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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商各税

第二节 民国时期工商各税


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20年,安徽的工商各税主要有常关税、厘金、烟酒税、茶税、米粮厘捐和盐斤加价等。民国20年1月起,开征营业税,并取消常关税、厘金及一切类似厘金的捐税。
民国26年起,安徽先后开征各类所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抗日战争胜利后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并于民国37年1月起取消)、遗产税、土地税和特种营业税等。民国30年7月起,将各项统税归并为货物统税一个税种,以后改称货物税。
到民国38年4月全省解放前,安徽由国税机关征收的有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矿产税、所得税、遗产税、印花税、特种营业税和盐税。由地方税捐机关征收的有营业税、土地税、契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税、娱乐税等。民国36年12月起,先后征收出口米粮自卫特捐、营业税带征保安经费、居民自卫特捐、绥靖临时费等自卫特捐,都是为了掠取内战经费而先后开征的。
一、常关税
民国初期,安徽常关沿用清末旧制,继续征收关税。民国3年(1914年)6月,财政部颁发《改正常关税规程》,常关税率以海关税率半数(2.5%)为标准,原来超过半数的继续执行。民国2年至19年,安徽常关税收入大幅度增加。民国20年1月,取消常关税。
〔凤阳常关〕
民国4年(1915年),根据《改正常关税规程》,制订《凤阳关修正税则》。征税货物分粮食、烟酒、羽绸布匹、杂货等21类,各类列举品目,分别确定单位税额。对行销内地的土货,只照首关税则征收一道,即准随处销售。对零星土货落地税,减按八折征收。
凤阳关地处涡、淮交汇,河流纵横,易于偷税漏税,故采取各关分征办法。凡向下游出境货物,以正阳、亳县两关为起运首关征收入境税,经怀远关验票放行,未税的照原关税率征税;货至盱眙(今属江苏省)出境,或于临淮陆运出境,或改由蚌埠装车运行,均按照盱眙、临淮关税则征收出境税。上行货物,以盱眙关为首关征收入境税,中途关卡验票放行,未税的补税;运至正阳、亳县,各再征收落地税。津浦铁路通车后,对火车运进蚌埠、临淮的货物,皆按蚌埠关税则征收入境税,没有上游关税票的,按章补税。民国6年,上下行货物改由运经第一道关一次征收,不再采取分征办法。
凤阳关船料(又称船钞,即船税),原与货税分征,一度并入货物计征,引起外商议异,于民国4年恢复旧制,在经过第一道关卡收清,其他关卡验票放行。征收标准检量容积合石计算,每石征收银元3分9厘。空船、载人船及灵柩船,均予免征。
凤阳关收入漏洞很大。根据安徽省长王揖唐派员徐某调查报告,民国11年“按部定比额,共计732404元。近年以来,该关报解总额不及比额十分之五,而实在收入则超过比额一倍有余。查其舞弊之大者,其一,商货到关概不给票,经司扦查验后给一码单,商人持单纳税,款、单并缴,货即放行。其二,大宗货物由转运公司、包税公司与官员互相狼狈,其有货无票无论矣;即必须给票之货,仍复通同作弊,任意蒙混。不独货票不符,甚且一票两用。”(《申报》,民国14年(1925年)4月29日。)
由于以上两点,“遂致正当税收分为三部:一为报解之款临时编造,任意伸缩。近年来税收锐减,亏损之巨,此其原因,一为中饱之款,正阳关年约二三十万元......。一为商货漏报之款,每年不下数十万元。综上三部,每年约计200万元左右。......实属骇人听闻。”。(《申报》,民国14年(1925年)4月29日。)
民国14年经过整顿,改定征额为120万元,收入虽较前增加,但仍报不足额。凤阳关部分年份收入如下:民国2年32.3万元,民国3年32.2万元,民国4年49.4万元,民国5年32.4万元,民国6年39.6万元,民国8年50.2万元,民国11年35万元,民国17年52.1万元,民国18年83.6万元,民国19年84.2万元。
〔芜湖常关〕
民国2年(1913年)8月,距口岸50里以内的常关(包括芜湖大江口大关)正式交由芜湖关税务司接管,只有金柱口、青弋江、新庄、泥汊、氵册港等分口,仍归关道专办。
民国4年5月,依照财政部规定,新订《芜湖常关土货税则》,分为油蜡矾磺、药材杂货、米麦面粉等20类。每类都列举品目,分别确定单位税额。
另将船税分为甲乙丙丁4等:船长在30尺以内,每10尺税银7钱;30尺至45尺以内,每10尺税银8钱;45尺至70尺以内,每10尺税银8钱五分;70尺并70尺以外,每10尺税银9钱。脚划免税(以上50里外常关每关平银两一两,折合银元1.54元)。
新订税则的特点:一是不再划分户关与工关。二是税则未列举的土货,统按2.5%征税。进口货物照海关税则减半征税。三是统一银平及度量衡器标准。四是散仓货物,按立方米计算重量征税。五是木排按实量体积征税。六是有些税率照原税率加二成公费,有明显提高。七是船税税率内并入了各种杂费,并将两年征收一次,改为一年一征。
新税率原定民国4年5月1日起实行。但芜湖商会及各商号认为税率提高过多,要求展期实行未得答复,相约罢市,停运货物出境。经芜湖道尹调解,推迟20天实行。
芜湖常关(50里外)部分年份征收实绩如下:民国2年收银元9万元,民国3年16.5万元,民国4年19.2万元,民国5年17.9万元,民国6年19.4万元,民国8年19.2万元,民国13年19.8万元,民国17年136.1万元。
二、厘金
民国元年(1912年)8月,财政部通电全国,各省厘金照旧征收,维持财政现状。民国3年11月,省财政厅颁发《安徽整顿厘捐章程》、《征收落地厘金暂行简章》和《安徽修正水陆行厘、落地厘税率表》,统一全省厘金税则,并对省内部分产品改办统捐统税。民国20年1月起,将厘金及类似厘金的统捐统税一律裁撤。
〔百货厘金〕
百货厘金包括行厘与落地厘两项。征税范围都是粮食、油料、洋广杂货等18类,列举1200多个征税品种,凡不属于各项专厘的都包括在内。根据“日用物品多半从轻,奢侈物品无妨稍重”的原则,分别定率,一小部分是从价征收2%,绝大部分是从量征收。行厘遇卡征收,税负一般要达到5%左右。
对落地厘金,扩大了征税范围。将清代货物销售在没有设卡的地方不征落地厘,改为凡货运到销售地一律征收。除羽绸布匹及洋广杂货两类税率略高于行厘外,其余都以2%征税。并且规定“各铺户承买货物,不先向局报完落地厘金者,一经查获,即以偷漏厘金论,除照章完纳外,并加五倍处罚。”
〔统捐统税〕
瓷器统捐:民国3年(1914年),安徽新订《瓷器统捐税则》,对来自江西的瓷器,按仔(器瓷的计量单位)征收,经过一卡每仔征收2分,经过二卡或三卡的照此增加,于华阳厘局一次收足。运至安庆或大通起岸,不完行厘,只完“坐贾”。民国11年,瓷器统捐从厘局划出,招商承办。民国14年11月,省财政厅规定年收最低额为10万元。
纸张统捐:对来自江西的纸张,列举63个品种,大部分从量征税,其中,表芯纸每担4分4厘,杭连纸每件9分6厘;还有按箱、按篓、按刀、按块、按张征税等等。个别品种从价征收,如帐簿征收2%。以上均系一道厘卡的税额或税率,经过二卡或三卡的,照此增加。税款均于第一道厘卡一次征足。
宣纸统捐:宣纸按纸张规格征税:夹宣纸捆(20刀,每刀100张),4尺的征1元,6尺的征1.4元,8尺的征2元;宣纸每捆(20刀,每刀96张),4尺的征8角,6尺的征1.2元,8尺的征1.4元。凡行销宁、沪等地的宣纸,从泾县到芜湖,由马头厘局征税,经过湾沚厘局验票放行,省内不再重征,行销省内各县的宣纸经过湾沚之后,仍应照章遇卡纳厘。
牛皮、鹅鸭杂毛统捐:牛皮、家禽毛都属皖中一带的出口产品,从量计征。合肥、巢县、运漕三厘局及巢县、运漕厘两局规定不同税额。牛皮每捆(300斤),经过三厘局的征2元,经过两厘局的征1.6元。鹅毛每包(200斤,下同),经过三厘局的征9角,经过两厘局的征7角2分;鸭毛每包经过三厘局的征7角2分,经过两厘局的征5角8分;鸡毛每包经过三厘局的征3角6分,经过两厘局的征2角9分。
以上货物,均由起运地一次征收,沿途局卡验票放行。
扫把、明矾、竹簟、茯苓、香末、茧丝统捐:扫把产于六安山区,明矾产于庐江,茯苓、竹簟产于潜山,香末产于怀宁县石牌,茧丝产于当涂和池州、宁国,均从量计征统捐。扫把、明矾并按运销地点,规定不同税额:扫把每捆(10把)运往河南周口的征1角5分8厘,运往亳州的征1角8分;明矾每篓运往汉口的征1角1分,运往镇江的征2角5分8厘,运往六安、合肥的征1角5厘。竹簟每条征6厘。香末每件征9分6厘。土丝每包(80斤)征4元,当涂土丝每包征8元。茯苓每担征2角4厘。干茧每担征2元2角,鲜茧、汤茧、乱丝头每担征6角4分,茧壳每担征8角,蛹窝每担征3角2分,当涂干茧每担征6元。以上均由起运地厘局一次征收。
鸡蛋统税:民国13年4月,安徽对贩运出省的鸡蛋(包括鹅鸭蛋)征收统税。每篓鸡蛋以800枚为限,征税3角,于鸡蛋落行时责成行户向卖方收缴。虽在省城设立鸡蛋统税局,并在交通要道设立稽征所,但仍招商承办,年定税额12万元,承办人坐支2万元,实解10万元。
糖捐:民国17年5月,《安徽全省糖捐暂行简章》规定,对在省内运销各种糖类的公司或商店征收糖捐。捐额为:国产糖类(不包括饴糖)分列4级,每百斤征捐5角~1.4元;“洋糖”类分列8级,每百斤征捐6角~6元。凡糖商运销糖类经过糖捐总分各局,应报请查验,纳捐领票,省内不再重征。
棉税:安徽产销棉花,原由厘局征税。民国18年,财政部安徽特派员公署颁发《全省棉税局暂行简章》,另办棉税统捐。税率定为每担皮花3角2分,籽花1角2分。各项棉花无论陆运、船载,凡经过棉税局所,均应报验纳税领票,省内不再重征。
属于财政部直接管理厘金性质的税捐,有邮包税和津浦铁路货捐两项,均于民国20年1月停征。
厘金之弊,根深蒂固。“厘金系按物品的价值征收百分之五,税负较重,且征收地点系商货往来水陆扼要地区,节节盘查,层层剥削,既迫于时间,又苦于留难;估计税额,委之员巡,收数既不公布,商民亦不过问,浮收苛征,弊端无所不至”,(《安徽省政府布告》,民国20年(1931年年)2月)对安徽经济,产生了很坏的影响。
安徽部分年份厘金收入(不包括专厘)如下:民国2年169.1万元,民国3年109.7万元,民国5年163.5万元,民国9年85.1万元,民国10年71.4万元,民国12年276万元,民国14年153.9万元,民国16年104.7万元,民国17年134.7万元。
〔米粮厘捐〕
辛亥革命后,芜湖米粮厘捐一度停征。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恢复征收米厘。8月,江苏省派员到芜湖复设厘局,征收下游大胜关等3卡米捐,形成皖、苏两省同在芜湖对米征税。
民国3年,《新订安徽出口粮捐税则》规定,米、小麦、黄豆每石征银8分,稻、大麦、玉米、高梁征银4分,设华阳、五河等15局,于粮食出境时征收。
民国15年,安徽于江苏境内的大胜关设帆运米捐局,专收民船装运出境的米捐,年定征额80万元,实收不过五六成。原有的芜湖米捐局改为轮运米捐局。两局分别征收,米每石征收正捐、军事附加、一成路债基金,约折银元2角5分1厘,杂粮每石约折银元1角1分7厘8毫。民国19年11月11日起,米每石改征洋2角4分,杂粮改征1角,较前稍有减轻。
民国20年(1931年)1月,裁撤米粮厘捐后,省政府名为控制米粮出境,实则“救一时之穷”,对出境米粮征收行政规费性质的“出境米粮护照费。”护照由财政厅发给,并于芜湖、大胜关两地设米照稽查总处,下设分处,对出境米粮,无论商米军米,一律领照缴费,米每石收费6角(芜湖不久减至4角),杂粮每石收费3角。无照不准运粮出境。3月2日,怀远县船民结队请愿反对征收护照费,要求放运被扣米船,稽征分处开枪打伤船民2人,激起公愤。3日,蚌埠商会及36个同业公会致电国民政府,控诉安徽当局苛征米捐。4日,上海市商会致电国民政府,声援怀远、蚌埠商民。6日,国民政府致电省主席陈调元,指明“舆情所至,功令所关,必须当日停收,不容再缓”,并答应每月给安徽20万的财政补助。7日,安徽公民救省请愿团赴监察院控告陈调元违抗裁厘命令,苛征捐税,要求依法弹劾。省政府被迫于3月27日,撤销征收机构,停止收费。
