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成立后,安徽田赋仍照前清旧章征收,只是在赋目归并,改征收银两为征收银元、征收法币、征收实物等方面作了几次变动,没有从赋率、赋额根本上解决公平合理负担问题。 一、赋率赋额 民国元年(1912年)元月,全皖临时议会议决施行《丁漕杂税征解简章诠释细则》。“丁漕银米原额,系按民卫田亩科征,各县田地肥瘠不同,科则(中国历代政府征收田赋按田地类别、等级而定的赋率。清末科则极其复杂,高低悬殊很大,负担极不公平。)亦轻重不等,现仍暂照前清税则科定原额数目征解。”前清以库平银纳税,当时改以龙洋纳税。每库平银1两折合龙洋1.5元。以后,除民国6年取消闰年加征田赋的规定外,田赋制度没有变动。 民国17年,省财政厅提出,安徽各县征收田赋,不仅名目繁多,且计算单位不一。地丁按亩计算征收正银、耗银、平余,再以银两折成银元征收;漕粮按亩计算征米,再以米价折成银两、再折成银元征收;各项加捐是按地丁、漕粮加征的,也按上述同折计算征收银元。“种种转折,手续纷繁,......以致不肖书吏,因缘为奸,朦混浮收,弊端丛生。”(引自省财政厅民国17年(1928年)制定的《各县民田科征改折一览表》。)为此,省财政厅将正耗、平余、加捐等等赋目归并,统称田赋,不增不减,分县以亩以银元为单位制定《各县民田科征改折一览表》,经省政府核准自民国18年起施行。每亩平均征收田赋,角以下的有合肥、庐江、巢县、寿县、宿县、凤阳、定远、灵璧、凤台、阜阳、颍上、蒙城、涡阳、六安等县;每亩平均征收1角以上不到2角的有祁门、无为、怀远、舒城、霍山、亳县、滁县、广德等县;每亩平均征收2角以上不到3角的有歙县、休宁、黟县、绩溪、宣城、南陵、宁国、旌德、当涂、繁昌、泗县、五河、和县、含山、郎溪等县;每亩平均征收3角以上不到4角的有泾县、太平(今黄山区)、芜湖、来安、怀宁、桐城、太湖、宿松、望江等县;平均每亩征收4角以上不到5角的有潜山、石埭、霍邱、全椒等县;平均每亩征收5角以上不到6角的有贵池、青阳、铜陵等县;平均每亩征6角以上不到7角的有太和、秋浦(今东至县一部分)等县;征收8角1厘的有东流县(今东至县一部分);征收9角9厘的有天长县。但是,各县每亩田地面积有大有小,各县平均每亩负担田赋也有轻有重。 民国21年统计,全省共有田亩3299.8万亩,除去荒田281.7万亩、铁路占地1.3万亩、熟田3016.8万亩。全省应征银元533.3万元,除去荒田缓征77.1万元,熟田入册应征456.2万元。预计每年一般因灾减缓征约占熟田应征数的15%,每年实征390万元左右,因将已征数作为欠缴和经征人员私收贪污,每年上解数约在360万元左右。民国24年(1935年)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币,采用法币后,田赋改为以法币缴纳。 安徽省民国时期田赋入库统计表 ![]() 二、征收实物征购征借 抗日战争期间为保障军粮供应,行政院决定田赋改征实物。省政府于民国30年9月颁发《安徽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实施办法》。规定自9月1日起至下年8月底为一个征收年度。按照这一年度应征田赋正税和附加的合计款数,依照不同地区的主产粮食和折算标准,折征粮食。稻产区每赋额1元折征籼稻2市斗(当时的粮食计量单位。石以下为斗、升,十进制。籼稻1市石合104斤,小麦合140斤,高粱合140斤。),麦产区每赋额1元折征小麦1市斗4升或高粱3市斗。当时安徽耕地面积3783.3万亩,其中征税田地亩3699.6万亩,核定田赋正税和附加1100万元。除日伪占领区芜湖、滁县、宿县等15县不能征收外,其余47县应征赋田额800万元,折征稻134万市石、小麦15万市石,高粱16.5万市石。田赋经征事项,在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未成立前,暂由省财政厅所属税务局或稽征所办理。