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三年(1853年)以前,安徽工商税收主要是常关税收入,其次是田房契税等杂税收入,如商税、船税、花布税,开征范围不大,收入不多。以后,因对外赔款,对内用兵,开征厘金,土药税、印花税等新税,并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起,为了筹集“庚子赔款”,开征各项杂捐,除丁漕加捐、官捐两项,其余都属于工商税收范围。同时大幅度提高烟酒税、田房契税和当税的税率,增加人民负担。 清代实行“重农轻商”政策,工商税收不在减免之列。但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起至道光三十年(1850年)止,未完杂税银263096两,因“积时已久官非一任,若仍准其流抵交代,总归无著”,(《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卷八十三第7页。)咸丰三年七月,“准其一并豁销”(同上) 一、常关税 明代中叶,安徽设凤阳关和芜湖关,征收通过税,船税和落地税等的内地关税。清沿明制,并于五口通商(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为通商口岸,称“五口通商”。)后,改称常关,以区别于海关。 〔凤阳常关税〕 凤阳关设于明成化元年(1465年),征收船钞及庵篷竹木排炭等税。雍正七年(1729年)征税范围扩大到衣物,食物、用物、杂货4类,内分细目,从量定额征税,水贩货物税额高于旱贩货物。并奏准所辖的正阳商船以豫斛(河南省的量器)300石为满料,关下装载船以500石为满料,超过的为加舱,不足的为小贩。凤阳大关征收货船船钞又名粱头税,按梁头尺寸(指木帆船竖立主船桅横梁的宽度)计算征税,共分38级。凡梁头达到8.5尺的,征银一两一钱一分,梁头达到18尺的征银九两三钱九分。每征正税银一两加征铜价,水脚银四钱六分。梁头不及8.5尺而货已满载的,核明实载石数,每石征银三分(关下装载船每石征银一分八厘);超过18尺的加舱之船另带驳船分载的,按本船原载石数每石征银五厘。临淮关的船钞按桅封(桅杆的高度)计征,每丈征银二钱,每增减一尺各增减税银三分。 凤阳大关还征收牲畜税。临淮、盱眙、亳州等分关,对在当地发卖的货物征收落地税。 以上税率,到清末无大变动。但光绪二十年(1894年)加征糖、茶税二成,光绪二十七年再加三成;光绪二十一年、光绪二十五年、二十七年3次共加征烟酒税十一成;另有名目繁多的苛索,税负逐渐加重。 凤阳关主要有三弊。一是原定货船不足5石的为空,不足10石的为零,到关报税放行,不上正税“红单”。但官吏借此作弊,有的10石、8石为空,以二三十石为零,与商人勾结,损公肥私,以致“正税日见减少(清末《皖省财政利弊说明书》第8页。)”。二是货到报关查验,关吏多方刁难,完税轻重和查验快慢,全视贿赂多少而定,需索之风,“相沿成习”。(同上)三是由商担保税收,先验放行,对经过商保的税银,随收一定的小费,已与收取公费相仿。 凤阳关收入任务有固定数额。康熙年间定正税银79839两,以后增至90160两。嘉庆九年(1804年)核定每年盈余银17000两,不作正式定额,多收的全部上解。咸丰以前,收入最少的年份是康熙十八年(1679年)收银21807两,最多的年份是道光八年(1828年)收银128567两。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进皖之后,收入变化较大,最多的年份是咸丰五年四月至次年三月一届收入59294两,最少的是咸丰九年三月至次年二月一届收入1211两。光绪二年复关后,当年六月到次年五月一届收入24404两,最多的年份为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到次年六月一届收入186929两。 宣统三年(1911年)常关收入度支部规定另编预算,定凤阳关本年收入28772两,为部拨留归安徽支用款项。 〔芜湖常关税〕 芜湖常关分工关、户关。户关征税范围分衣物、食物、用物、杂货4类,内分细目,从量定额征收。工关主要对木竹分别整、零排把,以及竹木棕藤器具,均按不同品目,分别定额征税。每正银一两,随征铜价银一钱、水脚银一钱六分。 船税分粮船、民船和脚船3种,二年一征,论年不论月。税额自桅园1.5尺~2尺,每根征银六分起,至5尺,每根九钱七分;5尺以上,每加一寸加征四分五厘。米麦柴炭船,照船长丈尺征收船料。另据《皖政辑要·度支科·关税》记载;“粮船系江南省(包括安徽、江苏两省)者,每号抽银四钱,江西五钱,湖广七钱。民船,长三丈至四丈四尺九寸,每丈抽银四钱,四丈五尺至六丈九尺九寸,每丈五钱;七丈以上每丈七钱。脚船长二丈以内,每丈抽银二钱,......四丈五尺以外者,照大船征税。” 芜湖关的主要弊端,据《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认为:一是税银一两,由巡班折收钱3400文,解给委员2400文,委员上解2000文上下,多余的均为巡班,委员私利。二是商人与查船员勾结,按实载作七八折纳税,加送查船委员扦量人等一定规费,“相沿成例,安之若素。近来收数短少,半由于此”。(清末《皖省财政利弊说明书》第8页。)三是芜湖关向来征银解银,而所属外口竞有每两折收钱多至4000文,钱多不便,又以本洋折收,每本洋一元,仅作钱1000文内外,“致令商人裹足不前。” 康熙年间,芜湖关年定税银183769两①。