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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稽核监察

第一节 稽核


一、组织体制
省人民银行各级行在1965年以前未设稽核机构,只在会计部门设组织执行科(课、股),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制度贯彻和财务收支审核工作。1965年经总行批准,省分行设稽核组,仍属会计稽核范围,短时又撤销。1984年1月根据总行统一部署,省分行设会计稽核处,地、市、县行设会计稽核科(股)。同年12月,根据总行《监察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省分行设监察稽核处,地、市支行设科,县(市)支行设监察稽核员。以上机构沿革,都未形成独立行使职权的稽核体系。
1985年5月,全国纪检稽核工作会议作出决定,建立稽核机构,对金融系统全面开展稽核工作。同年7月,人民银行总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依照规定,各家银行的省分行应设稽核处、地区(市)行设稽核科、县(市)行设稽核股。人民银行系统各级行除设稽核部门外,均设副行级总稽核。同年10月,人民银行总行任命崔麒为安徽省分行总稽核。全省金融系统稽核机构建设由此展开,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均撤销原设的监察稽核处,改设稽核处,省人民银行稽核处于1986年1月正式成立。
这次组建的各级稽核机构,既是所在行的职能部门,又是整个稽核体系的一个环节。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权,专业行司对系统内、人民银行对金融系统各行司进行资金与业务、财务活动的全面稽核监督。具体工作任务:(1)揭露与制止被稽核单位违反金融政策、法规的行为,并进行必要的处罚;(2)指出被稽核单位业务和财务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3)评估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等级;(4)支持被稽核单位正常经营,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5)反馈金融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为完善金融法规服务。人民银行总行赋予稽核部门检查权、评估权、建议权、处罚权、反馈权,以利独立行使职权,有效查处问题,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
新建稽核机构的组织编制、人员配备,省人民银行依据总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规定:省分行稽核处编制9~11人,配正、副处长和正、副处级及正、副科级稽核员;二级分行稽核科编制7~9人,配正、副科长和正、副科级及正、副股级稽核员;县(市)支行稽核编制3~5人,配正、副股长和正、副股级稽核员。各级行都设总稽核,实行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总稽核是协助行长领导和管理稽核工作的副行级行政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计划、协调、处理辖区内的稽核工作。
截止1990年末,全省金融系统已有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家省分行按照稽核机构设置要求在辖内组建起各级稽核机构。人民银行系统已建立稽核机构80个、配备稽核干部260人(含兼职61人、聘用4人),其中:省分行稽核处1,干部13人;二级分行稽核科16,干部88人;县(市)支行稽核股63,干部159人;各级总稽核35人(省分行1,二级分行10,县(市)支行24)。工商银行系统,省分行设稽核处、16个地、市行成立了稽核科,有4个地、市行配设了总稽核;县支行普遍配备了稽核干部,部分支行成立了稽核股;全系统共有稽核干部182人,占系统人员总数1.2%,其中省分行7人、地市行60人、县支行(办事处)115人。省农业银行,1979年恢复建制后,审计稽核合为一体,由会计处兼办;1982年在会计处内配备专职稽核人员;1986年省分行设审计稽核处,地、市、县支行配备稽核人员;1987年,地、市支行设审计稽核科,县支行设审计稽核股;截止1988年,全系统已建立审计稽核机构84个,配备审计稽核干部206人(其中,省、地、县行总稽核25人)。建设银行,1986年2月省分行成立稽核审计处,此后,各地、市行相继成立稽核审计机构。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稽核工作与监察合为一体,未另设稽核机构。交通银行合肥分行,编制有监察稽核室,实未成立,稽核工作,先是由会计出纳部兼办,1989年配设专职稽核员1人(副科级)。
二、稽核审计
〔稽核〕
规模分全面稽核和专项稽核,方式有现场稽核和报送稽核。全面稽核,包括对一个市或县各家金融机构的稽核、一个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稽核。专项稽核,是一个业务事项的稽核,方式上主要采用现场稽核。
省人民银行1985年开始筹建稽核机构时,省分行安排稽核干部参加全省信贷大检查,使他们通过实际工作熟悉稽核业务,提高业务水平。稽核机构正式成立后,1986年组织了对马鞍山市各行、司和铜陵市工商银行全面稽核,对全省人民银行重点是二级分行和省分行机关财务活动专项稽核;1987年对安庆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就固定资产贷款和中国银行合肥分行所属行处人民币贷款业务进行专项稽核;1988年对合肥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有:全省1987年末突击放款稽核,人民银行系统1987年会计决算稽核,全省金融信托业务稽核,省银行学校上半年财务收支稽核和中国银行蚌埠、芜湖、马鞍山、阜阳、宿县、滁县6个支行的贷款效益稽核。其中信托业务稽核了48家信托投资公司,并根据稽核结果进行评级,评定为二级30家、三级16家、四级两家。另外还由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抽调稽核干部316人组成74个稽核小组,对305个县级以上金融机构和464个基层处、所的贷款业务进行了现场稽核。1989年对淮北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同时对动用流动资金贷款搞固定资产、专业银行贷款投向、划转财政性存款、安徽省融资公司停业等专项稽核。1990年,对芜湖市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并对被稽核单位评定经营等级;对人民银行芜湖市和池州地区两个二级分行进行全面稽核;对工商银行淮南市洞山办事处和亳州市支行进行全面稽核。同时进行专项稽核的有:人民银行系统基本建设新上项目事前稽核,清理全省拖欠贷款同步稽核,财政性存款稽核,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储蓄存款及邮政储蓄中公款私存稽核,金融系统乱收费稽核和财政性存款后续稽核。在开展现场稽核的同时,还试行了报送稽核,当年实现报送稽核1203起,并提出要求坚持按月监控、按季报送,逐步形成制度。
