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安徽的农业税收称“地丁钱粮”,主要有地丁(包括民赋、卫赋)漕粮、芦课、学租等项,在财政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一、地丁 雍正六年(1728年),地、丁合一之前,丁赋由16~60岁的男子负担,田赋由土地权所有者负担,分别征收;“丁随田办”之后,地丁完全由土地权所有者负担。还有对手工业征收的匠班银3870两,和不在丁田项下的“案办”银28380两,也摊入地亩征收,列入地丁项下奏报。 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省建省时,负税人丁为1220535丁,每丁征银五分(霍邱、合肥、庐江三县)至五钱一分九厘八毫(五河一县)不等。康熙五十年,实际负税人丁为1357660丁(包括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21435丁),并定为常额,自康熙五十二年起,“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摊入田亩的正额银207886两,各州县每亩摊征银一厘一毫至六分二厘九毫不等。 [田亩] 安徽地丁按折实田亩征收,包括田、地、山、塘、基地、滩地等,大大小于实际亩数。如太和县,中等地二亩折一亩,下等地五亩折一亩;宣城县,地三亩折田一亩,山十二亩折田一亩,滩地二十四亩折田一亩。 ![]() ![]() 另外,建德县(后改为至德县,今为东至县的一部分)有云雾荒山1603亩、舒城县有草山3000里、全椒县有桑丝折价和盐钞,都作地丁基数征收。 [税率] “安徽民赋田每亩科银一分五厘至一钱六厘零不等,米二合一勺至七升一合零不等,麦五勺至八勺零不等,豆八勺至九合一勺零不等;地每亩科银八厘九毫至六钱三分零不等,米七合九勺至五升九合零不等,麦八勺至二升二合零不等;塘每亩科银一钱九厘至四分四厘零不等,米四合七勺至七合八勺零不等,麦一勺至二勺零不等;草山每里科银八分三厘;桑丝每两折银三分二厘。”(《清朝文献通考·田赋》。)另据光绪四年(1878年)《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记载,折实民田每亩科银一分以下的有宿州八厘一毫、灵璧九厘五毫;二钱以上的有太和县六钱一分五厘二毫、天长县二钱八分五厘二毫;石埭、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全椒、来安、盱眙(今属江苏省)5县,每亩都在一钱二分以上。税负高低,悬殊很大。 地丁正赋之外,还随正加耗,称为“火耗”或“耗银”。安徽歙县、黟县随正赋加征7.5%,休宁、绩溪加征8%,其余56州县一律加征10%。此项收入清初在禁止之列,以后,因为“解部之银成色有定,镕销之际不无折耗。于是州县征取此款,不得不稍有取盈,以补其折耗之数。行之既久,州、县重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甚一日,因循既久,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以火耗为名,未归公之先,大小官吏朋分此款”。(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地丁》第8页。)雍正初年实行“火耗”归公,由布政司管理,以支付官员的“养廉”金和地丁的征收经费。但各州县实际征收耗银的惯例不止此数。“安省自同治初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定章,又酌加十分之二三”(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地丁》第8页。)。具体到各州县,每正银一两,霍山县征银一两四钱六分,宁国、太平、石埭、寿州、凤台、宿州、太和、广德、泗州、盱眙、五河等州县,征银一两四钱;最少的当涂县,每正银一两征收一两二钱一分八厘;其他各州县征收都在一两二钱二分六厘至一两三钱九分之间。 