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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节 经费管理


一、统收统支阶段
1949~1979年,银行内部经费管理经历过多次变革,银行系统条条管理、地方政府块块管理、再回到银行系统垂直管理,但总体上是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利润全部上交,经费统一由上级核拨。
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时期,老解放区来的工作人员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自觉地厉行节约,勤俭办事。营业用房,因陋就简,屋不漏,墙不倒,就不开支维修费。办公用品,节约使用,常常是笔尖秃了磨磨再用,复写纸不显了烤烤再用。开会、出差自带背包,短途步行,长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般不住旅馆。事情虽小,精神可贵,尽管当时尚未建立起严格的制度约束,却无铺张浪费现象。通过大家点滴节约,积少成多,总计起来数字可观,皖南分行档案记载,1951年,经费节省四分之一。
1952年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明确定出经费开支原则、办法和标准。各项费用收支,实行指标管理,“按政策办事、按计划用钱、按程序追加”。
1954年6月,全省银行费用开支执行当地政府的标准,接受财政部门领导。当年7月开始编报预算,各级行的费用(包括行政管理费、福利费、业务费、干训文教费等),集中由省分行汇总编制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获准后方可执行。但经费仍由银行本身在业务收入中开支,不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1956年1月,试行《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费用管理办法》,把管理费、业务费、低值易耗品3类费用,划分为个人开支部分和公用部分,由省分行每年按照总行核定的标准,各行编制人数、过去开支规律、地区条件及机构设置等情况,核定每行全年费用定额,由各行包干使用。当年总行核定费用标准为人均675元,其中个人部分520元,公用部分155元,与1953~1955年人均年度费用基本持平。
1959年,银行结益收入和各项费用下放地方管理,行政费用执行当地政府标准;业务费用由省分行提出标准,报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基建计划安排由当地计委统一掌握。
1960年,省人民银行颁布《安徽省分行业务费用开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开支原则,既要坚持勤俭节约,又要适应开展业务需要,合理而有效地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业务印刷费、储蓄业务印刷费、邮费、电报费、长话费、电话会议费、钞币运送费、技术革新费、业务宣传费、储蓄宣传费、奖励费共11项;预算的编报、核定、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帐户设置、年度预算指标和季度计划以及省地(市)、县行的业务费用开支由分行拟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地(市)县行所属处、所业务费用由地(市)县行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行业务费用开支,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
1975年3月,省人民银行以《关于加强费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行文作出规定:(1)管理体制:全省实行三级管理,省分行管到地(市)支行,地(市)支行管到县支行,县支行管到基层处、所。各项费用预决算的编制、审查、指标分配等,均按此分级办理。省分行内部分工,会计部门管指标、管制度、管审核、管拨款,总务部门掌握具体开支。各项费用开支,由省分行依据总行规定制定全省统一标准,地(市)、县支行可以制定具体执行办法。(2)管理原则和办法:个人费用“编报预算,核定指标,核实报销,节余上缴”;公用费用“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零星基建、大修理和器具购置费用“按项目编报预算,核定指标,不得突破,节余留用”;社队会计培训费用“编报预算,核定指标,专款专用,节余上缴”。实行上述管理原则和办法,各级行都加强了财务管理,注重精打细算,节约开支,基本上避免了费用超支。
二、经济核算阶段
1979年,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总行新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各计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同年6月,先在市、县支行试行,1980年,推广到省分行机关和地区中心支行,全面实行经济核算。(1)核定资金。凡实行经济核算的行,都核给一定数额的信贷资金。(2)考核经营成果。考核指标有资金运用、工作效率、费用开支、工作质量、利润5项。具体指标由各市、县支行自报,经省分行批准后执行。(3)提取企业基金。以核算单位工资总额为基准,全面完成五项指标可提取年工资总额5%,少完成一项,减少1%。实行这项改革,各行除按核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开支各项费用外,经济效益好的行可以多提取企业基金,用作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从而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第一年试行结果,8个市支行资金周转达到7.76次,比上年加速1.3次,全省收回历年逾期贷款1174万元,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16%。
