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附录

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文件
(90)皖人银字第435号
《印发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二级分行,省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金融秩序,促进我省金融事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省人行。
附件:如文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规范化管理,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合法经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设置或撤并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撤并和变更登记事项,均应按本施行细则办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设置,变更原则: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每年初由当地人民银行按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提出金融机构新增、升格、调整计划,逐级上报。
第四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县以下不得增设营业机构。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地方,建设银行可设立专业营业机构,但要随基建项目的开、竣工而设立和撤并。
农业银行在城市不得新设营业机构。
第五条设置金融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确属经济发展需要,网点布局合理,具有同其规模相适应的业务量;
二、符合基本业务分工的原则和范围;
三、符合经济核算原则,有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有固定的营业用房,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金融或经济业务实践的管理人员和经过培训的业务人员。
设置其他金融机构还要具有规定的资本金和组织章程。
第六条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要求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设立金融机构可行性调查报告(包括服务区域的经济状况、机构规模、业务量及人员情况)。
四、业务管理人员简历;
五、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意见;
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七、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设立其他金融机构还需提供验资证明和组织章程。
第七条县支行。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中国银行县支行必须在年外贸出口额达到一千万元的县设置。
第八条城市办事处。专业银行办事处(科级)只在省辖市或工矿区设置。
第九条营业所、分理处。农业银行在县城以外的区公所所在地,可设置一个营业所(股级)。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在城市、县城或工矿区可设置分理处或办事处(股级)。
第十条储蓄所(含专柜)。可按全年工资性现金投放额、年末所均吸储额、服务人口、金融机构之间距离等项指标综合考虑;
平均每个储蓄网点(含专柜)吸储总额城市不少于二百万元、县城在一百万元以上。
储蓄网点平均拥有储户,非农业人口不少于三千人,或含农业人口在内,不少于一万人。县城城关所均服务非农业人口低于两千人的,原则上不再发展,布局上可作适当调整。
新设储蓄机构离原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距离,省辖市至少三百米。县级市和县城关至少二百米。
第十一条交通银行分、支行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机构,限在分支行所在地城市区内,不得跨地区设立。
第十二条设立地、市、县级银行(含城市办事处),由专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逐级报省人民银行批准;县级银行以下的业务单位,由专业银行地、市支行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报人民银行地、市支行批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可以设立办事处(科级)。其报批程序同专业银行城市办事处的设置。县(市)支公司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确有需要的大、中城市,可以设立信托投资公司。省级公司由省人民银行审核上报总行批准;地、市级信托投资机构由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核,报省分行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中城市设立。经济较发达,集个体工商户不少于二千户的县城可设置一个。设置城市信用社须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核,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省分行审批。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在农村按行政区划设置。
农村信用社的设置或撤并,由农业银行县支行或县联社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后,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分社、储蓄所)的设置或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信用代办站是信用社的代办机构,其设立或撤并,由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县联社的建立或撤销。地、市农业银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支行审核,经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第十七条农村金融所。只在县城以下(不包括县城)的标准镇或区公所所在地设置、且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不少于一千户。设立农村金融所须经人民银行县支行审核,逐级上报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
第十八条设置金融机构的单位,必须在筹备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设置金融机构申请报告,和筹建申请表(表式另定),凡符合条件又确需设立的机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银行审查同意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租、赁房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新建、统建房屋,根据实际情况,由二级分行审查确定。超过筹建期,仍未筹建完毕,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原筹建批准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筹建单位在筹建终了前一个月,应持筹建批准件,正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按机构设置申报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否则,视同非法新增金融机构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同意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在接到批件后,十五日内向批准机关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当地人民银行缴销《许可证》,并报批准机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银行,对审核、批准职责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应在三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凡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必须证、照、牌、印相一致,悬挂证照经营。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未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擅自开办金融业务,均属非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凡经有权批准机关宣布撤销的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应当在文到之日后十日内缴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报告批准机关。
第二十五条对非法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停业。在限期内仍不停业的,人民银行和工商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邮政储蓄网点的设置或撤并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总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总行规定执行。
上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文件(90 )皖人银字第435 号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