光绪二十三年,两江总督刘坤一奏案中,安徽缺少银两州县禀定按银收钱,每银一两,多的收钱二千七八百文(怀远、颍上),少的一千六百文(凤阳)至一千九百七十文(灵璧),其余都在二千五六百文之间。只有桐城、宿松、阜阳、无为等州县照旧征银。据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的不完全统计,除抵销凤阳、望江二县亏银3701两以外,尚盈余银209045两、银洋18456元、钱5429000文。这些盈余作地方财政收入,不上缴国库。 安徽历年征收地丁银两表 (①旧中国部库征收租税、出纳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法。清康熙时定制。光绪三十四年,农工商部和度支部拟定划一度量衡制度,库平银一两等于37.310克。)②这是度支部核定安徽省宣统三年预算“经常门”的收入数,包括漕粮折银487562两。列入预算“临时门”的,还有荒价收入51605两。)其中,光绪三十三年为额征数,实征少40万两以上。另有和州广惠库制钱12075文、耗钱1208文。每逢闰月怀宁等25州县在“杂办”项下加征银419两。 [减免] 清代对农业税收的免征或减征,有“恩免”、灾免、灾减、灾缓和奖励开荒等5种。 “恩免”。凡是新皇帝即位或婚、丧、寿诞等大事,一般都普免当年或轮免各省1年钱粮,或免缴历年积欠。安徽受到“恩免”的主要有: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乱”(清初封吴三桂为平西王,守云南;尚可喜为平南王,守广东;耿继茂为靖南王,守福建,称为“三藩”。后来,逐渐成为割据势力。康熙十二年(1673年)清廷下令撤藩,吴三桂等先后叛乱,到康熙二十年,先后被清廷镇压,史称“三藩之乱”。);康熙三十八年爱新觉罗玄烨“巡幸”江南;乾隆元年(1736年),爱新觉罗弘历即位,二十二年,奉其皇太后四巡江浙,乾隆五十五年,弘历八十寿辰;嘉庆元年(1796年),爱新觉罗禺页琰即位,嘉庆四年,安葬其父弘历;光绪元年(1875年),爱新觉罗载氵恬即位,光绪十年,慈禧太后五十寿辰,光绪十五年,载氵恬结婚和加封慈禧太后徽号等。除康熙二十九(1690年)和乾隆十二年、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乾隆四十二年、乾隆四十九年、乾隆五十五年,以及嘉庆元年等7年全部免征当年或分3年轮免1年钱粮外,其余都是免除历年积欠。免除数额最多的光绪元年(1875年)至十五年(1889年),全国4次共免各项赋税正银和火耗银18704286两、米麦豆谷区共791489石。(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蠲免》第4页。) 灾免。主要由于水冲、沙压等灾害和筑堤占地,造成确实无法耕种的田地,免除当年钱粮,并剔除所在州县的应税田亩数额,以后不再征税。雍正十三年(1735年)对泗州安河两岸水淹淤地127497亩、乾隆二十三年对灵璧五湖水沉地257850亩等都永远免除赋税。 灾减。安徽地丁的减征,是根据收成多少而定。 康熙十七年定制:受灾五分以下的不减征,受灾六分的减征十分之一,受灾七至八分的减征十分之二,受灾九至十分的,减征十分之三。康熙四十九年,清廷批准户部议复:“嗣后凡遇蠲免钱粮,合计分数,业主蠲免七分,佃户蠲免三分,永著为例。” 雍正六年,放宽减征幅度:受灾十分的减征十分之七,受灾九分的减征十分之六,受灾八分的减征十分之四,受灾七分的减征十分之二;受灾六分的减征十分之一。 乾隆元年定制,对受灾五分的,也准免十分之一,并“永著为例”。 灾缓。安徽地丁缓征案件年年都有,均经清廷批准。缓征对象为受灾五分以下“勘不成灾”的农田。清代末期,批准安徽缓征的州、县和银、米数额如下: 光绪二十六年缓征怀宁等39州、县和建阳等7卫,共缓征银291988两、米57707石; 光绪二十七年缓征怀宁等45州、县和建阳等8卫,共缓征银483866两、米122304石。 光绪二十八年缓征怀宁等34州县和建阳等7卫,共缓征银294875两、米49801石。 光绪二十九年缓征泗州等36州县和建阳等6卫共缓征银269344两、米54987石。当年安徽奏请缓征一案,先是朝廷驳斥,继之户部怀疑:“何以安省历年总不免泗州等36州县之外,其轻重情形亦复大概相同,年复一年,而缓征之数遂积至三百余万之多,谓非例灾,殊难凭信”。