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捐输收入 捐输,是清代以卖官鬻爵,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安徽办理赈捐,取之于谋取官衔者的捐款,用之于赈济灾民,为报部的临时财政收入。 安徽的赈捐收入分为衔封捐输七项常捐两项。 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因上年涡河水患,皖北地区大部被淹,由大学士孙家鼐等奏准开办衔封捐输,并于支应局内附设赈局经办。收捐办法,仿照湖北、山东奏准的章程,减成核收。如道员捐二品顶戴(原为三、四品),照例银五成核收;捐戴花翎(清代官员帽子的装饰品,用孔雀翎插于帽后。花翎分为一眼、二眼和三眼,以翎眼多的为贵。原来,惟有功勋的方准赏戴,咸丰以后,凡五品以上的官员,虽无勋赏也可纳捐戴一眼花翎。),三品以上收银1800两,四品以下收银900两;捐戴蓝翎(清代礼帽上的饰物,用蓝色鹖羽制成,插在帽后。原为赏赐官阶低而有功的人,以后很滥。六品以下的官员,可以用银捐戴蓝翎。),收银450两;领授虚衔不授实职的,照例银三成收捐,等等。以后,皖北灾情连年不断,而捐输的人寥寥无几,经过七次减折,如捐戴花翎只收捐160两,蓝翎80两,“捐项成数之少,已达极点。”(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捐输》第2页。) 自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开办到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止,分86次收捐请奖,除经办各员及办公费用留支一成外,“共报部银2897739两”。(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赈捐》第8页。) 光绪三十三年,安徽因春赈无款可拨,奏准开办七项常捐(七项常捐名目为:“一捐免补,本班离任以升阶,仍留原省试用;一捐离任;一捐分发指省;一捐免坐补;一捐名历俸、试俸;一捐免实授;一捐离省。”以上,原载《皖政辑要·度支科·赈捐》,具体内容无史料可据作通俗解释,待考。),于三月初一日开始,由赈捐局兼收。到十二月底止,分6次收捐请奖,“共报部银33130两。”(清末《皖政辑要·度支科·赈捐》,第8页。) 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收入53059两。 二、杂款收入 〔减平〕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户部规定每发库平银一两减发六分,称为“减平”。咸丰年间安徽各款停支,无从核扣。同治三年(1864年)夏季以后,始照章扣发,每年由藩司分两批起解部库。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七月,添扣减平,凡薪饷各项原支库平、漕平银两的,每两一律扣发六分。光绪二十五年至光绪三十一年,由支应局先后移送藩司汇解银118000两。但以薪饷缺乏,报请截留,仅于每年奏销时注明存银数字,实际是悬为虚数。另有牙厘局所发皖南马、步队练饷及炮船官兵薪饷扣存减平银每年2000两,由支应局经收。 〔减成〕 咸丰四年(1854年),因军饷不足,停发“养廉”银六成。六年咸丰夏季起,文官一、二品的“养廉”银发七成,三四品发八成,五品以下及七品正职官员和武职三品以上官员给九成,其余照原额支给,每年应减发银18000余两。但安徽财政向来收不敷支,奏准并入“耗羡”内支用,一直无款上解。 〔提解盈余〕 安徽提解盈余以丁漕、厘金为大宗。其中,丁漕提解三次: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地丁每两提银三、五、七分不等,漕粮每石提银一两,共提银39000两;光绪二十五年,酌提大州县丁漕盈余,共提银21000两,归还“汇丰磅款”(“汇丰磅款”是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清政府向英商汇丰银行所借300万英磅的外债,用于中日“甲午战争”的赔款。因以英磅计,所以称“金款”或“磅款”。);光绪二十七年,提解州县盈余78000两,用作“庚子赔款”。厘金提解有两次:光绪二十六年,由各路厘卡提解35200两,凑解“克萨磅款”;(“克萨磅款”是光绪二十一年清政府所借用于“甲午战争”赔款的外债,款额100万英磅,由英商麦加利银行承办。)光绪二十七年,提解各卡盈余22100两。 以上共提银195300两。其中用于“庚子赔款”的57300两(见第二章“杂捐”);光绪三十四年,核减第三次提款银48000两。 〔报效归公〕 安徽各级地方官原来没有向清廷公开报缴的先例。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清廷对安徽优缺优差的地方官和整顿田房契税,共派银15万两。巡抚诚勋自认每年报缴银5000两,布政使1万两,臬司2000两,芜湖、凤阳两常关共7000两,道府、州、县共银56200两,总计80200余两。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改拨北洋练兵经费。此后,安庆府所属各县征不敷解,宣统二年(1910年)免提一年,解部不敷之款,由藩司设法筹补。但认筹报缴各官,因办公经费困难,不能照数上解,“有认筹之名,而无清缴之实,日亏一日,终难持久”。