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 民国2年(1913年)10月,安徽都督颁布《安徽省契纸减税暂行章程》,以促使产权人早日纳税。即到民国3年1月底,买契按契载价格征3%,典契2%;2月1日至3月底,买契征6%,典契4%;4月1日以后,恢复前清旧制,买契征9%,典契6%。同年11月,安徽办理验契,到民国3年1月底止,不分已税未税,契约都要呈验。民国元年1月1日以前的旧契,每张收换发新契的契纸价1元、注册费1角;逾期呈验的,已税的加倍征收纸价及注册费,未税的一律照章补税。1月1日以后的契约,已税的换发新契,未税的照章补税,每张只收注册费1角,不收纸价。后因税契与验契并行,税负过重人民隐匿逃税,安徽呈准买契税率减至2%,典契1%,分期递加至6%和3%,并于民国4年停止验契。民国20年,安徽洪水成灾,产业买卖减少。虽然几次展限减半征税,但比上年收入仍减少四成。民国23年5月,安徽契税收入作为教育专款,税率仍旧,将契纸价每张提到1.45元,并加贴印花税票2分。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田房买卖停滞,契税收入较上年减少一半以上。民国27年,减至民国以来的最低点只有17万元。民国28年,安徽施行基层行政,比照原定税率增加保甲经费附加一倍,契纸价每张改为5角。民国30年上半年,安徽修订契税税率,买契征8%,典契征5%。民国32年5月,安徽执行国民政府公布的修订《契税条例》,征收范围原为买卖、典当两项,增加赠与、分割、交换和占有等4项,都由新的产权人纳税。税率提高为卖契、赠与契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有契约,从价征收15%,典契征收10%,交换、分割契约征收6%。新增4项原来没有价格的,组织评议委员会,分区估定标准价格立契。民国34年10月,执行行政院公布《收复区域各省市县整理契税办法》,在6个月内,除沦陷以前已经税印并未经日、伪加盖印信的以外,无论时间远近成立的契约,须一律呈验并换发新契,缴纳契纸工本费。凡未税白契及加盖日,伪印信的旧契,须一律纳税领契。民国35年6月,根据行政院规定,买卖、赠与和占有契约,改征6%,典契改征4%,分割、交换契约改征2%。同年7月起,契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 安徽契税的征收方法是,民国2~3年,在县公署内设立验契所,负责验契、征税。民国8年以前,沿用清制,买卖田房须经“官中”介绍盖戳,方得立契成交,呈报纳税。民国8年安徽省议会提请国会取消“官中”,由第二届国会通过,并经北洋政府通令全国照办。民国23年5月,各县设置田房交易监证人,填书“官草契纸”,并与田赋推收同时办理,互相对证,避免漏税。民国28年6月,契税改为各县税务局统一征收,未设局的县由县政府兼办。按一保一段或数保一段设立田房买卖监证人,并准在契价1%范围内,收取代笔、中证费用。民国30年8月,契税由省田赋管理处主管后,由乡、镇公所办理监证,仍按1%收取监证费,作乡镇公所经费,列入预算。契税划归地方财政收入后,由各县税捐稽征处征收。 安徽省部分年份契税收入表 (民国2年~36年)单位:万元 ![]() (续) ![]() 二、公产学产 〔公有田地〕 民国31年,省政府布置各县分3期清理公有田地,每期6个月,自次年元月开始。第1期有立煌(今金寨县)等15个县,第2期有合肥等22个县,第3期有无为等25个县。截至民国34年7月止,31个县报告,共清出公有土地25.5万亩。民国37年继续清理,至同年9月,广德等7个县全部完成,到年底全部完成或大部分完成的有泗县等33个县,共清查出公有田地22.2万亩。 〔学产〕 安徽学产所有权分为省有和县有,租税由财政部门征收,作为教育基金。学产遍布全省各地,比较零星分散,没有搞清确实数量。长期管理不严,积弊甚深,有的自收自支,各行其事;有的低价享有永佃权,转租牟利;有的长期霸占拒不缴赋缴租。虽曾几次整顿,但未能始终,成绩不大。民国21年(1932年),省财政厅派员到各地征收学田租赋,春租收入除划拨圩堤费用及一切开支外,解报省库2500多元。民国22年,安徽对取得永佃权而又转租牟利的,或欠租达2年以上的,一律公告取消永佃权,再按市租公开招标承佃。县有学田管理,有的以县、有的以区、有的以学区、有的以乡为管理单位。民国24年,省政府决定再次清理公有学产,有全椒等39个县进行了清理。清理的范围是:清丈田亩,确定产权,酌征租赋,清理积欠,取消永佃权。全椒县清丈后实有学田11400亩。霍邱县清丈后实有学田24368亩,比原来增加12527亩。繁昌县将开垦成熟田5千多亩,重订租额,公开招标承佃,取得押金2万多元。凤台县清丈后有学田4万多亩,租金8万元。民国32年,县实行自治财政,清理公学款产。据36个县报告,计有田地27.6万亩,年租86.9万石粮食,房屋3577间,年租金6572元。民国34年,又清查出田地32.1万亩,房屋3918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