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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金融市场管理


一、建国初期金融市场
解放初期,安徽金融市场相当紊乱。市场通货,除国民政府遗留的金圆券亟待肃清外,还有清代及民国时期的银元公开流通,各解放区货币也按一定比价与人民币并行流通。金融机构,除有一批私营银行、钱庄获准合法经营外,有一些未获批准的私营钱庄在暗中搞存、放款,还有一般商号经办票据贴现汇划。人民银行为加强金融市场管理,统一货币和查处取缔非法金融活动,皖南分行设金融管理科,皖北分行明确由业务科兼金融管理。
〔肃清金圆券〕
民国38年(1949年)1月,皖北各地相继解放,当时尚未建立人民银行机构,由华东解放区的华中银行在蚌埠、合肥、滁县等地分设机构,主持金融工作。并在蚌埠设发行库,调拨发行华中币(包括北海币)供应市场需要。对金圆券,一面由军管会发布公告,禁止其在市场流通;一面由各银行逐日挂牌公布比价,限期收兑。华中币与金圆券的收兑比价先后为100∶4、100∶6、100∶10。同年4月,皖南各地解放后,在芜湖、屯溪曾以人民币与金圆券1∶1万,进行短时间收兑,随着华东全境解放,金圆券已成废纸,不再收兑。
〔禁止银元流通〕
解放初期,安徽各地不仅私营商店以银元标价公开收受,还有大批银元贩子收购贩运肆行银元投机、扰乱金融市场,导致金融不稳、物价波动。人民银行配合人民政府大力宣传禁用银元、发动大小商店以人民币计价交易,拒收银元;配合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取缔金银黑市、禁止私下买卖、打击银元投机活动。同时,银行逐日公布银元牌价,开展门市收兑。收兑牌价,按总行、区行指示,比照市场价打8~9折,并稍低于沪、宁牌价,随行就市进行调整,鼓励人民自愿兑换;对倒卖贩运者,则实行强制收兑,或没收归公。1950年11月,市场物价渐趋稳定,银行的银元牌价与黑市价相差甚微,倒卖银元无利可图,银元贩子敛迹。
〔以人民币统一市场〕
1949年解放后,皖北地区在发行人民币前流通华中币和北海币,淮北、皖西一带主要行用中州币和皖西流通券,各路解放军途经安徽南下又带来东北、华北、西北等解放区货币。多种货币并行流通,计价繁琐,识别困难,人民甚感不便。2月13日;华中行政办事处公布命令:“凡华东解放区内,限定人民币与华中、北海币按1∶100比价,三种货币同时流通行用”。其它地方货币可向银行兑换人民币或华中币,不能在市场行用。此时,人民币的推行受票券不足等条件限制,尚未形成皖北区本位币,市场上流通的主要是华中币和北海币。2月中旬起,停止使用中州币,相继收回皖西流通券。3月1日起,华中银行在蚌埠、合肥等主要城镇设兑换点,以华中币收兑南下机关、部队携带的解放区货币,共兑出华中币197.92亿元,初步统一了皖北地区货币。5月,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成立后,分别发出通告,宣布从5月1日起,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华中币、北海币与人民币按100∶1比价暂作辅币流通。其他各种解放区货币一律以人民币兑换收回。5月至10月共收回中州币1.6亿元,冀南币1382万元,晋察冀币81.5万元,皖西流通券19.15万元,兑出(旧)人民币4423万元。11月,皖南、皖北分行决定停止华中币和北海币流通,人民币统一了皖南、皖北市场。
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前后,省人民银行按照总行指示,普遍收兑遗留在民间的老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货币,收兑工作至1955年10月结束。共收回各种地方性货币23种,兑出人民币65.25万元。安徽境内的大江、淮南、淮北币占收兑总数的86%以上(详见本章附表)。
〔取缔非法钱庄,查禁地下票据汇划〕
非法钱庄,指未经人民政府批准、表面上是一般商店、暗中利用旧有的客户关系非法经营金融业务、以高利揽收存款和搞商业投机兼营放款、扰乱金融市场的庄号。1949年10月,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分别在芜湖、安庆、合肥、蚌埠、巢县等地组织了一场打击取缔非法钱庄的强大攻势。采取内线联系和查帐、挖掘等办法,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先后破获巢县鑫记、安庆志和、芜湖和大等5家规模较大的非法钱庄。这些钱庄仅10、11两月贴现累计50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往来欠款600多万元。客户大都是小贩,交易额最大80万元,少的8~10万元。存款多为短期,利息高于同期国家银行利率3~4倍。拆借户多是粮行、五金杂货店,拆息高于银行利率12~14%。对非法钱庄的处置,一般是进行宣传教育,规劝其停止经营;对少数情节恶劣者,勒令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当年底,全省再未发现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钱庄。
解放初期,有一些商业行号不经过银行汇款,自行开出期票代替现金进行贸易往来。这种私人商业信用活动,主要发生在皖北地区的蚌埠、合肥、安庆、六安等地。票据以上海“申票”、南京“宁票”、无锡“锡票”、芜湖“芜票”居多。汇划方式,以他埠远期票据在当地贴现使用,平划居多,银根吃紧时亦有打8折、9折划出的。合肥地下汇划曾采用电报公开汇划,亦有用代号通过电报汇划或利用长途电话、信件等暗地汇划。这是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解放前,沪宁等地商人,每当入秋,纷纷来皖北各地采购米、麦、麻等农产品。他们开出期票委托当地商业行号代为兜售,吸纳现款供采购使用,既避免带现钞之累,又得延期付现之利。本地商人持此种期票赴沪宁等地购办工业品,也有免带现钞、取得折扣等利益可沾。解放后,人民银行机构初建,业务尚未全面开展,上述商业信用活动继续存在。