田赋经收事项,由省粮食管理局分县设置经收所,或委托县政府办理。民国30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民国三十年粮食库券条例》。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粮食库券,作为收购粮食支付代价之用。粮食库券于30年9月1日发行。自民国32年(1943年)度起,分5年平均偿还,即每年以面额的五分之一抵缴该年的田赋。年息5厘,以实物计算。民国31年度全省征购粮食149万石,约为赋1购1之比。安徽稻谷征购每市石60元,50%付给法币,50%付给粮食库券;征麦区搭发法币储蓄券。 民国31年6月,行政院发出《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省政府于同年8月据以制定《安徽省战时田赋征收实物及随赋购粮实施办法》。田赋征收实物及征购粮食的经征、经收事项,统由田赋粮食管理处负责。征购粮食一律随赋带购。田赋和征购合计按原赋额每元折征稻谷3斗6升,或小麦2斗5升。沦陷区域照原赋额征收法币,游击区域酌情征收实物,均免征购粮食。民国33年国民政府改征购粮食为征借粮食,一律发给粮食库券,不计利息,自第5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或抵纳当年新赋。 民国34年8月,日本宣告无条件投降,国民政府宣布豁免征实、征借及带征县级公粮1年。 民国35年,国民党发动了内战,又要征集巨额军粮,国民政府决定田赋继续征实、征借。省政府于同年9月公布《安徽省田赋征收实物及随赋征借带征粮食实施办法》。征稻区每赋额1元折征稻谷3市斗、征借1市斗;征麦区每赋额1元折征小麦2市斗1升、征借7市升。同时,一律按实征额的30%带征省县级公粮。征借粮食,一律不发款券,于5年后分5年平均摊还。本年度应还31年粮食库券本息,已在上年“献粮”案内全数抵缴,不再还本付息。 民国36年3月,省政府发出《安徽省三十六年度田赋征实及征借粮食实施办法》,进一步加重了人民负担。实施办法规定:征稻区每赋额1元,折征稻谷3市斗、征借1斗5升;征麦区折征小麦二斗一升、征借1斗零5合。除省县级公粮仍按实征数的30%随赋带征外,还按每赋额1元带征省保安附加3升,用于扩充省保安团。 民国31年至35年,除34年免征,其余5年,安徽农民除以粮食缴纳田赋外,还被迫送缴征购征借粮634.1万市担,占这5年田赋正附税的77.5%”。 安徽省民国时期田赋征实、征借(购)统计表 ![]() 说明:1.民国36年的实征数是截至37年2月底的统计数。 2.民国38年4月23日,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向广州财政部田赋粮署报告,37年度累计征收田赋68.6万市石,军粮45.9万市石,省县级公粮19.9万市石。 三、田赋附加 [田赋附加] 田赋附加名目繁多,虽经几次核减,统一名称,至民国34年各县普遍征收的附加仍有自治、公安、财务、教育、建设、筑路等6项,此外各县单独征收的还有义渡、水利、救济、地方行政、区联等十数种。征收附加的数额,尽管经过整顿,有史料可查的,仍达正税1倍有余。至于各地自行征收的,已是“演成风气,流弊日深,莫可究诘。” 民国5年、8年,有记载的附加征收数占正税的15%左右。民国17年,财政厅长对不按规定擅自征收附加的县,出示布告,明令采取措施,予以减缩。不仅未见效果,又增加了教育亩捐,农民银行基金亩捐,建设亩捐及其他附加等,每亩带征的各项附加超过原征税额的1倍至2.3倍。民国17年,财政部发出《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附捐之总额不得超过正税,已经超过正税的县,不得再增加附加,并须逐步核减。