套取现金、携带现金外出采购、销货款不及时送存银行和开空头支票等违反现金管理的单位,银行应报请当地党政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安徽贯彻中央决定,使集团单位库存现金又比上年减少19.1%,现金净投放量当年下降为2764万元。1965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1965年工作任务报告》时,又强调指出“对现金管理只许加强,不许削弱”。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报告精神和国务院批示,提出:以促进生产和商品流通为中心,把住现金口子,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和转帐结算工作。1962~1965年,平均每年现金净投放4116万元,货币流通情况比较正常。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党政机关被造反派夺权,任意扩大现金库存、支取现金套购消费用品和携带巨款外出采购等违反现金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中共中央于1967年发出《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的若干规定》,1974年发出《关于严禁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的通知》。对此,省人民银行均及时组织传达贯彻,但执行中阻力大、收效微。中央在《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所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支都要拒绝支付,但各地银行工作人员却常常因拒付这类支出而遭受揪斗、围攻。在此情况下,广大银行员工坚持工作、坚持制度、顶住种种强行提款的压力,维护中央规定的严肃性,尽量减少现金流失,保证了国家金融活动持续进行。运动后期,各级各单位党政领导机关逐步恢复正常工作,省人民银行于1975年9月组织两千多名干部开展现金管理大检查,共检查23101个单位,检查面达70%。查出违反财经制度和现金管理规定的问题概括为以下6类:(1)现金帐实不符,单据和白条抵库占61%。(2)库存现金超限额1.06倍。(3)收入现金不送存银行,自行保管,随意支出者达28.7%。(4)现金收支增多,1965年为4.22亿元;1975年上升近1倍,达8亿元,约有11亿元现金滞留市场不能归行。(5)超计划用工,1975年计划人数3.8万人,实际达到10.6万人;另有计划外私招临时工13.38万人。(6)发生经济案件多,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经过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扭转了现金管理松弛的局面。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现金管理制度逐步恢复和健全。当年11月,省财办、计委、劳动局和省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1977年11月,国务院重新颁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省革命委员会下达《安徽省农村现金管理办法》。省人民银行对上述《决定》、《通知》和《办法》,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加强督促检查,并对重点单位推行“现金收支管理簿”,控制不合理的现金支付,督促现金归行,促进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化。1978年全省检查11301个现金管理单位,执行制度好的占26.9%,一般的占49.4%,差的占23.7%。各单位收支总额中现金所占比重:1977年为7.21%,1978年下降为6.5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人民银行适应省内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了多次改革调整。1979年12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会议精神,对现金管理提出改进意见,适当放宽了使用现金的限制,单位之间跨地区购销往来不便实行转帐结算时,允许使用现金在集市收购农副产品,转帐结算起点由30元提高到100元;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偏高者要压缩,偏低者可以调高。
1980年5月,省人民银行进一步改进现金管理办法,省内单位允许携带一定数额现金外出采购,外地单位来安徽经营业务,准予凭单位证明在当地开立临时帐户,办理转帐结算;经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立存折存款户。同年9月,省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农村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采用转帐结算还是支付现金,由交售单位自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在农村或城乡购物所需现金,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银行应允许支取。省人民银行还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计划工作的意见》中提出:现金管理工作要在服务上下功夫,要为市场调节服务,单位之间交易往来,农村100元,城市200元以内可以使用现金,如需超过此限额,应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单位收入的现金,除发放工资、奖金、购买控购物资不准坐支外,用于收购农副产品、支付一般费用、增补库存现金额度等,允许坐支。
以上一系列改进措施,旨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调整和改革开放服务。搞好货币回笼。但在实际执行中,有些行处把放宽管理等同于放松管理,甚至撒手不管,导致现金投放增多,单位库存现金突破限额,有的单位由此招致经济损失。1981年5月,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通报涡阳化肥厂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大量保存现金被盗的教训,要求各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和保管工作。1982年5月,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联合转发人、农两总行《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货币流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辖属行处积极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控制现金投放的增长。当年,全省净投放现金5.28亿元,比上年减少1489万元;1983年净投放减少为3.49亿元。
1984年,各地银行在贯彻“简政放权”政策中,放松现金管理,现金投放增多,全省净投放5.3亿元,为上年投放量的1.5倍。
1985年3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措施:(1)单位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过大的单位,要根据实际库存需要予以降低。(2)单位收支现金,必须通过现金出纳帐,不准在帐外以收抵支。(3)需要现金额度过高的单位,其限额可根据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凡必须用现金支付的要积极支持,可以转帐的要通过宣传说服,采用转帐结算。(4)工资、奖金和集团购买控购商品用款,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不准坐支收入款。(5)大额现金收支或携带现金外出采购,要恢复审查,不准套取现金,抢购紧俏物资,牟取高利。(6)禁止使用变相货币,禁止以国库券、定额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各行处虽积极贯彻了这些措施,但未能控制住现金投放增多的势头,1~9月份全省现金投放比上年同期上升70%。同年9月,贯彻人民银行总行指示,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全省检查7592个单位,发现不少单位存在出租帐户、收取手续费、公款私存、损公肥私、私设小金库扩大开支、现金被盗、职工借用公款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省人民银行印发了这次检查的书面报告,提出今后如再发现违反规定严予处罚,对出租帐户者,除没收其手续费收入外,另按代收代付金额处以罚款;银行有章不循,放松管理,造成大量现金不合理投放者,追究该机构主管人员领导责任。现金投放增长势头由此得到遏制,年末,总计净投放比上年增长56.5%。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原有现金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新情况。1986、1987两年中,有些银行为了竞揽存款,放松现金管理,企业为了多领取现金,往往在多家银行开户,逃避现金管理。从而使现金管理处于停顿状态,现金投放失控,两年年均净投放16.6亿元,单位库存现金上升20%,社会上通货过多。