实收银,康熙六年(1667年)123100两,康熙十年168400两,康熙二十五年183796两。乾隆十八年(1753年)收银216825两。嘉庆九年(1804年),工、户两关年定税银227065两,盈余银12万两,共计347065两,长期未变。咸丰三年(1853年)废关之后,经济萧条,加之茶叶另征茶厘,而开设海关又分去一部分税源,所以复关之后虽年定税额未变,但征不足额。征收最少的年份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十月至次年九月一届收银64148两,最多的年份是光绪三十年八月至次年七月一届收银165464两。户部虽然批准以此届收数计算考核,但直到清亡仍收不足额。 此外,光绪二十三年、光绪二十六年、光绪二十八年3次共加征烟酒税十一成,约收银二千一二百两,另款存储,听候部拨。自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起,在芜湖经过米船,征收扦量余米税银每年约2万两。 宣统三年(1911年)常关收入度支部另编预算,芜湖关收入截留作安徽专项收入为26741两。 二、盐斤课、厘、加价 〔食盐来源〕 安徽不产盐,食盐来源主要是江苏的淮南盐和淮北盐,以及部分浙江盐和少数山东盐,皆划分区域定量运销。光绪四年(1878年)《重修安徽通志》记载,淮南纲盐(明清实行纲法时,商人照规定年额完税运销的食盐,称纲盐。)行销怀宁、潜山、宿松、太湖、望江、贵池、铜陵、青阳、石埭、建德(与东流合并为今东至县)、东流、当涂、繁昌、芜湖等县,淮南食盐行销宣城、南陵、旌德、泾县、宁国、太平(今黄山区)、滁州、全椒、和州、含山等州县;淮北纲盐行销桐城、合肥、舒城、巢县、庐江、无为、凤阳、定远、凤台、怀远、寿州、灵璧、阜阳、霍邱、颍上、亳州、太和、涡阳、蒙城、来安、六安、霍山、英山(今属湖北省)、泗州、天长、五河、盱眙(今属江苏省)等州县,其中天长县改食淮南盐;浙东盐行销歙县、休宁、婺源(今属江西省)、黟县、祁门、绩溪等县,浙西盐行销广德、建平(今郎溪)等州县;山东长芦盐行销宿州及涡阳四庄。 〔盐课〕 安徽为销盐省份,同治三年(1864年)以前无正课收入。其后为军需及偿款所筹的课、厘、加价等项,皆由各产盐省代收拨解。计有淮北四成盐课、淮北四成盐厘,两浙盐厘、练军加价、偿款加价和抵补土药税加价等6项。 淮北四成盐课:同治三年,两江总督曾国藩以安徽饷源枯竭,奏准经收淮北盐课的海州(今江苏省连云港市)分司以收入四成协济皖饷,计银148600余两,历年实收银17万~19万两不等。光绪十八年(1892年)起,每年额解安徽134400两,但未能如数拨解,积欠十余万两“年复一年,任催罔应,终无善法。”此项收入,归省支应局充饷。 淮北四成盐厘:同治四年,曾国藩在奏定淮北票盐章程中,淮北行销豫、皖之盐,于五河、正阳两处设局抽厘,每包(连卤耗110斤)各抽厘钱500文,也以四成拨归安徽,支付皖北巡防马、步各营及长淮水师军饷,每年约收银18万~20万两不等。嗣后,解皖之数减至12万两。 两浙盐厘:浙东浙西盐斤运销安徽本有厘金一项。同治三年,经两浙盐院与安徽商定,浙盐运销安徽,停征厘金,每年由浙江拨给安徽银1万两,以充军饷。 练军加价: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安徽添练定安四营改习“洋”操,由两江总督刘坤一、巡抚邓华熙奏准将淮南盐每百斤加价200文,每票121引,由运盐商人缴银120两,由大通督销局征收,按月交大通厘卡转解支应局充饷。初期,每年仅收50000两,自光绪二十九年起收数较旺。光绪三十三年,两江总督周馥核定安徽每年额销81000引,遇闰年额销86400引。如过此数,另款批解,作为江北练兵经费。 偿款加价详见本节“杂捐”。 功盐加价:功盐,即南京下关掣验局、沙漫洲等缉私局查获的私盐及余斤毛盐,由官局搭销,每百斤缴督销局正价银三两,属于皖岸的,一律另缴安徽军练加湘平银(清末湖南湘潭的秤,每两约含30.277克。)一钱三分五厘,每年约计湘平银3000余两,由皖岸督销局汇交大通厘卡转解支应局充饷。其后,每百斤另抽偿款加库平银一钱六分,又添偿款加价漕平(清后期,漕粮折征银两所用的衡量标准称“漕平”,每两约合36.65克。)银一钱五分,合计每年约收银八九千两不等。光绪三十二年,因军饷困难,此项收入全部拨交支应局充饷。 抵补土药(国产鸦片。)税加价:安徽土药税年收13万两,额解度支、民政两部各2万两,师范学生经费4.2万两,支应局充饷银4.8万两。光绪三十三年,土药税收入改归度支部,每年返还安徽5万余两,以致各项支出无法应付。光绪三十四年,禁种鸦片,无税可征。度支部规定于续加盐斤卖价四文中,拨归销盐省一文,抵补土药税缺额,“每年核计不过九万两之谱”。 宣统三年(1911年),安徽盐课厘税预算收入共计688513两。 三、厘金 厘金,是清后期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起源于咸丰三年(1853年),清廷为筹措军饷以镇压太平天国革命运动,接受副都御史雷以讠咸的奏请,先在扬州附近的仙女镇(今江都县江都镇)、邵伯等处对通过货物“抽厘助饷”,逐步推行到用兵省份,由一个地方的临时筹款办法,很快形成全国性的商税制度。 安徽厘金创设于曾国藩。先是随营设卡,抽厘助饷,以抵补芜湖、凤阳两关停废的财政收入。咸丰十一年十月,正式成立盐茶牙厘金机构,在省内形成征收系统。税款收支原归金陵粮台总核,同治八年(1869年)改为安徽专案奏报。 厘金有两种主要形态:一是行厘,又称活厘,是向行商征收的通过税,安徽推行最广,时间最长。