省工商银行自1985年起在该系统内开展稽核业务,当年组织专项稽核3次,专案稽核3次。1986年组织全面稽核25行次、专项稽核242次、专案稽核16次,受稽核行、处308个。1987年组织全面稽核27行次、专项稽核307次、专案稽核8次,受稽核单位394个次。1988年围绕“减少风险,挽回损失,堵塞漏洞,纠正违纪,提高效益”全行中心任务开展稽核业务,受稽核行、处275个次、储蓄所659个次。1989年开展各种稽核1117次,受稽核行、处235个次、储蓄所890个次。1990年组织全面稽核84行次、专项稽核902次,受稽核行处130个次、储蓄所816个次。
〔审计〕
省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都把稽核、审计合并进行,每年针对各自统业务的重点问题开展稽核、审计工作。
省农业银行1984年开展帐务稽核,稽核面达90.8%,受稽核的基层处所760个。1985年继续开展帐务稽核,重点检查会计出纳工作,还对贯彻执行信贷政策进行稽核,受稽核单位726个。1986年正式成立审计稽核处,对上年度财政决算审计稽核,对呆滞贷款进行审计。1987年开展利息收付审计和逾期贷款稽核。1988年审计稽核信贷计划、财政纪律及会计、出纳、结算、联行制度执行情况。1989年对上年度财务决策、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会计出纳财务制度及各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4项内容,在全系统进行审计稽核。1990年又进行了4项审计、稽核,分别为上年度财务决策、非正常占用贷款、利率执行情况及会计、出纳、联行、结算等制度执行情况。
省建设银行稽核审计处,1986年对全辖行、处逾期贷款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加强贷款管理的建议。1987年初配合地方政府审计部门稽核审计各级行上年度财务决算;同年8月又对各地、市支行财务收支进行稽核审计;10月组织利息收支稽审。1988年稽审逾期贷款、借款合同、存款利息、参与全行财务大检查。1989年稽审清理贷款,审计借款合同合理合法性,稽审财务决算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开展财税大检查。1990年审计应收未收贷款利息、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开展储蓄事后监督稽审。
三、稽核审计效果
新的稽核机构建立后,独立行使稽核权,加强资金、业务、财务活动的监督,在促进合规合法经营、加强风险监督和资金监控、促进各金融单位搞活用好信贷资金、健全制约机制、防弊堵漏等方面,显示出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固定资产贷款效益提高。1987年,查出无批准计划的项目贷款和超规模项目贷款4879万元。1989年查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投资5.6亿元,查出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用途、投向不当,没有发挥经济效益的贷款3582万元。经过稽核提出建议,促进经营行处加强了贷款管理。
二是控制超规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省人民银行鉴于这方面贷款问题较多,连续几年以此作为稽核重点,促进贷款合理使用,控制贷款规模。1989年末全省农业贷款余额比1987年增长4.2亿元,而乡镇企业同期贷款余额只增长1亿元。
三、促进信托业务健康发展。通过现场稽核、报送稽核和对48家信托公司的稽核、评级,促其合规经营。至1989年全省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本金补充了0.3亿元,清理超出规定范围吸收的信托存款1.5亿元,信托贷款基本上做到有禁即止。
四是摸清了各行信贷资金状况,督促搞活资金营运。1987年对中国银行合肥分行的稽核,发现该行营运资金严重不足,当时拥有营运资金16亿元,其中被各单位因种种原因长期占压5亿元,实际可用资金只有11亿元。经稽核提出建议,中行大力组织存款,清理积欠贷款,增加资金来源,加强信贷管理,1989年末可营运资金比1987年上升近1倍。1988年开展的逾期贷款稽核,督促各行加强了对贷款的清收,1989年全省共收回逾期贷款14.9亿元,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同时各行还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力求减少资金沉淀。
五是维护了中央银行资金来源的完整。1989年开展划转财政性存款稽核,收回少划转财政性存款3.3亿元,收回少缴存款准备金0.7亿元,改变了安徽财政性存款完不成总行规定指标的状况,当年超额完成。1990年又通过稽核收回少划财政性存款9130万元,少缴存款准备金2570万元,收回多付利息补贴、手续费219万元。
四、制度建设
各行稽核部门在边抓机构建设、边开展稽核工作中,注意总结实践经验,制定出一系列适合安徽金融实际的制度、规章、规定性文件,使稽核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省人民银行,1987~1988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现场稽核统一评级制度》、《保险公司统一评级试行办法》、《金融信托统一评级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稽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邮政储蓄业务稽核要点》;1990年制定《对公款私存储蓄稽核实施办法》,并将历年形成的主要稽核报告及重要文件、专题论文汇编成《安徽省金融稽核》一书,供稽核干部学习和工作参考。为提高稽核干部业务水平,1986~1990年共举办9期稽核干部培训班,培训266人次;1989年、1990年分别召开“金融稽核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和承办“华东地区金融稽核工作联席会”,总结交流经验体会,探讨强化稽核职能,改进稽核工作方法等问题。省工商银行除转发工商银行总行有关稽核工作文件外,从1987年开始,分行稽核处陆续制定了《开展日常稽核工作试行办法》、《全面稽核试点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稽核工作划分层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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