同年11月6日,省政府又以财政困难,无款弥补为由,对出境米粮征收“粮食查验手续料”(手续料即手续费。起源于唐代发给官员的一种补贴,称为“料钱。”)征收标准与护照费相同。民国21年11月18日,省政府决定改手续料为“出境米粮护照费”。凡出境粮食,除小麦免费外,米每石轮运收费4角,帆运、车运收费6角;稻谷、杂粮折半收费。核定年度收入额为500万元。同年11月30日,国民政府通令各省一律开放米麦禁令,安徽米照费随之取消。44天中,仅芜湖、大胜关、蚌埠等3个管理局就收费40.2万余元。其他各局未及设立,即已停收。
安徽部分年份米粮厘捐和护照费等收入如下:民国7年103.9万元,民国9年61.9万元,民国17年78.2万元,民国18年43.4万元,民国19年32.7万元,民国20年35.7万元,民国21年53.2万元。
〔茶厘茶税〕
民国初期,安徽仍照清制,征收茶厘。并将皖南茶厘收归省有。
民国3年(1914年),皖北茶实行引厘并计,一次征收。由六安、霍山等处水运至周家口的,春茶每篓10斤共征漕平银2钱9分3厘4毫;陆运至商城、固始及水运至洪河口的,共征2钱6分8厘。
民国4年1月,安徽巡按使公署批准省财政厅《整理皖南北茶税办法》,除调整征收机构,修改收入定额外,并划一皖北茶厘税则,不论运销远近,春茶每篓(10斤)收漕平银2钱9分3厘4毫,子茶每篓收1钱9分3厘4毫。3月,省财政厅通告规定,春茶每篓征银币4角,子茶征2角8分,茶末、拣片照春茶减半征收,老茶每百斤征4角。民国5年,省财政厅颁发《皖南茶税税则》,皖南茶行销外省的,每引100斤征收2.25元,行销省内的征2元。民国11年,安徽将茶厘改为招商承包,每年定额45.2万元。民国15年,省财政厅认为包额偏低,与其以国家税收授与商人谋利,不如加额委员办理,以增加收入,一律收归厅办,定额60万元。
民国20年1月,茶厘停征,改征营业税后,由于税率较低(照资本额2%计征),收入大幅度下降。民国21年4月,对茶叶改征特种货品营业税,恢复裁厘前的茶厘税率,因受到省内外商人的一致反对,根据行政院指令,于7月停办,并改征短期营业税:凡临时开设庄号收买茶叶,均按照资本额征收2%,出口外销的箱茶酌予减轻。民国24年3月,安徽分区核定茶叶税额:皖南歙县、休黟、祁门三局辖境,每百斤征正附税捐1.2元(正附税捐各半,下同);其他各局辖境茶叶的征税标准,由局长召集当地商会、茶业公会和县政府代表评议,报省财政厅核定。
皖北春茶每篓征正附税捐1角8分,子茶1角8厘。
民国29年,安徽茶税恢复按资本额征收2%。民国30年(1941年),茶价上涨,收制茶叶成本提高,茶商资本额相应增加,照上年税率加半征收。
民国31年4月,根据财政部公布《茶类统税征收暂行章程》,安徽将茶叶营业税改为从价15%征收统税,民国34年2月停征。民国35年11月,按茶叶产地附近市场每3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征收10%的茶叶货物税。运销内地不再重征,出口外销准予退税。
民国36年上半年,安徽查征茶类产量208578担,总值法币276.6亿元,征税19.3亿元,占同期货物税总收入的37.54%。另据产茶最多歙县的调查,民国时期茶叶除正税外,附加名目繁多,实际税负远远超过正税。
安徽省部分年份茶叶厘税收入表
(民国2年~37年)单位:万元

三、盐税
〔盐税及附加〕
民国元年(1912年),安徽暂照旧章征收两淮盐课、盐厘及加价等。民国3年起,执行大总统公布的《盐税条例》,淮北盐行销皖北地区,每担(100斤)征税2元,8月,加至3元。淮南盐行销皖岸的,每担征税2.5元,4月加至4.5元,于起运时先征1.5元,称为场税,到岸后再征3元,称为岸税。两浙运皖的的盐斤,每担征税2.5元,民国7年改征3元。山东运皖的盐斤,每担征税1.25元,民国4年加至2.3元。
民国20年5月,国民政府公布《新盐法》,每百公斤食盐征5元,渔业用盐征3角,工业、农业用盐免税。民国23年,行销皖岸的淮南盐,划分望江等4县为重税区,芜湖等21县为平税区,舒城等3县属轻税区,滁、来、全3县为特税区,每市担分别征税10.1元、4.1元、8.1元和6.6元。淮北盐行销凤阳等20县,每市担征税6.1元。两浙盐行销广德等7县,每市担征税7.1元,山东盐行销宿县等2县,每市担征税4.9元。民国27年,皖岸盐税取消重税区,但平税区税额每担加至10.4元,轻税区加至9.4元,特税区加至7.9元。运销安徽的淮北盐、两浙盐和山东盐税,每市担分别加至7.4元、8.4元和6.1元。
民国28年,安徽省财政厅长兼办皖北盐务,将江北各县开放为自由贸易区,实行奖励运进的政策,大幅度降低税额,每百市斤不得超过2元,暂征1元。民国30年,对安徽地方银行运来周济皖北的食用浙盐,实行退税办法,每百市斤先纳税7.6元,盐到皖北后,凭财政厅证明退税6.4元。民国31年1月至34年1月,对盐实行专卖,征收包括盐税在内的专卖利益,每市担110元。民国34年2月停止专卖后,按110元征税。9月,每市担管理费300元并入盐税,共为410元。所有运销安徽的商盐,先由场预征一部分正税,其余差额由商人具保,于盐到岸后查明计征,一面通知产区销保,一面秤放。官运盐斤的税费,于秤放前连同运本一并征收,分别提解。
民国34年11月,因淮南私盐流散严重,安徽不分销地,每市担一律补税1000元,并带征偿本费25元和盐工福利费5元。12月,提高标准,安徽内河补税4500元,外江补税6000元,并一律带征偿本费25元、盐工福利费20元、盐场建设费200元。民国35年,因物价暴涨,采取分期核定税额的办法,安庆及徽州各县税额,每市担第一期(年初)4000元,第二期(4月)5000元,第三期(8月)6000元,其余各地税额分别为3500元、5000元和6000元。此后随法币不断贬值,相应增加税额。
〔地方附加与附捐〕
盐斤加价:民国15年(1926年)7月1日起,淮盐每担加价1元,三成归产盐区,四成归安徽,三成归商人,由两淮盐运使派员驻厂征收,分别划拨。民国16年,国民革命军进皖后一度布告取消,但安徽省政务委员会议决照征。
精盐特税:民国15年秋,浙闽苏皖赣5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以精盐价廉质洁,侵占淮盐市场,对行销淮南各岸精盐每担征收税收3元,提充军饷。后因商人请免,经安徽省政务委员会议决取消特税名目,但仍每担征收3元,以3角拨归商人,2.7元作省库收入。
二元附加:民国16年秋,国民革命军第三十六军驻芜湖。商民恐其使用“汉票”(武汉国民政府发行的纸币),由军政商学各界组织临时金融维持会,发行“流通券”,并呈准省政府,以皖岸盐斤每担附加2元作为基金,以收足为止,其后军退,芜湖商会又以驻军第六师借饷246500元,要求继续加收,经省政府批准,俟借款还清再行停止,及至借款还清,省政府又以省库困难,仍旧征收。嗣后,每担增加附加4角。
余斤附税:民国17年7月1日起,对皖岸盐斤每票960包中,向有的多余盐38.4担,每担征收附税2元,年收入3万元左右,拨归省库。民国23年1月,虽然盐斤改用市秤,余斤附税无计税依据,但市秤较原用的司码秤(16两8钱为1斤)每担约少27斤,而单位税额未变,皖岸盐税每年可增收50万元。
省防盐斤附捐:国民19年之前,安徽只对淮南行销皖岸盐斤征收二元附加,淮北盐、浙盐、山东盐行销安徽的没有征收。民国19年12月,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委员会议通过,援照皖岸成案,对以上三处来盐,于民国20年2月10日开始,每担一律征收2.4元的“省防盐斤附捐”。因未经财政部同意,当年3月停征。民国21年春,又自行恢复。但各地认为水灾之后,民力不堪负担,要求减征。4月9日,省政府决定皖南地区每担征收1.6元,皖北地区征收1.2元。5月29日,省政府转发军事委员会电令撤局停捐。
安徽盐斤附加,从民国20年3月1日起,由财政部所属盐务机关统一核收(不包省防盐斤附捐),并按原有用途拨还安徽每月173500元。民国22年,财政部核定全年拨还安徽208.2万元,平均按月拨给。民国23年每月加拨2万元。民国24年,按照《全国盐区税率表》,附税、附加列入盐税总额之内,安徽原征的地方性盐税附税、附加等全部取消。
安徽省民国时期盐税收入表
(民国3年~35年)单位:万元


四、烟酒税
民国3年(1914年),安徽对烟酒照清末旧制,加征2倍。民国4年9月开始,在比较长的时间内,既征公卖费,又征烟酒税;既归国税收入,又有省定章程,自收自用;税负悬殊,税制混乱。直至民国30年9月,才形成国产烟酒类税的独立税种。
〔烟酒公卖〕
民国4年(1915年)9月,根据《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省烟酒公卖局颁行《安徽省烟酒公卖细则》,对本国产制、运销的烟酒,实行官督商销,公卖费率从价征收25%(包括民国3年的加征部分)。商人以苏、鄂公卖仅收费12%,坚请核减,于同年12月,财政部批准减至20%。计税价格和税额是:烟叶、土酒每百斤估价6元,收费1.2元;熏烟叶、高粱酒每百斤估价8元,收费1.6元。其后,熏烟叶市价上涨,每百斤估价20元,收费4元。原有的烟酒税、厘,照旧征收。随着熏烟叶、卷烟改为统税,土烟改办特税和土酒改征定额税,至22年9月,烟酒公卖费和烟酒税同时停征。
安徽省部分年份的烟酒公卖费收入如下:民国7年21.5万元,民国8年28.6万元,民国9年29.8万元,民国10年22.1万元,民国11年21.8万元,民国12年19万元。
〔出产税落地税〕
民国3年(1914年)11月1日,安徽执行北洋政府财政部《整顿烟酒税章程》,将清末对烟酒征收出产、落地两税并征行厘,改为只征出产税和落地税。凡产、销在一县境内的,仅征出产税一道;运销他县的,由销地再征一道落地税。进口烟酒有海关子口单的,征收一道落地税;无子口单的,按入境土货征税。征税品目和税额是;烟类分烟叶、烟丝、雪茄、纸烟等共分10级,1~5级为土烟,每百斤征出产税8角~2元,落地税减20%;6~10级为“洋烟”,单征落地税,每百枝征9分~3角。酒类分16级,1~4级为土酒,每百斤征出产税6角4分~1元2角,落地税减20%;5~16级为“洋酒”,每打征落地税6分6厘~8角。
民国15年6月,安徽将烟类中的纸卷烟、雪茄烟划出,征收卷烟税。民国18年8月,将酒类中的“洋酒”,改办“洋酒”类税。安徽对烟酒征税,分为出产税或入境税及落地税三项。征收品目主要是土烟、土酒和进口烟类。税率分为:烟类中的烟叶,每百斤(下同)征出产税8角、落地税6角4分;烟筋征出产税1元;上等皮丝每10包(下同)征出产税3角,落地税1角8分;下等皮丝征出产税1角、落地税8分。烟叶纳过落地税的制造烟丝后,照出产税减半征收。酒类中的绍兴酒,每百斤(下同)征出产税8角、落地税6角4分;高粱酒征出产税1元2角、落地税9角6分;土酒征出产税6角4分;其他酒每瓶征出产税1分2厘、落地税8厘。烟酒入境税率与落地税相同。省内的本县土产土销的烟酒仅征出产税外县运进的烟酒仅征落地税;外省运来的烟酒,入境时征收入境税,运达指销地点时再征落地税。进口烟类,领有海关正税和子口附单的,至指销地点仅征落地税;无以上税单的,照外省运来的办法,分别征收入境税和落地税。
安徽的烟酒出产税和落地税收入漏洞很大。民国18年《安徽整理烟酒税务概况》指出:“十余年来,权操军署,管榷之员擅行委任,课税所入任意截留,蔑视定章,上下朋比,迭相侵蚀,是以人民负担递有增加,而国库转以日绌。”
〔卷烟特税〕
民国10年(1921年)8月1日,北洋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纸烟捐章程》,分舶来品与在华制造品两种。凡价值100元的,一律征收2元5角;在华制造品,除按2.5%纳税外,另于出厂时,不分等级,每箱5万枝加征出厂捐2元。因为税率过低,有利于外烟倾销,工商界意见纷纷,地方当局也有烦言。安徽于民国12年仿照浙江省筹集铁路特税的办法,对省境内购吸卷烟和雪茄烟,不论国产、外制,一律从价征收20%的卷烟营业凭证税,用于教育专款。民国14年,核定税额为127282元。民国15年1月,改为卷烟特税,征收章程不变。民国17年征收卷烟统税后,安徽停征卷烟特税,并由财政拨补部分教育经费。
〔土烟特税和土酒定额税〕
民国22年(1933年)7月,安徽作为苏、浙、皖、赣、鄂、豫、闽7省试行土烟叶特税区域,开办土烟特税,同时试行土酒定额税,原征的公卖费及烟酒税捐一律停征。
土烟特税从量计征,净重每100市斤征收国币4.15元,一次征足,行销7省境内概不重征。民国26年10月起,改为减半征税。从非特税区运进的烟丝,照土烟叶征税。当年收入11.8万元。民国30年3月3日,省政府转发财政部复电,规定土烟丝等级税额,按产地批价每100市斤在40元以上的征税8元,40元以下、20元以上的征税4元,20元以下的征税2元。减半征收的规定同时废止。
土酒定额税为:烧酒、汾酒、杂酒类每100市斤征3元,绍兴酒征2.3元,小曲米麦等征2元。当年,收入土酒税25.2万元。
