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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稽核监察

第二节 监察


一、组织体制
〔人民银行监察机构〕
人民银行早期行使监督职能的组织机构是检查部门。1950年,人民银行第一次全国金融会议作出建立检查工作的决定,皖南、皖北分行同年10月和次年3月先后设检查科,中心支行和市支行设计划督导股,统一负责党纪、政纪检查工作。
1952年,两分行合并成立安徽省分行,仍设检查科,但人员增加到17人,按检查事项分股办事;中心支行和市支行改称计划检查股,配干部3~5人。
1953年4月,省分行根据中央《关于财经部门设立监察机构的命令》,以检查科为基础组建监察室,由一位副行长兼任主任,另配设专职副主任和秘书、监察专员、监察员共19人,按检查事项分组办事。中、市支行仍设计划检查股。分行监察室受本行行长和上级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并接受同级政府监察部门指导。随后,又根据中央《关于人民监察通讯员工作指示》,在分行系统内采取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的办法,逐步建立监察通讯员队伍。至1955年,通讯员队伍发展到216人,有54个市、县支行组成监察通讯小组,初步形成监察通讯网络。监察通讯员受分行监察室和所在专署监察处双重领导,1955年9月,总行指示改由省分行直接领导。
1958年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精简方案,分行监察室并入人事处,中、市支行也相应进行整编。
1962年2月,省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监察机关的决定》,恢复监察室,中、市支行和县支行分别设立人事监察科、股。同时恢复了监察通讯员制度,省分行系统选聘监察通讯员76人。
1965年,省监察委员会向分行派驻监察组,地、市、县监委分别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派驻监察组或监察员。省监委驻分行监察组与分行监察室合署办公。
1965年5月,分行监察室并归省监委派驻监察组,1967年省监委监察组被撤销。
1979年8月,省分行重建监察处,中、市支行配设监察员2~3名,县支行设专职或兼职监察员1~2名。
1980年,分行党组成立纪检组后,党纪、政纪检查由此明确分工,监察只行使行政监督职能。同时,省分行改称监察室,中、市支行设监察科,县支行设监察股。
1984年,根据总行统一部署,省分行监察室、党组纪检组、保卫处3个部门合署办公,改称监察保卫处;中、市支行称监察保卫科。同年12月,依据总行《监察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监察、保卫分开,省分行设监察稽核处,中、市支行设监查稽核科,县支行设监察稽核员。
1985年分设工商银行后,省人民银行人员和业务量减少,不再设监察部门。
1988年11月,国家监察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省、地(市)、县人民银行分别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室和监察员,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省分行设副行级监察专员。
〔专业银行监察机构〕
省工商银行:1985年正式从省人民银行分设后,设监察处,兼管行政监察和党内纪检,并在处内配备两名稽核干部负责稽核业务。不久又将监察处改称监察稽核处。同年9月,正式成立稽核处,监察处撤销。1988年4月,工商银行总行监察工作会议后,省分行按会议要求成立监察室,并在辖属行、处普遍建立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至年末,全辖16个地、市都建立了监察科,配备专职干部44人;有40个县支行(办事处)建立监察机构,配有专(兼)职监察干部41人。1990年,地、市行监察干部增加到46人;县支行(办事处)监察机构增加到46个,专(兼)职监察干部增加到49人。
省农业银行:1978年恢复成立后,首先在省分行建立监察室,随后在系统内普设监察机构,1980年已有14个地、市行和37个县级支行建立监察科、股。1981年5月13日,省分行拟订《监察工作职责范围》(试行稿)以农银监字第15号文件印发辖属行执行,规定各级监察机构人员编制,省分行5~7人,地、市行2~3人,县支行2人。1984年3月,分行监察处与党组纪检组合署办公。
省建设银行和蚌埠专业分行:均于1954年设监察科,1956年建立监察通讯网,在全辖采取民主推荐、组织审定办法聘设22名监察通讯员。1958年分行机构紧缩撤并,监察科撤销,此后很长时间未设监察机构和人员。1984年成立监察、纪检合署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监察处长。1990年根据总行部署,配备专职监察干部,省分行设正处级监察室主任,地、市支行设正科级监察室主任,全辖监察、纪检干部多为互相兼职,合并统计145人。
中国银行合肥分行:1988年12月组建合肥分行监察室,并陆续组建辖属行监察机构,至1990年,全辖有12个地、市行成立监察室,其中6个监察室配备了专职干部(每行1人),另6个监察室及4个未成立监察室地、市行,各配备1名兼职监察干部。
交通银行合肥分行:机构设置较晚,人员少,未单独设立监察、纪检机构,监察工作由人事教育部负责。1989年5月,合肥市编委发文确定,交通银行合肥分行设立监察稽核室,编制6人;经报呈管辖行——南京分行人事处批准,配设专职稽核员1人(副科级)。
二、检查监督
金融系统的监察部门职能是:通过从行政和党内对干部进行监督,保证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以促进社会主义金融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在1984年以前未设立专门稽核机构的长时期内,监察部门还兼负对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监督的职责。因此,在各个时期所进行的检查工作,性质、内容及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951~1953年设检查科阶段〕