一是坐厘,又称板厘,向坐商征收,属于交易税,为销售地厘金。安徽征收的坐贾捐和落地税,均属坐厘范围。 安徽征收厘金,分为百货厘及其他各项专厘两大类。 〔百货厘金〕 百货厘金包罗万象,专厘以外的均属其征收范围。 厘金税率原为1%,亦即一厘,故称厘金。以后逐渐提高,安徽定为值百抽二(2%)。由于货品在运销途中遇卡抽厘,一般税负都超过2%。但各卡实际征收轻重不同,有的为了争取商人过卡完厘而降低税率或折扣货品数量计征。尤其是纸张、瓷器、矾、糖、烟酒等大宗货物或加成征收或改办统捐,厘金税率更不划一。 〔茶叶课厘〕 茶叶是安徽的大宗产品,以南茶为最著,北茶次之。南茶有引课、捐、厘等名目,征税从未间断,是安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旧引课:雍正以前,安徽茶引原额销69980引,新增17100引,共计87080引。又有余引15100引,分发产茶区以后,根据茶叶生产情况,部颁茶引数量时有增减。凡有客商入山制茶,不论粗细,每担发给一引,每引征纸价银三厘三毫。道光以前,安徽定额每引征收课银三钱三分,于经过各关按例验引征收,汇入关税项下报部。 新定茶引章程: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进皖以后,清政府创设厘局征收茶税,一时没有定章。同治元年(1862年),两江总督曾国藩颁定新章:每茶120斤为一引,每引缴正项银三钱、公费银三分、捐银八钱、厘银九钱五分,发给三联引票、捐票、厘票。同治二年,每引加捐银四钱。同治五年,署两江总督李鸿章,裁去引、捐、厘三票,改用落地税票,每引仍共完银二两四钱八分,光绪五、七两年(1879年、1881年)因茶商负担过重,加捐四钱先后奏免,仍照每引二两八分征税。 同治以后,皖南茶税由两江总督派员在屯溪设局征收,收入不归安徽。 皖北茶主要产于六安(包括现在金寨县的一部分)、霍山、英山(今属湖北省)、舒城等县,虽不出口外销,但国内销路甚广。同治年间,按照新章规定征收落地税。后将引课等项归并茶厘之内,向未专款造报。皖北茶以10斤为一篓。其中六安的麻埠(现为水库区)小茶分木箱、大囤两种,但都按实装重量,折成10斤计算征厘。茶分春茶、子茶(夏茶)两类,厘有引厘、行厘的名目。春茶引厘,无论运往何处,每篓征银三分三厘四毫。春茶行厘,运往周家口、山东、清江、亳州的,每篓征银二钱八厘;运往商城、固始的,每篓征银一钱七分二厘四毫;运往六安、舒城、安庆、湖北的,每篓征银一钱二分八厘七毫。子茶照春茶减征三分之一;茶末、拣片照春茶减半征厘。老茶不分春、子,无论运往何处,每百斤征引厘银三分三厘四毫、行厘二钱六分。“每年约收厘捐银9万余两,陆续解交麻埠总局转解省城牙厘局经收造报。”(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茶课税厘》第2页。)宣统三年(1911年),皖北茶课税厘预算收入143348两。 另有北茶加成和南茶加捐二项,见本节“杂捐”。 〔米厘〕 安徽开办厘金时,米厘为专项收入,杂粮并入百货厘征收。同治元年(1862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奏淮裁撤米厘,杂粮仍同百货遇卡抽厘。裁撤米厘,使米商摆脱了沉重负担,有利于后来芜湖米市的形成和发展。 光绪三年(1877年),北洋大臣李鸿章奏请清廷将镇江七浩口米市迁移芜湖,驻守芜湖的皖南兵备道兼芜湖关监督张荫桓亲到镇江劝说,至光绪八年,芜湖逐渐形成长江下游的一大米市,为全国四大米市之一。光绪二十一年,署两江总督张之洞奏设米厘局于芜湖,由江苏省预征下游江苏境内的大胜关、大河口、泗源沟3卡厘金,每石(150斤)征银一钱,由芜湖商会总缴。光绪二十六年六月,安徽巡抚以练兵需饷,援照江苏成案,奏准征收落地米厘,每石征漕平银三分三厘。次年七月,又因军饷不足,每石加捐一分,连同米行原有的“功德捐”(拨给地方慈善事业公用)一厘,每石统收四分四厘。落地米厘由芜湖常关代征,光绪二十九年改归芜湖商务局经收,均按月解交支应局充饷。 据《皖政辑要·度支科·厘金》统计,光绪二十六年至三十四年共收米厘米捐银2603875两。其中,筹议项下用作赔款的共1538706两(详见本章第二节杂捐);支应项下用作军饷的共1064169两。因受米市畅滞的影响,年度之间收入极不平衡,支应项下光绪三十一年收入214777两,光绪三十三年只收72458两。 宣统二年(1910年)元月,安徽奉令筹办海军经费,又于芜湖就经过米船征收扦量余米(即超过已税数量的未税部分)税银(又称海军捐),年收入约2万两。 另有芜湖出口米捐一项,见本节“杂捐”。 〔其他杂项厘金〕 坐贾捐:咸丰十一年(1861年),安徽专设坐贾局,征收坐贾捐。征收办法是先查明到岸的货品种类、数量给予“起票”(即准许卸货销售的凭证);货到行后,令行户将每日售货及货价登记循环印簿,按照货价每两抽银二分(买卖各半),三日一缴。 同时,还办有铺户门厘。征收方法是考核铺户逐日流水簿册,每售钱千文征20文,十日一缴;十日以内售钱不到5000文的免收。不久即停。 另据《皖政辑要·度支科·厘金》记载,“嗣后,子口半税皆归厘卡兼收”。对于进口上岸货物,因清廷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除征收5%的进口关税外,只须再缴2.5%的子口的半税,凭关单运销内地,概免征厘。这就造成外商与华商税负失平,对华商不利,遂征落地税以补不足。 木排捐:安徽木排捐创于同治年间,捐率为2.5%,由盐河厘卡兼办。初系收作长江水师经费及修理安庆迎江寺宝塔之用,后改为省财政收入。