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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节 工资基金监督


1959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达《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计划委员会、财政厅、省人民银行根据《试行办法》联合报送《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报告》,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自1960年2月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
凡国营、地方国营、已定额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资基金,都必须按《试行办法》进行管理;街道和人民公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各地区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劳动局备案,逐步实行。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季度开始前5天,连同劳动计划一起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
各单位发放工资,应填写《工资基金结算表》,向银行提取现金,不得挪用业务收入现金垫付。
开户银行应按单位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卡片》,逐笔记载支付工资总额、现金数、实际人数,月度终了汇总全县(市)工资基金执行情况,用电报逐级上报。
工资基金节余,年度节余,一律不得移下一年度使用;季度节余,一般也不得移作下一季度使用;个别季节性较强的企业或有特殊情况的单位,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方可将上季度节余移作下季度使用。
工资基金超支,工业企业单位超支在规定限度内,银行照付。其限额分别为:季度10%,月度2%,少数单位因受自然气象影响,生产任务不正常,用临时工比重较大,月度超支允许放宽到4%,超过此限,须有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否则银行拒绝支付。商业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工资基金按计划执行,不得超支。
各单位经批准增加人员时,可按劳动计划审批程序报请追加工资基金。但擅自增加人员、擅自提高标准和建立各种津贴、奖励制度以及其他不合理的工资支付,造成超支,不得追加工资基金。
管理分工,计划、劳动部门负责工资计划;财政部门从财政管理方面监督工资基金合理使用;银行根据工资计划监督工资支付,并将工资基金支付情况通知当地计划、劳动、财政、统计部门。
1961年,全国实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关于精简工作中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提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应以促进精简职工和巩固精简成果为中心。安徽省计委、劳动局、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据此制定并发出了《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1962年3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及国家有关部委局意见,增设“工资基金存款”科目,要求各单位均应开立专户办理工资基金存取。10月,省计委、劳动局、财政厅又制定了《工资基金领发证》和《工资基金临时转移卡》,要求各开户银行依据基金领发证和发放工资总表进行对照审核,在工资计划额度内掌握支付,并随时记入《工资基金支取登记综合卡》内。对超过人员编制和工资计划者,银行有权拒付。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监督,对合理使用劳动力、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起了促进作用。安徽省在此次国民经济调整中,计划压缩城市人口66万人,至1962年实际压缩了82.4万人,其中职工48万人。当年工资支出,仅全民单位的统计比1960年减少1.65亿元。
1963年,全省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12267个,占应管单位的96%;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的单位9933个,占已管单位的81%。尚有4%的单位未实行工资基金管理,主要是一些距离银行较远的人民公社和区、乡小学。设立工资专户后,银行会计部门普遍反映,通过专户支付工资,手续繁琐。1965年8月,省人民银行、省劳动局联合通知,取消工资基金专户,改用工资卡片,只控制工资总额。
“文化大革命”期间,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受到冲击,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1971年,全省工资支出11.2亿元,比1965年增长30%。1972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部门下达职工计划时必须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抄送人民银行,凭此监督支付。当年工资总额暂以上年12月的数字为基数,加上国家批准的新增职工工资,作为总额予以控制。安徽省当时全民单位职工151.1万人,比1965年人数增长68.6%,工资增长48.2%,并有继续增长趋势。当年10月,省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制定《安徽省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要求各地、各部门配备专人搞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各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粮差补贴、津贴等,都必须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单位向银行支取工资时,应将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代扣款项(包括企业内部转帐部分)逐项填入“工资基金管理卡”,交给开户银行监督支付。且只能在指定的一个往来户或结算户支付。突破工资总额计划,银行有权拒付。实行上述措施,对控制工资总额和商品粮供应计划起到了促进作用,1973年,全省职工人数减少1.09万人。
1975年9月,省人民银行组织力量对12626个单位进行工资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超计划用工10.6万人,另有计划外临时工13.38万人;支付工资有坐支业务收入款、编造用途骗取银行现金、租借帐户支取现金等行为。针对这种情况,省财办、计委、劳动局、人民银行联合发文提出批评,并作出不准擅自增批用人指标,不准突破工资计划,不准巧立名目支付计划外工资,严格控制计划外用人等规定。1976、1977两年全民单位工资增长幅度比较正常,增长率分别为3.7%和5.5%。
改革开放中出现了滥发奖金问题。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紧急通知》,制止滥发奖金和津贴,要求各级财政、银行及单位财务部门对财务开支严格监督,不合规定的,坚持不付,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者,要报请有关领导机关严肃处理。但在贯彻执行中阻力很大,企业单位往往提出种种理由证明其奖金合理。有的单位甚至把生产下降归咎于奖金发得不及时,使银行难以坚持财政规定。同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天严禁年终突击花钱,制止滥发奖金的通知》。12月,劳动部、财政部又发出通知:“今年不再实行年终奖”,要求银行把好口子,滥发奖金始得收敛。当年年终统计,安徽省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只增加3.2%,而工资却增长12.7%,其中奖金支出达1.03亿元,比上年增长2.4倍。
