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从皖南、皖北分行成立时起,就把加强金银管理作为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当时金银管理的任务比较简单,主要是实行对金银统一收购,统一配售,禁止私相买卖和投机贩运。政策法规,早期执行华东区行1949年6月发布的《华东区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50年4月至70年代中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银管理暂行办法》;1977年10月,正式颁发《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办法》,1983年6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至此,金银管理工作有了系统完整的法规依据。其基本内容:一是金银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经营。二是国家允许人民群众持有金银,但不得计价行使和私相买卖。三是出售金银必须按牌价出售给人民银行及受其委托办理金银收售的金融机构。四是一切出土的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五是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或受人民银行委托的机构申请配售。六是金银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出境必须由人民银行出具证明。 省人民银行在金银管理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上述《办法》、《条例》和《细则》,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过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1980年5月,针对少数投机分子向农民收购金银、银元的非法活动,省人民银行与省农业银行联合发出《制止倒卖金银活动的通知》。1985年5月,为适应人民银行不保留县支行以下机构的新情况,省人民银行与省工商银行联合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专业银行代办金银收售业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规定》的要点:一是金银收售业务主要委托工商银行代办。二是个人交售、群众采淘、三废回收、企业交回及依法没收的金银和银元,由工商银行代办;个人交售杂色金银和银元,农业银行也可代办。三是厂矿生产和冶炼副产金银均由人民银行直接收购。四是专业银行收购的金银,应上售给指定的人民银行金银集中点,原则上每季度上售一次;但收购量达到黄金净重100克、白银净重10公斤、银元400枚,应随时上售。 1987年,人民银行恢复设立县支行,并逐步配备金银收售人员和检验设备,省内金银收售业务除少数例外,不再委托专业银行代理。 1988年,省人民银行以皖人银字112号文发出《关于提取黄金收兑业务费用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达总行规定:人民银行每年按黄金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费,用于巡回收兑和开展宣传活动。总行核定安徽省提取比例为3‰。省人民银行照此比例,按各二级分行上报的“金银收付库存月报表”中黄金收兑数定期拨付。此项费用的提取,从1987年10月开始执行。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年,省人民银行还以皖人银字129号文转发总行《关于缉私罚没黄金办案费用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持有县级以上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证明向银行交售罚没黄金的办案单位,按每克9.6元给予办案经费补助。 1989年,省人民银行以皖人银字138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1)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办理,各部门、单位进口金银一律需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和不能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件的进口金银,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细则”有关规定,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补征税款。(2)凡承接中外或港澳地区来料加工业务所需进口的金银,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有总行授权之分行的批件。(3)加强对从沙头角镇携出黄金及其制品的管理,镇内居民或内地人员从该镇购买金饰品带出,每人每次限量10克(项链限1条,戒指限2只),超此限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制》予以征税放行。