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安徽省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草案) 为正确供应基本建设资金和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促使各基本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计划多快好省地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级经办拨款的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依据下列文件办理基本建设拨款: (一)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二)基本建设预算(按三段设计的为技术设计预算,按两段设计的为初步设计概算,按施工图编制预算的为施工图预算,以下简称建设预算); (三)基本建设拨款限额通知(以下简称拨款限额)。 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未批准前,可先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计划草案或指示文件,在拨款限额内拨付施工前所需款项和购置设备费。基本建设计划于批准后补送。 在建设预算未批准前,如因急需施工,可经有权机关批准,根据主管部门规定的或者建设单位同建筑安装企业商定的临时结算办法拨付工程价款,并限期补送建设预算。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及建设预算副本送经办行。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拨款计划,应按建设单位分别编制基本建设拨款限额通知送省建设银行,经审查签证后转发经办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出包工程的包工合同付本,应送经办行。经办行应即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预算及有关包工法规进行审查,如有不符,应通知建设单位在15天内修正合同;但在末修正前,对相符部分,应予拨款。 第四条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资金,由经办行以定额放款解决,放款额度由省建设银行会同建筑企业商定。 第五条对于出包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的结算,建筑安装企业可根据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的实际进度分次预领,但预领数字不得超过该项工程预算价值的9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结算,经办行应扣回预支的款项,跨年度工程,在年终时办理一次结算。 第六条建筑安装企业在预领和结算工程价款时,应附送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进度表;在完工结算时,应附送交工验收书。建设单位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帐单,应在收到三天内承认支付,如逾期既未承认支付,亦未提出拒付理由,经办行即视为承认支付。建设单位对结算帐单如部分拒付,经办行应对承认支付部分办理拨款。 第七条在施工中,如发现建设预算或施工图有漏列或计算错误而需要变动原预算造价时,建设单位应将与建筑安装企业共同签署的书面通知送经办行,据以在总预算和年度投资总额范围内办理拨款;如果超出总预算或年度投资总额,应由建设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自营建筑安装工程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拨给施工部门预付款,作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流动资金,其拨付额度,主管部门有规定者,应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协商决定。工程价款结算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自营建筑安装的投资不满50万元的,经办行应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建设预算核实拨付。但对基本折旧基金和建设预算所列利润不得拨付。 第九条建筑安装企业或自营建设单位在预领或结算工程价款以后,经办行对于已完工程,应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多报工程进度,应将浮领款项扣回,对于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经办行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中资金分配情况、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建设预算及年终决算的编制情况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建设单位的流动资金运用与降低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主管厅(局)、建设单位及建设安装企业应根据需要,分别向省建设银行和经办行提送财务收支计划副本、降低成本计划副本、定期统计报表、决算报告和设备订购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对提前完成国家计划的建筑安装企业,如流动资金不敷周转时,经办行可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减半。 第十二条经办行如发现建设单位有严重的损失浪费和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在报经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批准后,可停止拨款,同时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纠正。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人民委员会以前颁发的有关此项规定,即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