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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四节 农村现金收支计划及管理


农村同样按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决定实行现金管理。但执行中有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是银行在农村的机构设置较迟、较少,农村经济核算单位变化较多,实施现金管理的时间晚于城市,管理对象及具体管理办法也适应农村经济体制变化而变通。故另设专节记述。
一、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时期
50年代至70年代,安徽境内曾两次设立农业银行,但时间较短,又并归人民银行。这个时期的农村金融业务,基本上由人民银行统一办理。1952年,人民银行机构下伸到农村集镇,从此,开始对农村的国营商业、国营农业等企事业单位及基层供销社实行现金管理。1958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人民银行在农村集镇的营业机构,下放为人民公社的信用部,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现金管理工作。当时规定:“人民公社与国家之间,人民公社相互之间以及公社内部一切大宗收支往来,应当通过信用部(或人民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各单位可以酌留适当数量的现金,用以办理零星的现金结算”。“各单位多余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存入信用部。信用部多余的现金,必须按规定存入人民银行,以保证全国现金统一调度”。1960年7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中,把现金管理制度列为人民公社财务制度的内容之一。同年5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安徽农村人民公社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据此,人民银行对农村人民公社普遍核定了库存现金额。大部分地区按照公社不超过50元、大队、企事业单位不超过20元、生产队食堂不超过5元,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商定,报同级党委审查同意后,发出核定库存现金限额通知单,据以执行。信用部、分部库存现金限额定在100元至200元之间。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改变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后,生产队规模小、现金收付量不大,省人民银行作出决定:“各地对农村现金管理,要从实际出发,不要强制执行”。1962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对人民公社一级仍按照中央规定实行现金管理,对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同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银行工作“六条”》,收回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撤销公社信用部,改设信用社。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人民资金互助组织,是国家银行的助手。
1965年4月,省人民银行、省农业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就农村现金管理部门作出规定:(1)无银行机构的集镇集体单位现金管理,委托信用社协助银行办理。(2)农村国营单位存款、除收购旺季可存入信用社外,平时应存入附近银行;距离银行过远、交通不便的单位,要求在当地信用社存款,须经申请取得县人、农两行同意。承办国营单位存款的信用社,必须有人负责,帐务健全,业务经营正常,并具备现金保管条件。单位存入信用社款项,只限于收购铺底资金、待解缴的回笼款、其他上交款及备用周转资金。经常闲置的大量货币资金、水利建设单位的拨款(除日常零星开支的备用款外)应存入银行,不得存入信用社。(3)银行应加强对信用社的监督,防止挪用单位存款和积压资金。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现金管理处于放任自流状态,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行为滋生泛滥,银行无能为力。
1972年7月,省财金局发出《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重申农村信用社受人民银行委托,对人民公社和独立核算的社办企业实行现金管理。对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实行现金管理的单位到城市采购大宗物品,要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对农村信用社要核定库存现金限额。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生产队现金收付增多,在现金保管和使用方面出现了许多问题。1976年,省人民银行对13个大队、132个生产队和5个社办企业进行调查,这些单位的经济活动中,现金收付占42%,平均每个单位库存现金100元。由于生产队不实行现金管理,他们保存现金过多,有的库存现金被投机分子拐骗或被经管人员贪污挪用,有的将出售农产品收入的现金多分少留,乱支乱用,有的将帐户出借给城市黑包工、地下运输队套取现金。省人民银行针对存在的问题向省革命委员会财贸办公室请示,对生产队试行现金管理。当年全省有38个市、县进行了试点。
197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对农村社队实行现金管理。同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制定《安徽省农村现金管理办法》,规定:“对农村国营企业、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他们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省人民银行内部也明确分工,农村实行现金管理以农村金融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涉及到有关计划、结算等方面的问题,由各专业部门解决。
二、农业银行管理时期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及其下属机构复设后,农村现金管理由各级农业银行办理。1980年7月,省农业银行重申对生产队、社队企业和其他集体单位仍要实行现金管理。并针对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种生产经营联合体不断出现等情况,规定:集体交售农副产品,既要坚持非现金结算,也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对象灵活掌握,适当放宽结算起点和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同年9月,中国农业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农村现金管理的通知》(内容详见本章第一节)。省农业银行根据通知精神放宽了农村现金管理。
1981年2月,省农业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就农村现金管理问题,向系统内各级行提出要求:(1)组织一次现金管理大检查,核定单位库存现金限额;(2)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借用现金;(3)生产大队、生产队出售农副产品实行转帐结算,对合理的现金需要,保证支付;(4)认真执行结算制度,严格结算纪律,发现违反市场管理及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应拒付现金,不予办理转帐结算,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现金管理大检查于同年3~6月完成,共检查10151个单位,原核定库存现金限额110万元,实存252万元,超定额1.3倍,其中个别单位超过定额6倍。还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白条抵库114万元,未经批准坐支现金、巧立名目套取现金、乱借乱用现金也很普遍。通过检查,促使单位清理了不合理占用的现金,10151个单位库存限额经重新核定增加为132万元。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抓紧货币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的通知》,再次重申“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省农业银行贯彻通知精神,于同年6月中旬组织各地、市支行重点检查社办企业现金管理。据各地、市上报材料,共检查3725个单位(其中社办企业3352个、贸易货站373个),主要问题仍然是库存现金过多,这些单位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3.3万元,实存17.44万元,超限额4.27倍,使一些无视财政纪律的人有机可乘,乱拉乱借严重。上述单位帐面共有现金1161.8万元,不合理借支达486万元,其中本单位职工借支262万元,外单位职工(多是公社、大队干部)借支109万元,外单位不合理占用115万元。此外,还有擅自坐支现金、虚构用途套取现金到外地采购、白条抵库等问题。说明现金管理工作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1985年5月,省农业银行召开地、市支行行长会议,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人、农两总行关于控制信贷规模、控制消费基金、组织货币回笼等指示。提出当前现金管理的重点:一是严防单位坐支现金扩大消费基金支出;二是不准外地商户利用乡镇企业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的帐户套取现金;三是各单位之间资金往来,超过规定提取现金的,应实行转帐结算;四是对专业户、承包户发放贷款,应根据实际用途,必须用现金的付给现金,能够转帐的给予转帐。同年8月,省农业银行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提出要求:(1)全面检查各单位库存现金,重新核定限额。(2)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给予制裁(此项暂行规定详见本章第一节记述)。
1986年后,农村出现多层次、多成份商品经济,交易频繁,渠道增多,加之银行汇兑结算方式不多,商品经营者感到不便,商品交易多采取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减少,农村现金管理处于疲软状态。
三、收支状况
1980年起,全省农业银行系统各级行单列现金收支计划。1980~1985年期间农行系统的现金收支,分别占全省现金收付量的41.4%~45.9%和53.5%~58.8%。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省农业银行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新形势,根据农业银行总行指示,逐步放宽了农村现金管理。加上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由同生产队结算转为与承包户结算现金结算增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几次调高、乡镇企业大发展、农村就业人数增多工资性支出大幅度上升,多种因素促成农村现金支出成倍增长。1980~1985年,全省农行系统收支相抵,净投放107.22亿元,平均每年投放17.88亿元。1986~1990年,平均每年净投放32.82亿元,增长88.5%。其中,农村信用社在银行提取和缴存现金轧差年均20.18亿元,占同期银行净投放额的82.46%。
安徽省农村现金收支统计表

安徽省全省银行历年现金投放回笼统计表

说明:1967~1972年储蓄支出、收入和1969~1970年服务事业收入没有单独列项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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