(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款》,第3页。) 〔裁节〕 裁节收入包括已裁末销经费和节省经费上缴等方面。安徽裁节各款,名目繁多,如绿营朋扣(官员薪俸每人每月扣银二钱,兵饷每人每月马兵扣一钱,步兵扣五分,守兵扣三分,称为“朋扣”。)、扣建(清代发给薪俸,以每月30日平均计算,每逢小月(29天),扣除一天薪俸,称为“扣建”,又称“扣小建”。)、截旷(旷为空缺。有编制定额,而无人员的开支,称为“截旷”。)等,均为司库扣收之款。其他如光绪十二年(1886年)裁撤芜湖关炮台及薪饷等款;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起,凤阳关每年拨节省经费银1万两解济赔款。用于军饷的有光绪二十一年裁减牙厘总局中南两路经费及二成薪水等共银21400余两;光绪三十二年,芜湖新关节省解款汇费及存款盈余等,每年派定12000两;光绪三十三年,凤阳关按年拨解银1万两。 〔捐款〕 同治四年(1865年),对守备以上的武官“养廉”银,每两扣发一分五厘,作为病故武职人员运灵枢回原籍的路费。光绪八年(1882年),于巡抚、藩台、臬台三大员“养廉”银内每年扣发100两,交安庆府发给救生局,作为救济之用。收入不多,长期未变。 〔罚款〕 罚款收入分为笞杖罚金和记过罚金两项。前项,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起,每州县每年提银100两共计6000两解交藩司转解朝廷法部(即刑部)。后项,由藩司定章:知县以上记大过一次罚银20两,小过一次罚银10两;佐杂人员,大过10两,小过5两,解交藩司拨用。 〔利息〕 光绪元年(1875年)起,安徽对火药局给予借款生息,每年约收利息银1140余两,解决火药库药工及添制军装之用,长期未变。此后,分别对垦牧树艺、安庆府两等小学堂、习艺所、救生局、水痘局、新羁所(看守所),先后给予借款生息,每年利息收入数十两至7400余两不等,分别解决各单位的经费。 〔变价〕 变价收入主要是充公田产的租金和官产租课变价等。同治元年(1862年),太湖县知县邱文熙离任亏欠公款,将其坐落无为州的田产充公;庐江县充公“伪”产(指与太平军有关连人的田产);和州将福建建阳县知县李联琨亏欠公款所抵欠的坐落杨公亮地方的田产,因无人购买,由州招佃缴租的变价,均收存藩库。 宣统三年(1911年),安徽杂款收入预算经常临时两门共银329817两。其中,减成收入16126两,减平收入30218两,裁节各款收入93142两,摊荒俸银等扣存517两,文武职官补缺,公册费等提解收入9765两;粮道拨解学司养廉等收入1161两,提解盈余119977两,官产生息22086两,官物变价5685两,罚金355两,学费收入20336两。 三、契税 契税始于东晋,历代相承。安徽建省初期,按照清顺治四年(1647年)定制,征收范围为买卖的田地、房屋,按契载价银每两征正银三分、耗银三厘,即从价征收3.3%,(歙县、黟县按七五折,休宁、绩溪按八折征耗,下同)。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1736年元月),“典业者乃民间一时借贷银钱,原不在买卖纳税之例。嗣后听其自便,不必投契用印、收取税银。”(《重修安徽通志·食货志·杂课》第28页。) 光绪三十年(1904年),安徽因饷项不敷及筹抵北洋练兵经费,布政司奏准每两税银六分,耗银六厘,即从价征收6.6%。 宣统元年(1909年)十月起,为抵补洋药、土药税短收,按部定新章,买契每两税银九分、典契六分,即9%和6%不再加收耗银。对于先典后买的,在买契税内划抵原纳的典契税,但以买、典同属一人为限。 正税之外,“各属带征契捐,多因教育巡警而起,原属地方附加性质,与正税无涉,故省章仍准循旧办理。”(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第3页。) 契税由州、县官署征收,全数上解。顺治四年开始使用“契尾”,即将纳税凭证粘于原契之后证明已经纳税。雍正六年(1728年),改由布政司发二联契纸:契纸发给纸铺由买方购用立契,征税由州县用印后,发还买主;契根随税款报布政司核对。推行以后,征收人员贪污中饱现象极为严重,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1736年元月)起,停用契纸、契根,恢复使用“契尾办法。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布政司以税收不旺系由于隐匿漏税,仿照湖南省办法,停用“契尾”改行官契纸,分为契税、缴验、存根三联,由布政司加印颁发州县使用。 安徽契税之弊,“在业户与里书者多。如短价投税,非通里书、董保则必败露;白契过割,非通册书不能过户;以及出书代为投税,挪用稽延,几成惯例,而皖北为尤甚。虽经迭次勒限清查,然积弊已久,大户又多恃符(即依仗权势。)匿漏,难收实效。”(清末《皖省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税》。) 安徽部分年份的契税收入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收银12878两;光绪十一年至光绪二十年(1894年)间,最多年份收24949两,最少年份收22738两,光绪三十三年收189531两;宣统三年(1911年)预算收入266477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