民国20年取消厘金后,地方的经费来源减少,田赋附加名目更是层出不穷,达到数十种。民国21年,财政部重申前令,民国22年,又提出减少田赋附加后地方经费不足,采取三条抵补办法:第一条是紧缩预算,删除浮滥支出;第二条是整理税捐,增加收入;第三条是将烟酒牌照税划归地方。民国23年6月、8月,先后公布《不准再增加田赋附加及再立不合法的税捐》、《苛捐杂税范围及整顿办法》,财政厅根据上述规定,派员分赴各县调查,提出整顿办法;属不合法税捐或未经呈准或非急要用途的计有杂捐70余种,款额6.8万元;随田赋征收的28.9万元;杂税附加11.7万元,令各县立即废除。收入虽属苛杂而支出尚属正当的,有150多种,28.4万元,令各县在同年12月以前另筹抵补办法,一律依限废除。 民国时期的田赋附加,从行政院明文规定以不超过正税为限看就已很重,但实际还不止如此,民国22年至29年,除25年外,年年超过正税,28年高达正税2倍强。 安徽省民国时期部分年份田赋附加统计表 ![]() [省级公粮] 抗日战争期间物价飞涨,公务人员因工薪不能随物价上涨而增加,致使生活难以维持,于是各自为政,纷纷乱摊派。省政府为缓解这种状况,于民国30年10月按市价从六安、霍邱购买糙米90万市斤,按月按人口定量拨售给省级机关员工,只收基价。民国31年,省政府报经行政院批准,从30年征起的赋粮内拨出稻谷14万市石作为省级公粮。31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米1市石,年龄在26岁至30岁者,发米8市斗,年龄在25岁以下者,发米6市斗;工役一律每人每月发米4市斗,士兵、警察3市斗,师范生、职业公费生、训练团学员2市斗3升。所发粮食,均不收基价。民国32年从田赋项下拨出稻谷45万市石作为省级公粮。民国35年,国民政府决定田赋继续征实征借,并规定按应征额的30%带征省县级公粮,直至民国37年(1948年)都是随田赋带征省级公粮。 [县级公粮] 民国31年,省政府制定《安徽省县级公粮查征办法》,实行查登大户,累进征收。业主有1000亩以上的为甲级,每亩征稻2市斗5升;600亩以上不满1000亩的为乙级,每亩征稻2市斗;300亩以上不满600亩的为丙级,每亩征稻1市斗5升;100亩以上不满300亩的为丁级,每亩征稻1市斗;50亩以上不满100亩的为戊级,每亩征稻5市升;不满50亩的免征。产麦区按稻1市斗折合小麦7升5合。嗣因50亩以上大户过少,改为每户30亩为起征点。共计征稻61.3万市石、麦12.4万石。民国32年改由县田赋粮食管理处随赋配征,拨给县政府另设仓库保管,发给县、区级公教人员。民国35年起,国民政府决定按田赋应征额的30%带征省县级公粮。 四、芦课 民国初期,芦课也照前清办法征收。但缴税时间由原来待业户收割芦苇变价后于次年缴纳,改为当年与丁漕银粮一同缴纳。民国19年,省政府发出《安徽整理各县田赋规程》,规定芦课仍按旧章征收,用田赋名义报解。民国21年财政厅统计,全省计有怀宁、桐城、宿松、望江、贵池、青阳、铜陵、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当涂、芜湖、繁昌、和县、无为等13县应税芦地257.4万亩,除去荒缓1.9万元,应征赋额8.3万元。腹内芦地负担高于滨江。腹内上等芦地每亩征银8分5厘,中等地每亩征银7分5厘,下等地每亩征银6分5厘。滨江洲地,上等每亩征银3分5厘,中等每亩征银2分5厘,下等地每亩征银1分5厘。民国31年(1942年)田赋改征实物,芦课也随之折征实物,折征标准与田赋相同。 五、灾歉减免 民国2年(1913年),怀宁等43县因灾减产4至6成,安徽报请缓征田赋,大总统于民国3年批准缓征田赋110.6万余元,缓至次年秋后补征。民国3年财政部根据清代的减免章程,参酌实际情况制定《勘报灾歉条例》,规定了勘察灾情的时限和呈报程序。减缓的标准是:受灾十成的减正赋七成;受灾九成的减六成;受灾八成的减四成;受灾七成的减二成;受灾六成五的减一成。