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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管理制度


一、人民银行统一管理阶段
1950年以前,采用费用预算办法,费用收付按收付发生制(亦即收付实现制)原则处理。
1951年,执行新会计制度,仍沿用预算办法,但对有预付性质的款项,如保险费、房租费,改按权责发生制办理,即非本月应负担之费用列记费用预付科目帐户,按月转付开支。
1952年,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会计部门对财务管理负主要责任,设专门机构或配置专人具体办理,其他有关部门配合管理。财务管理的主要事项:(1)业务收支计划的监督执行;(2)资金管理;(3)损益管理;(4)财产多缺处理;(5)成本计算。安徽省分行为了准确、及时计算损益,于同年11月制定《简易计算利息办法(草案)》,要求月度算大帐,做到接近准确;年终算细帐,做到准确无误。
1959年,贯彻总行规定,结益收入和各项费用下放地方管理。(1)银行的纯利润50%留作信贷资金,50%上缴当地财政,每月上缴一次,每季结算一次,多退少补,年终结清。(2)银行信贷收支差额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责平衡。(3)行政费用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业务费用由省分行提出标准,报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4)基建计划安排,由当地计委统一掌握。
1962年2月起,银行利润列为中央财政收入,不再向地方财政缴纳。各级行实现的利润逐级上划总行,经总行汇总后,以50%缴纳财政部,50%留作信贷资金,由总行统一掌握。银行的行政管理费列省级财政预算,按期拨付,业务费仍按原办法报批。
1971年起,全省市(县)支行及其下属机构费用开支下放地方管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但原属企业编制的职工,其工资、附加工资、福利费待遇暂不变。银行原有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及属于固定资产的其他设施、器具,全部移交所在地方革命委员会统一管理。
1973年起,实施《安徽省分行财务管理办法》。此办法列有内部资金管理、损益管理、费用管理、财务管理、物款多缺处理5个方面管理内容。其中对费用管理具体规定,属行政编制的经费,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当地财政行政费支出;属企业编制的经费,按省分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在银行“各项费用”科目下列支。费用开支由总务部门经管,建立费用帐,会计部门负责审查。
1978年,总行颁发修订后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管理体制。工作范围是:管理全行业务收入和支出,管理内部资金,监督财产购置、保管、使用,处理财产和资金多缺,管理各项费用开支等;各项费用实行指标管理办法。还明确划分省分行、地市支行属行政编制,县支行、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为企业编制,经费按行政编制和企业编制分别管理。
二、各家银行按系统管理阶段
1984年,省人民、工商两行分设后,各家银行的财务管理,分别归属本系统垂直领导。
1986年,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细则》。各行、司以此《细则》为实施财务管理的准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并相应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
〔省人民银行〕
1988年,省分行贯彻执行总行新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1)财务计划管理;(2)资金管理;(3)财务收入管理;(4)成本管理和经济指标考核;(5)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6)专用基金管理;(7)资金和财产多缺管理。新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管理作了两项重大改革:一是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总行对各行的费用支出不再直接下达控制指标,改按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进行管理;各行在核准的综合费用率内自行开支,多收多支,以收定支。二是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总行对各行固定资产购置费及奖励、福利基金不再单独实行指标管理,改为先核定利润计划,再按一定的留利水平核定利润留成比例。各行所需资金在留成利润中列支。管辖行对辖属行的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进行考核,未完成经济指标的行,其利润留成资金要相应扣减。
同年11月,省分行制定《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专用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就加强利润留成资金和专用基金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健全帐务,严格核算手续,正确反映专用基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情况。
〔省工商银行〕
1985年下半年,试行《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县支行及独立核算的办事处均为基本核算单位。1987年进一步改革,省分行对地、市支行的成本支出和费用支出不再下达分项指标,改为省分行对地、市支行按核定成本率、费用率进行考核;地市行在成本率和费用率范围内自行安排支出;地、县(市)支行全部留用,不再上划省分行;省辖市支行以30%上交省分行,70%留用。
1988年,贯彻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呆帐准备金的规定》,试行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制度,每年10月,按年初各类贷款余额提取。提取比例:国营工商业贷款1‰;外贸贷款1.5‰;农业贷款,集体、个体企业贷款,固定资产、科技开发贷款,外事、外汇、外贸中短期贷款、信托贷款和特种贷款,均为2‰。