(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蠲赈》第11~13页。)但结果户部以“未便再三驳诘,致苦追呼”,(同上。)一批了事。 奖励垦荒。清初定制,开垦荒田皆以3年后开始征税。康熙十年(1671年)准3年后再宽1年,光绪十一年令宽至6年,十二年(1673年)宽至10年后征税。光绪十五年恢复3年后征税。 但安徽的凤阳、庐州、安庆三府和滁、和二州荒地就有4939431亩。康熙五年只垦地56934亩,康熙十六年只垦地37374亩。原因是“既虑三年之内丰歉难齐,复恐三年之后催科紧迫,故不敢垦耳。”为此,安徽巡抚徐国相奏称:“三年升科(旧时凡新垦荒地满一定年限后,政府按税收规定开始征收钱粮,称“升科”。)之议,虽为一时筹饷之权宜,而不能为裕国足民之长策,自宜量为宽限,庶可鼓励人心。”康熙十八年(1679年),朝廷批准恢复6年后开征之例。 雍正元年定制,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自垦自报,“水田仍以六年,旱地以十年起科,著为定例。”雍正七年,以情愿开垦但无力耕作的,借给存公钱粮,作为耕牛,种子、口粮之用,等到成熟以后分3年归还。 乾隆五年定制,安徽民间开垦山头、地角零星不成丘段的水田不足1亩草地不足2亩的,一概免征赋税。 咸丰时,战乱连年,安徽田地荒废现象极为严重,“往往数十里寂无人烟”。同治四年(1865年)十月,总理安徽善后局议定章程8条,清理荒产、“逆”产。其中对奖励垦荒的规定有:有主荒田但无力耕种的,由官府借给牛、种1年,分3年归还。无主荒田募佃耕种,由官府发给耕牛种子的称为“官佃”,耕种荒废五六年以上的久荒,三年之内免租六成;耕种荒废三四年以下的次荒,3年之内免租四成。3年之外,照熟田纳租。地丁、漕粮,由官府在所收租息内代缴。自备耕牛、种子开垦的无主荒田,称为“垦户”,只纳地丁、漕粮,不交租息。3年内有主认领的,给“垦户”钱1000、2000、3000文不等的开垦工本费,耕种年限越少,工本费越高;6年之内无主认领,由“垦户”缴价(上等田每亩钱1500文,下等田1000文),经官府发给执照,永远管业。 [征收办法] 清初实行吏收官解,改变明代由殷实富户充当“银头”值柜收银的办法。纳税人到征收地点,根据“由单”上通知的应纳赋额,自封投柜,由“柜书”核对无讹后发给印票。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实行三联印票法,改变以前使用两联票时,值收官吏藉口核对稽察,强行扣留纳税人的已完印票,以致产生已完作欠,征多报少等积弊。实行三联印票后,一联存州县,一联给差役,一联给纳户。纳税不给票的,准许人民告发,对经办人以“监守自盗”论罪。 康熙三十年规定各州、县依照《赋役全书》的科则、勒石公署门外,使人民周知。这项规定,安徽一些州县早在10年前实行。据已发现的实物记载,康熙二十年二月,巢县(今巢湖市)即将每亩应纳项目、赋额的“便民小由单”刻石立碑(此碑现存巢湖市人民政府大院内)。 康熙三十九年,实行征粮滚单办法。每5户或10户立一“滚单”,于每一纳户名下注明田亩、应纳银米、并分作10限,注明每限应完多少,给“滚单”上的第一名,依次滚催。如有一户不向下传,不按“滚单”上的数额缴纳,即予处罚。 雍正六年(1728年),实行顺庄编里法。一人有数处田地并分立几个户名的,并为一户征收;数人共有的田地,分立户名征收,以免推诿;田亩未卖而人移居县内其他地方的,于收粮时举报更正;田在此县而人居另一县的,就本籍另立限单催缴。 雍正十三年,统一地丁钱粮征收期限:第一期在农历二月开征,到四月缴纳半数,称为“上忙”;第二期在农历八月开始,到十一月截止,称为“下忙”。五至七月,一般为停“忙”期,不设柜征收,但安徽的庐州、凤阳、颍州三府和泗州所属州县,大部分为麦收地区,六、七两月设柜征收,听民缴纳。 安徽地丁很少征收足额。嘉庆五年(1800年)至十九年(1814年),虽经5次清查,仍亏空达550万余两,清廷对督催不力的巡抚、布政使严加申斥。光绪十四年(1888年)至二十年(1894年),地丁荒缺、灾缓共有450万两,“缺额之巨,异乎寻常”。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记载,造成短少原因,有例荒、例灾二种。 