抗日战争爆发后,省政府于民国28年2月公布《安徽省代征烟酒税暂行办法》,土烟叶和土酒均每百市斤征税2.7元。民国28年实收92.3万元,民国29年收377.1元,民国30年收484.2万元。民国30年,安徽照规定税额一度加征战时烟酒附加3%,不久即停.
〔国产烟酒类税〕
民国30年(1941年)9月,安徽实行《国产烟酒类税暂行条例》,国产烟酒一律从价征收,由产地一次征足,不再重征。以产地每6个月的平均批发价为计税依据,烟叶征35%,烟丝加征15%,酒征40%。民国33年,烟叶税率提高到40%,烟丝提高20%,酒类则将非常时期加征五成并入计算,征收60%。民国35年8月,分别提高到50%、30%和80%。民国37年4月,再分别提高到60%、40%和100%。计税价格,改按出产地附近市场每两个月平均批发价格计算。
安徽省国产烟酒类税,民国34年收法币15839万元,民国36年2331329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收法币7999877万元,下半年收金元券1064242元。
五、特税
〔鸦片特税〕
民国元年(1912年)6月,安徽都督柏文蔚通令强制禁卖禁吸鸦片。但因局势混乱,“此项税捐操于地方驻军之物,无艺之征,莫可穷诰矣。”民国16年12月,安徽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禁烟条例》,自《条例》公布之日起至民国17年止,所有鸦片烟等类药品,一律从价征税50%,民国18年征100%,民国19年征200%。民国20年,省政府主席陈调元又仿照两湖成例,设安徽特税处,征收鸦片特税,受到安徽人民的强烈反对和舆论界的抨击,监察院公布弹劾陈调元案内,列有“勒民种烟,公于买卖”条款。民国21年5月,省政府转发军事委员会电令,撤销征收机构,停止征税。民国20年收入5.2万元,民国22年6.4万元。
〔煤油特税〕
民国16年(1927年)12月1日,根据《财政部煤油特税暂行简章》,安徽设立煤油特税局,向运销煤油的公司或商人征收煤油(包括汽油)特税。以5加仑为征税单位,每一单位征银元5角(即每箱或每10加仑征税1元)。民国17年3月15日,国民政府与美国纽约美孚公司订立征收煤油特税合同,与安徽有关的是对该公司上海行直接管辖的蚌埠、芜湖、安庆油仓,准许在油出仓时缴税。其由芜湖运油经过西梁山、氵鲁港等关卡免纳子口税及常关税。此税收入较大,安徽自开征日起至民国17年6月底止,仅7个月时间,即征收税款451948元。民国19年2月,安徽奉令撤局停征,煤油税收事务归并海关办理,对进口煤油除征收5%的关税及2.5%的内地税外,另征每箱1元特税收入。
六、货物统税
安徽征收货物统税,由各项单行办法到统一执行国民政府于民国30年(1941年)7月7日公布施行的《货物统税暂行条例》及其后的有关规定。
《暂行条例》颁布之前,安徽开征单项的货物统税先后有:民国17年1月,由卷烟税改为的卷烟统税;同年6月开征的麦粉统税;民国20年1月,开征的棉花、火柴、水泥3项统税;民国22年6月,在民国18年征收凤阳熏烟叶税的基础上,改办熏烟叶统税;民国25年7月,在民国18年征收“洋酒”类税的基础上,对设厂制造的“洋酒”就厂征税,已属于统税范围;民国30年1月,开征糖类统税。卷烟统税中的手工土制卷烟以及对熏烟叶征税,都从安徽等少数省开始,逐步扩大征收地区,形成全国性的统一税制。
《暂行条例》列举的征税品目和税率是:卷烟从价征收(下同)60%,熏烟叶25%,“洋酒”、啤酒60%,火柴20%,水泥15%,饮料品20%,火酒5%~20%。民国31年4月,安徽根据《茶类统税征收暂行章程》对省内产制的茶类,按15%的税率征收茶类统税。民国32年3月,安徽根据《竹木皮毛陶瓷纸箔统税暂行章程》,对以上产品征收统税。民国33年7月修正税率,竹材及普通木材从价征收(下同)10%,楠木、花黎木、黄杨木征20%,其他贵重木材征30%。生皮征10%,熟皮、已硝或未硝羊皮、狗皮征20%,羊毛、驼毛、猪鬃征15%;其他各种已硝或未硝皮,细货征30%,粗货征20%;已制成皮筒、毛毯,细货征30%,粗货征20%。瓷器征10%,陶器征5%。普通纸张征5%,卷烟用纸征25%,金属制纸征50%,锡箔征80%。
民国34年1月23日,行政院决定取消茶叶、竹木、皮毛、纸箔、瓷陶、麦粉、水泥、火酒、饮料品等9个税目统税。同年11月19日,国民政府将《暂行条例》修改为《货物统税条例》,征税品目和税率为:卷烟从价征收100%,熏烟叶征30%,“洋酒”、啤酒征60%,火柴征20%,糖类征25%,棉纱征3.5%。
安徽在征收货物统税期间,对部分产品实行公卖、专卖和折征实物的办法。
民国27年4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试办卷烟公卖简章》,对省境内运销的纸卷烟(不包括土制手工卷烟)、雪茄烟实行公卖,公卖费率50%。民国29年9月起,按全国统一规定,加倍征税。民国31年12月,依照国民政府命令,在皖北实行战时烟类专卖。专卖利益按核定的收购价格,机制卷烟为100%,手工卷烟及雪茄烟为60%,熏烟叶为30%。以上烟类专卖,民国34年2月起,回征统税。民国31年2月起,糖类实行专卖,专卖利益30%。
民国33年7月,改为征实,并于民国34年11月回征统税。民国31年5月对火柴实行专卖,民国34年2月回征统税。民国32年1月起,对麦粉、棉纱实行征实,每40袋麦粉折征1袋、麸皮40斤折征1斤;棉纱(不包括土纱)及其直接制成品,28.5公斤折征1公斤;民国34年11月回征统税。
安徽部分年份的统税收入是:民国22年327.3万元;民国28年~30年由省代征期间分别收入8.3万元、121.5万元和128.4万元;民国34年36405.3万元,其中卷烟统税收入28696.7万元,占78%以上。财政部拨回安徽的部分,计民国17年116.1万元,民国18年87.5万元,民国19年32.5万元。
七、货物税
民国35年(1946年)8月16日,国民政府将《货物统税条例》修正为《货物税条例》,安徽区货物税局从同年10月1日执行。征税品目和税率为:卷烟从价征收(下同)100%,熏烟叶30%,“洋酒”、啤酒100%,火柴20%,糖类25%,棉纱5%,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用纸60%,饮料品20%,化妆品45%。民国36年3月和37年4月,国民政府修改《条例》,减去麦粉和茶叶两个税目,增列毛纱、毛线一个税目,原列皮毛一目改为皮筒,缩小征税范围;棉纱税率由5%提到7%。民国37年7月,再次提高税率:卷烟和“洋酒”、啤酒征收120%,棉纱征收10%,饮料品征收30%。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在征收货物统税时,按产地附近市场每6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减除该税应纳税率和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15%)。随着物价剧烈上涨,改为每一个月的平均批发价格,由产地至附近市场所需费用减为10%。征收方法,主要由货物税机关派员驻厂(场)征收。不便驻厂(场)的,由货物税局查明产量,分期征收,或由商人报当地或运经第一道税务机关时征收。
安徽省货物税收入:民国36年收法币5499836万元;民国37年上半年15351578万元,下半年收金圆券2105132元。其中,熏烟叶税收入占50%以上,其次为卷烟税和棉纱税收入。收入最少的是化妆品和饮料品税,民国37年下半年两项只收金圆券33元。
八、进出口货物检查费和战时产销税
民国28年(1939年)春,省政府决定在接近日、伪地区的交通要道以封锁线为界限,设产检查机构,对由沦陷区输入及向外地输出的货物实行检查并收取检查费。
检查费向货物贩运人征收,原无统一费率,各地收费标准混乱。4月,省政府规定就货物用途分类定率征收。运入货物分为7类。除内地必需的各类金属、交通器材、中西药品、粮食、大牲畜和农具等免予收费外,其余货物按需要程度,分别从价收费2%、5%、10%、30%和50%不等。输出货物分为2类。对土靛、土产药材,各种手工艺品等收费5%;对出境的的猪羊、土酒、土烟丝、土烟叶等,已征牲畜税或货物税的检查属实后免费放行,没有征税的,比照各自税率征收检查费。
以上,凡从价征收的费率,由当地成立评议会估价,折合金额从量征收。
对粮食、大牲畜、肉类、鬃毛、皮张、棉麻、矿产品和废旧金属等,一律列为资敌物品,不准输出。
民国29年8月,因开征检查费时未经国民政府批准,迭次奉令停征,遂废除检查费名目,并仿照湘、赣各省成例,改为战时产销税。
安徽战时产销税,原规定只向商贩征收。民国30年7月起扩大为“凡商人及军、政、公营贸易机关合作社,无论以任何方式运销货物由别省或本省游击区(指共产党的解放区。)输入内地行销及经过本省,或将本省货物运往别省及通过游击区域,持有中央法令规定各种证件特许出口者,均依本章程缴纳产销税。”
入境货物,除金属、军用品、有线和无线电材料、药品、粮食等特许免税外,最低税率是日用必需品及文化用品征收5%,最高税率是滋补品、化妆品及迷信用品等征收50%,其余物品分别征收10%、20%、30%和40%不等。出境货物税率为土产药材等征收5%~10%,土产食品及纸张等征收10%~20%。战时产销税在安徽内地只征一次。入境货物向内地的第一道征收机关申报,出境货物向起运第一道征收机关申报,由征收机关会同查缉机关查验无讹后,照章征税或免税。民国31年5月,由国税机关改征战时消费税。
安徽省进出口货物检查费和战时产销税收入是:民国28年收法币285.2万元,民国29年收614.1万元,民国30年收1221万元,民国31年1~4月收508.3万元。
九、矿产税
民国初期,安徽沿用清末办法继续征收矿税,但年收入只有二三千元。民国3年(1914年)3月,北洋政府农商部颁布《矿业条例》,矿税分为三种:矿区税,按采矿区域面积分期缴纳,归农商部征收;矿产税,为货物税性质,由省财政厅征解财政部;矿统税,系估定产量,由矿公司直接解缴财政部。民国9年12月编定的《安徽省六十县经济调查表》记载:民国8年安徽已有一批采矿企业,其中开采铁矿的有怀宁、当涂、铜陵等3县共11家公司,矿产税从价征收1.5%;开采煤矿的有怀宁、宿县、繁昌、怀远等12县共55家公司;也是从价征收1.5%的矿产税;贵池县开采铅矿和硫磺矿各1家公司。
民国16年,财政部整顿矿税,烈山煤矿收归国有,并将矿产税、矿统税合二为一。民国19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矿商应缴矿区税和矿产税两种,分别由农矿部和财政部征收。矿产税从价征收2%~10%。民国23年10月,财政部颁发《矿产税稽征暂行章程》,安徽矿产品税率是:明矾2%,煤铁、石膏、石棉等为5%,都根据产品质量估价,实行不同的税率。据民国24年4月编印的《扬子江下游铁矾志》记载:“当涂宝兴(铁矿)公司每吨成本在三元至四元之间,税捐一元一角,福利民(铁矿)公司税捐一元”,实际负担远远超过矿产税的规定税额。
抗日战争时期,安徽主要矿产区均已沦陷,大量矿产资源被日本侵略者掠夺、破坏,抗战区内开采的矿产很少,税款收入有限。
民国35年11月27日,国民政府公布《矿产税条例》,国内矿产品,无论公用、军用均应征税。税率分为三类:铁、煤炭、煤气、石油从价征收3%;石膏、滑石、明矾、瓷土、火粘土、天然碱、铜、锡征收5%;其他矿产品一律征收10%。民国36年上半年,安徽登记煤矿15家,矾矿49家,瓷土矿37家。
安徽省部分年份矿产税收入表
(民国2年~37年)单位:万元

此外,硝磺事务原由军工部门管理,民国21年9月1日由安徽盐务机构接办。安徽只有贵池一处硝矿,民国23年产销2400担,官卖余利51840元,嗣后,贵池硝矿停产,对皖北21县出产的土硝,试行征税办法,由省硝磺局招商承办。民国29年7月,财政部公布《硝矿征税查验办法》,硝磺税由收购机关集中缴纳,税额按收购价格,除去由产地到销地的运费,依5%税率计征。军用硝磺免税。
十、营业税
〔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1月26日,省政府颁发《安徽省营业税规程》,从是年1月1日起,除已由中央征收特种捐税的以外,凡在省境内开设铺店的商户,每年均应请领营业牌照,缴纳营业税及营业牌照登记费。已向中央缴纳特种捐税及暂时照原规定征收牙税、屠宰税、当税的铺户有兼营他种营业的,也应缴营业税。