1989年,实行二级存款准备金和联行占款准备金制度。省分行《关于建立上缴二级存款准备金的联行占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指出:建立这两项准备金制度,目的是增强本系统总行、分行两级在资金管理上的调控能力。二级存款准备金,各项存款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之外,再提取一定比例作本系统的准备金,地、市支行以上年末增加额的5‰上交省分行,省分行以本年末各项存款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额的2%上交总行。联行占款准备金,地、市支行以年度汇出款月末平均余额的30%上缴省分行,省分行以6月末和12月末平均余额的20%上缴总行。上划“两金”按联行利率计息,由地、市支行按季计算,划给省分行。地、市行逾期不缴,由省分行直接划扣,并按日息19。加收利息。
〔省农业银行〕
自50年代起,安徽省农业银行3次由省人民银行分设,前两次分设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农行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三次分设后,省分行于1980年建立独立核算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行编制收支预算,按照上级行下达的指标开支,自行列帐。
1983年10月,省分行根据总行有关规定,下发《关于推行经营责任制和实行利润留成的意见》,在全省县(市)支行和省辖市支行营业部及市属办事处全面推行经营责任制和利润留成制度。
1988年,根据总行会议精神,推行财务包干和经营责任制。7月下旬,省分行与地、市支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3月下旬,承包经营责任制落实到基层处、所。1989年制定出《承包方案》。
〔省建设银行〕
1980年以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管理制度。1980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建设银行经济核算办法》和《建设银行费用管理办法》,1984年,颁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省分行遵照总行上述《办法》,逐步建立起本系统的财务管理体制。
1987年,贯彻总行修订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体制趋于完善。主要内容:(1)实行“统一领导、计划管理、分级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体制。总行、分行和地、市支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省分行补充规定,有条件的县支行和办事处可比照办理,实行独立核算)。1990年,总行明确规定,县支行及县支行级办事处,为独立核算单位。(2)各行营业收入为全行的收入,各行独自经营的附属企业收入,从联营企业和经营投资所分得的收入,纳入开办行统一核算,统一清算利税。(3)各行应缴纳的所得税和调节税,按季逐级汇交总行统一缴纳;营业税和其他税,各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4)业务费、管理费、固定资产维修费和手续费支出,按财政部核定的综合费用率,由管辖行逐级核定到基层行,作为指令性指标考核。(5)利润留成,按财政部核定的比例,由管辖行层层核定到基层行;各行所提取的留成利润资金,应按管辖行规定的比例建立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6)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原总行集中的30%不再集中,由省分行制定办法管理和使用。省分行规定基层行处提取的折旧基金上交地、市支行统一管理,地、市支行以30%上交省分行,70%在辖内统筹使用。利润留成比例一年一定,1988年,又改为一定三年不变。1989年,全省县支行均实行了独立核算。
1990年,总行正式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制度》,颁发全系统执行,使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银行合肥分行〕
分行成立初期,财务管理工作归省人民银行管理。1984年,从省人民银行分出单设,执行中国银行财务管理办法。1988年,总行制定《中国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全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单独核算、损益集中、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合肥分行贯彻执行总行的规定,本、外币利润全部上缴总行,由总行按规定比例提取全行利润留成资金,然后再向各管辖分行分配。分配原则1987年按计划利润数和人员数各占50%,1989年,改按人员数、计划利润数6∶4进行分配。合肥分行从总行分配到利润留成资金,分别建立业务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三项基金按6∶2∶2比例分配使用。业务发展基金集中由分行掌握使用,按留成资金10%和15%分别缴纳的调节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由分行用发展基金缴纳。福利、奖励基金按各行实有人数下拨到地、市行。
〔交通银行合肥分行〕
分行执行总管理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总管理处1988年制定《交通银行关于财务费用核算的规定》,要求各分、支行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掌握各项费用开支,提高经济效益。规定:费用管理由财会部门负责。总务部门具体办理费用预算的编制、费用报支和有关帐户的明细核算。财会部门根据核定的预算拨付费用周转金,按月逐项复审费用的开支。1990年,又制定《交通银行财务指标分析暂行办法》,建立包括资金、成本、效益3个方面的17项财务分析指标。合肥分行依据上述办法、规定,实施本系统财务管理。通过每季度的财务指标分析,及时发现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使有限的资金在流动性和安全性前提下,获取最大利润。1988年,合肥分行享受国务院规定的“交通银行分支机构1988年底以前免交所得税”政策,当年实现的利润全部转入积累。1989年,按财政部规定,对利润分配实行“先分后税”,先提取利润留成和公积金,然后按股分红,由各分红单位按各自的财务隶属关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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