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九月,为筹集军饷,“劝谕”木业各商认缴木排捐,按照常关关单正税及附加合计,每百两筹饷银40两(卖客捐银15两,买客捐25两),统归木棚垫缴,迳解支应局充饷。 统捐:光绪三十二年十一月,安徽巡抚批准瓷业商董请求试办瓷器统捐。征收办法是在望江华阳镇设局,照原订税则七折一次收足,沿江华阳、盐河、大通3卡平分,以抵征额。全年收钱约5万数千串,从收入中提10%作为统捐局开支。瓷器统捐原由商董承办,光绪三十四年改为官督商办,委派专员驻局经理。同时,将江西过境或销皖的纸张,也改办统捐,征收办法与瓷器统捐相同。 厘金之弊,在于“厘金与关税并行,本非正法。咸丰军兴以将月饷浩繁,各大府疏请设卡筹饷,为一时权宜之计,并声明撤兵之日一律停止。嗣后大难初定,各省办理善后事宜,不得不资为挹法,因仍至今,变日亟而用日繁,故知其非义,而仍不能速已也。”(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厘金》第3项。) 安徽部分年份厘金收入是:同治八年(1869年)551031两,同治十三年585070两;光绪元年567675两,光绪十三年475432两,光绪二十年447586两,光绪二十九年327795两,另收钱288511串,光绪三十四年520791两;宣统三年(1911年)727328两。 四、烟酒税 清代前期,安徽烟酒税一向视同百货征收内地关税,废关期间改征厘金,复关以后,设关卡的征关税,设厘卡的征厘金;少数州县还征收零星曲税列入地丁项下奏报,均非独立税种。 烟酒税负逐渐加重: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加征四成,光绪二十六年又加四成,光绪二十八年再加三成,共加征十一成,均由常关或厘卡征收,无专项统计。 光绪二十四年,安徽对宿松生产的烟叶,规定运销南京的沿途厘捐税则,每夹重200斤,在华阳厘局征统捐洋3角,过芜湖关征税3角,到南京牙厘局再征6角。次年,烟酒税专项报解,但收入不多,每年约征银500余两。 光绪二十九年,户部转发直隶省(今河北省)创办的烟酒税章程,咨皖仿办,以供北洋练兵经费,每年派银20万两,经牙厘局议定章程,派员分赴各州县查明办理。凡售卖烟叶烟丝的,必须领到“执照”作为烟行,按照直隶章程减半征税,每斤8文。应认税额多少,查照近3年簿载销数计算,按月包缴,给以三联印票,省内关卡概不重征。外来烟由经售店一体纳税。宿松烟叶,另委专员征税,其余均由州县征收,并准扣收数一成作为征收费用。 清初实行禁酒政策,除允许自酿自用外,禁止酿酒贩卖。后来虽渐放松,但安徽酒坊开设很少,市场售酒多从外省贩进,本地土酒仅供当地零售,很少大宗贩运。光绪二十九年查明酿酒及贩卖铺户,凡已领筹议公所发给“酒单”饬认酒税,按户发给门牌,注明“官酒行”字样,也按每斤8文征收酒税。 以上两项,共计认纳钱12万串,约合银8万两。后因银、钱比价变化,虽收钱不变,但折银两上解,已不足原额,故每年实征不过五六万两。光绪三十四年实收银52000余两。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收入为80157两。 安徽烟酒税之弊在于:“烟酒为消耗品,各国皆主重税。安省烟酒加税每斤8文,即合厘捐并计,较诸各国尚为减轻。而纳税并不踊跃,收数岁见短绌者,虽半由征钱易银之亏耗,亦由于机关之不统一、税制之重复,有以致之也。”(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第7页。) 另有酒单捐一项,见本节“杂捐”。 五、土药税 在帝国主义洋药(进口鸦片。)大量侵入的同时,国产鸦片的生产和销售也漫无限制。安徽对土药征税,先以关税和厘金形式征收,由土药行按月包缴,不归行买卖的以私售论处。这项土药行户数视地方大小而定,凤阳、灵璧、宿州、凤台、颍上、霍邱、泗州、盱眙(今属江苏省)、天长、五河、英山(今属湖北省)等县城关及临淮关等处各设1家,怀远、寿州、阜阳、太和、亳州、涡阳、蒙城、六安城关及正阳关等处各设2家,其余各繁华城镇准设1家,实已遍布皖北各地。 光绪十六年(1890年)四月,安徽巡抚沈秉诚奏准试办土药厘税,并照光绪十年户部定章,每10斤征税银2两。光绪十八年,照江苏徐州的土药统捐每百斤行厘30两、落地税20两的七折征收。光绪二十年,减为每百斤征行厘20两、落地税10两,除五至七日的新浆厘税准作七折报销外,其余以实银填票,不准折收。外省土药过境或落地,每百斤均征银10两。光绪二十五年,加征三成——行厘加6两,落地税加3两,外省过境土药减半核加,以招睐客户过境,增加财源。光绪三十年十一月,清廷批准兵部侍郎铁良奏请,将行销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广东、广西、江苏、福建、云南、贵州土膏,试办8省土膏统捐,统一于湖北办理征收,纳捐之后,为非落地销售,概不重征。所收捐款,照光绪二十九年收数作为各省定额,由8省土膏捐局统收分解,每年拨给安徽捐银5万两。各省本产土膏仍归自收。光绪三十二年,清廷实行《土药统税章程》,改土膏统捐为土药统税。每净土100斤征正项统税库平银100两,随收经费银15两,听其运销,不准重征。各省土卡一律裁撤。苏、皖两省派安徽候补道童祥熊负责管理。拨还安徽土厘税银75000两,连前拨的5万两,每年共拨银125000两,归安徽支用。而安徽于光绪三十一年实征银19万多两(云贵土药拨款在外),迭请加拨,度支部未予批准。