减免以后的正赋,受灾八成以上的分作3年带征;受灾五成以上不到八成的分作2年带征;受灾五成以上的县,其县内成熟村庄的应征钱粮,缓至次年秋收后补征;勘不成灾的地方,其中有一二村庄应予缓征的,缓至次年麦收后补征,其麦收后应缴的钱粮,缓至秋收后补征。民国10年,灾情严重,全省减免达80万元。 民国17年,财政部、内政部制定《勘报灾歉条例》,修订了减缓标准;受灾九成以上的,减免正赋八成;受灾七成以上的,减免正赋五成;受灾五成以上的,减免正税二成。减免后应征的钱粮,受灾七成以上的,分作3年带征;受灾五成以上的,分作2年带征。受灾十成的,经省政府查明,专案报请免征本年正赋。受灾五成以下需要缓征的,由省政府专案报经批准后执行。民国23年,省政府针对无灾报灾,以少报多,以轻报重、以点报面的问题,制定《安徽省各县勘报灾歉办法》,加以整理。民国28年,行政院修订《勘报灾歉规程》。明确灾歉成数按中稔年成收获量与当年收获量对比核定。收成不足一成的,免征;收成不足二成,减免正赋七成;收成不足三成的,减免五成;收成不足四成的,减免三成;收成不足五成的,减免一成;收成在五成以上的,不减免。一切附加税随同正税减免。 民国34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因战时农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完粮纳税负担很重,国民政府特于同年明令:“凡曾经陷敌各省,应予豁免本年度田赋一年,其后方各省,为今年军粮所赖,准候明年亦予豁免。”该年豁免田赋的有安徽等10省。同年,国民政府又一次修订《勘报灾歉条例》。被灾田亩按中稔年成总收获量比较,收获未达二成的,免征;收获二成以上未达三成的,减征正税八成;收获三成以上未达四成的,减征七成;收获四成以上未达六成的,减征五成;收获在六成以上的,不予减免。征借粮和县级公粮按照正税减免成数一同减免。 六、建设占地减免 民国19年(1930年)以前,修筑铁路占用的土地,沿用清代的《铁路地亩纳税章程》办理。除借款合同明订条件免赋外,官商各路占用的土地仍照章纳税。借款官办各路,待全路通车后获有余利,再行纳税,未获利以前的赋税,给予豁免。民国20年,财政部、铁道部拟定《铁路用地征免赋税章程》,经行政院核准,以部令颁布施行。国营铁路自占用土地之日起,由铁路局造册报请核免一切赋税;商办铁路自占用土地之日起,由铁路公司负担应纳赋税,但公司可以呈请免征或减免;无论国营或商办铁路,如系租用民地,仍由业主完纳应征赋税。减免赋税由省政府汇总转财政部、内政部、铁道部会同核准。 修筑公路占用土地的赋税减免,各县虽办理有案,但没有统一的规定。因而建设厅拟定《修筑省道征用民地豁免钱粮办法》,经省政府决定,于民国19年8月公布施行。无论已通车或未通车的各线路占用的土地,由业主于3个月内申报,各县将登记清册及应征钱粮数目,一并报财政厅,由财政厅派员照册实地勘察无误后,豁免应纳钱粮。 民国25年,行政院公布《土地赋税减免规程》,28年予以修订。除因公征用的土地一律免税外,对已经立案的私立学校、公园、体育、学术机关、农林试验场、公共医院、慈善事业机关、公坟地、森林用地、民营铁路、公路、以及与地方交通或生产事业有重大关系的用地等,均可分别情况报请减免赋税。民国31年4月又加以修订。减免对象增加私办事业与社会福利事业的用地、因灾或土地自然消失使用价值的土地。由乡镇公所造具用地清册,报县政府会同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派员实地初勘,报省财政厅、土地局、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复查;报财政部、地政署、分别情况予以核定减免。 七、田赋整理 [土地清丈] 民国4年(1915年),北京政府发出调查田亩整理赋额大纲,经与各省议妥后,由财政部制定《修正调查田亩办法大纲》,通知各省筹办。但因军阀混战,直至民国15年都未办理。