地下汇划危害金融市场,刺激物价上涨,资金往来不经过银行,给银行掌握游资带来困难。1949年12月,人民银行皖北分行以紧缩银根为中心,采取措施,禁止地下汇划。一方面用行政手段召集客商与行主开会宣讲私下汇划非法,并经常进行调查,发现私下汇划,就严加教育,责令停止和登报承认错误;情节严重者,送司法机关究办。另一面,银行本身积极开展业务,增设网点,开办买汇、短期贴现,降低汇水,解决商人购货的正当需要,经一个多月的查禁与业务上的改进,地下汇划基本上禁止。
1952年后,私营行庄全部撤销,人民银行统一经营全省金融业务,各项管理工作由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不再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业务和管理部门。
二、改革开放时期金融市场
〔同业资金拆借〕
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专业银行的分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成立,产生了营运资金互通余缺问题。1986年11月15日,安徽省第一家短期资金拆借市场在合肥开业,省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参加者有合肥、蚌埠、芜湖、安庆、马鞍山、铜陵、淮南、淮北、六安、巢湖、北京、苏州、扬州等地40多家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场成交额人民币1.47亿元。此后,蚌埠、芜湖、安庆、徽州、滁州、巢湖、淮南、宿县等地同业拆借资金市场逐步由有形市场转向以无形市场为主的同业资金融通体系。1987年3月10日,由合肥市人民银行牵头举办“皖中南资金市场”,安庆、巢湖、宣城、铜陵、马鞍山、徽州、黄山10地、市42家省市金融机构参加,首场交易额2.73亿元。至年末,全省累计拆借资金147.45亿元,其中从省外拆入31.25亿元。同业拆借市场的举办,打破了资金条条分割的局限,对缓解资金紧缺、支持外贸出口和农副产品收购等资金需要,起到了积极的调节作用。人民银行省分行、二级分行和县支行作为所在地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机关,发挥了自身的职能作用。一是积极支持金融机构间的资金拆借融通,注意解决拆借市场出现问题;二是为各家金融机构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加强拆借市场管理,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拆出资金来源和拆入资金运用。
1988年成立安徽省融资公司,在省内外、金融系统内外拓宽融资渠道。
1990年,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省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加,于同年9月建立安徽省金融市场。随后又批准合肥、蚌埠、芜湖、安庆四个省辖市成立金融市场,同业拆借活动日趋活跃,同全国近百家资金拆借市场建立了业务联系。
人民银行对同业拆借市场的管理,1990年前,资金拆借期限、利率都是放开的,由拆借双方自行商定,人民银行不加控制;1990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对拆借利率实行上限控制,规定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日拆性贷款利率的30%(即9.7‰),同年8月又调整为8.4‰,拆借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还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必要的备付金后的存款;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并实行比例管理,各银行每月平均日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各项存款的5%,城市信用社每月平均日拆入资金余额和其自有资金的比例最高为2∶1,其他金融机构每月平均日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1988~1990年资金借拆详见章末附表)
〔证券发行〕
融资债券:安徽省自1985年始发行融资债券,省人民银行设立机构、配备专人、对证券市场实施管理,并于1986年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管理办法》,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试行。管理的原则是:一切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融资债券,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凡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并允许转让的有价证券,只要真实、完整无缺,均可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单位、个人均可买卖、转让或再买卖、再转让。审批权限的分工:发行总额在50万元以下,可由县(市)支行批准;发行总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由县(市)支行审核,报地、市分行批准;发行总额超过500万元至3000万元,由地、市分行审核,报省分批准;发行总额超过3000万元,须经地、市分行初审,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
1985年,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联合颁发《1985年发行金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依此办法,由省工商、省农业两行发行金融债券2292万元。