除去开支5万余两,安徽每年进款只有7万两。 宣统二年(1910年),清廷定土药税每百斤加征至230两。 〔土膏牌照捐〕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十月,清廷下令禁烟,度支部制发限制吸户章程,定为甲、乙两号牌照:年满60岁以上的领甲号牌照,听从自戒,不定期限;60岁以下的领乙号牌照,勒限减少,迫使戒除。推行几年,不见成效。 宣统元年(1909年),度支部又订牌照,每购土一两捐钱40文,购膏一两捐钱60文。安徽于五月初一日起实行,并将牌照发给各土膏店,于吸户购买土膏时补给牌照,填征收钱数,由各店代收汇缴,并通饬各州县一律照办。省城禁烟公所对各土膏店发给牌照,无照不准营业。仅安庆城厢内外纳捐领照的土膏店就有一百数十家。 土膏牌照捐之弊在于:“鸦片烟之为害,尽人所知也。土膏牌照捐之设,所以稽查吸户之多寡,兼用‘以征为禁’之美意,洵为有利而无弊。唯不能清查吸户,仅令各土膏店以照章填给。各土膏店贪图多卖,不肯实填,或并不给予牌照。其领有牌照者,又随处可以买土买膏,仍属毫无限制。藉是取缔吸户,实难得办。”(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土膏牌照捐》第2页。) 六、牙税 中国牙税起源很早。凡以介绍买卖为业的统称牙纪。官府准许牙纪营业而发给的执照称为“牙帖”,牙税之名,由此而起。 道光以前(1821年),安徽牙帖定为13439张,由布政司印发,分四则征税:上上则每张每年征银二两,上则八钱,中则六钱,下则四钱。各州县多跨则征税。税率极其复杂。如上则虽为八钱,但六安、怀远、庐江三州县的上则征收一两二钱,建平县(今郎溪县)只征五钱;中则虽为六钱,但六安、怀远、庐江三州县的中则征收一两,宿州、滁州、芜湖等九州县只征四钱;下则虽为四钱,但六安、合肥、怀远、庐江等州县的下则征收八钱,宿州、滁州、来安、全椒四州县只征二钱。只有霍山、东流(今东至县一部分)、英山(今属湖北省)、石埭等县不分等则:英山每帖年征银五钱五分,其他三县年征银一两。乾隆年间(1736~ 1795年),额征银8444两。 咸丰十一年(1861年),两江总督曾国藩奏明牙行改颁部帖,归牙厘局造报,除宿州、灵璧、涡阳、英山四州县附近没设厘卡,年征正耗银593两,汇同契税一册奏销外,其余各州县牙帖俱已停止,归牙厘局征收报部。税率增加为每年上上则征银三两,上则一两五钱,中则七钱五分,下则四钱五分。各属报销牙帖共4998户,年共应征银3336两。清末,额征银8300两,收数不过2000两,不及定额的四分之一。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收入1836两。 另有牙捐一项,见本节“杂捐”。 牙税之弊,“弊在税制复杂,征收机关又不统一。惟因税制之复杂,同一牙帖也,而有帖税、帖捐之分;同一帖税也,而有司库、牙厘之异;同一帖捐也,而有牙厘、筹议之殊;且同一筹议捐也,而有帖捐、执捐之别。税制复杂,则由征收机关之不统一。故有牙厘之帖税,而司(库)税(收)锐减,有筹议之执照,而牙厘之帖捐又锐减,以商人可避重而就轻也。”(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 七、当税 当税向当铺征收。清顺治九年(1652年)定率,安徽当铺每年每座征税银五两。民间开设典当,呈明州县地方官转报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当税收入4435两。 咸丰三年(1853年),安徽有当铺769座。其后战乱连年,当铺停业,无税可征。光绪十一年(1885年)以后,当铺陆续开设,至清末,安徽实有当铺113座。光绪十四年因治理河工需款,户部通令各省每当缴银100两,作为预完20年的当税。光绪二十年,因海防需饷,户部又令各省于当商正税5两外,每座捐银200两。光绪二十三年,因偿还外债,国库已“挪无可挪,借无可借”,以典当业税轻利厚,每当正税加为50两,年征正税银5650两、耗银545.5两。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收入银5680两。 当税减收,原因在于“我国城镇大典一座类〔内〕有无数分典代当,俗谓之‘小押当’,取息过于大典,又无典帖而自由营业。安徽典税向仅每座五两,乾隆时已收至四千四百余两,近加至每座五十两,亦不过五千六百余两。税率已加十倍,而收数只增二成,则因一帖数典之弊,故原设796座,变而为113座也。”(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第6页。)另有典捐一项,详见本节。“杂捐”。 八、牲畜税 安徽牲畜税以牛猪为大宗,马、骡、驴交易也属征税范围。皖北税源较多,皖南极少。此税按成交额每两征正税银三分、耗银三厘,即按市场成交价格征收3.3%。乾隆四十一年。 开办厘金后,牲畜交易既征税又征厘。凡牛猪行户均赴厘局请领部帖,缴纳税款归厘局造报。同治元年(1862年),安徽牙厘总局以“厘税并举,民力不逮”,报准从缓开征,仅有宿州、灵璧、阜阳、涡阳、亳州、太和、泗州等7州县,仍照旧案开征,陆续报征银一千数百两至十数两不等。 牲畜税由买方缴纳,在城乡市集逢集时征收。“其不在逢集之交易则难于稽考,漏税之弊,恒所不免。”(清末《皖省财政利弊说明书·杂税》。)征解办法也不一律;泗州每正税一两收正耗银一两四钱;阜阳县每税银一两征钱2000文,每年约征钱3700余串,除去上解,盈余1000余串,除支办公经费外,其余作拘留人犯口粮。