营业税按营业收入额征收的,全年满1000元的,征收2元;1000元以上、未满1500元的征3元;15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元增征1元。对制造业、银钱业、印刷出版业、货栈业、租赁物品业、保险业等,按营业资本额征收20%。同年4月,省财政厅将上述《规程修正为《安徽省征收营业税条例》,对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粮食业、煤炭业及专营批发业务,一律折半征税。各县商会认为税负过重,纷请降低税率,未能全面开征,加之大水成灾,全年预算收入100万元,实收不足五分之一。
民国21年4月,中央停拨补助费,安徽一面开征特种货品营业税:一面加重普通营业税负,凡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统征10%,按资本额计征的统征20%。原意是两税并行,增加收入,但遭到商会的坚决反对,不肯申报纳税。9月,省政府修正征收章程,一是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不满1000元不征税;二是不论按营业收入额或资本计税的,都按行业分类,分别征收4‰、8‰和10‰。税率减轻后,才缓和了商民的责难。对临时开设庄号收卖物品贩运的,征收短期营业税(抗日战争发生后一度停征)。民国22年,又因内战经费开支过大,省财政入不敷出,从4月份起提高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除绸缎业征收20‰外,其余行业改征5‰、8‰和10‰;按资本额计征的,改为6‰、10‰和15‰。
民国27年,日军大举犯皖,营业税仅收11.2万元。民国28年局势稍定,安徽又提高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经营日用必需品的商店征收8‰,其余行业一律征收10‰;按资本额计征的,各项小本工业征10‰,其余行业一律征20‰。民国30年4月,对原征牙税和行商,按佣金收入改征营业税,自每月佣金收入不满300元的征收6%起,至1500元以上一律征收15%止,共分5级。
民国31年,改变财政管理体制,营业税归中央收入,由财政部直接税机关接办,分成给县。并且按照民国30年底省政府《修正营业税征收章程》,不分行业和营业性质,营业收入额满300元的一律征收2%,资本额满500元的一律征收3%。5月,因为战时商人多拥资作投机活动,行商营业大大发展,省政府决定恢复征收短期营业税。民国32年4月,执行国民政府修正《营业税法》,税率调为1.5%和3%。对于营业收入额月计不满500元和资本额不满2000元的,均不征税。牙行营业税,一律按每月佣金收入征收6%。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10月起,执行国民政府决定减半征收营业税。民国35年8月起,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恢复1.5%的税率,按资本额征收的,由3%调为4%。营业税由财政部直接税机关交地方接办,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民国36年11月,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征收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征收6%。
营业税征收程序,分为申报、发证、核税和定期缴纳。但名为查帐核定,实为摊派。民国36年12月初,省政府主席李品仙到安庆,“手令”将安庆城区营业税额增至50亿元(安庆属怀宁县,全县全年营业税原是16亿元,后两次追加6.35亿元,已缴至10月份)。怀宁县商会通电称:“怀宁县政府和税捐稽征处私组工作队,率领枪兵,挨号检查,勒令盖章,否则遭逮,扰害商民,于斯已极”。全城工商业户于12月12日罢市。后经调解,安庆城区营业税额加至25亿元。14日晨复业。
安徽省部分年份营业税收入表
(民国19年~36年)单位:万元

说明:民国19年收入是民国20年上半年收入,属民国19年会计年度。
〔特种货品营业税〕
民国21年(1932年)4月12日,安徽省政府颁发《安徽省特种货品营业税征收暂行章程》,于水陆交通要道设立安庆等27个总局,开征茶叶、竹木、棉麻、茧丝、蛋、粮食、植物油、纸张等8类产品的特种货品营业税。税率是分类、分具体品目,按资本额征收20‰~50‰,就产地起运时定额征收,省内不再分征或重征。凡经营上项货品的商号,不再缴纳普通营业税。对于无贩卖行为居民自用的零星货品,不征税。对省外输入销售的上项货品,照安徽规定征税;只经过但不在省内销售的不征税。
特种货品营业税的开征,受到省内外商民的强烈反对,实业部、全国商会联合会、财政部也先后来函建议撤销。省政府始则坚持征收,以后根据行政院院长的指令,才于是年7月12日电报停征。对上述8类产品,仍征普通营业税。原计划全年收入251.7万元,实征17.2万元。
〔特种营业税〕
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特种营业税法》,民国36年(1947年)5月1日起,由财政部安徽区直接税机关开征特种营业税。征收特种营业税的营业,不再缴纳普通营业税。
特种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交易所暨交易所内发生的营利事业,进口商营利事业,国际性省际性的交通事业,其他有竞争性的国营事业及中央投资商人合办的营利事业等7项。税率分为:以营业收入额计税的,征收1.5%,以收益额计税的征收4%,对于有竞争性的国营事业,及中央政府与商人合办的营利事业,照营业收入额征收7.5%。已纳出厂税或出产税的工厂或出产人,免税。
安徽的特种营业税收入是:民国36年5月~ 12月收法币31620万元,民国37年收金元券48439元。
十一、所得税
〔薪给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1936年)10月起,安徽开征薪给所得税。凡是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从事其他各业薪给报酬所得,除每月平均收入不足30元的,军警官兵及公务员因公伤亡的抚恤金,小学教员的薪金,残废工人及无力生活的抚恤金、养老金及赡养金免税外,其余薪给所得按照超额累进税率;每月平均收入30~ 60元的,每10元征税5分;超过60元至100元的部分,每10元征税1角,超过100~200元、200~300元、300~400元的部分,每10元分别征税2角、3角、4角;其后,每超过100元的部分,每10元征税6角,直至每10元征税2元为最高限度。民国32年7月,改按1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起征点改为每月平均收入100元的征税1角起,至1万元以上的部分,每10元一律征收3元。民国35年4月,薪给报酬所得税分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乙项为薪给报酬所得,并调整税率:甲项,每年所得额超过15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征税3%起,至320万元以上的,一律就其超过额征税20%止;乙项,每月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每千元征税7元起,至超过24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每千元征收100元止。民国37年起,改为比例税率,甲项每年所得征税3%,乙项每月所得征收1%。超过规定数额的加征2%~4%的超额累进税。此后薪给报酬所得的起征额和征税级距“由财政部拟定调整办法,呈请行政院核定,按照主计处公布之生活费指数或趸卖物价指数,于每年4月、7月、10月各再调整一次。”(国民政府修正公布《所得税法》,民国37年(1948年)4月1日)
〔营利事业所得税〕
民国26年(1937年)1月起,安徽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包括:公司、行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法币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所得、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所得、以及属于一时营利事业的所得等三项。前两项,按所得纯益占资本额的比例计算,不满10%的征收30‰;10%以上每增加比例5%,递加征20‰,至占25%以上的,一律征收100‰为止。一时营利事业所得中,不能按资本额计算的,按纯收益征收:100元以上至不满1000元的征30‰,1000元以上至不满2500元的征40‰,2500元以上至不满5000元的征60‰;5000元以上每增加1000元即递加征10‰,最高税率为200‰。对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所得或者资本额不满2000元(一时所得为不满100元),或所得额占资本的比例不够纳税标准的,均予免征。
抗日战争发生以后,皖南继续征收;皖北着重征收一时营利事业所得税,到民国32年7月才普遍开征。同时,增加级距,调高税率。第一、二两项的营利事业纯益占资本额10%至不满15%的征收4%,15%至不满20%的征收6%,20%至不满25%的征收8%,25%至不满30%的征收10%;30%以上每增加10%,提高税率2%,至70%以上的一律征收20%。一时所得的纯益按14级全额累进征税:最低税率是纯益在200元以上至满2000元的征收4%,最高税率是20万元以上的一律征收30%。都比战前税负提高。
民国35年4月起,营利事业所得税扩大征税和减免税范围,并提高税负。征税范围是各级政府所办的公营事业与官商合办的事业,以及凡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发生的所得、中华民国人民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有所得的都应纳税。计税标准和税率分为两类: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的营利所得,按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分9级累征税,最低税率是比例在5%至不满10%的征收4%,最高税率是50%以上的一律征收30%。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营利事业的所得额,分11级全额累进征税,自15万元以上至不满20万元的征收4%起,至700万元以上征收30%止。制造业的所得减征10%税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所得全部用于本事业的,以及依法组织经营业务经所在地主管机关登记的合作社的所得,占资本未超过20%的,均予免税。
民国37年4月1日,国民政府修正《所得税法》。征税范围合并为“公司、合伙、独资及其他组织营利事业之所得”,不再分项。计税标准,都按照所得额征收,实行5%至30%的全额累进税率。对于公用、工矿及运输事业,减征10%税额。同年8月起,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自每半年所得额满金圆券150元以上至不满250元的部分征收5%起,至1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征收30%止。
〔证券存款所得税〕
证券存款所得税,向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的所得征收。民国26年(1937年起,安徽只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除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人员及劳工的强制储蓄金,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利息全部用于本事业的免税外,其余一律按存款利息实际所得征收50‰。民国35年4月,改征10%,民国37年4月起,改征5%。
