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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资金与财产管理


一、资金与一般财产管理
1951年5、6月间,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进行清产核资,对从官僚资本银行接收过来的资财进行清点核算,估价入帐;同时,对全行财产重新估价,按新估价值调整帐面金额。从而使全行资产数字趋于真实,做到帐实相符,并建立起保管制度。
1953年,为加强财产管理,省人民银行划分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界限,分别记帐、除玻璃器具不分价值高低,一律划作易耗品外,价值在200元以上者,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入固定资产科目,价值在200元以下、50元以上者,入低值易耗品科目。
同年3月,省分行清理建行以来,全省发生的呆滞坏帐、悬帐及其它损失款项(包括呆帐、出纳短款、代理垫款、金融短款、现金被贪污盗窃等损失及实物损耗、暂收应付悬帐,内部往来错款等)。清理工作至5月20日完成,经核实注销的损失金额,全省总计7.6万元,其中对客户少收多付、库款被盗、运钞途中现金被盗1.5万余元。农村贷款呆帐5000多元,城市贷款呆帐2.54万元,贪污案件款项损失除追回部分外核销8000多元,其他损失(如因积压汇款、错编密押延误企业用款而付赔偿利息等)2.24万元。针对上述情况,省分行于同年6月下达文件,要求各行处加强教育,提高干部对保护国家财产的政治责任感;发生财产多缺,应认真查找,及时处理。并规定:凡转到呆帐的款项必须记入呆帐登记簿;因贪污造成损失,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书面报送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分行审核;因工作过失造成损失,应给予适当处分,赔偿部分损失。还规定财产多缺处理权限:省分行行长有权核处呆帐每笔2000元以下,金银短色短秤折款1000元以内,出纳短款、迟解汇款赔偿、新券错款及各种实物损耗300元以内的款项损失,超过此限转报区行、总行处理;省分行科长(当时未设处)有权核处呆帐每笔600元以内,金银短色、短秤折款500元以内,出纳短款、迟解汇款赔偿、新券错款及实物损耗200元以内的款项损失。1954年1月,改为不分何种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内,由分行行长审核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报华东区行处理’超过5000元,须由区行签署意见报总行处理。1956年,又补充规定,每笔损失80元以内,由县(市)支行行长核处;80元至150元,由地(市)行行长核处;150元以上,报省分行处理。
1962年4月,针对“大跃进”中财务管理制度松弛,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全省银行系统进行清仓核资。省人民银行部署各级行、处及所属企业(印刷厂、金店等),对1961年底以前资金、帐务、财产及发生的问题进行清查整顿。要求做到:各项资金数字得到核实,没有不合理占用和悬案;帐帐、帐据、帐款、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库房管理达到标准要求;对发生的问题要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责任制,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最后查实,全省银行资金损失213万元,其中社办企业贷款呆帐38万元,其他贷款呆帐157万元,错款损失18万元。
1973年,省人民银行继续处理清仓核资扫尾工作,修订物款多缺处理权限。规定:每笔100元以内,县支行审批;100元~500元,地(市)支行审批。500元以上,报省分行处理。
1981~1984年,省人民银行每年组织3次财务检查。1981年,主要检查财政纪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偷税、漏税、抗税、乱摊成本和违反基建规定用公款请客等问题。先由各行处自查,然后地(市)支行对辖属机构进行重点抽查。1982年,进一步深入开展财政纪律大检查。采取的手段:查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看实物与帐面记载是否相符;听领导人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心,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发现的问题走访有关人员和单位。1984年,全省银行系统财务大检查,主要检查纳税情况和乱贷款、乱摊成本等方面的问题。在这3次财务大检查中还结合进行了清仓核资工作,1982年清理出1962年和1973年的损失款2324126.39元,因当时证据不足、手续不全,未作处理,只用附报全额上划总行;1984年查实,应核销损失款1011061.24元,将多划的131365.69元划还总行,同时还将1962年清仓核资中收益的159579.96元上划总行。
1987年5月,省人民银行开展增收节支工作,要求各行大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基金规模,控制人员过快增长,压缩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务院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
1987年10月,省人民银行成立以喻诚朴副行长为组长的财务大检查领导小组,在系统内开展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并规定今后每年检查一次,从组织上保证系统内财务大检查顺利进行。
1989年1月,省人民银行贯彻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改革,重新划定固定资产价格标准,将原定的200元以上提高为500元(含500元)以上,将固定资产折旧基金按平均余额5%提取的综合折旧办法,改为固定资产按用途划分为房屋建筑物类、交通工具类、电子类等,分别执行不同的折旧率。
1989年3月,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检查组,对安徽省各银行系统进行检查。人民银行系统共查出有问题的资金537.62万元。对这些资金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分别作出上交财政和免于追究的处理。
1990年11月,省人民银行就建立计算机网络中,用于购置电子化清算和微机处理会计帐务系统的垫支款回收问题,作出规定:(1)该系统提取的折旧基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2)各行提取的该项折旧基金,应于每年决算前,全额划交省分行计算中心。
二、基本建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省金融系统各单位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因陋就简,基本上沿用解放初期接收的官僚资本银行房屋和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的旧房,直至1977年,很少增建新房。1978年以前,全省银行系统基本建设归地方政府管理,逐年的基建计划及建材分配,均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安排。从1949年至1978年,每年分配到的基建投资都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事业发展的需要。1978年基建统计报表反映全省银行系统共有各类房屋建筑面积39.6万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12.7万平方米、库房2万平方米、职工宿舍22.6万平方米、其他房屋2.3万平方米,总计估价原值2961万元。基本情况是结构简陋、光线差、危房多、人均占有面积小,营业用房低矮、拥挤,职工住房紧张、破旧。