太和县每年约收钱500余串,除解司库银50余两,余作书院考课及修理衙署之用。光绪三十年(1904年),由布政司颁发三联印票,除扣实收税款一成作为经费外,其余按季报解,不准截留。 安徽部分年份牲畜税收入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收银4232两;乾隆四十一年2168两;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最多年份收195两,最少年份收173两;光绪三十三年收正、耗银2056两,光绪三十四年收正、耗银1635两。宣统三年(1911年)未列单项牲畜税收入预算,但在“杂税”一款中列有收入1345两,与光绪三十四年实征数相差不多。 九、船税 安徽船税一款,“仅有歙县之街口司、和州之裕溪司二处,向来汇入花布项造报。”(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然据《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杂课》记载,歙县街口司额征船税960余两,每季以200两归入“地丁”项下造报;其余40余两列作杂税专款,每年应征银160余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街口司报征船税84两,随征7.5%耗银,并扣存公费银13两。宣统初年约收正、耗银200余两,内扣书役工食、油烛、纸张等费银90两,约解银110两。清末的安徽船税,只有街口司一处有征解数字。所以评论其弊在于“皖省船税征数甚微,固由只收街口一处,亦以船税性质宜于地方税不宜于国家税所致也。皖省为长江中枢,又贯淮、汝诸巨流,且湖港交错,支流甚夥,滨水之区帆船云集,仅止街口一处为浙界航路通衢也。乃以船税属于关税,而各州县经过之处大概未启征,殊多不尽不实之处”。(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 十、矿税 清代前期,安徽仅有矾窑税课一项,到光绪末年才征收出井煤税。铁和铁砂征收厘金。庐江明矾是安徽开采和纳税较早的矿产。据《庐州府志》记载,宋代、元代就有矾课。清康熙年间(1662~1722年),大、小矾山有矾窑18篷,年产矾3万余担,每年领帖纳税,听窑户煎烧销售。雍正年间(1723~1735年),每年共纳税银20两。同治年间(1862~1874年),增设矾窑2篷,均改向牙厘局领帖纳税。康熙、雍正年间,都曾有人“请行矾引”,提出年纳税银9000两,均经户部及地方官府以“势必大开山场,四季烧煎浸损田禾,伤残坟墓,甚或窝引匪类”为由,未予批准,限制了矾矿的开采。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安徽商务局报经巡抚批准,照部定章程从价征收5%的出井煤税,按柴煤一担估价300文计算,每担应征钱15文,后改征12文,但非柴煤,仍按15文征税。光绪三十四年,除坐支二成公费外,实征钱1832串(每串1000文)32文,一半解农工商部,一半留给安徽补助劝业公所经费。砂、铁厘金,每年约收银600两,由厘局代收,解充劝业公所经费。 清末,“安省已开各矿,均系柴煤小矿,并无大宗出产,即合砂、铁厘金计,收数亦属无几。查安省矿务局已设多年,向由绅董公举总、协理经管。现在铜官山矿已经由官重价购回,应由劝业道督同该局总、协理从速集股开办,以免货弃于地,坐失本利数十万金。一俟矿产日盛,矿税自然日增矣。”(清末《皖省财政沿革说明书》。) 十一、印花税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御史陈璧以中日战争赔款过巨,财政困难,奏请清廷开办印花税。光绪二十八年准备施行,但因“官民皆不知印花税究为何物,中枢大臣又多反对。”没有开征。光绪三十三年,为弥补停征土药税的财政收入,度支部奏准《印花税则》,定于次年八月先在直隶省试办,又因天津商民激烈反对,改于宣统元年(1909年)全国一律实行。 《印花税则》共十五条。“凡人民之财产、货物,当授受、买卖借贷之时,所有各种契据帐簿可用为凭证者,均须遵章贴用印花,方为合例凭证。” 各种契据、帐簿分为2类、29种,提货单价值合制钱十千文以上,贴印花20文。发货单,银钱收据,收存货件文契凭据,租赁各种物料、铺底生财凭据,承顶各种铺底生财凭据,租赁地址、房屋字据,抵押货物字据,预定买卖货物单据,局包运货物、银钱揽票,佃户承种地亩字据,以及当票票面银钱数、保险单单面银钱数、收存款项凭据款、公司股票票面银钱数在十千文以上的,贴用印花税额同上。雇用工匠合同、各项承揽字据、各项保单、铺户所出各项货物凭票,每纸各贴印花20文。支取银钱、货物凭折,各种贸易所用帐簿,每册每年各贴印花20文。 汇票、期票借款字据、田地房屋典押契据、铺户或公司议定合同,纸面银额不满1000两,贴印花20文,1万两以下,贴100文,1万两以上贴1000文,不再加贴。田地房屋买卖契据,除向例税契之外另贴印花,照以上5种贴法。析产字据,照立契时市价估计,200两以下的贴20文,1000两以下的贴100文,1万两以下的贴1000文;以上每加1万两加贴1000文。承嗣字据,每纸贴印花1000文。凡有关国家或地方公益、善举事业所用的契据、帐簿,均不贴印花。 光绪三十四年,安徽巡抚冯煦以厘税未减、宪政未行、警察未普、实业未兴等“四病”和丁漕、杂税征不足额以及灾区元气未复等“二难”,奏请缓征印花税:“今即万不得已,亦当迟之数年,俟警务完善、实业振兴,人心知有国家义务,乃可再议施行”。