1988年8月,国务院颁发《现金管理暂行条例》,9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管理办法及违反条例的处理作出新的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机构是金融主管机关,负责对开户银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各级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包括村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事业单位,必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其基本内容:一是节约现金使用。除按《条例》和《细则》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外,其余款项支付要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结算。二是积极推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拒收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三是核定开户单位库存限额。经核定的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减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保密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但必须将核定的限额报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户的附属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包括在上级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之内。商业和服务业找零备用现金,根据其营业额核定限额,不占用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于当日或经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开户银行。四是现金使用范围和限额:(1)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4)劳保福利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零星支出;(8)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不便办理转帐结算,必须使用的现金。以上除5、6两项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方可支付现金。结算起点与使用现金限额均为1000元。五是单位应按规定使用现金。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用本单位库存,也可向开户银行提取,不得随意坐支经营中的现金收入;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事后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向银行提取现金,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予以支付。开户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收支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允许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帐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或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者,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现金。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也可以通过银行汇兑。凡盖有“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六是银行要努力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开户银行应加强柜面审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由人民银行协调、裁决。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开户单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罚款数额一般定为违法金额的10%~30%,下列情形加重处罚:只收现金拒收支票或银行汇票者,按交易额10%~50%罚款;用转帐凭证、编造用途、以本单位银行帐户替其它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者,按发生额和流通额处以30%~50%罚款;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者,按购买金额的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罚款。被罚款的开户单位,必须从其利润留成中支付罚款,并在开户银行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银行补缴。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开户银行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由当地人民银行查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追究行政领导责任、停止其办理现金结算业务等处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细则》,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结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审计、税务、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于1988年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第一次始于10月初,首先要求开户单位在10月15日前普遍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由各地市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面达到50%。检查重点是逾期贷款多、财务管理混乱的单位和现金收支的大户。至10月末,全省共成立检查小组1040个,检查的开户单位18661个。通过检查,收回超限额库存现金6939万元,其中专业银行业务库抵用2500万元,送存人民银行4400万元。年末,为贯彻国务院《严禁年终突击花钱,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紧急通知》,又组织了一次现金管理大检查。重点检查了12884个开户单位,收回超限额库存现金7017万元,其中人民银行收回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超限额库存现金2708万元,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开户单位罚款9.37万元。
1989年春季,贯彻“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现金管理办法,要求对开户单位进行结算清理,重新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银行要加强柜面审查监督,对超过规定滥发奖金、补贴的单位不予支付现金;按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现金库存,对超限额的库存现金,督促单位送存银行,拒不送存者按规定予以罚款。省人民银行还以皖人银字(1989)384号文发出《现金结算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列出申请现金结算户单位清单,连同申请表一并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并发给《现金结算户管理卡》,开户银行据卡监督开户单位的现金收付业务。开户单位无卡支取现金,视同套取现金。
1990年,省人民银行在下达全年货币投放、回笼计划的同时,要求各行继续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柜面监督,坚决杜绝不合理的现金开支。对所有开户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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