〔财产租赁所得税〕
民国32年(1933年)7月,安徽开征财产租赁和出卖所得税。征税对象为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舟车、矿场、机械的租赁所得或出卖所得,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出租者,以每年租赁总收入,减除改良费用、必要损耗及公课后由余额为所得额,最低税率是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2.5万元的部分征收10%,最高税率是所得额超过130万元的部分征收80%。财产出卖在民国26年7月1日以后的,以出卖价格减除原价(原业的购置价或自建的建造价)的余额为所得额。如因年代久远,原价无法稽考的,或因财产继承、赠与、分析等无偿取得而没有原价的,其财产取得在民国26年6月30日以前的,农村以出卖价格30%为原价,城市以20%为原价。税率是,农业用地出卖所得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或其他财产出卖所得超过5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征收10%,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按超过额征收50%。民国35年4月,因已开征土地税,取消财产所得税。并将租赁所得部分为两项: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渔场的租赁所得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征收3%起,至超过7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征收25%止,分12级超额累进;码头、舟车、机械的租赁所得,照前项税率加征十分之一。民国37年4月,不再分项,并以租赁收入减除45%的必要损耗和费用后的余额为所得额,征收4%。同年8月改行金圆券,自每年所得额80元起征,税率仍为4%。
〔一时所得税〕
民国35年(1946年)4月起,一时所得税包括行商所得和其他一时所得两种,安徽主要对行商征收。税率按一次所得的纯收入额,分9级超额累进征收,即纯收入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征收6%起,至超过500万元的一律征收30%止。民国37年4月起,除肩挑负贩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所得免税外,均按6%的比例税率征收,并按每次销货收入,减除80%的成本开支后的余额为计税标准。同年8月,起征额为金圆券40元,并按每次销货收入,减除90%的成本开支后的余额为计税标准,征收10%。
〔综合所得税〕
民国35年(1946年)4月,安徽对个人所得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其全年各项所得总额超过法币60万元的,加征综合所得税。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属有直接所得的,按所得的60%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总额。在所得总额中减除以下三项后,再计算应纳税额:共同生活的家属或必须扶养的亲属每人10万元;家属中有中等以上学校学生每人5万元;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税率分为12级超额累进:自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征收5%起,至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一律征收50%止。
民国37年4月起,扩大综合所得税的征收:一是已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一时所得税,或应征分类所得税起征点以下的所得额,都列入综合所得额,征收综合所得税。但对薪资所得按原额80%计算。二是投资于营利事业分配盈余的所得,也列入综合所得额,但合伙或独资组织的盈余未分配的,按其应得利益60%计算。税率改为5%~40%分级超额累进。
各类所得税的征收程序是:薪给报酬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其中自由职业者所得由公会集体申报,征收机关核定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由付息单位代扣代缴;财产租赁所得税,按季、按月或分次,由财产所有人自缴或由承租人申报代缴;一时所得税由付款人于付款时代扣代缴;综合所得税,由户主于每年4月1日起两个月内直接申报,征收机关调查核定后通知纳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原由企业申报,征收机关查定并通知缴纳,但企业假帐风行,征收人员查帐技术不高,名为查帐,实为估计,甚至随意核加,漫无限制,弊端丛生,多方责难。民国33年,执行财政部简化稽征办法,实行标准计税制,停止企业申报,变个别估税为集体评定。并以预算分配数与各业的标准纯益总额的比率,推算各商的应纳税额,由商会评议,送审查委员会核定后,分送各业同业公会公开评议,再送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征收机关最后决定。民国34年6月起,仍以企业申报为原则,申报时间由每年结算后3个月内改为1个月内。民国37年2月,执行行政院规定,安徽实行估缴的办法,即于年度开始后,照民国36年核定税额的6倍计算征收,俟查定应纳税额后,通知多退少补。
安徽省各类所得税总收入表
(民国26年~37年)单位:万元


十二、过分利得税
民国28年(1939年)7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的《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征税范围为: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以及一时营利事业的利得超过资本额20%的;财产租赁所得超过财产价额15%的,都要缴纳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已纳或应纳的所得税及财产折旧在计算过分利得额时不予减除。以上两项都实行6级超额累进税率:前项目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25%的部分,征收10%起,至超过资本额60%的部分,一律征收50%止。后项自利得额超过其财产价额15%~20%的部分,征收10%起,至超其财产价额60%的部分,一律征收50%止。民国31年,停征财产租赁利得税,只向营利事业征收。税率改为11级超额累进:自利得额超过其资本额20%~ 25%的部分,征收10%起,至超过其资本额200%以上的部分,一律征收60%止。
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实行,原规定以抗日战争时期为限。但战后的经济状况比战时更乱,加之物价狂涨,“多财善贾者,旦夕可致巨富”,故对利润高的营利事业,从民国36年1月起,改征特种过分利得税。
特种过分利得税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有四点不同。第一,明确规定,凡过分利得发生在中国,中国人在国内有住所而在国外发生的过分利得,都应纳税。第二,采取列举方式,征税行业为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理业、营造业、制造业。不属上列行业,都不征税。第三,企业最高利润为60%,超过部分作为过分利得征税,不超过的不征。第四,拉开税率级距,自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70%的部分征收10%起,至超过500%的部分一律征收60%止,分为13级超额累进。
安徽的过分利得税收入是:民国29年19.1万元,民国30年78.8万元,民国31年518.3万元,民国32年3744.4万元,民国33年3728.4万元,民国35年67925万元,民国36年198833万元。
十三、遗产税
民国27年(1938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自29年7月1日起,全国一律开征遗产税。由于战局的影响,皖南区于民国30年开征,皖北各县于民国32年9月开征,并追征民国29年7月1日以后的税款。
遗产税是对因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权转移时,由财产继承人及接受遗赠人按遗产总额计算缴纳。凡国民死亡时,不论是在中华民国领域内有遗产的,或是中国人在国内有住所的而在国外有遗产的,均列入遗产总额。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于被继承人死亡前3年内分析或赠与的财产,视为遗产的一部分,一律征税;夫妻间以契约订定的特有财产,视同赠与征税;对于已纳遗产税的遗产总额在100万元以内的遗产,于3年内再有继承情事的已税的遗产价额免再征税;在3年以上、5年以内的,减半征税;继承人继续自耕的土地遗产,减半征税。对遗产总额未满5000元的海陆空军官兵及公务人员战时阵亡或因战地服务受伤致残的遗产;遗产中有关文化、历史、美术等图书物品,经继承人向征收机关申请保存登记的(在转让时仍须补税);捐赠各级政府的财产;捐赠教育、文化或慈善、公益事业的财产未超过50万元的;被继承的著作权及关于学术发明的专利,或被继承人自已创作的美术品,均予免税。
遗产税税率为:遗产总额在5000元以上至5万元的,一律征收1%;自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征收1%起,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征收50%止,分为16级超额累进。民国34年2月起,因物价飞涨,提高起征点,遗产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免征。10万元至20万元的征收1%,超过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分别递加1%;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照原规定不变,最高税率仍为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一律征收50%。民国35年4月,执行国民政府规定遗产总额的免征点和征税级距,都提高到10倍,最高税率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征收60%。并将原规定免税的海陆空军官兵等阵亡的遗产总额改为未超过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仍应征税。捐赠学校等财产,改为未超过200万元的免征。民国37年两次调整税率。2月,将起征额改为1亿元。遗产总额超过1亿元的征收1%,超过起征额2倍至4倍的部分,加征2%,直至超过起征额60倍以上的部分,一律加征25%为止。8月,改行金圆券。起征额改为遗产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一律征收1%;超过起征额4万元的部分,分为10级逐级加征,到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加征60%为止。