民国16年,省政府奉令设立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筹议全省土地清丈工作。民国18年,省土地管理局改为省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东流县(今东至县一部分)八都湖为试办区域。开办不久,又因政局动荡、财政紧绌而停顿下来。此后,土地清丈工作先后划并建设厅、民政厅管理。迨至民国20年6月成立八都湖试办区登记处,又先后成立了高、初级评估地价委员会,招收40名初中毕业生,培训测丈技术,充实测丈力量,于同年12月15日开始进行调查测丈工作,至次年5月结束。民国22年4月,省政府决定将全省土地整理工作分为6期进行,每期3年。第1期办3个县,第2期5个县,第3期8个县,第4期12个县,第5期16个县,第6期17个县。方案虽定,但实际进行清丈工作的廖廖无几。 [土地陈报] 民国23年(1934年),全国第二次财政会议议定,田赋整理不再全面清丈土地,改为以土地陈报为主,清丈为辅的方法。同年6月,行政院发出《土地陈报纲要》,限期举办。省政府决定以财政厅为主会同民政厅、省土地局办理。省财政厅内设土地陈报处,县、区乡也均设土地陈报处。核准陈报经费30万元。同年12月省政府发出《安徽省陈报试办章程》,及《安徽省土地陈报试办细则》。各县公私有土地,不论田地、宅基、马、卫、囚、藉、杂办钱粮、山、荡、滩、荒等,均属陈报范围。业户陈报土地亩数,按各地习惯以亩为准,由县土地陈报处依6千平方市尺为1市亩,将业户呈报亩数折成市亩在征收清册中注明。陈报程序有7个步骤:编造粮户清册,测绘联保区域各图;保甲长陈报;业户陈报;审核复查或抽丈;公告;发给土地管业执照;改订科则,编造征册。民国24年2月,先在当涂、和县试办。当涂县陈报后的田亩为139.2万亩,比陈报前增加29.2万亩;陈报后的赋额为23.4万元,比陈报前增加4.5万元。接着于25年举办泗县、凤阳、无为、滁县、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5县的土地陈报工作。民国26年举办贵池、宣城、青阳、铜陵、太平、石埭、至德(今东至县一部分)、泾县、南陵、繁昌、芜湖、郎溪、广德、宁国、休宁、祁门、黟县、歙县、绩溪、旌德等20个县的土地陈报工作。同时阜阳、颍上、临泉、太和等4县已开始进行土地清丈工作。以上24县的土地陈报、清丈工作,均因抗日战争而中断。已完成土地陈报的当涂、和县、凤阳、泗县、滁县、无为及一部分完成的广德、郎溪、繁昌等县的陈报图册,因这些县被日军占据而遭受损失。民国29年,省政府再次发出《安徽省田赋查报章程》和《安徽省田赋查报实施细则》。先在立煌县(今金寨)试办,次年9月完成查报工作。民国30年11月至31年6月,在安全区的20个县分3期举办土地陈报工作。第一期有六安、舒城、霍山、岳西等4县,第二期有阜阳、临泉、颍上、太和、霍邱、潜山、太湖、休宁、歙县、祁门、绩溪等11县,第三批有宁国、泾县、旌德、太平、黟县等5县。民国23年至34年,全省共有28个县完成土地呈报,均于民国35年利用陈报成果征收田赋。据19个县统计,陈报后田亩2346.4万亩,比陈报前增加1264.1万亩;陈报后赋额448万元,比陈报前增加167.8万元;陈报后平均每亩赋率0.25元,比陈报前平均每亩减少0.2元。 抗日战争期间,沦陷区的田赋征收册籍大部分损毁,征收田赋的依据不全,胜利后,各县都设立了田赋粮食管理机构,督饬乡镇保甲整编征收册籍。实施整编册籍的有怀远、亳县、合肥、广德、全椒、怀宁、宿松、宣城、巢县、贵池、无为、来安、宿县、定远、滁县、泗县、盱眙(今属江苏省)、五河、灵璧、天长、凤阳、当涂、嘉山、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和县、芜湖、望江、南陵、铜陵、庐江、繁昌、青阳、至德(今东至县一部分)、郎溪、凤台、天长等35县。