进入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也相应改进。1980年3月,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有关会议精神,将原按职工人数监督工资支出,改为按工资总额监督支付,并简化了工资管理簿、卡的项目和内容。
1981年3月,省经委、省财办、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召开奖励工作会议,贯彻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金制度,坚持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提出本省执行办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生产的发展,奖金仍呈现增长趋势,当年增长17.1%、1982年又比上年增长15.2%。
1983年7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当前推行经营责任制工作中有关工资奖金问题的报告》,作出规定:对超过核定限额发放的奖金,国家征收累进的“消费基金税”予以限制。执行这一规定,银行放松了奖金监督,8月份检查发现,企业承包基数偏低,个人所得过高;巧立名目扩大奖金范围,经济效益不佳,奖金却成倍增长。10月,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各地银行在贯彻执行中,针对本省情况,着重抓了奖金支付的监督。当年奖金增长幅度下降为9.7%,其中集体单位增长26.04%。
1984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在《进一步完善工商企业经营责任制的通知》中提出:“完成承包合同有功者应予奖励,完不成任务者应负经济责任。”“奖金要敢于拉开差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的发奖额经主管部门审批即可,其他部门不得乱加干涉”。省人民银行贯彻《通知》精神,要求各级行、处在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工作中,一切有利于搞活经济的改革都要坚决执行,不实行扩权的企事业单位的奖金额度,经主管部门核批,银行就可以支付;扩权单位的奖金,经其负责人同意,银行即予支付。银行主要是加强综合反映工作,发现奖金来源不正当或违反国家统一规定,要积极反映情况。此后,各地银行进一步放宽了对工资和奖金的监督。当年,奖金支出比上年增长幅度较大,全民单位增长50.5%,集休单位增长64.8%。
1985年7月,省劳动局根据国家计委、经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实施办法》,规定:(1)企业单位都要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单位,要开立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两个专户。(2)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由其主管部门审定,经劳动、人事、财政等部门同意后,应及时存入银行专户,决不允许逃避银行监督。(3)企业单位向银行提取工资、奖金款项时,不得超过其专户的工资基金数额,对于超过部分,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对套取现金的单位,要给予经济制裁。8月,省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文件精神,做出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坐支现金发放工资、奖金、补贴的企业,初犯给予批评教育,再犯处以坐支金额10%的罚款,屡犯处以坐支金额30%的罚款。罚款上缴地方财政。9月,国务院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2月,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就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提出实施意见: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季度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工资基金管理册》,送交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凡违反劳动工资政策,虚报冒领和滥发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及实物的企业,按国务院文件规定和省人民银行罚款办法处理。3月,省财政厅、省工改办公室、省人事局又作出规定:(1)凡经济核算完全独立,财政不再发给事业费的单位,全年奖金标准,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服务性单位不超过两个半月基本工资,超过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金税。(2)实行经费限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如医院、文艺团体等,奖金按1个半月平均工资核定。(3)机关单位奖励标准,按本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个半月平均工资计算。
1987年,安徽全面推行多种形式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金融系统出台了各家专业银行业务可以交叉的举措,允许客户选择银行,银行也可选择客户。基于国家对企业奖金总额的控制逐步放宽,加上银行竞揽客户而放松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企业的奖金标准呈现增高趋势。据蚌埠市调查,全民所有制企业年终奖金总额达5个月标准工资,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高达7个月的标准工资。针对这种情况,各家银行加强了消费基金的管理。省工商银行贯彻其总行的规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8月份的水平,超过部分不予支付现金。
1989年,国务院以国发(1989)31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规定:(1)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并按隶属关系落实到基层单位。(2)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3)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数和比例核定效益工资,并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适当留有结余,以丰补歉。(4)有关全局工资事项,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5)对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基金,也必须加强管理。
1990年,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为保证工资顺利兑现,省人民银行、省人事局联合发文,要求调资单位的增资指标须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经人事部门审批后,按工资正常发放手续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同年8月,又针对省内工资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意见》,要求各地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防止和纠正滥发奖金、实物和擅自扩大律贴、补贴以及增加工资、奖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专业银行必须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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