检查监督着重以金融业务为主,检查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1950年配合推行现金管理制度,检查单位现金库存限额和银行自身是否正确坚持制度规定,纠正个别行、处擅自更动利率规定和单独发行本票的错误。1951年结合贯彻全国检查工作会议制定颁发的《检查制度》,多次组织检查活动,并配合总行视察团对芜湖、屯溪、合肥、蚌埠、岳西、、界首等16个支行进行视察。1952年配合“三反”运动开展检查工作,除检查具体的违规、违纪事件外,检查科还协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就运动后期的处理工作、对私放款业务、劳动竞争等问题,对9个地、市支行和50个县支行及7个处、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专业检查。通过检查督促和宣传教育,解决了干部中因怕犯错误不敢大胆工作的消极思想,纠正了对私放款盲目贷放问题,制止了农村储蓄、收贷工作中强迫命令的做法。1953年检查工作由以业务为主转向业务与纪律并重,围绕中心工作,贯彻“面向农村,结合城市,普遍检查,具体帮助”的方针,对50个行、处进行业务检查48次、事故检查138次,查处违纪案件10起。从而促进了对灾区农贷及时发放,总结了农贷豁免经验,纠正了劳动竞赛中的锦标主义倾向。检查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研究改进工作方法,改善上下左右、内部外部、检查者与被检查者的关系,发挥自我检查和组织检查相结合的作用,使检查工作初步形成制度。
〔1954~1957年设监察室阶段〕
贯彻执行总行1954年2月颁发的《监察工作暂行通则(草案)》,监察工作坚持业务与纪律并重的方针,继续以农村金融为重点。当年开展专题检查23次,组织联合检查60次。着重点是:纠正收购资金宽打窄用、浪费库存资金问题,推动优待售粮储蓄的开展和灾区农贷发放,制止信用合作社发展过急行为以及以过渡性科目为重点的财务大检查。
1955年,以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人民币为重点,监察室与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了7次检查活动,深入到县支行和基层处、所,检查帮助新币调运、保管、安全保卫和旧币兑换、销毁等事宜。还配合农金部门检查农贷发放,并总结芜湖、肥西两县发展信用合作社试点经验。
1956~1957年,主要是针对农村合作化高潮,组织以农村金融业务为重点的检查。围绕贫农合作基金、生产费用贷款等事项,贯彻勤俭办社方针、纠正平均分配、盲目贷款的偏向。
以上阶段中,监察室还参与1954年11月~1956年1月的审干工作、1955年7月~1956年7月的肃反运动、1957年5月~9月的整风反右运动,抽调人员参加内查外调和专案审理工作。肃反运动后,监察室根据省监委关于重新审理被开除和清洗干部的指示,认真审理了15个县支行的18件开除、清洗案件,经过甄别,将其中7人收回原单位安排工作。在整风反右运动中,对查明犯有各种严重错误的人员实行纪律处分。
1958年~1962年,监察室并入人事处,只有1958年组织一次对地、市支行的业务检查。此后,监察任务涉及金融业务方面的问题由有关处、室自办自查;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由人事处处理。
〔1963~1965年恢复监察室阶段〕
银行工作主要是深入贯彻中央的《银行工作六条》,加强信贷管理,讲求经济实效,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分行监察室围绕上述任务,每年组织4~5次检查活动。1963年上半年,配合省财贸、农业等部门分赴专区检查春季农贷发放,推动专、市、县行和人民委员会有关部门共组织1100余人次的农贷普查工作,及时纠正了部分行、处贷放偏松和平均分配的偏向,并揭露出农贷发放中贪污、挪用、截留农贷资金问题。下半年又组织了对灾区农贷的检查,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完成银行系统清产核资工作。当年还按照中央和省委指示,对以往政治运动中受批判、处分的115人进行了甄别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的政策为准绳,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维护原案的44人,给予部分改正的22人,全部和基本改正的49人。1964~1965年,着重对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和业务规章制度作专题调查,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促进企业合理核定资金,清理“小钱柜”、“小家当”。
〔1966~1979年监察机构多变阶段〕
“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后,分行监察室先是并入省监委派驻分行监察组,不久监察组也被撤销,监察室任务归新设立的分行政治部承办;“造反派”夺权后政治部撤销,改设政工组。这个阶段,正常的检查工作基本停顿,只对少数申诉、控告和严重违纪案件,先后由政治部、政工组办理。“文化大革命”后期,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分行抽调力量进行过几次专题调查和检查。主要是:1970年5月贯彻总行指示,总结整顿信用社的经验;1972年整顿农村社队财务工作;1975年8月进行农金、信贷、储蓄等6个专业的专题调查。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分行机关处、室逐步得到恢复。1978年1月,分行根据省委部署,抽调干部对运动中冤假错案进行复查,随后又于1979年成立“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全面进行甄别平反工作。
〔1980~1984年重建监察处阶段〕
各行监察部门工作主要是甄别平反冤假错案、抓党风党纪建设、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