遗产价值以继承开始之日为准。计算被继承人遗产总额时,扣除依法应纳的捐税及罚金、罚款,被继承人死亡前未偿的债务,管理遗产及执行遗嘱的必要费用,未超过价值500元的农业用具或从事其他各业的工具,依法不得采伐或未达采伐年龄的树木。民国35年4月起,再从遗产总额中扣除被继承人遗有未成年或在受教育的子女,每人减除5%的遗产额,但每人不得超过10万元;减除被继承人丧葬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超过100万元。上项减额,随法币贬值,不断调整。
遗产税的征收程序是:继承人应于继承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被继承人的死亡事实及遗产清册,向直接税征收机关报告。经征收机关调查估计,经遗产评价委员会决定,通知纳税人于一个月内向国库缴纳后,由征收机关发给缴纳遗产税的证书。
安徽省遗产税收入是:民国30年1000元,民国31年7.3万元,民国32年108万元,民国33年896.8万元,民国35年25982万元,民国36年46137万元,民国37年下半年金圆券6338元。
十四、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10月,临时大总统公布《印花税法》,安徽从次年2月起,对契约、簿据两类共26项征收印花税。第一类包括货单等15项,价值在10元以上的,贴印花1分、2分不等;第二类包括保险单等11项,自纸面金额10元以上未满100元的,贴花2分起,至5万元以上的一律贴花1.5元止,分7级全额累进,但很难推行。全年只收入2000元左右。
民国4年1月,安徽执行《人事凭证贴用印花条例》,对出国护照,免税单照以及各种证书等,征收印花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是:出国护照、高等官员试验合格证书,各贴花2元;免税单照,贴花1.5元;普通官员试验合格证照,各贴花1元;专门以上学校的学生毕业证书,贴花5角;婚书贴花4角,中学毕业证书贴3角;专门以上学校和中学的入学志愿书,分别贴花1角或4分。学生出国护照,减半贴花。
民国16年11月,安徽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包括契据、簿据、人事凭证和各种营业执照以及特种货品等4类78项。第一、二两类中,大部分项目降低免税点,由10元以上改为1元以上。第三类是扩大征收面,人事凭证贴花由10项增加到30项,贴花额最高的是出国游历护照和高等官员试验合格证书,每张各贴花2元,最低的是中等学校及与中学同等的学校学生修业证书、转学证书,每张各贴花4分。新增各种营业执照15项,贴花额最高的是各种采矿执照,51~ 100亩的,贴花5元,并每加100亩加贴5元;最低的是妓女、歌女应局的局票,每张贴花1角。另外,戏剧、游艺场所的入场券,每位在5角以上的贴花2分,不满5角的贴花1分。第四类就货物贴花。其中“洋酒“照价值35%贴花;火酒每百斤贴花12元;进口汽水,1磅瓶装贴2分,半磅瓶贴1分,土制汽水减半贴花。不久,“洋酒”、火酒归入烟酒税征收,汽水仍贴用印花。
上项《条例》,“原为暂时性质,施行既久,与实际情形多不切合;.........且仍沿旧制,包商承办,积弊扰民,未见消减。”①民国24年,安徽印花税收入只有9.9万元,降到《条例颁布以后的最低点。
民国26年10月,执行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照原定税额加征一倍。但当时安徽面临日军犯境,收入比上年减少2万元。
上项《暂行办法》,于民国32年4月废止,改定《印花税法》,并于35年4月修正。修正后的《印花税法》,征税范围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等4类35目。商事凭证与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按比例税率计算贴花,最低的为保险单、典卖或转让财产契据等,各为39,一般为3‰;最高的为比赛、娱乐的入场券,按票面金额贴花5%。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无价额的,分别按凭证性质、有效期的长短,以差别定额税率按件贴花,最低税额为储蓄单据、申请书、结据等,每件贴花10元;最高的为各种证照、船舶证书等,每件贴花200元。免税范围为官署自用的簿据及其他凭证等11项。
民国36年6月、民国37年4月,再次修正《印花税法》,征税范围增加“其他凭证”类。原来的比例税率不变,定额税率随法币贬值相应提高。民国37年8月,实行定额税率的,按金圆券计算,分为4分至10元等8种。增加分级定额税率,分为2分、1角、4角、1元等4级。实行比例税率按金圆券计算,税率不变。
印花税原系中央收入。民国23年11月份起,提拨一成归省、三成归县,民国35年7(《印花税沿革》,原载《财政年鉴》续编,民国32年(1943年)财政部出版)月停拨。
印花税由使用人向指定单位购买印花,于凭证书立后、交付使用前,贴足印花税票并盖章画押,避免揭下重用。民国23年指定邮政局代售印花。民国36年5月,根据财政部《印花税简化贴用办法》,对公营或民营公用事业及公私营利事业的公司组织,会计制度健全,每日开出发票、银钱货物收据或帐单在1000张以上的,及娱乐场所出售的娱乐票券,经向主管征收机关具结申请,核准后实行印花简贴办法。公司单位每5日汇总购贴印花税票,娱乐票券按日计算出售总额,贴足印花税票;不能购贴印花税票的得向当地征收机关请求开列三联缴款书,至迟应于2日内缴清税款。
安徽省部分年份印花税收表
(民国2年~37年)单位:万元

十五、船捐、使用牌照税
民国成立至19年(1930年),安徽对在大的河道湖泊行驶的船只收捐收费,作为水上治安经费。民国20年3月,由全省船舶管理处管理。后因办理不善,改归各水陆公安局兼办。民国23年4月,省政府颁布《安徽省征收船捐暂行规则》,对在省境内的江、河、湖、泊行驶的帆船、渔猎船、小轮征收船捐。帆船捐,除已在交通部航政局领有航行执照和容量不满50石的(以10立方市尺为1石),免予纳捐外,其余不分装裁货物多少,装货或不装货,均按容量大小,每月征捐一次。捐额分为10等,最低是每只容量50石以上未满100石的,月征5角;最高是500石以上的,月征8元。渔猎船捐额分为月缴1元、6角、3角等3等。经交通部及海关注册的小轮捐额分为6等,最低是20吨以下的,月征5元;最高是300吨以上的,月征30元。小轮拖船捐额也分6等,最低是20吨以下的,月征1元;最高是300吨以上的,月征6元。
民国27年日军犯境,长江、淮河大部为其控制,一度停止收捐。民国29年6月,恢复征收机构,仍照旧章按月收捐,但船户稀少,收入有限。民国31年12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章程》。规定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肩舆、驼驮,除汽车及其他以机器驾驶的车辆,仍照汽车管理规则办理外,其余营业性质的车船,均须向所在县市征收机关请领牌照,每年两期按标准缴纳使用牌照税;自用的,减征三分之一。牌照税每期征收标准是;人力驾驶的黄包车,每辆18元,脚踏车(即自行车》及土车,照黄包车减半征税。兽力车,每辆36元。人力驾驶的船只和排筏,每只40元;机器驾驶的船只,每吨2.5元。肩舆每乘12元。兽力驼驮,每驮24元。
由于物价上涨,法币贬值,安徽于民国34年调整使用牌照税税额后,又于民国36年4月再次调整税额:营业用小汽车每辆全年(下同),最高不得超过法币3万元;乘人大汽车、载货汽车,不得超过5万元;机器脚踏车,不得超过5000元。人力行驶车,不得超过5000元,三轮车得提高至二分之一。兽力行驶车,不得超过8000元。人力行驶的船,甲级载重量在200市担以上的,不得超过1.2万元;乙级载重量在200市担以下的,不得超过8000元。机器行驶的船,每吨不得超过1000元。肩舆,每乘不得超过5000元。驮兽,每只不得超过8000元。具体税额,由县、市政府拟订,提经县、市参议会议决,交县、市征收机关办理,并报省财政厅汇转财政部备案。
对于已在其他县、市领照纳税,经过或停留本县市的时间不超两个月的,公有交通工具和海关征收船钞的轮船,以及专供农业用的交通工具,均予免税。使用牌照每半年换发一次。应纳半年的税款,于换照时征收。
由于物价飞涨,安徽于民国37年4月又调高税额:乘人小汽车,由原征牌照税不得超过3万元,调高到50万~100万元。自用的交通工具,由原减征二分之一,改为减征四分之一。
安徽省部分年份船捐和使用牌照税收入表
(民国20年~36年)单位:万元


十六、房捐
民国初年,安庆、芜湖、大通、蚌埠等处举办房捐,捐率先为租金收入的2%,渐增至5%,用作公安经费。民国21年(1932年)11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会公安局征收房捐章程》,凡在安庆公安局管辖区内的出租房屋,按租约所载金额,自住房屋比照出租房屋估定租金,各征5%。每月租金不满2元的,免捐。民国29年6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市房捐暂行规则》,对城镇中专供经营工商业用房屋及同类的建筑物,按照市房租金征收10%,由业主按月缴纳。民国30年7月,省政府调整房捐征收办法,人口在500户以上商业比较繁盛的城镇,出租的店房按租金征10%,出租住房按租金征5%。民国32年5月省政府根据国民政府《房捐条例》,制定《安徽省房捐征收细则》,扩大征收范围并提高捐率。凡各县政府所在地及其商业繁盛乡镇住民聚居在300户以上的,营业用房出租的为其全年租金的20%,自用的为其房屋现值的2%;住家用房出租的为其全年租金的10%,自用的为其房屋现值的1%,均按季征收。民国36年4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市房捐征收细则》,征收地区恢复到民国30年7月的规定,并较民国32年的捐率降低一半,但一次交付给业主的押租利息,与房租合并计算征捐。对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所有的自用房屋和员生宿舍,居民自用每人未超过1间的房屋,毁坏不堪居住的房屋,均予免税。
安徽省房捐原由公安局征收,与娱乐捐、筵席捐等,统称“警捐”,由各局自收自支,按月向财政厅报告划抵预算开支。民国29年,列为县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征收机关征收。
安徽省部分年份的房捐收入如下:民国7年9000元,民国20年20.8万元,民国2年12.1万元,民国22年38.9万元,民国23年18.8万元,民国25年~民国28年与船捐收入统计在一起,民国30年4.9万元,民国31年28.6万元,民国32年85.4万元,民国33年312.3万元,民国34年1307万元,民国35年13340万元,民国36年123914万元。
十七、当税
辛亥革命成功初期,安徽当铺全部停业,无当税收入。民国3年(1914年),政局渐定,当商相继复业,按照当商的资本多少分三等征税:5万元以上的为甲等,年税300元;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为乙等,年税240元;不足3万元的为丙等,年税180元。领贴不分级,每帖收费1元,另收注册费1角。后为改为六等,年税、贴费并征:最高为资本5万元以上的,年税300元、帖费100元;最低为年税30元、帖费10元。民国18年10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质业章程》和《安徽省押店营业规则》,按当商的资本分为四等,征收年税和执照费。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为甲等,年税500元、执照费200元;6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为乙等,年税400元、执照费160元;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为丙等,年税300元、执照费120元;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为丁等,年税200元、执照费80元。典押物品的资本不满1万元的为押店,按资本额分为五等征收年税和执照费:资本在8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年税140元、执照费50元;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年税120元、执照费40元;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年税100元、执照费30元;资本在20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年税80元、执照费20元;不足2000元,年税60元、执照费10元。质业执照有效期10年。押店执照1年一换。