例荒。一是自咸丰以后,征收册籍散失,无案可查,以致官绅勾结,以熟报荒,荒废田地达600多万亩,皖南占60%,皖北占40%。二是“无家客民春种秋收,虚来实返,地非本主,册无户名”,因而虽有收获,但无从追征。三是以荒报熟。报荒向例准减不准增,而皖北土著人民,因政府奖励垦荒,深恐客民抢耕土地,所以控荒报熟,但又无收获只得列入因灾缓征。 例灾。一是由于处分过严。安徽向例收成超过正常年景六分的,就要带征上年积欠,并且对州县考成严格,如果征不足额,就要受到参革、调降的处分。安徽地丁积欠很多,无论有灾无灾,在上报朝廷时,当年秋收成数常在五分以上、六分以下,可以免除带征积欠。歙县知县单光禄,因不愿多报灾情,地方绅董又多方把持,不能完成带征数额,致被户部降级开缺,抑郁而死。其他州、县引以为戒,每年勘灾都敷衍从事,但求无过。二是绅董卖灾。每年例行勘查秋收情况,绅董先与吏役勾结,设簿卖灾。出钱的得以入册报灾,无钱的虽受真灾仍须完纳;有势的,既免本户钱粮,又得卖灾钱用。州、县稍加盘问,绅董常以民情为词,联名上告,甚至聚众抗粮,不得目的决不罢休。更有绅富大户依仗权势,随意缴纳,向不全完;有包揽多户总纳的,有只纳正赋而不缴“火耗”的,州、县畏其势力不敢过问,只得预先多报灾情,作为缓征的余地。来年虽然收成较好,但仍以部分受灾虚报,请缓带征,积欠累年,只候朝廷豁免。“此弊不除,荒地虽辟,仍于国帑(帑读倘。国帑即国库收入。)无裨,为皖省特别之现象。”所以,“灾荒既为成例,农民纳赋而不知其数,州县报解而不求其详,奏销循例而不得其实,利归奸猾,亏及国家。”(《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地丁》上卷文4页。) 二、卫赋 清沿明制,卫所的屯田给卫军分佃,免其杂役,以屯田收入养军,以军归隶卫所。以后,营军与屯军分置,屯军主要有漕粮运输的当差任务,对无漕运的屯田,同民田一起纳税。 康熙十一年(1672年),江南总督麻勒吉,安徽巡抚马祜,以江宁左、江宁右、江宁前、江宁后、上元中、上元前、上元后、江淮左、江淮右、广洋、兴武、石城、镇南、鹰扬、江阴、横海等16个省卫屯丁散在各州县,离省城路远,经管屯卫官员催征不力,以致拖欠国税,奏准裁卫归县,卫所的钱粮,由当涂、芜湖、无为、巢县、定远、滁州、全椒、和州、含山、泗州、盱眙、天长等州县就近征收。 雍正二年(1724年)屯卫军丁先后裁汰,除有漕运任务的卫所外,凤阳左、凤阳右、凤阳前、凤阳后、怀远、寿州、武平、六安、高邮等卫所的粮,由合肥、凤阳、怀远、定远、凤台、霍邱、亳州、蒙城、六安、天长、五河等州县就近征收。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因为漕粮早已改为折征银两,原为转运漕粮养瞻运丁而设的新安、宣州、建阳、安庆、庐州、凤阳、长淮、泗州、滁州等九卫,已成虚设。此项田亩有的被私自典卖,“辗转纠葛,弊端百出”,经漕运总督陈夔龙奏准,由屯户报官税契,听其管业,并裁撤卫所屯饷,改归丁漕收入,统由怀宁、桐城、望江、黟县、宣城、宁国、泾县、太平、旌德、贵池、青阳、铜陵、石埭、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繁昌、合肥、巢县、凤阳、怀远、定远、寿州、宿州、灵璧、霍邱、涡阳、滁州、全椒、来安、盱眙、泗州、天长、五河等州县就近征收。泗州卫屯田,部分坐落江苏省高邮、宝应二县,由其就近征收后,仍批解安徽藩司一册奏报。 [税率] 《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安徽归并卫所屯田,每亩科银一分至六厘不等,卫所管辖屯地,每亩科银一分七厘九毫至二两七钱二分二厘九毫不等,粮三合至二斗五升四合一勺不等。”光绪四年(1878年)《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记载,新宣九卫的征收科则,有轻于民赋的,有重于民赋的,各卫之间轻重也有悬殊,情况各不相同。 以田赋比较,民赋重于卫赋。清末,民赋每亩纳银一分以下的有两个县,二钱以上的有7个县,其余51个州县在一至二钱之间,而卫赋,只有新安卫所属屯田每亩纳银一钱二分二厘二毫,庐州卫一分七厘九毫,其余各卫屯田每亩都在二分三厘二毫至八分六厘不等。 