平反冤假错案:1980年4月,省分行落实干部政策办公室撤销,甄别平反冤假错案由监察部门继续办理,至1986年6月复查完毕。全省人民银行系统经省分行复查审理的各类案件共涉及267人,改正196人,其中106人恢复公职重新安排工作,6人改办退职退休。1985~1987年,根据总行《关于继续落实干部和知识分子政策的通知》精神,改正错划右派和审理其它历史陈案7人。
抓党风党纪建设:1980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后,省人民银行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协同组织了以执行《准则》为中心的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党员管理。1981年,省分行根据总行监察会议精神和省纪委《关于尽快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指示》,于同年8月拟定出党风党纪检查内容,部署各地、市、县行开展自查。1984年1月,省分行会同地市分行监察干部共20人,分4个组,对15个地、市、县进行了党风党纪检查,促进各级行抓好党风、党纪建设。1983年12月~1984年12月,清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澄清了问题,消除了隔阂。并根据中纪委和总行“关于加强党内民主生活”的要求,推动各地市行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1981年,全省开展财经纪律检查,省人民银行监察室在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中要求:各级监察部门对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进行调查研究,发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挪用公款、违法乱纪等案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查处。1982年2月省分行召开监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监察工作重点是坚决打击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好反腐败斗争的硬仗。同年5月,为加快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省分行成立了以党组书记为首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于监察处。先后3次召开地、市行长会议进行部署和检查,要求对近两年来的贷款、外汇、现金收付、转帐结算、储蓄、金库等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边整边改,加强业务监督和审查。1983~1984年,为把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引向深入,省分行建立了按月专题汇报制度,并结合整顿党风党纪、两次组织自查和互查。
〔1985~1990年设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阶段〕
1985年起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其纪检、监察机构在性质上起了变化,纪检由分行党组纪检组改为省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监察由分行监察处改为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配备副行级纪检组长兼监察专员,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专业行司均设党组纪检组和监察处。这个阶段全省金融系统的检查工作主要是:
进一步端正党风、严肃党纪:1986年1月,根据省纪委《进一步抓好党风》的指示,各行司设立了端正党风领导小组和以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为主的端正党风办公室,着重从3个方面抓党风党纪建设:①抓规划。召开各行司纪检工作会议,研究端正党风的步骤、措施,贯彻责任制,推动开展全省金融系统端正党风工作。②运用典型事例进行遵纪守法教育。1986年10月,省金融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牵头组织全省金融系统端正党风行风先进事迹宣讲团(农行3人,工行2人,人行、建行、保险公司各1人),到芜湖、蚌埠、合肥、安庆等地巡回宣讲,听众达4000余人,当地电台、报纸均加以报道。③加强党的监督。1987年4~6月,省金融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部署全省金融系统地、市行领导班子,对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进行民主集中制学习。并于当年8月,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省各专业行、司党组和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党组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1985年3月,全省金融系统遵照中央纪委《关于纠正新的不正之风的指示》,检查处理1984年以来擅发服装、奖金、实物等问题,并清查以贷谋私等不正之风。人民银行系统清理了5个城市集体金融组织和1个服务公司,清理后分别移交给所在地工商银行经营。各专业银行清理催收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办企业的贷款。从1984年7月起,全省兴办此类公司、中心等企业128个,向银行贷款总额2878.77万元,截止1986年5月,总计已收回贷款2258.44万元,尚有75个公司、中心欠贷款620.33万元,1987年结清。