民国16年夏,全省典铺69家。次年夏,仅有16家。民国22年底,连同押店全省不过40家。在民国29年并入营业税征收之前,收入最少的是民国8年仅收200元,最多的是民国19年收9000元。
十八、牲畜税
民国2年(1913年),安徽对牛、马、骡、驴、猪、羊6种牲畜交易,从量定额向卖方征收牲畜税,每头征1~2角不等,另征附加以不超过正税为限。民国3年,安徽整理杂税,肥猪每头征银币1角6分,大猪8分,中猪5分,小猪2分4厘,乳猪1分6厘;大黄牛每头1角6分,小黄牛8分,大水牛2角4分,小水牛1角2分;大羊每头征6分,中羊4分,小羊2分4厘;马骡每头各征2角,驴征1角。民国15年10月,《安徽省征收牲畜税简章》规定,各种牲畜无论外地运入或本地出产,凡在本地经过一次买卖,无论是否完过行厘,都应纳税一次。税率不变。民国24年,省政府将牲畜税与屠宰税合并订立《修正安徽省牲畜屠宰营业税征收章程》,税额改以法币计算,税率仍旧。因与屠宰税有连带关系,于民国29年3月,两税一并划为县税,并改牲畜税为牲畜买卖证明费。收费标准为:大猪每头征法币2角,中猪1角,20斤以下的小猪免费;大黄牛每头6角,小黄牛3角,大水牛8角,小水牛4角;羊每头1角,10斤以下的小羊免费;马、骡每头8角,驴4角,马、骡、驴驹折半收费。同时废除附加。同年11月,改按牲畜售价征收2%。民国30年3月1日起,因与屠宰税“似嫌重复,迹近苛扰”,省政府通令废除。但牲畜税为皖北地区地方税中的主要税源,有些县仍在继续征收。省政府于民国35年6月电令从7月1日起一律停征。
安徽省部分年份牲畜税收入如下:民国4年0.2万元,民国5年2.4万元,民国17年6.7万元,民国20年10.1万元,民国21年19.8万元,民国22年12.1万元,民国26年6.1万元,民国28年9万元。另外,牲畜税和屠宰税收入数并在一个统计数内的,还有民国7年23.9万元,民国8年26万元,民国9年26万元,民国10年20.2万元,民国18年20.1万元,民国19年18.6万元,民国23年53.8万元。
十九、屠宰税
民国3年(1914年),安徽创办屠宰税,每头猪征银币4角、羊征3角。民国4年,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屠宰税简章》,增订《施行附则》,征税范围为猪、牛、羊3项;猪每头征银币3角、牛征1元、羊征2角,由宰户完纳,并不分牝牡、大小及婚丧、年节宰杀的一律照征。附收地方公益捐,不得超过正税税额。但收入不大,当年只收8000元,以后逐年上升,抗日战争以前,收入最多的是民国21年,收41.9万元。民国19年12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征收屠宰税简章》,取消牛的屠宰税,并将猪、羊税额各增加1角。民国21年,恢复牛的屠宰税,每头征税6角,猪、羊税额不变。民国29年1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屠宰税征收章程》,将屠宰税划归县地方收入,并提高税额:牛每头征收6元(不及100市斤的小牛减半征收),猪每头1元6角(不及50市斤小猪减半征收),羊不分大小每头征税4角。并规定,不经核准,不得任意增减及再征任何的附加或手续费。民国31年2月,根据行政院颁布的《屠宰税征收通则》,省政府制定《安徽省各县市屠宰税征收章程》,牛每头按时价征税6%、猪征5%、羊征4%。民国32年10月,改为一律从价征收5%。民国36年4月,《安徽省各县市屠宰税征收细则》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5%。同年5月7日,省政府函告各县参议会,屠宰税率最高不得超过10%,由各县自定,交征收机关执行,并报财政厅转财政部备案。民国37年4月安徽省屠宰税的征税项目扩大到牛、猪、羊、马、骡等5种,税率仍为10%。并按牛每头200斤,猪100斤,羊20斤,马、骡150斤的标准重量,从价依率计征。
安徽省屠宰税收入,除民国7、8、9、10、18、19、23年等7年因与牲畜税收统计在一起外,其他年度收入如下:
安徽省部分年份屠宰税收入表
(民国4年~36年)单位:万元

二十、牙税
民国2年(1913年)12月,安徽都督兼民政长颁发《整顿牙帖章程》。开设牙行时,要请领牙帖。牙行税分为4则缴纳:上上则年税银币16元5角,上则14元2角5分,中则8元5角,下则5元1角7分。牙帖费一次缴纳,有效期30年。上上则600元,上则300元,中则150元,下则80元。对辛亥(1911年)壬子(1912年)两年未缴牙行税的牙行,按章补税。民国4年(1915)11月,安徽改订《整顿牙帖章程》,牙帖捐、税并行并扩大征收范围。第一,长期牙帖的捐、税各分四等:一等,帖捐600元(有效期10年,下同)年税60元;二等,帖捐400元,年税40元;三等,帖捐200元,年税30元;四等,帖捐100元,年税20元。短期牙帖捐税各分为二等:三等,帖捐60元(有效期1年,下同)年税30元;四等,帖捐40元,年税20元。第二,各县分东、西、南、北、中分区,设置买卖田地房产的“官中”,大县每区准派6人,中县4人,小县2人,省会及通商大埠酌加2人。凡领“官中”牙帖的,也是捐税并行。在省会及通商大埠,每帖帖捐300元(有效期5年,下同),年税40元,县区每帖帖捐200元,年税30元。不经“官中”介绍成交,“一经涉讼,官不准理”。或者立契之后,如无“官中”图记,赴县投税后查出,“即按应出之牙费加罚五倍,责令买主一人承缴。”牙费标准是:典契,照契价取2%,卖契取4%,买卖方各半交付。牙费收入,一半为“官中”私有,一半归公。民国8年,取消“官中”。
民国19年,省政府公布《安徽省牙税章程》。牙帖仍分长期、短期两种,分别以5年、1年为限。长期牙帖帖捐分为600元、400元、200元、100元四等,年税是各等帖捐的十分之一。其中一、二等牙帖应贴印花2元,三、四等贴1元。短期牙帖只在领帖时分40元、30元、20元三等缴纳帖捐,不纳年税,并不分等级每帖应贴印花5角。民国24年,省政府公布《安徽省牙行营业税章程》,改行牙行营业税,并在领帖时缴纳帖费。长期帖费和每年应纳的营业税各分四等:一等帖费400元、营业税40元,二等帖费200元,营业税20元,三等帖费100元,营业税10元,四等帖费60元、营业税8元。短期牙帖帖费,分为120元、60元、30元和20元四等,不缴营业税。民国30年开始,安徽对牙行依照营业税则的规定,按佣金额征收营业税,不再称为牙税。
安徽省部分年份牙税收入表
(民国2年~30年)单位:万元

二十一、营业牌照税
〔烟酒牌照税〕
“烟酒牌照税,系一种营业捐,属于收益税之范围,与货物税中之烟酒税性质不同。”(安徽《正杂各税概要》,民国24年(1935年)刊印)民国3年(1914年)8月《安徽省烟酒特许牌照税办法》划分整卖、零卖两种:凡以中外烟酒大宗批发与零卖商人,或查明该店有烟刨4张、自酿土酒月出20担以上的为整卖营业,每年领照纳税40元;凡以贩卖烟酒零售的为零卖营业,每年分三等领照,纳税16元、8元、元。经过民国16年6月11日和民国17年3月、民国18年6月的几次调整,至24年1月,根据国民政府《修正烟酒营业牌照税暂行章程》的规定,安徽分烟类、酒类及“洋酒”类三种按季征收营业牌照税。
烟类的整卖营业分三级领照纳税:卷烟厂商的分公司及特约经理分销处,每季(下同纳税100元,趸批买卖的烟草行纳税40元,经理各种烟类批发店纳税20元。零卖营业分5级领照纳税:专营一切烟类的店铺,纳税12元;商店大部分兼营一切烟类的,纳税8元;商店兼售部分一切烟类的,纳税4元;设摊零售烟类的,纳税2元;零售烟类的小贩,纳税5角。
酒类的整卖营业分三级领照纳税:每年批发24万斤以上的,纳税32元;12万斤至不满24万斤的,纳税24元;不满12万斤的,纳税16元。零售营业分四级领照纳税:专营一切酒类的店铺纳税8元;兼营一切酒类的,纳税4元;设摊零售的,纳税2元;零售小贩,纳税5角。
“洋酒”的整卖营业分两级领照纳税:各机制酒厂、进口商、酒厂分公司及独家经理的,纳税50元;代理及批发“洋酒”类的商店,纳税15元。零售营业也分两级照纳税:各酒楼、旅馆及酒吧等类纳税10元;零售“洋酒”商店纳税5元。
凡同时兼营以上三类或批零兼营的,应分别领照,各按定额纳税。
民国30年9月,行政院公布《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将具有营业牌照税性质的税捐,一律改征营业牌照税。
安徽烟酒牌照税原属中央收入,由财政部直属安徽烟酒税局征收。民国20年裁撤厘金后,将此项收入按九成拨归省库,民国21年度拨到42106元,民国22年度拨到30206元。民国23年7月划归安徽接办,税款收入全部划归地方。民国26年收入8.7万元,民国28年11.3万元,民国29年12.2万元,民国30年18.8万元。
〔特种营业执照税〕
民国3年(1914年)7月,财政部开办特种营业执照税。征税范围分为皮货业、绸缎业、“洋布”业、洋杂货业、药房业、金店银楼业、珠宝古玩业、旅馆业、饭庄酒馆业、海菜业、“洋服”业、制革品业等13项。并按全年营业收入划分三等,每等又分4~5级,分别纳税领照。最高税额是每年营业收入40万元以上的纳税1000元,最低是在1000元以下的纳税1元。但遭到商民反对,芜湖商务总会曾于民国4年1月呈报财政部和安徽当局,反映“民力有限,商财已穷”,①要求停办。财政厅虽坚持“照旧施行”,②但未贯彻下去。据《财政年鉴》记载,此税安徽仅收6000元。后因各省都有意见,此项税法遂成悬案。
〔客栈执照捐〕
民国29年(1940年)6月25日,省政府委员会通过《安徽省各县征收客栈执照捐暂行规则》,各县因财政需要,经呈请批准即可开征。捐额按每月营业收入额计算,300元以上的季捐3元,200元以上不足300元的季捐2元,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季捐1元,30元以上不足100元的季捐5角。由各县财务委员征收,捐款于每季第一个月内入库。当年入库税款1.9万元。民国30年预算收入93.4万元(包括牙行营业牌照捐,下同)民国31年收入113.3万元。
〔营业牌照税〕
民国32年(1943年)4月,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章程》,由原来征收客栈执照捐和牙行营业牌照税,扩大到经营戏馆、酒馆、旅馆、饭馆、球房、屠宰户、牙行及其他应取缔的营业。营业牌照税按年一次计征,以上年全年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6级,最高税额是上年营业额在50万元以上的征税1250元,最低税额是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征税5元。每年1月1日~15日换领新照。一照只准开设一行或一店,如有分支机构,必须另行领照,始准营业。由于法币贬值,自民国35年度起,改为不分等级,一律按资本额征收10‰。
民国36年4月23日,省政府委员常会通过《安徽省各县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征收范围又扩大到各种营业,税率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同年5月7日规定“营业牌照税不分业别,应按资本额课征10‰,于6月份内将应征税款扫数征齐,一律换发新照”。同年11月14日,国民政府将税率调高到“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0‰”。具体标准由县市政府拟订,提经县、市参议会议决,送由税捐稽征处办理,并报财政厅汇报财政部备案。《细则》还规定对纯粹官营的各种商业和依《公司法》组织注册登记的营业,均减征20%;专销其社员产品的减60%,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及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场,销售其专销手工产品的,均予免税,但仍须请领牌照。