以丁赋比较,屯丁重于民丁。民丁每丁纳赋五分以上的,只有五河一县。而新安卫和宣州卫屯丁,每丁征银三钱,建阳卫二钱八分,其余凤阳等六卫屯丁征银,上则五钱,中则三钱,下则二钱。 各卫之间的田赋,新安卫最高,庐州卫最低,只占新安卫的14.6%。 [丁田银粮] 江宁左等16省卫应税田地174973亩、屯丁28035名,应税丁漕银26530两、制钱10000文、米85425石、豆3279石。 凤阳左等外卫应税田地1234869亩、屯丁4224名,应税丁漕银36943两、麦7970石。 新安等9卫应税田地1183267亩、屯丁8596名,应税丁漕银43506两、米麦折银2885两、米373石。 以上各数,均包括在历年地丁奏销册之内。清末,屯饷改为丁粮,屯丁、运军名目业已取消,民赋与卫赋没有区别。 安徽屯折各款应征银43000余两,其中荒沙约15000余两,灾缓约13000余两,实征数只占三分之一。据《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分析,弊端主要在报荒、报灾、清丈不实3方面。报荒报灾不实,卫赋与民赋情况相同。清丈不实方面,主要有的隐匿不报,有的以多报少,甚至没有办法分辨屯田亩数,因为屯田都是坐落在民田之内,清丈稍有不当,就会引起冲突。据从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起的清赋结果,新安等9卫原荒田地413209亩,查出43168亩;原荒银21284两,查出2076两;原荒粮110石,查出粮11石;都只在10%上下,大都分隐匿的田地、银、粮没有清查出来。 三、漕粮 清代,安徽征收漕粮分北漕、南米两项。北漕由江安粮道派兑,分别由长江、淮河入大运河后运到通州(今属北京市通县),供给京城官员与驻军食用;南米由安徽藩司核明拨用。皆按田亩由各州县征收实物(称为本色)。并有按亩征收漕项(漕项又称“随漕”。明清两代在农户应纳漕粮正税外,所征各项附加的总称。)银12.2万余两。这是农业税收中,除地丁以外的重要收入。 咸丰三年(1853年),议定改征银两(称为折色),因太平军占领大部分州县,停征达10年之久。 同治三年(1864年)起,各州县先后恢复征收漕粮,因河道不通、运粮船只损坏,经两江总督曾国藩、安徽巡抚乔松年、漕运总督吴棠会同奏准折征银两。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摊征“丁漕加捐”,筹拨“庚子赔款”(详见“杂捐”)。 [漕粮种类] 北漕包括6种,征收地区有怀宁等47州县,运往北京仓的粮食称“正兑”;运往通州仓的称“改兑”;弥补粮食在称量、储藏等方面的损耗而加征的称“加耗”;起运漕粮时支给运送官丁的称“行粮”;按月支给旗丁安家的称“月粮”;每正粮100石、正银100两各加5%,作为运粮军丁长途费用的,称“漕赠五米”、“漕赠五银”,又称“五银五米”。 南米包括3种,征收地区有歙县等8州县。征供绿营兵丁的口粮称“兵米”;征供江宁织造局机匠的口粮称“局米”;征供孤贫人的口粮称“恤米”。 此外,无为、巢县、和州、当涂等州县还征收“屯米”,为江宁司仓供给满营兵米之需,如遇灾荒歉收,由安徽拨补。 [加耗] 安徽漕粮加耗,各州县不等。安庆、宁国、池州、太平(府治今当涂县)、庐州(府治今合肥市)5府及六安州(州治今六安市)所属,每正兑米一石加耗米四斗,其中二斗五升随正粮起交,一斗五升随船作耗;庐州府及广德州(州治今广德县)所属,每改兑米一石加耗米三斗,其中一斗七升随正粮起交,一斗三升随船作耗;凤阳府(府治今凤阳县)、颍州府(府治今阜阳市)及泗州所属,每正兑一石加耗米三斗,其中二斗五升随正粮起交,五升随船作耗;每改兑一石加耗米二斗五升,其中一斗七升随正粮起交,八升随船作耗。 乾隆四年(1739年),于正漕与加三加四正耗及行、月、兵、恤、局、赠9种,一律加征一成耗米,一半存仓,一半为州县经征费用。史称“耗上耗”,附加之上再加附加。 同治三年(1864年),漕粮折征银两后,照正粮一石征银一两三钱,加征耗银一钱三分。 [赋率及额征粮数] 《清朝文献通考》记载,“安徽民田每亩额征米二合一勺至七升一合不等,地每亩额征米七合九勺至五升九合不等。”