(4)严禁各地银行、各部门、各单位到沙头角购买黄金及其制品,一经查出,一律由海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同年,省人民银行又以皖人银字442号文转发《关于重申对进口金银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旅客带进黄金、白银及其制品,分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下发对进口黄金及其制品加强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国家进口金银由人民银行总行办理,各地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无权进口金银。(3)企业、单位凡需进口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三废、包金包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一律要经人民银行总行审批。(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需从境外进口金银,各部、各单位接受国外捐赠金银及其制品,均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授权书,当年有效,跨年作废,(6)凡需进口金银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贸企业及从事来料进料加工的企业,要定期向人民银行报送业务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的监督管理, 1990年,省人民银行以皖人银字008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金银饰品市场管理的通知》。(1)中国人民银行是金银管理的主管机关。(2)开办黄金饰品(包括镶、嵌、包、镀金饰品,下同)生产、批发业务,须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饰品零售业务,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3)委托、寄售、典当商店不得开办金银饰品、金银制品的寄售、典当业务。(4)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胞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应定点营业,不得流动服务;不得接受矿产金银、砂金、“三废”回收金银和来历不明金银进行加工、销售;不得进入内地加工、销售金银饰品、制品。(5)任何金银生产企业不得私自留用、加工和销售金银饰品、制品。除经人民银行认定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检测金银成色、重量的业务。(6)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不得开办黄金饰品奖售、储蓄业务。(7)国内不开放内销银饰品市场。(8)凡违反本通知2、3、4、5、6、7条规定者,由各级人民银行会同当地行政管理机关按照《金银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业整顿、罚款、强制收购、贬值收购、没收实物、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各企业、单位禁止从境外进口金饰品,个人从沙头角带进金饰品按1989年皖人银字138、442号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办理。(10)外资企业开办含金银产品生产、加工或承接金银来料加工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后方可进行;外资企业从境外进口金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海关凭人民银行批件和进口合同严格验收;外资企业生产、加工的金银产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经批准开办金银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业务,在加工中升溢的金银必须交售中国人民银行,不得留用或加工制品销售。(11)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物价部门、海关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负责。 二、打击非法交易活动 解放初期,安徽境内有些地方存在金银黑市交易和金银计价流通,严重影响了金融秩序,导致物价波动,人民生活不安。1949年5月,各地刮起银元涨价风,安庆、芜湖、蚌埠、合肥等地尤为突出。合肥市6月6日袁洋1枚值人民币660元(旧人民币,下同),当天涨到760元,9日涨到2100元。银元涨价引发了所有货物纷纷涨价,大米1斤,6月5日13元,12日涨至34元。各地人民银行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取缔金银黑市,严禁银元计价流通;组织力量加强查缉,打击金银走私倒卖活动。安庆市人民政府成立禁银委员会,组织武装便衣工作队严加查缉,一次捕获银元贩子40余人。蚌埠市1950年1月查获倒卖金银案件678起,查收黄金429两、白银482两。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劝导人民群众不用银元,发动商店拒收银元,银行自身则公开挂牌收兑,运用价格杠杆制约金银投机。1949年4月至1950年6月,蚌埠市黄金牌价调整23次、银元牌价调整21次,安庆市黄金、银元牌价各调整38次,直至各地人民银行的金银牌价调整到与黑市价格持平,投机者无利可图,黑市交易逐渐停止。 1962年,农村集市贸易开放,金银黑市活动又有抬头,个别退休银匠私设银摊,有的以修理钢笔为掩护非法收购金笔尖,有的还私下接收金条替人加工金饰品。