安徽省营业牌照税收入是:民国32年433.2万元,民国33年899.2万元,民国34年4224万元,民国35年44410万元,民国36年300056万元。
二十二、筵席税、娱乐税
民国16年(1927年)6月18日,安庆市公安局颁布抽收筵席捐和娱乐捐两章程。前项,对中西菜馆及包办酒席等,按照售价向顾客征收5%;在妓馆宴客的,每席收捐1元。后项,对妓女公寓、酒馆、旅店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娱乐为目的而打扑克或麻将的(其他赌场严禁),均需先到公安局捐务处报告,领取捐照,甲等缴捐4元,乙等2元,丙等1元。每照只限一局。同一场所有两局以上的,分别领照纳捐。
民国29年7月30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征收行为取缔税暂行规则》,在各县繁荣城镇开征筵席捐、娱乐捐和迷信锡箔捐等三项行为取缔税。筵席捐实行累进税率:筵席一桌价值不足1元的免征;1元以上10元以下的,征收10%;超过10元的,征收100%;超过20元的,征收200%。捐款归顾客完纳,由店主收代缴。娱乐捐率分为两项:含有营业性的剧场、电影院或书馆及其他娱乐场所,按入场券售价征收10%,捐款由剧场于售券时向购券人收取;以清唱为业的妓女,按其营业大小,每月征捐甲级6元,乙级4元,丙级2元,捐款由班主或歌妓本人直接缴纳。
民国31年8月15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市筵席税及娱乐税征收规则》。每桌筵席价值不满20元的免征;20元以上的,一律按价征税10%。电影、戏剧、书场、球房及其他娱乐场所,一律按原售票价征税30%。以入场券收入资金作为公益慈善事业之用的,免征。
民国36年4月23日,省政府公布《安徽省各县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筵席价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的,税率不得超过10%,5倍以上的不得超过20%。起征点由县市政府根据当地市场物价拟订,经县市参议会议决,由征收机关执行,并报省财政厅汇转财政部备案。娱乐税税率最高不得超过票价的25%,各县市娱乐种类繁多的,按其性质、业别划分等级征税。
安徽省筵席税和娱乐税收入,除作为“警捐”部分无案可查外,民国30年12.7万元,民国31年33.4万元,民国32年73.4万元,民国33年262.2万元,民国35年4348.6万元,民国36年8029.4万元,民国37年116480万元。
二十三、特产捐
民国31年(1942年),安徽潜山、岳西等22县,因财政收支预算无法平衡,省政府采取权宜之计,核准征收特产捐,以资弥补预算赤字。征收品种以各县土特产为限。
民国36年初,省政府委员会通过《各县市特产捐征收章程》,并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以未经民意机关通过,通知省政府“应免施行”。
4月,省政府颁布《特产捐征收办法注意要点》,主要是“各县法定收入为确属不敷支出者,得征收特产捐,以资补救”;“特产物品,应择产量丰旺,且具有特殊性,而非生活所必需者”;征收特产捐的物品,每县不得超过6种,并“不得与中央税捐相抵触”;从价征收的捐率最高不得超过5%,向卖方一次征收,贩运过境的不得拦路截征,也“不得招商包办”。对于“官营事业场所,其产品收益纯归公有而无营利企图者,得斟酌减免特产捐。”根据上述注意事项,各县就特产状况与运销情形,拟定具体办法,提经县参议会通过后,报请核准施行。但在未奉准前,原《特产捐征收章程》仍暂准继续施行。”
安徽各年特产捐的收入:民国31年78.9万元,民国32年422万元,民国33年1702.9万元,民国34年5716.3万元。
二十四、其他杂项捐税
民国时期安徽的其他杂项捐税,省有省的规定,县有县的办法,乡有乡的名目,种类繁多。
民国24年(1935年)秋,财政厅长杨绵仲在《整理地方财政的几个根本问题》致各县长书中提出,过去“凡地方举办一种事业,姑不论其事业是否急切需要或应否增税。即使事业已停,而以机构已设,人员已充,不能裁撤;所收捐税虽年限已满,亦不能不继续征收。是以各县税捐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临时而永久,只有增加,没有削减,层床叠架,五花八门,蠹国病民,莫此为甚!”
抗日战争发生以后,安徽军政各费支出骤增,而正常税收大幅度减少,各地又实行就地摊派或自订名目征收。民国28年6月,省政府主席廖磊在省动员委员会工作团第四次工作检讨会上也承认:“今天在安徽说起来,祸国病民令民众感到最痛苦的......是各地层出不穷、巧立名目的各种非法摊派,往往比正项至少要超过数倍、弄得民不聊生,怨声载道。”民国32年起,皖东军政机关还把持统税,重征地方捐税,增加人民负担。
抗战胜利以后,省政府为了企图挽救其发动内战的危局并增强“桂系”实力,大量扩充“保安团”,以自卫特捐名义,多方搜罗资金,使人民负担进一步加重。
〔地方税附加〕
契税附加:契税附加分契纸附加和契税附加两种。征收契纸附加的,民国初年有凤阳、休宁、泗县、和县、含山等5县,用于办理教育及慈善事业。附加最重的为含山每契1张,按产业价值多寡,附加1~5元不等;最轻的为泗县,每张只收5分。嗣后,各县兴办学校,先后援例征收。但因不符财政部规定,名为登记费,按产业价值,每正税1元附加1角6分6厘。民国16年(1927年),各县兴办义务教育,省政府通令各县,按产业价值,每正税1元附加8角3分3厘;只有祁门、婺源(今属江西省)、黟县、太湖、宣城、合肥等6县未照案征足。以后,因地方办理保安、自治、建设等事业,又迭加附加,其中,颍上县附加超过正税2倍以上,霍邱、含山、和县、滁县、天长、六安、寿县等县附加,也超过正税。附加最高的是凤阳县,超过正税3倍,占契价的24%。群众代表呈述:“不特为中国各省无,窃恐环球亦无此苛税。”民国24年起,省政府才规定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一半。民国28年,安徽施行基层行政,财政开支增大,比照各县原定附加率,增收保甲经费附加1倍,契税的实际附加率,超过正税的1倍。
牙税附加:牙税附加始于民国初年,原以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以后,怀宁、太湖、黟县、望江、休宁、泾县、宁国、太平等县,以地方行政、事业经费不足,也征收牙税附加。民国16年因各县筹办义务教育,按照正税带征二成的特捐。据民国24年7月《安徽各县附加税一览表》记载,怀宁县每正税1元附加8角,黟县附加6角2分,其余各县都在2~4角之间,只有含山县附加1角5分。
牲畜屠宰税附加:民国初年,怀宁、桐城等县先后呈准征收牲、屠两税附加,解决教育经费。其后,各县相继征收。民国16年,省政府通令带征教育附加三成。但各县情况不同,附加多少不一,寿县附加数超过正税125%,凤阳、蒙城、青阳县各附加8角,其余各县附加都在2角至8角以内。
〔军阀勒借与重征地方捐税〕
民国16年(1927年),军阀石友三部驻蚌埠时,除预征盐税32万元外,还向商会借款40余万元。石部调山东后,商会一再索还,均被置之不理,只得从各商号摊派。
民国32年秋,成立皖东财政整理委员会,各县设办事处,“向商铺抽征所谓教育补助费和军事补助费。”(民国35年(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致安徽省政府咨文)民国33年2月,扩大改组为皖东经济建设委员会,由专员和驻军师长兼任正、副主任,“在巢、和、滁、含、全、定、肥东(当时为合肥东乡)等县设分会,对于县税捐征收处所征之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税等,均再依样重征,并向米行、油坊征收实物,又课商号、摊贩营业税......至三十四年夏,始行停征。”(民国35年(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致安徽省政府咨文)“嗣该区专员复藉口军费无着,凭藉其行政、军事力量,转向本部统税把持,增委人员,自印税票,非法苛征,致办而复停者民国35年(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致安徽省政府咨文。再....”(民国35年(1946年)4月17日财政部致安徽省政府咨文)
〔自卫特捐〕
民国35年(1946年)6月,国民党当局发动全面内战之后,安徽省陆续开征自卫特捐与工商税收直接关连的有以下几税:
营业税带征保安经费:民国36年12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市营业税带征保安经费办法》,由各县、市税捐稽征处按照各商号应缴营业税的查定额,带征50%的保安经费,在营业税收据或缴款书上加盖戳记,不另给据。民国37年2月,改为“营业税自卫特捐”。坐商,于当年春季营税征收结束后停征,行商于6月19日停征。
出口粮食自卫特捐:民国36年12月,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出口粮食自卫特捐征收办法》,在芜湖、蚌埠设征收处征收。征收范围为谷、米、麦、麦粉、豆、高梁、包谷7种。民国37年4月扩大为正杂各粮一律征收。凡运出省境的粮食,除外省过境粮食及全省拨交的军粮,查验证明确实后免征外,其余均按6%征收实物,必要时按市价折征法币。
产销卷烟自卫特捐:民国37年2月2日,省政府委员常会通过《安徽省产销卷烟征收自卫特捐办法》,对机制卷烟、手工土制卷烟及雪茄烟,从价征收10%的自卫特捐。同年4月20日,省财政厅电令停办。
商富捐献自卫特捐:民国36年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市商富捐献自卫特捐办法》,向商号、各种企业及富户征收自卫特捐。征收地区为芜湖、蚌埠、安庆、合肥4县市,总额400亿元,其中芜湖、蚌埠各150亿元,安庆、合肥各50亿元。
省自卫特捐:民国37年9月,省政府修正《安徽省自卫特捐征收细则》,对省办的自卫特捐进行统一修正并扩大范围,提高捐率。省境内依法组成的公司、行号(包括厂矿及钱庄)、公营企业;运输粮食出省的商号或富户。按营业收入额计算的征5%,按收益额计算的征10%,按产量或运输量计算的征6%,其中煤征10%。粮食征收金圆券,煤得征收实物。
各县市自卫特捐:民国37年11月4日,省政府颁发《安徽省各县市自卫特捐征收细则》。凡各县市所需的各项自卫经费、军事征集费用、军事补给的差额等,提经县市参议会通过,向境内居民征收自卫特捐,编入特别预算。此项特捐以富力(包括每户的一切财产)为标准,以户为单位,除贫户免捐外,分为5等、15级,由县市政府会同财务委员会,参酌当地人民富力情况确定。并以总额的30%~50%摊入全县田赋分担。在此之前。“各县市所订绥靖临时费筹集办法,无论已否核准,一律作废。”
华中自卫特捐:华中“剿总”司令部规定的自卫特捐,在10天之内有两项征收办法。一是民国37年10月24日布告,在湘、鄂、皖、豫4省,用货物附征和运货附征的办法,筹募自卫特捐。前项,食盐每市担附征金圆券1.5元,棉花从价附征3%,棉纱从价附征5%,卷烟按原征货物税额征收100%,茶叶从价征收10%。后项,除前项货物不再附征外,其余各项货物转运,均按原运费附征10%。11月3日,第八缓靖区司令部转“华中剿总”颁发的《各县市自卫特捐征实办法》,限15日开征,3个月内征齐。征收办法是:农户按田赋能征成数,拟定附配额;商户就营业税、房捐拟定倍数,按半年附征;富户按富户多少配定。
安徽征收省办的自卫特捐,民国37年1至9月折合金圆券共573798元。其中:出口粮食征捐549280元,营业税附征14006元,商富捐献7593元,矿产税附征2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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