这个奏折,未被清廷批准。宣统元年八月,成立安徽印花税处后,史料无征收数字。宣统三年预算收入银1193两。 十二、花布税、商税 〔花布税〕 安徽花布税每两征银三分。咸丰三年(1853年)以前,花布行户请领司帖贸易,税银按季向布政司报解。同治初年(1862年),行户改向厘局领帖,税银归厘局造报。仅阜阳、灵璧、太和3县仍照旧案征收,其他州县都未开征。阜阳县每年解银30余两,灵璧、太和县均从牲畜税项下拨银抵解,“是花布税多有名无实矣。”(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第10、11页。) 〔商税〕 由牙行铺户完纳,汇入花布税项下造报。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户部议准尽收尽解,没有征收定额。嗣后合肥、庐江、巢县、六安、霍山等5州县共额征银158两,耗银加一成。合肥县在同治年间(1862~1874年)每年征银不足10两,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仅征银三钱二分九厘,宣统元年(1909年)丝毫无征。其他4州县于咸丰三年以后即行停征。所以“有商税之名而无商税之实”。(同上) 但据光绪四年《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记载,有商税之实而无商税之名的共有寿州、芜湖等14州县的商税银1471两,列入“地丁”项下造报。其中,寿州381.563两,芜湖县96.16两,歙县0.432两,凤阳县6两,定远县110.195两,宿州15两(包括少数酒税、契税),灵璧17.732两,阜阳县451.6两(包括部分酒税),蒙城县27.7两(包括少数酒税),泗州70.491两,盱眙(今属江苏省)94.94两(包括部分酒税、契税),天长县138.33两,五河县30.85,怀远县30.5两。 十三、杂捐 安徽杂捐,起源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措“庚子赔款”。九月,安徽巡抚王之春在藩司署内设立筹议公所,专办每年100万两的筹款事务。原订征收项目有丁漕加捐、盐斤加价、膏捐、房捐、铺捐、当捐、酒捐、肉捐、官捐和牙行捐等共10项。此后因筹不足额加派芜湖出口米捐、木捐和茶厘加成。 〔丁漕加捐〕 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安徽巡抚邓华熙奏准地丁、漕粮折价各减征100文。因“庚子赔款”筹措不足,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开始,每征地丁银一两、漕粮一石,除恢复原减征的100文外,再加征200文,共加捐钱300文,由各州县随同正赋带征,折银上解,每年入库银二十八九万两至三十余万两不等。 〔官捐〕 即酌提州县与厘金局卡的盈余,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十月起,按季分解。并按州县及局卡的收入肥瘦,定提款多少。全省60个州县共提银78000两,其中,提款最多的是南陵县,每年3200两,最少的是灵璧、凤台、英山(今属湖北省)、五河4县,每年各提银200两,其余州县提银分别在300~3000两之间。厘金局卡每年提银最少的是200两,最多是1400两。共计年提101500两。 〔房捐〕 对城市集镇出租的房屋,按每年租金收入征收一个月租金,分四季均摊,于每季第二个月由承租户代缴;房主自开的铺面,按估定租价征收,闰月不加征。私有住宅和乡间虽有小买卖但不成集市的,均不纳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全省征收定额为85000两。光绪三十年,两江总督周馥将每月租金不到1000文的小户房租全部免捐。 房捐收入每况愈下。主要原因是:“通都大邑之间,往往为势豪之窟宅,所谓检阅租约,比对租簿,均不能照章办理,而遴派之绅董,非其雅故,即其戚党,情之所在,弊即丛生”(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以致“查之则不可胜查,不查则相率效尤,短收愈甚。”(同上。) 〔铺捐〕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查照原办“门厘”的章程,按铺户售钱多少抽取二厘的变通办法,由各地方官及各委员督率当地绅董详细考察,以贸易范围大小和利润多少,分为六则征捐:上则每月捐钱4000文,上次则3000文,中则2000文,中次则1500文,下则1000文,下次则500文。零售摊贩每日售货不到1000文的,免捐。钱庄分三则纳捐:上则月捐银10两,中则8两,下则6两。票号利润较多,每月捐银15两;其余小钱店,照其他铺店办理。以上均闰月加征。 铺捐收入逐年下降,主要原因是“征收只凭报告,遗漏有所不免。”(同上。) 〔典捐〕 典捐按典铺的利息收入加捐。安徽典铺的月息历来为二分五厘,后经两江总督左宗棠减去五厘,但凤阳、颍州、泗州所属州县仍未核减。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筹议公所规定二分收息的典铺,捐息四厘,按光绪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年等3年年终存架资本酌中定数,分为四季缴纳。四厘之中自捐二厘,加息二厘,弥补加捐的开支。二分五厘取息的自捐三厘,不准加息。