人民银行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经营金银进行查禁,对非法经营者作了适当处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少数不法分子乘机活动私下买卖贩运金银,有的搞地下金银加工,制造假金条、假银元、假金银饰品、欺骗群众、非法牟利。人民银行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坚持查禁,安庆市1978~1985年共查获走私贩运、贪污盗窃金银案件161起,查获白金16克、黄金795克、白银59661克、银元4283枚;蚌埠市1985年8月破获一起倒卖银元案,查获假银元633枚,现金2700元,抓获主犯1人、从犯13人。 三、金银饰业管理 〔私营金银饰业管理〕 解放初期,全省私营银饰业从业人员约万人左右,大小银楼、银摊遍布城乡。1949年5月,人民银行对几个主要城市银楼分布情况进行调查:合肥16家、芜湖34家、安庆8家、蚌埠12家、阜阳14家、六安12家,县城及乡村多为个体银匠和小摊贩。人民政府对私营银饰业采取有计划的压缩和逐步淘汰的方针,通过宣传教育促其停业、转业,至1955年,省内已无银楼营业,但仍有银饰摊贩319户(省辖市22户、县城196户、乡镇101户),从业人员383人(其中城市258人,多系独立手工业者,农村125人,多兼营他业)。 1956年5月26日,省手工业生产联社和省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规定:银饰业户数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银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已停业或报歇业者不予复业。银饰品种以适应农民需要为限,成色可按一般习惯6至9成。成品价格,可根据费工情况拟定标准,报当地手工业管理部门核定。原料供应,县城以上的社、组,按月报计划,经县、市联社同意,转报县、市人民银行核配;农村集镇可采用以新换旧或者代客加工方式,新旧交换中多余银两可按银行牌价付给现金。 1961年5月,省人民银行发文规定,严格取缔私设个体银饰摊点。已批准设立的银饰业,只准经营来料加工、修旧翻新,不准私自收售金银和接受顾客银元、银块加工改制银饰品更不得加工金饰品。银饰加工剩余银料,应交售人民银行,不准制成饰品,私自出售。 1966年,银饰品生产全部取消,省内私营银饰业至此结束。 〔国营金银饰业管理〕 1984年,轻工业部和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蚌埠有色金属材料厂为生产内销金饰品定点厂,所需黄金原料、白银辅料,由蚌埠市人民银行逐级上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予以配售。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黄金配售指标10公斤,银辅料在5公斤范围内掌握使用,指标不足部分由省人民银行在辖内用金、银单位之间调节。同时规定,内销金饰品用统一钢印编号;原料及成品均以克计价,原料配售价黄金32元、白银0.57元,饰品零售价44.8~48元。同年6月20日,安徽省经委、省物价局、省人民银行联合转发国家经委、物价总局、人民银行总行通知,调整金饰品价格,扩大销售渠道。规定:金饰品销售价每50克不得超过1500元,凡有条件经营的单位都可以经营;增加金饰品品种,增加部分纪念性金币,以满足群众多方面需要。随后,省内有一批金饰店获准开业。 1984年11月28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立铜陵市人民银行金属工艺厂,并指定为内销金饰品定点生产厂。采取前店后厂形式,即生产又销售。 1985年1月26日,芜湖市工艺美术厂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为安徽省金饰品定点生产厂家。 1990年,省人民银行以皖人银字20号文转发总行《关于对经营、加工黄金饰品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的通知》,对省内经营、加工金饰品企业、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顿后,报请总行批准安徽省境内3家生产金饰品定点厂继续经营。 四、金银收兑与配售 省人民银行遵照国家金银政策法规,组织金银储备和做好配售供应工作。1949~1990年,累计收兑黄金64.86万两、白银990.85万两,向科研和各类生产单位供应原料黄金9.08万两、白银521万两。 〔收兑〕 建国初期,新成立的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一面配合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用行政手段禁止银元流通和黑市交易,一面采取招聘银饰业熟练工人和委托银楼代为检验等办法,开展金银收兑工作。当时重点收兑进入市场流通和进行买卖的银元、金银条块及各种金银制品,对银元贩子倒卖的银元、金银一律实行强制收兑,对人民群众持有的金银听其自愿,收兑价格适时调整、逐日挂牌公布。1950年3月,金融市场渐趋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金银实行“低价冻结”方针,收兑价格不再随市场价调整。1949年6月至1950年12月,全省共收兑黄金4862.67两,白银37799两,银元308844枚。收兑工作集中在城市中进行,合肥、蚌埠、芜湖、屯溪等主要城市收兑量,占全省收兑总量的70%~80%。 1951年,人民币已成为全省唯一通用货币,金银倒卖贩运已受到禁止,人民银行及时把收兑重点转向人民群众持有的金银,收兑工作向农村伸展。皖南、皖北分行增设了农村收购网点,省辖市和地区行收兑金银专柜由12个增加到22个,县支行一般都配备力量开办金银收兑业务,有条件的办事处和营业所也办理收兑,还委托税务、供销等单位代收银元,以便利农民交售。对翻身农民还在收兑价上给予优惠,凡持介绍信证明为土改分到的银元及金银制品,按牌价每枚银元多给500元(旧人民币)。