开展经济案件调查,防范经济犯罪:省金融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1986年5~6月先后派出4个小组分赴15个地、市、县了解各行、司经济案件的查处进度,建立案件统计制度。9~12月,又组织省各专业行司和部分地、市行司纪检干部共75人,分赴合肥、宿县、滁县、五河等地、市、县进行专题调查,这次检查和对案件的调查剖析,对纠正官僚主义作风,加强防范措施,起到了促进作用。
1987年9~10月,检查逾期贷款中的问题。重点检查了芜湖、蚌埠、合肥、安庆、六安等地市,1984年底~1985年初集中发放的65笔贷款。这批贷款总金额4189.7万元,逾期未能收回者达73.3%。其中已确认沉淀造成损失的938.6万元,放款工作失误表现为:银行不执行信贷“三查”制度,不做实际调查评估,仅凭企业申报盲目贷放23笔,有的亏损企业一贷再贷,有的贷款被诈骗,形成沉淀和损失553万元。受行政干预贷放18笔,明知贷款企业所上项目是盲目引进上马,资金、原材料、技术管理等都不具备条件,贷款有风险,却不能坚持原则,只管奉命贷款,已形成呆帐无法收回的195.8万元。因关系、人情影响,支持“皮包公司”贷款7笔,已形成沉淀和损失113.4万元。因企业发生亏损无法收回的贷款28笔,357.8万元。省金融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此次检查结果,向有关银行的纪检、监察、稽核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要求吸取教训,严密制度,加强防范。
打击经济犯罪活动: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公告》,监察部发布《关于有贪污贿赂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限期内主动交代问题的通知》。省金融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各行司纪检、监察部门,集中精力,抓《通告》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省人民银行和各专业行司联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告》,吁请社会各界,如发现金融系统干部、职工有贪污、受贿等问题及时进行举报。省金融系统监察专员办公室还向各行司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并派出得力干部深入重点单位检查督促。从内部和外部造成强大声势,并注意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从宽从严政策深入人心,掀起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教育挽救犯错误干部的高潮。截止10月31日《通告》规定的限期届满之前,全省金融系统有174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待了贪污、受贿、盗用、挪用银行资金的违法违纪问题。涉及金额346.24万元,退出赃款和实物折价共209万元。
防范挪用银行资金的犯罪活动:改革开放以来,银行资金被内部职工挪用的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为了遏制此类犯罪活动,保护银行资金,维护银行信誉,省金融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于1990年10月,邀请11个兄弟省、市、自治区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在安徽举行处理与防范挪用银行资金案件研讨会。安徽向会议提供的研讨资料是:安徽金融系统1988年以来查处的挪用银行资金万元以上的159个案件解剖分析。
安徽省金融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针对上述159个案件发生的教训和处理中存在的偏宽偏软问题,在调查报告中提出:近几年金融系统经济案件大幅度上升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以及执行纪律不严、用人不当,而关键又在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对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力。经济案件严重地败坏了银行在社会上的信誉,影响了银行在国民经济中重要作用的发挥。防范经济案件的发生,是银行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一个突出问题。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金融工作健康地发展。同时,从建立健全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业务的检查监督制度,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和制定违章、违纪处罚规定,大力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整顿基层所、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三、案件查处
皖南、皖北分行时期,干部(包括警、杂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均由人事部门办理。总行颁发的《人事工作暂行制度》规定处分类别有:劝告、警告、记过、降薪或降职、撤职、开除6种;并规定,对犯错误人员应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950、1951年两分行依此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402起,对违纪人员施以相应的处分,其中降职或降薪12人、撤职5人、清洗7人、开除112人、送司法机关法办6人。同期,表扬奖励541人,其中口头表扬或记功153人、发给奖状奖品235人、增薪升级153人。