光绪四年(1878年)《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记载,每亩征米二合一勺以下的有滁州六勺一抄,全椒县一合八勺,寿州一合二勺;超过七升一合的,有铜陵县七升七合等。 安徽额征漕粮数额,史料记载不一,高低悬殊很大,没有说明原因,兹录原文如下: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征粮166427石。”(《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一版。) 雍正二年(1724年),“征粮179972石(内折色粮35213石)。”(同上) 乾隆十八年(1753年),“岁漕京师566276石,留充本省经费278971石”,(同上)共计845248石。三十一年(1766年),“岁漕京师525936石,留充本省经费168380石”,(同上)共计694316石。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征“米415211石,其他粮(麦豆)33297石。”(同上) 同治三年(1864年),“北漕正耗米258873石,赠、行、月米等62821石,兵南等米26342石”,(安徽巡抚乔松年《奏折》)共计348018石。 光绪初年,“全省额征漕粮正兑、改兑正耗米284496石,随漕杂项米80334石、麦3095石,随漕杂项银151108两;各卫额征随漕米2066石、麦2273石、银14358两”,(光绪四年(1878年)《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漕运》卷七十一,第1页。)共米366896石、麦5368石、银165466两。 光绪十九年,“粮折银517538两,耗羡银120607两。”(《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一版。) 光绪三十三年,“额征米413459石......,额征豆23175石、麦10021石。(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田赋》,第1页。)共计全省额征米麦豆共446654石。 而同期《皖省漕米银粮一览表》记载,“漕粮米258713石,随漕杂项米62772石,随漕杂米折银35861两,随漕杂项银23564两。月粮本色麦1099石,月粮麦折银1412两”,共计米、麦322584石,银60838两。(清末《皖政辑要·度友科·漕粮》,第69页。) 但据宣统年间(1909~ 1911年)安徽清理财政局报告,“额征漕、南等米,通省约数387000余石,除由州县运解江宁藩司及江安粮道外,(安徽)藩司所入额征米285239石,又兵米、麦豆折色正耗银88620两。每年熟征漕折约银287042两,米豆折色银65870两。合计熟征共约银352900余两。所收之数不能及额,实因荒缓、灾缓之所致。”(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糟粮》,第2页。) 度支部批准安徽宣统三年(1911年)财政预算收入中,漕粮折银共487562两。 [北漕南米折银经过]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徽州府所属6县地处深山、交通不便,由总督傅腊塔奏定每石折征银八钱。此后,宁国、太平(今黄山区)、旌德、英山(今属湖北省)也准民折官办,于每年开征时按产地时价,糟粮照上等米,行、月粮照中等米,借领公款购买兑运,照数摊征。 同治三年(1864年),奏准全部折征银两,统归藩库提解,仍会同江安粮道奏报。每米一石折征银二两二钱,以一两三钱解交户部作漕粮价款,五钱留充安徽军饷,四钱留地方公用。地方留用的九钱,用作漕耗、兑费、水脚、备拨、捐款、公费项,称为“漕杂”。漕耗,随漕征收银一钱三分,作为省监刑具、茶汤、禁卒工食及各属额外孤贫口粮及各衙门书役纸饭之用;兑费,随漕征收银一钱二钱不等,作为拨充军饷之用;水脚,随漕征收银一钱二钱不等,作为解饷委员路费及地方一切公用;备拨,随漕征收银一钱二钱不等,拨充各营兵米荒缺之用;捐款,随漕征收银一钱七分、八分不等,为京堂报费及学堂经费之用;公费,随漕征收一钱二钱不等,作为全省各衙门公费。 漕粮折征银两,上报以银,州县征收以钱计算,每石征收铜钱4000~6500文不等。 