当年兑进的银元和其他银制品分别为1950年的6倍、16倍。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后,社会安定,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一批私营工商业者筹资扩大经营,一些不法资本家退赃、补税,都以贮存的金银向银行兑取现金,金银收兑再现高潮。当年,全省黄金、白银、银元收兑总数,分别为1951年的4.1倍、2.4倍和2倍。 1953年,金银收兑转为银行的经常性业务。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部署作出规定:(1)简化手续,方便鉴别,便利收兑。从1953年8月起,银元不再按版别分类,凡重量不低于0.82两,成色不低于84%的银元,不分中外,不分版制(包括火烧、磨损、打眼的银币)一律作银元收兑,低于此标准者,除苏维埃时期的银币,不论重量成色如何,都作银元收兑外,其它一律作杂银收兑。(2)改进代理收兑结算办法。由代理结算改为收售结算,以鼓励其收兑积极性。(3)金银定期上售,归总行调度使用。自1954年1月起,各收兑行每半年向保管行交售一次(价值满3000元随时交售)。省分行指定蚌埠、滁县、阜阳、宿县、安庆、芜湖、屯溪7个支行为金银保管行。(4)加强沙金收购。凡有黄金产出的县份,县支行要与开采单位加强联系,主动上门收购。 1953~ 1957年,全省每年平均收兑黄金7833.231两、白银114507.08两、银元1882234枚。 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省内加速工业发展,银行向工业提供金银原料,金银收兑量与配售量出现不相适应的反差状况。1960年,黄金配售2300两,为1957年的6.87倍,收兑403.52两,只有1957年的5.7%。为加强金银收兑,省人民银行采取了以下措施:(1)加强服务,方便群众。要求收兑人员做到验色公正,称量准确。收兑点过少的行处,要积极增设,或派出人员巡回收兑。(2)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禁止私相买卖。1963年3~9月,省人民银行连续发出《加强金银市场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金银市场管理、坚决打击黑市买卖的通知》,并报请省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加强金银市场管理的报告》,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各地银行还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银饰摊、店进行审查登记,禁止集体、个体银饰业在农村收购金银原料,禁止城镇商店代客销售金银饰品。(4)及时贯彻总行规定,调整金银价格,促进金银矿场积极生产和交售。经一系列措施,黄金收购量有所回升,1961~1965年,平均每年黄金收购1675.35两,满足配售需要,并有盈余。 1966年,在红卫兵破四旧冲击下,人民群众纷纷将贮藏的金银向银行出售,当年收兑量猛增,计收兑黄金7207.96两,白银238900.7两,银元263215枚。此后,在社会动乱中,金银生产减少,收兑也面临困难。从1974年起,调整金银收购价格,并增设对国营金矿的生产补贴,促进了矿场生产和工业废液回收,收兑量稳定增长。1974~1976年,平均每年收购黄金14504两,白银250075两,银元1000572枚。 1977年以后,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工业生产与科学研究所需金银原料增长幅度加大,而社会上原有金银日渐减少,金银来源主要靠矿场生产。省人民银行实行“开源节流、配售与回收并重”的方针,增加金银收购。主要措施是:(1)适时调整金银价格,并增设对黄金生产单位及个人超产补贴,每超产1两,补贴200元,以促进增产。(2)配合冶金部门深入矿场宣传《金银管理条例》,督促建立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交售计划;对个体采淘者加强宣传教育,教育群众采金卖给国家。(3)加强金银废液回收,对有配售关系的厂矿及有“三废”回收任务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洽订回收指标和交售期限。(4)扩大全面收兑行处,1986年,全面收兑行处增加至43个。1977~1979年,平均每年收购黄金21551两、白银361951两、银元334382枚。1980~1990年,金银收购又有较大增长,平均每年收购黄金37761两、白银597306两。银元收兑进入80年代后呈下降趋势,最后3年平均年收兑不足6000枚。 〔配售〕 人民银行华东区行1951年3月作出规定:“公私企业、机关、医院、学校等,因工业、医药及学术上正当用途,可向当地银行配售金银”。并规定配售权限,支行有权每次核售白银50两,分行有权每次核售黄金5两、白银200两。1953年8月,区行又规定:“各行在核准的配售计划内,可自行掌握,不必逐级上报核批。超过核定计划,每次配售黄金20两、白银100两以内,由省分行先售后报”。1953年以前,省内只有少数镶牙和银饰业需用金银原料,用量极少。省人民银行1954年开始执行报批和结算制度,当年芜湖、蚌埠、合肥3支行共配售黄金19.33两、白银20.08两,供应医院、镶牙店、小型机械工业需要。1955年,合肥金笔厂投产,金银需要量增大,1955~1957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439.82两、白银23179.1两。黄金主要供应金笔厂,占92%,白银供应银饰业和金笔厂作配料,占90%。 1958年起,省内工业门类增多,金笔、徽墨、工矿、电焊及医药卫生等行业都需要金银原料。省人民银行贯彻总行“从严掌握,保证重点”的配售原则,1958~1960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1358两、白银44266两。 