除泗县、灵璧、天长3县外,其余32县于民国36年完成整编工作。同年秋即据以征收田赋。据31县统计,整编后负担田亩1689.9万亩,比整编前减少556.1万亩;整编后赋额587.6万元,比整编前减少67.9万元。 [推收过户] 原先是各县自定推收过户章程,由里书、册书经办其事,造成弄虚作假、田地不实,册籍混乱,赋税不平等问题。各县推收书吏多少不一,有的多达千人。一般的均在几百人之多,少的也有几十人。里书都是世袭,没有薪金,靠业户更变姓名、田赋划拨过户付给现金或实物作为报酬。民国23年(1934年),省政府明令厉行推收过户工作,裁撤了里书册书,初步建立推收过户制度。全省有怀宁等33个县设立了推收事务所。民国28年7月,省政府发出《安徽各县粮户推收章程暂行补充办法》,主要有查清粮户真实姓名。不论业户那一年的买卖契约或堂记,都要以实姓办理推收过户手续。过户时间一律限于同年年底办理完竣。超过限期2个月不报的,经人检举查实后,按每年应缴赋额的20倍处缴罚金,从中提取五成作为举报人的奖金。此后省政当局多次强调推收过户工作,收效虽有,但积重难返,问题还是不少。 八、官荒放领与升科 省财政厅、民政厅民国17年(1928年)统计,全省有荒地436.3万亩,约占熟地一成以上。民国14年以前,承领官荒和熟荒升科归地方政府办理,虽多次制定办法,设立机构,但成效不大。民国15年收归中央,成立安徽屯垦总局,开办未满1年,收入70多万元。民国17年秋,设立省土地管理局,放领官荒87.4万亩。民国18年,财政部又将官荒变价、官荒放领划归财政部所属官产屯垦局办理,但因财政部与省财政厅对卫田管理权限认识不一,争执不下,当年仅放领官荒2.8万亩。民国20年7月,财政部与省财政厅商定,卫田仍归省财政厅办理,官荒归财政部管理。同年放领荒地2.3万亩。 民国22年,因各省财政支出紧绌,由财政部报行政院批准,凡各省沙田、官产、屯垦等项事务收入一律拨归各省办理,照旧填用部照,受财政部监督。其收入作为中央补助各省的经费。省财政厅设科接办。并于同年8月设怀望、凤怀、芜繁、宣宁、贵池、盱嘉、寿凤、泗五等8个局;对桐城、当涂、宿松、无为、和县、合肥、滁县、郎溪、广德、铜陵、南陵、天长等12个县,派出督促委员协办;庐江、霍邱、颍上、青阳、泾县、休宁、歙县、石埭、旌德、太平、太湖、来安、全椒、巢县、灵璧等15县,由县长兼办;其余十几个县因荒地少没有委办。同时制定官产垦荒章则。承领官荒自发照之日起,满2年即应升科,第3年按应缴田赋的三分之一缴纳,第4年按三分之二缴纳,第5年全缴。由人民组织团体承领的大段官荒,水利堤防工程报省财政厅勘核,限于3年内修筑成圩。其地价,由该团体先缴保证金十分之二,于修筑成圩后1年内缴地价十分之三,2年内缴足,3年后依照前项规定缴纳田赋。但因垦殖经费不足,经办人员敷衍了事,致使官荒无人清理,垦殖计划多数落空。办理一年多仅有贵池、嘉山、宣城、繁昌、五河、天长、凤阳等处放领官荒价款收入16万元,次年只有5万元。清查放领官荒,阻力不小。洪泽湖四周荒地不少,大部分在泗县境内,约有20多万亩,大多为私人占据。泗五官产屯垦局曾派人查放,当地豪强聚众数百人围攻,纵火焚烧房屋。省财政厅当即行文地方当局,严缉祸首,予以处理,后来不了了之,没有结果,垦务工作随之停止。 同年,省财政收入不敷支出,新垦田地升科工作进度又慢、省政当局决定再予整顿,加快进度,以增加财政收入。省政府发出《修正安徽省催查垦熟田地升科规程》。规定各县设立新垦事务所,限期申报,按章升科。逾期不报升科的,查出后将其垦熟田地充公。民国22年7月至23年12月,计有怀宁、桐城、宿松、望江、当涂、南陵、铜陵、合肥、寿县、怀远、凤阳、和县、天长、盱眙(今属江苏省)、贵池、青阳、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宣城、郎溪等19县,新垦升科田地36.2万亩,增加赋额3.6万元。 九、卫田升科 卫田产权归官有,只许耕种,不准买卖。但民间互相买卖成风已久,造成产权混乱,税负不公平,不少官吏土豪劣绅占据卫田不缴税。