1981年,省人民银行制定《安徽省人民银行系统经济核算办法》。规定:各行信贷基金,一律从实现利润中按省分行规定的比例提留;考核指标改定为“资金、质量、成本、利润”4项。每完成一项,可提取工资总额1.25%的企业基金。同时,还依据总行规定精神对资金运用作补充规定:各行向总行、分行借用或上存资金,均按月息2.7‰计息;办理政策性低息贷款或高息存款,总行给予利差补贴,全省实行结果,1982年,除成本率未达到指标,其他3项都超过核定指标,具体数字统计如下:

资料来源:省人民银行永久卷40。
1983年,改进经济核算办法,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省人民银行根据总行统一部署,把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改为完成利润计划可按规定比例提取利润留成作为发展基金和福利、奖励基金,当年规定提取比例为5.2%。
1984年,省人民银行改革公用经费管理办法,地、市支行在省分行规定的指标内包干使用,结余部分,50%留作业务发展基金,30%作职工福利基金,20%发给职工个人。
1985年,省人民、工商两行正式分设后,人民银行的职能、业务、机构、人员均有较大变化,原有的利润留成办法已不适用。省人民银行贯彻总行决定,采取编报财务收支计划的过渡办法。具体规定:(1)财务收支计划内容,包括营业收入、非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非营业支出,人员工资及专项支出。(2)省分行在总行批准的指标内,核批所属单位工资、管理费及专项支出、利润3项指标。(3)工资及管理费按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按实列支,不得提存备用,不结转下年。
1979年以后,陆续设立的各专业银行,以及从省财政厅分设纳入金融体系的建设银行,均参照人民银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分别在各自系统内实行经济核算的管理办法。
1986年11月,财政部颁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及专业银行总行陆续依据《细则》要求,修订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管理体制。安徽省各家金融机构,贯彻财政部《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和各自总行、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费用管理改革,重点是改变费用管理上的行政预算办法,实行成本核算和利润留成制度。对各行的费用支出不再下达控制指标,而按成本率和综合费用率进行管理。各行费用支出在综合费率内自行开支,多收可以多支,以收定支。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奖励、福利基金,不再单纯实行专项指标管理,而采取先核定利润计划,再按一定留利水平核定利润留成比例,各行所需费用在利润留成资金中列支。同时,对核定的成本率、综合费用率进行考核,未完成经济指标,要相应扣减利润留成资金,扣减比例为,未完成成本率减5%,未完成综合费用率减10%。省人民银行于1988年制定《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费用基金计划核算暂行办法》,各专业银行也相继订出本系统的核算办法。经济核算制度趋于完善。
1988年9月,省人民银行根据人、中、建3总行有关文件作出决定,从1988年1月1日起,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人民银行办理中行、建行资金划拨业务计付手续费和邮电费。计费标准,人行办理中行、建行资金划拨手续费和邮电费,按专业银行对客户结算收费标准收取。中行、建行代理人行业务手续费,按业务事项分别计算,存款按平均余额59计息,一年计付一次;贷款按利息收入的3%计算;国库业务按传票张数计算每张0.05元;金银收购按价款10‰计算;金银配售按价款5‰计算。
1990年6月,省中企处对银行业务招待费实行指标控制,核批省人民银行1990年度招待费22.2万元。省分行在此额度内核批各行业务招待费指标,并规定指标不得突破,若有突破或开支不属于业务往来方面的招待,一律由福利费或奖励基金列支。
1990年10月,省人民银行就同年8月存贷款利率调整后财务核算问题作出规定:(1)统一填制利率调整减收减支表,分月填报1至6号表,以如实反映政策性减收减支情况。(2)各行由于利率下调减少的收入可视同实际完成的收入,计算费用开支。(3)当年由于利率下调减少的利润,可视同各行实现的利润,准予提取利润留成资金。
各专业银行参照人民银行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管理体制,并结合本系统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建设银行于1990年改进内部利润留成办法,实行三奖一补贴:对完成利润基数超额部分给予3%的奖励、完成利润计划超额部分给予5%的奖励,对当年新增一般性存款按余额给予19的奖励;对各行、处经办的中央预算、铁道投资、以港养港资金、三总部统贷基金等项拨款以及新增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国家基建基金部门贷款,按当年回收中央预算基建贷款之和的69给予补贴。在实行三奖一补贴同时,对未完成利润基数的行、处按5%扣罚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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