1961年开始经济调整,总行指示,对金银加强计划管理,配售计划必须坚持主管部门、政府、银行3方审查核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配售。对统一布置任务的国防、机械、化工工业和内销、出口的金笔、陶瓷、徽墨等轻工产品,即要保证配售,又要严格控制,实行定额管理。一般工业、交通运输、医药卫生等行业,力求推行代用品,节约金银使用。内销金银饰品和其他消费品行业一律停止配售。安徽省贯彻上述原则,金银配售量下降,1961~1965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1193两、白银31766两。 “文化大革命”期间,金银计划管理有所削弱,但省人民银行的金银配售工作仍正常进行。主要是保证国防、军工和化工、机械、电子、采矿及出口徽墨、金笔等所需金银原料,严格控制民用。由于金笔只生产出口产品,黄金用量减少,化工、电子、工业生产扩大,白银用量增多。1966~1976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下降为323.95两、白银上升为115621两。 1977年以后,省内工业生产发展扩大,新开设蚌埠、铜陵两家金饰品厂,合肥、芜湖原有的表厂、笔厂增加了镀金表、镀金笔生产,电子、机械、冶炼、化工等工业生产规模也相继扩大,金银原料需要大幅度增加。1977~1980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670两、白银121115两。1981~1990年,平均每年配售黄金1088两、白银294783两。 五、金银价格 〔收兑价格〕 1949年,国家未作统一规定,人民银行华东区行指示:金银挂牌原则,以当地市场价打8~9折,并稍低于沪、宁牌价。皖南、皖北分行依此原则公布金银牌价,适时进行调整。1949年7月,黄金每两9万元(旧人民币,下同);白银每两1100元;银元种类繁多,价格不一,每枚1200~1400元,经几次调整,至年底,黄金每两12万元,白银价格不变,银元每枚3200元。1950年1~8月,黄金用于购买国家公债,每两作价80万元,内部掌握,不挂牌公布;门市收兑,逐步调整到72万元。白银每两8000元。银元分甲乙两类,甲类8000元、乙类7600元,其他不入类的杂洋5600元,四川、云南铸造的银币含银量低,每枚4400元。 1951年,总行规定最高限价,在限价内各行自行调整。自此,安徽规定的价格为: 门市收兑:1951年,黄金每两95万元,并贯彻“低价冻结”方针,直至1979年维持此价不变;白银每两1.20万元;银元甲类1.2万元,乙类1.14万元。 1953年,白银、银元收兑,执行总行统一价格;纹银每两1.25万元;银元不再区分中外和版别,凡重量达到0.85两、成色84%,一律按银元作价,每枚1万元,低于此标准的,除苏维埃银币按银元作价外,其它均按杂银称量收兑。1955年后,金银均按新人民币计价,1万元改为1元。1960年,银元价格调升为2.5元。 1979年起,金银价格几次较大幅度的浮动,黄金每两,1979年2月为406.25元,1984年506.25,1985年700元,1986年两次调整达到1000元;白银每两,1980年6.25元,1984年12.5元,1986年两次调整达到17.18元。 矿产金银:国家矿产、冶炼副产、群众采淘金银收购价格,黄金每两,1951年95万元,1954年105万元,1957年再升为130元;白银每两,1951年1.25万元,此价格延续至1962年不变。 1960年,国营矿产和冶炼副产品回收黄金调升为每两170元,群众采淘金每两240元。 1963年,黄金每两240元,白银每两2元。 1973年,黄金每两262元,白银每两7.5元。 1974年,黄金每两265.5元,并对国营金矿实行生产补贴,除收购价外,每两再补贴100元。 1979年,国营矿产黄金每两390元,对国营、集体、个体采金者,普遍实行超产补贴,每超产1两黄金,补贴200元。群众采淘黄金,每两430元;白银下降为每两4~4.37元。 1980年后,金银价格参照国际市场黄金价格调整,当年黄金每两调整为437元;1984年,国营矿产黄金506元,群众采淘黄金537元,白银每两12元。 1985年,金银门市收兑价与国营矿产、群众采淘收购价基本持平,黄金每两700元,白银每两12元。 1986年起,经5次调整,至1989年,黄金每两价格为:成色不足99.9%者,1500元(每克48元);达到99.9%以上者1503元(每克48.1元)。 〔配售价格〕 黄金每两:一般工业用料,1952~1960年6月为125元;1960年7月起;经过几次调整,至1985年达到1000元;1986年1500元;1988年6月、1989年1月又进行两次调整,按成色不同提高到含金量不足99.9%者1975元(每克63.2元)、达99.9%者1978.25元(每克63.3元)、超过99.9%者1981.25元(每克63.4元)。银行内部联行调拨,1988年1700元;1989年1960元。内销金饰品用料,1960年以前200元;1961~1983年停止配售;1984年1000元;1987年2250元;1988年2750元(每克88元);1989年未调整。金饰品国内销售,1988年批发价2950元(每克94.4元);零售价3125元(每克100元)。 白银每两:一般工业用料,1962年以前1.95元;1963年1月起调整为2.1元;1973年4月调整为21.87元,国营内销金饰品辅料,1984年1月起17.81元;1986年7月调整到25元。 安徽省黄金白银银元收兑统计表 ![]() 说明:总行规定从1960年1月1日起,金银收付的计量,由旧制市两,改以公制“克”为单位(每市两合31.25克)。为前后一致,便于统计,该表及以下两表所列黄金、银计量均市两制。 年安徽省黄金白银配售统计表 ![]() 安徽省黄金银元收兑价格变动表 ![]() 说明:1、表内价格,均折合为新人民币,单位:元 2、价格标准,解放初期,按当地情况,参照邻近银行挂牌,自行确定;1951年,全国规定最高限额;1952年10月以后,由国家统一规定。 3、矿(厂)生产、群众采矿,按成色、重量区别对象计价,有一定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