执行半年,停止二厘加息,分别征收二厘和三厘的捐款。 典捐额定103000元,历年收入仅及一半。 〔牙捐〕 安徽牙捐分帖捐和执照捐两项。前项于咸丰十一年(1861年)由两江总督曾国藩奏定章程,改领部帖,每年约收银1万两,全数解交支应局充饷。但日久弊生,竟有无帖开行、旧帖充新帖和一帖数行等弊,以致收入逐年减少,仅达2000余两。 后项为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以“庚子赔款”筹不足数,筹议公所另办牙捐,刊发执照,名曰:“执照捐”。执照捐额分为五则:上则20两,上次16两,中则12两,中次8两,下则4两,令小本经营无力领帖之户纳捐领照,与领帖户同样经营。原来领有部颁牙帖的,除照章缴纳牙税外,另收三则帖捐:上则每年12两,中则8两,下则4两。光绪二十九年,以执照捐层次太多,改五则为三则:上则每年24两,中则17两,下则11两,实际是增加捐额;帖捐也改为:上则每年8两、中则5两,下则3两,因为领帖者已经纳过帖税,所以减轻负担。捐照一年一换。光绪三十三年,因换照期间牙户不缴旧照,易生流弊,改为联单,有存根可查。如有旧单不缴的,一律按上则征捐,以示惩罚。 此项捐款,原定额三四万两,初办时收六七万两,其后减收十分之四五,与定额略等。 〔盐斤加价〕 安徽因偿付外债开支,两次对盐斤加价。第一次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户部规定每斤普遍加钱4文,因安徽为销盐省份,加价由产盐省收解分拨,每斤收入1文、2文不等,只有淮南盐及北盐南运由大通督销局与浙江盐,按所加4文批解一半给安徽。正阳督销局以北盐加价已在西坝(江苏省境内)预收2文,正阳只加2文,江苏、安徽各分1文,安徽所得仅占加价的三分之一。山东盐加价只拨给1文。五河土销局分文未解。 第二次是光绪二十八年,安徽巡抚聂缉规奏准,每斤盐再加价2文,全部凑解“庚子赔款”。署理两江总督张之洞奏陈南盐照加,以两年为限;北盐价高,不能抵制私盐行销,不能加价,由海州公司每年贴安徽2万两,正阳督销局、五河盐厘局每年各贴安徽1万两,以抵北盐加价之款;浙江盐由运盐商人每年筹银1万两,按季由盐运司汇解安徽;山东盐原来加价2文,全部让给安徽。盐斤加价,额定12万两,实收数超过38万两,但因限期已满,自光绪三十二年起,每年约少收5万两左右。 〔酒单捐〕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户部奏准加成重征酒税,安徽通行厘卡照办。后仅征商贩,不征酒店,商贩不服;仅征酒店,不禁私酿、私卖,酒店也不甘心。于是筹议公所规定捐章,无论自酿、贩卖,各分生意大小,领单纳捐:上则每年30两,中则20两,下则10两。刊印单照,分发各州县,以便酒店就近承领,每年换照一次。不领捐单而私酿、贩卖的,除加倍征捐外,并勒令停业。安徽无名酒出产,每年捐数不过2万两。 〔茶厘加成加捐〕 北茶加成是由六安、霍山等处茶厘局、卡,按原征茶厘加收三成,为筹议公所凑解赔款。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起,每年约收二万六七千两,光绪三十四年增收七千余两。因各年茶市衰旺不同,收数不能固定。 同治以后,皖南茶由江宁于屯溪设局抽厘,收入不归安徽。光绪三十二年以办理新政需款,安徽巡抚恩铭与两江总督周馥商准在屯溪另设加抽茶厘局,将出口茶叶每斤加抽2文、内销加抽1文。光绪三十三年,仍由皖南茶厘局代收拨解,不另设局,收入15000余两,用于赔款。光绪三十四年,两江总督以茶叶销路不畅,将前加2文、1文各减半抽收,所减之数由江宁拨补。 〔芜湖出口米捐〕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十月起,经巡抚聂缉规奏准,因赔款不敷,对芜湖出口大米每石(150斤)加收捐银一钱。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减为七折收捐。自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四年,以赔款名义共收捐银1538706两,其中,光绪二十八年收入85782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收入318394两。年份之间悬殊很大,主要是受米市兴衰的影响。但此项收入并不完全用于赔款,如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三年,共收捐637294两,其中用于赔款的601925两,其余用作“兴学、练军、巡警及工艺、垦牧诸要政”。(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筹议》第19页。) 此外,杂捐中还有芜湖杂粮捐和木捐两项,分别用于筹饷和赔款。 用于赔款的杂粮(包括豆、麦、芝麻、花生、菜子)捐,于光绪二十八年开征,每石捐漕平银七分五厘,每年可收银3万余两,宣统年间收数不到十分之二。木捐分为木排捐和木行捐两项。后者用于赔款,于光绪二十八年起由木行商人认缴,每年捐钱五六百串不等,按月照木行多寡摊派。 根据《皖政辑要·度支科·筹议》统计,光绪三十一年至光绪三十三年各项杂捐实收银数如下表: 安徽省光绪末年各项杂捐收入统计表 ![]() 宣统三年(1911年)正杂各捐预算收入银923848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