1986年,省人民银行批准,省工商、省农业两行发行金融债券1.1亿元;合肥、蚌埠、芜湖、铜陵等市专业银行代理企业发行债券1.2亿元;省建设银行在合肥、蚌埠、芜湖、淮南、铜陵等市发行住宅有奖有息债券0.27亿元;工商银行发行有奖有息或无奖有息技术改造债券1亿多元。
融资债券的发行,拓宽了企业筹集资金渠道,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向信誉高、效益好的企业流动,对发展地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1987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正式将企业债券发行纳入国家计划。同年,中国人民银行还下达了发行地方债券的控制指标。当年,安徽省工、农、建、中4家专业银行共发行金融债券1.40亿元;马鞍山钢铁公司发行上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内部债券4000万元,实发3482万元;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工商银行发行技改债券2亿元,实发1.5亿元,余额移入下年度继续发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地方重点建设债券控制指标6900万元,实发6898万元,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计划内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程续建项目和收尾工程。
1988年、1990年,国家计划安排安徽省发行地方企业债券指标分别为1.05亿元和0.8亿元,实际发行1.73亿元,完成计划93.49%。1989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方针,国家从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银行紧缩银根,年初没有安排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为了解决企业短期流动资金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安徽省企业短期融资债券1.21亿元、内部集资指标0.75亿元,并规定此发行指标按余额掌握、可周转使用,既缓解了企业生产资金不足,又抑制了资金过热。全省共发行各类有价证券30.99亿元,其中,国家债券14.95亿元、国家债券投资公司券2.18亿元、金融债券4.05亿元、企业债券(包括地方企业债券、企业短期金融债券和企业内部集资)2.25亿元、大额定期可转让存单6.42亿元、其他债券1.14亿元。一个以国家债券为主体的证券发行市场已初步形成,证券种类也由单一的国库券发展到国债、国家投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10余种。
股票:1987年,省内共有股份制企业383家,其中4家(全民1家、集体3家)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股票194万元(国家股15万元、企业单位股108万元,个人股71万元)。股息在6~12%之间,高低不等。股息、红利总控制在15~25%。
1988年初,发行427万元,年末又增发316万元。1989年发行246万元。1990年发行702万元,收回30万元,年末,全省股份企业股票已有1661万元(其中337万元系非公开发行)。此外,全省城市信用社110家,发行股票1000余万元,集体股、个人股各半,基本上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7.2%摊入成本,红利税后列支,股息、红利总和15~20%。
三、证券转让
〔票据承兑贴现〕
票据承兑贴现是银行的传统业务,但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很长时间没有开办此项业务。198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对10大城市发出《关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清理拖欠货款的通知》。同年9月,省工商银行召开地、市行长会议,贯彻上海经济区工商银行系统“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要求各行积极准备,于10月1日正式开办。截止当年末,全省工行系统承兑商业汇票2笔4万元、办理商业票据贴现205笔6700万元,人民银行系统办理再贴现4900万元。
1987年,全省银行普遍开办票据贴现业务,各专业银行总计办理票据贴现3.55亿元,转贴现0.35亿元,再贴现2.69亿元。
〔有价证券转让交易〕
1988年,合肥市被列入全国第二批国库券转让交易试点城市,省人民银行批准7家金融机构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批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设证券交易营业部。当年,证券转让交易额2364万元,进入交易市场的证券有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投资公司重点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地方企业债券5种,初步形成了证券转让交易市场。
1989~1990年,证券转让交易市场继续发展,上市证券拓展到10种,累计交易总额2.96亿元。
安徽省资金拆借统计表

安徽省有价证券转让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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