1952年“三反”运动中,省分行成立案件查处小组,对运动中揭发的贪污案件进行查处。运动结束后,下半年又查处贪污、腐化、盗窃、挪用公款等案件165件。当年,结案79件,其中59人受到各种政纪处分、11人移送司法机关法办。
1953年,案件查处工作转由省分行监察室办理,当年查处各类案件596件,包括上年未结案160件,对531名干部、65名警勤人员施行处分、其中降职21人、撤职73人、开除68人、移送司法机关法办31人。同年,还审批撤销以往处分93人(当时对记过以下处分,允许当事人以改正错误的良好表现争取撤销处分)。
1954年5月,总行第二次监察会议统一行政处分类别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6种。同年10月起,行政惩处转归人事部门办理。当年查处各类案件478件,对478人施行处分,其中降职26人、撤职91人、开除60人、移送司法机关法办62人。
1955年,监察室协同人事部门办案,案件查处改为层层负责制。分行查处案件大大减少,全年共查处78件,处分78人,其中降级6人、撤职8人、开除7人、移送法办5人。
1956年,开展“肃反”运动,监察室参与审理专案。因运动揭发出问题受处分者23人,其他案件受处分者16人,共处分39人,其中降职2人、撤职7人、开除2人、移送法办4人。
1957年6月,根据省第七次监察会议精神,分行奖惩工作由人事部门转归监察部门办理,只办分行机关案件,下属行、处案件由当地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办理。1958年监察室撤销,奖惩工作归人事部门接办。1957~1960年共查处各类案件56件。
以上自1955年起,违纪、违法案件逐年减少,截止1960年,6年共查处案件176件,平均每年不到30件,案件最少的1960年只有3件。这说明金融系统干部职工经过社会主义教育觉悟有所提高,也佐证监察工作在办案过程中贯彻总行规定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产生了积极效果,干部职工法纪观念增强,犯案减少。
1961~1962年,奖惩工作实行各行查报、分行重点查实相结合的办法,时处国家发生经济困难时期,经济方面违法事件增多,两年共查处案件412件,其中盗窃案304件,占73.78%。
1963年监察室恢复,接办行政案件,1964年9月,又转归人事部门办理。1963~1965年,开展“五反”、“四清”运动,揭露经济案件较多,3年共查处案件809件(含信用社)。其中:经济案件671件,占83%;贪污盗窃千元以上的大案180件(万元以上6件)。案件处理,凡千元以上贪污和犯工作严重渎职、腐化堕落错误者,均给予撤职、开除直至法办。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治工作受到冲击,人们思想被搞乱,发案增多,案件性质也严重。这期间发现和处理私放高利贷案61件、库款被盗窃和抢劫案4件、贪污案7件。1977~1979年又查处盗窃库款大案3件,库款被盗窃、抢劫案分别发生在灵璧、石台、长丰、宿县等行。
1980年,省人民银行重建监察处,并实行新的分工,专办严重违纪和贪污、盗窃案,一般违纪案件由人事处办理。专业银行分设成立后各行案件按系统进行查处。人民银行系统案件查处,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原则,省分行查处的案件相对减少。1980~1984年(其间开展了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并贯彻执行总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的几项规定》),5年共查处案件120件。其中千元以上贪污案66件、投机倒把案19件,两项合占案件总数70%以上,22人受到法律惩办。
1985~1990年,为加强金融系统党风党纪建设,省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在省人民银行派驻金融系统纪律检查组、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检查各行、司大案、要案的查处。
1985年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通过信贷和财务大检查,揭出城市金融千元以上贪污案44件、索贿受贿案131件,共立案查处126件;农村金融各类案件396件。当年,城市和农村共查结358件,353件受到行政处分和法律惩办。
1986年全省金融系统千元以上经济案件504件(其中万元以上116件),当年查结413件,处以党纪、政纪301人,移送法办56人。另查处外汇违纪案件14件,结案6件。案件查处过程中,地、市金融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协同当地专业行、司办案,省金融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各专业行、司派人参与办理大案、要案。
1987~1990年,贯彻两院一部通告,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四年全省金融系统共查处千元以上经济案件936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460件,包括100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9件。最大一起案件879万元,涉及金额5603.2万元,追回和退赔4280.9万元,达76%。案件性质:贪污300件,挪用银行资金443件,受贿索贿60件,诈骗17件,以贷谋私等109件。被处以降职、降级、撤职56人,开除留用察看153人,开除公职92人,移送法办150人。涉案人员中有共产党员220人,开除党籍28人,其他党纪处分33人。以上历年案件查处情况表明,在金融系统加强监察、纪检工作建设,反击和防范经济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金融事业越发展,越需要加强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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