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至1989年,其他收入累计52748万元,其中:规费收入688万元,公产收入5965万元,罚没收入21399万元,契税收入258万元,物资变价及退脏收入2384万元,国家资源管理收入1442万元,以前年度支出收回3402万元,其他杂项收入15559万元。(1949年至1951年的其他收入,缺分项数字,文中规费收入等均是1952年至1989年的累计数。) 1954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修订的《安徽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凡安徽省境内房地产权转移、变动,除法令另外规定外,均应办理契税手续。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公私合营企业以及合作社(包括社会主义性质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免征契税。契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1956年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以后,契税工作逐渐停止,但因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没有合法凭证,增加了不少民事纠纷,省人民政府于1962年9月发出恢复征收契税的通知,不作公开宣传,由承受权益人自动向政府申请发给契证,缴纳契税。1975年至1989年,安徽契税工作处于停止状态。 安徽省其他收入统计表 (1949~1989年)单位:万元 ![]() (续) ![]() (续) ![]() 说明:1、1952年其他杂项收入包括:土地证照费684万元、上解收入445万元,农业税分成收入835万元。 2、1989年罚没收入包括:海关12万元、工商管理部门636万元、政法部门1921万元、物价部门2970万元,其他4311万元。 3、其他杂项收入中包括:1956~1958年各年专款收入,分别为469万元、695万元、1321万元;1985~1989年各年专款收入,分别为684万元、2242万元、5721万元、18100万元、19028万元;调拨收入,1954年为7726万元,1956年2951万元,1957年5067万元;上年结转收入,1954年为3381万元,1956年4964万元,1957年1254万元;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分成收入,1988年7398万元,1989年8240万元;1989年预算调节基金收入7247万元。 |