同治三年至六年(1867年),为漕粮折征银两和折钱征收问题,安徽藩司向两江总督8次上书,讨价还价。第一次上书,要求每石折银二两五钱,以一两三钱上解,一两二钱留省公用,向农户每石最高征钱九千文,曾国藩批评为:“指大如肱,为数过巨,实觉言之不顺......极多者不过六千五百文。”同治五年(1866年),安徽藩司第八次上书,要求将怀宁等15州县每石征钱分别加100~150文不等,被斥之为“轻翻本部堂定案,尤属谬妄”并且指出:“将来各州县中余资不敷办公者,只准司库提存项内酌减,不准在定价之外多取百姓分文。”(《安徽通志稿·财政考·田赋赋案》第4章第17页,民国23年(1934年)出版。) 此后,少数州县每石折征银两和折合铜钱数,有些调整。据《皖政辑要·度支科·田赋》记载,有漕粮任务47州县的折银、折钱数如下表: 安徽省漕粮折价一览表 ![]() 徽州府属6县的兵米,每石折银二两一钱,折钱2300~4400文不等。 屯米折银较高,和州、无为、巢县每石原折银二两八钱,光绪八年(1882年)改为二两四钱,当涂二两。 漕粮折征银两上报很少足额,州县却有盈余。例如光绪三十四年,“熟征不过四十余万两,则只及十分之七八”。(《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糟粮》附表。)但据四十七个州县报表统计,除抵销太湖、宿松、望江三县亏银约12000两以外,因以银上交,以钱征收,实有盈余银138000两、银洋20509元,钱12828000文。(同上。) 四、芦课 芦课,向沿江沙洲出产芦苇的垦种人征收,宋代由政府收租,明、清征课。安徽征收芦课的地区有沿江怀宁、桐城(包括今枞阳县),宿松、望江、贵池、青阳、铜陵、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当涂、芜湖、繁昌、无为、和州等13县。 沿江13州县及安庆卫的征收芦课的原额,有上中下芦田,密稀芦地、上中下草地、荻草等项共2399807亩,基地1464丈。经过历年的审增、审减和划出、划入、到光绪初年,实有3199707亩、1419丈。 芦课按亩征收,基地按丈征收,标准各不相同。每亩上等密芦地征银三分五厘至六分六厘,中等稀芦地二分五厘至五分二厘,下等稀芦地一分至三分二厘;芦田一分至一钱不等;草地五厘五分至二分不等;基地每丈征银四分至六分不等。征收标准以和州为最重,水面一道征银八两五钱,水沟一道征银八钱八分二厘二毫,其他12州县无此名目。 应征银两如下表:(单位两,不包括加一耗银) 安徽省芦课应征税额表 ![]() (③光绪四年(1878)《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杂课》卷,第20页。④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田赋七·芦课》第5页。⑤度支部核定安徽省宣统三年预算中,租课收入为21007两。较原额减少的原因,无史料记载。 康熙四年(1665年),改变顺治九年(1652年)由户部派员管理芦课的办法,令地方官征收。康熙八年,又差部员管理芦政。康熙十年,停差部员,又令地方官征收,归安徽布政使司管理。 芦课征收时间与地丁、漕粮等不同。地丁、漕粮当年收获,当年征收;芦苇收获时间较晚,不及变卖,所以收获后在次年征收入库,称为“压征”。 五、学租 安徽学田租银收入,原用于学院考试和赈济贫生及修理学宫费用,每3年造册报告户部。乾隆九年(1744年),改解藩库,上项费用按季向藩库支领,年终报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大学士孙家鼐(安徽寿州人)等奏学务紧要,学租收入名为赈济贫生,实际被官吏中饱,户部通知巡抚切实调查,留办师范或高等小学堂经费。实际各州县所办学堂皆就地筹款,学租收入解交藩库后,并未报部动拨。 安徽和州、五河、来安3州县没有学田,其余57州县及各府(颍州府无学田)直隶州共有学田23218亩,额收租银1641两。租银最高的是石埭县,学田8亩、租银8两,每亩1两;最低的是阜阳县学田434亩,租银七两八钱八分五厘,每亩租银一分八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