安徽44个县共有卫田约500万亩。其中未缴价升科改为民田的约占60%。民国以来沿用前清旧制。民国3年(1914年)至16年,卫田升科几办几停,收效甚微。民国17年,省政府制定《安徽卫田缴价升科章程》。各县卫田均按每亩缴纳产权费2元,发照归其所有,同时按民田征收办法缴纳田赋。但对民国17年7月1日以前已经缴价升科者不再办理,已缴价未升科的不再缴价,只补升科手续。至民国19年,各县卫田缴价升科的不到十分之一。民国20年,省政府发出《安徽省卫田缴价升科补充办法》,将升科分为3期进行,每期3个月。在第一期缴款的,每亩缴1元,第二期每亩缴1.5元,第三期每亩缴2元。逾期分3等分别每亩缴6元、8元、10元。实行这一办法后,产权费收入稍有增加。后因长江大水成灾,升科工作又陷于停顿。民国22年,省政府修改章程,决定卫田准予以册亩为准折亩缴费,以减少业户负担。至民国33年10月止,40个县共有卫田219万亩,缴费升科57.6万亩,收产权费23.2万元。民国34年,卫田升科改为随时缴费,随时升科、发照。 十、征收方法 [征收时间] 民国2年(1913年),安徽规定的征收时间是:上忙于公历7月1日开征,9月底征完;下忙11月开征,次年1月底征完。征收期间未缴税的,按应征数加征5%,宣告加征后1个月以上仍不缴税的,将业户处以扣押。民国11年,省财政厅规定,凡实行上忙开征的县,按照全县应征总额在6月份解足二成,至9月份解足四成,10月份解足五成,11月份解足六成五,12月份解足八成,次年1月解清;凡实行两忙并征的县,在10月份解足二成,11月份解足四成,12月份解足六成五,次年1月份解足八成五,3月份解清。民国19年,省政府颁发《安徽省整理各县田赋规程》,规定上忙征收时间为3月1日至6月30日,下忙为9月1日至12月31日。但是有些县没有执行,有的仍照旧习时间开征,有的自定时间征收。《规程》还规定,征收期结束尚未完纳田赋者,分3次限期加收滞纳罚金,每一限期为1个月。逾第一限期缴纳者,照应纳额加罚5%,逾第二限期缴纳者,加罚10%,逾第三限期者,拘押追缴并加罚15%。民国28年,对逾期2个月未缴纳者,照应征额加罚5%,逾期4个月者,加罚10%,逾期6个月者,除依前项规定加罚外,并予传追、拍卖物品及变卖田地抵缴欠赋。民国31年田赋改征粮食,开征时间定为:征麦县在8月1日,征稻县在9月1日开征。民国35年,国民政府为内战需要,规定各县征实及随赋带征公粮限于开征后3个月内征齐。省政府决定,省县组织田赋巡回督征团,到点就地督促征收。 [催收欠赋] 民国2年(1913年)至10年,各县欠赋累计达200余万元。省政府发出《催征奖惩章程》,要求挨户催征,限6个月内征齐,对催征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无成绩者,予以撤职。民国19年,省政府颁发《安徽省整理各县田赋规程》,豁免民国16年下忙开征前的所有旧欠,并限期催征17年、18年的欠赋。民国21年,对欠赋在1万元以上的县,由省财政厅派员催征,按征起欠赋的9%提给奖金,其中委员得九分之五,县长得九分之四。虽经历次催征,但自民国17年下忙起至23年,欠赋仍多达256万元。因此,省政府又颁发《安徽各县催征旧欠田赋办法》。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财政紧张,为缓解财政困难,省政府以欠赋作抵押,向富商借款,并于民国27年7月发出《安徽省催缴旧欠田赋偿还抵押借款办法》。民国29年继续催征旧欠,清理旧欠抵押借款。民国35年,安徽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发出《安徽省历年欠赋清赋催收及拨解实施办法草案》,由各县在乡镇设立办事处及收纳仓库负责清理征收,但对民国30年上期以前的欠赋一律豁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