1979年,银行的基本建设改为系统垂直管理。省人民银行遵照总行指示,加强危房翻建、改建,并增建必需的用房。1979~1980年,全省人民银行系统共建房屋36万平方米,其中营业用房8.96万平方米、职工宿舍20.5万平方米、储蓄网点6.9万平方米;同时,80%以上的危房得到翻新、改建或扩建,银行用房紧张状况有所缓解。但由于先后分设了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保险公司和工商银行,原为人民银行一家的房产分割为4行1司使用,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又呈现紧张状态。
1985年起,各家省分行联合投资兴建了金融大楼,并采取投资兴建和购买成品房等办法,增添了一些新房,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紧张状况略有缓解,但截止1990年,除中国银行建成1.8万平方米办公大楼外,人、工、农3分行仍挤在一幢大楼内办公极感拥挤,省建设银行于1985年从省财政厅分出单设后临时租房办公。全省金融系统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为加强基本建设组织领导和财务管理,各家省分行均依据各自总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具体办法。人民银行省分行在基建管理上,坚持“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以“质量好、工期短、造价合理”为管理目标。对建设项目,从选址查勘、评估论证、设计审查、预算审查、主管部门专业会签、政府或计委批准开工到工程质量验收进行跟踪管理,以求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确保投资效益。省人民银行对基建资金进行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全辖发行库和营业用房建设以解决业务发展急需。同时,也注重对金融教育的投资,使安徽银行学校建成了教学楼、学生公寓、食堂等一套功能齐全的教学设施。在此期间,总行安排的“县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标准设计”试点工程在舒城县支行进行,省分行参与组织领导。该工程建设面积1089平方米,投资104万元,1988年8月开工,1989年11月竣工,施工质量、工期、造价符合规定标准,经总行基建司“县支行标准设计试点工程验收评审组”验收,评定为全国第一名。
1989年,省人民银行先后发出《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总结了几年来基建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今后基建项目从6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严格控制用地。各级行建设用地按红线内净用地计算,县支行3亩左右,二级分行5亩左右。要求地址适中,交通便利,环境安全;尽量不拆或少拆旧房,不占或少占农田耕地,尽可能利用市政设施,以减少投资。
(2)精心设计,合理布局。要详尽了解城市近期和远期规划,在设计中与之相配合。注意场地标高、排水、进出口与主干道路面衔接处的转弯半径和坡度,主干永久路面与发行库、营业用房高差关系,各种管线走向、库房外围巡视通道,按使用要求严格实行功能分区,不因投资有限降低使用效果,也不单纯强调长远观念,搞“高、大、阔”,而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建设。
(3)坚持工程设计审查制度,对投资效益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施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省分行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逐项审查复核。一定要办齐《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坚持委托勘探,以地质报告为基础设计依据。库房平面关系,一定要符合总行专业要求,库房设备应向总行定点厂家购置。建设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构设计应经当地质量监督站签章认可,水、电、消防等非结构设计应符合规范要求。
(4)精心组织施工,注重投资效益。所有项目按国家规定通过招标,慎重选择施工单位,认真细致地调查投标施工企业的信誉、财务状况、技术业务水平、施工能力、机械设备、检测手段等。审查资质证书、法人证书,依据《经济合同法》,缜密审慎地签订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期、结算依据、三材差价、备料款、进度款及拨付办法,质量保证金、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具体,符合国家规定。并要求第三方认证,通过法律监督或行政监督,保证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5)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建帐务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屋维修等,其工程性质的划分,资金来源的划分,各项费用支出的摊销,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认真审查预决算。要求依据定额计算规则和有关规定,对照施工图逐笔复算工程量,复核工程内容是否重项、多项、漏项、移项,杜绝高估盲算。工程款的支付必须坚持复核审批制度。工程竣工,按照规定办理决算和按照批准手续核销投资,转入固定资产帐。
认真编制基建财务报表。要保证报表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省分行坚持进行年终基建财务对帐、复核、初审,再经建行签证上报,以提高报表汇编质量。
(6)建立工程技术档案。每一个单项工程从开工到交付使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记载齐全,整理归档。
由于省分行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齐心协力,省人民银行全辖发行库营业用房项目安排复盖面位于全国前列;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工程造价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施工中没有发生一起工程事故,投资管理上没有发生一起经济案件。
固定资产情况见表11—7—1。
安徽省人、工、农、中、建5行固定资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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